云盘环境下服务商侵权判定研究

2016-02-01 06:03李百慧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云盘服务商信息网络

李百慧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云盘环境下服务商侵权判定研究

李百慧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着云计算的发展,云盘作为一个新的技术形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引发了一系列的侵权问题,其中云盘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见解侵权,本文从服务商的的分类ICP和ISP来具体分析云盘服务商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问题。

云盘服务商侵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一、云盘侵权现状

云盘服务提供商分为两种一种为提供网络信息具体内容的服务商称为ICP,另一种为仅提供信息传输的平台服务的服务商称为ISP。

2015年4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颁布实施可谓是平地一声雷。此次通知后一些海外影视作品至少半年之后才能在国内观看,正规网站无法播放此时云盘存储和分享下载的功能对于盗版影视作品是“恰到好处”。

根据一家网盘过滤公司2015年上半年的部分检测数据显示,其中云盘侵权量占各类传播侵权量的10%到20%,有的甚至超过20%。

二、云盘服务商侵权判定分析

(一)服务商著作权侵权之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判定

云盘服务商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并且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

在云盘环境下,服务商构成直接侵权的要件有两个:其一是有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二是无过错责任。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一,有帮助侵权的行为。即明知应知侵权仍旧有实质性帮助或者教唆、引诱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第二,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表现为未尽合理义务以及知道侵权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由于ICP是直接向大众公开传播信息的服务商,应该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样情形下,对于ISP这样的只提供服务平台,并不对网络信息进行实质加工的服务商,适用间接侵权要件判定其责任。

由于对服务商的界定不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不同,所以要首先对其界定然后进行分别讨论。

(二)云盘服务商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认定

像现在公众常用的云盘服务商并非是对用户上传内容的选择、编辑和加工,不能将其视作ICP,只能将其作为ISP来对待。但是,对于对内容进行审查的服务商,则相当于选择编辑就可以将这样的服务商判定为ICP。如果这样的云盘服务商对于其审查通过得内容明知道是侵权内容,或者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而致使侵权内容被上传的,就应该判定为直接侵权。

(三)对云盘服务商著作权侵权间接侵权的判定

由《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分析,服务商的间接侵权有两种,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对于这两种侵权的判定主要从是否有教唆、帮助行为,主观过错,合理义务的注意以及必要措施的实施这些方面来考虑。

1.云盘服务商鼓励用户分享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

由最高法院颁布的《传播权纠纷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国内鼓励用户分享模式,云盘服务商对用户以积分奖励的方式鼓励分享的行为不能构成教唆。

首先,服务商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鼓励侵权,而是通过积分奖励保持用户数量。其次,用户分享的文件并非都受著作权保护。因此鼓励积分奖励的行为不能一概论为教唆侵权。

第二,关于云盘服务商的需要收费下载链接,应该定性为服务商为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的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不能认定为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所以,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云盘服务商的此类行为对用户并不构成“教唆”。

2.云盘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对于云盘服务商的一般合理性注意义务是否尽到的判定,应当从以下方面来

分析判定。

第一,从内容上判断云盘服务商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影视作品及其类似作品等制作成本高的作品以及处于热播热映视听作品、流行音乐等作品权利人一般不可能授权个人将其在网络上进行分享,故云盘服务商应当对这样的内容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第二,从云盘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的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否进行判定。

要减少并严厉打击侵权者使用云盘侵犯著作权,云盘服务商们应有所作为:比如,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对于多次、大量实施侵权的云盘账号,予以警告甚至删除;如果服务商没有及时对侵权账号的进行删除和关闭的,或者广告商对涉及侵权的网站仍然继续投放广告的,权利人可以对服务商和广告商提起诉讼,诉讼云盘和广告商在明知和应知的状态下,仍然对侵权者提供服务和资金,应当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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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

A

2095-4379-(2016)30-0208-01

李百慧(1991-),女,汉族,山东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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