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

2016-02-01 08:23陈若男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立法

陈若男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

陈若男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目前,非全日制用工已逐渐成为全球的主流就业形式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本文从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旨在探讨如何对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权益保护;立法

一、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理论综述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非全日制用工,或称部分时间用工,它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一个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也出现弹性化趋势。非全日制用工便应运而生。《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广泛的自主性

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组织关系逐渐弱化,劳动者在工作中拥有广泛的自主权,他们可能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限制,工作报酬也完全由工作内容所决定。

2.劳动关系的多重性

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不再像全日制劳动关系中那样只能和一个雇主确立劳动关系。在不影响先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他们可以受到一个以上的雇主的管理与控制。

3.法律规制的宽松性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属于不同的用工形式,两者并没有性质的不同,只是工作时间的数量有所差异。理论上,两者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但在法律规制上两者却存在天壤之别。我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只有五条概括性的规定,宽松的法律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较大的自主选择性。

二、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我国劳动法律较少涉及非全日制用工,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主要包含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五章第三节中。非全日制用工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性,法律对其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现存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差

非全日制劳动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工资收入低,或者工资被拖欠、克扣的情形,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突出,劳动条件受到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劳动环境也无法保障。

(二)劳动权利缺乏法律保障

由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相比于全日制劳动者仍处于弱势,我国相关法律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规范又相对较少,使得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工会的组织化程度低

由于职业稳定性低、组织化程度低,非全日制劳动者很难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实际上,由于雇主的抵制,工会的组建率很低,即使工会成功组建,其对用人单位也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四)社会保险覆盖率低

原则上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风险更大,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更强烈,但由于工作本身的临时性、流动性特点,加之所在用人单位规模小、运行不规范,这部分劳动者未能纳入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

三、完善我国非全日制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保障与法律监督

当前,我国现行立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过于简陋,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必要制定相关立法,具体落实相关制度,以切实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仅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不能解决我国非全日制用中工存在的大量问题,缺乏了法律监督,立法只能是一纸空文。所以,必须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切实达到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目标。

(二)构建政府责任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组织,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运用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扶贫助弱以实现社会最大限度的公平与正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各级政府应当承担扶助责任。

(三)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法律虽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但并未具体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谁来缴纳、如何缴纳,这直接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率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遭遇风险时也得不到有效救济等问题。因此,法律有必要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保险予以保障。

(四)提高维权意识,扩宽维权渠道

受文化程度影响,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全社会应该加强培养劳动维权意识,宣扬劳动维权的重要性,并扩大其维权渠道。

(五)鼓励、支持劳工组织的建立和运行

我国工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范围相当有限,在某些领域甚至不予保护,随着非全日制用工的普及,非全日制劳动者相比于全日制劳动者来说更需要保护。因此,必须强化工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工会的建立和运行,并给予其物质上的资助。

[参考文献]

[1]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张荣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喻术红.劳动合同法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20-01

作者简介:陈若男(1992-),女,河南郑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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