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分析

2016-02-01 08:23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马 羚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夫妻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分析

马羚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从古代到现今社会,“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思想就一直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家庭制度建立以后,我国《婚姻法》仅仅只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是注重将夫妻双方以婚姻家庭的形式看作是一个整体来对抗外部世界。对于夫妻以个体身份出现所需要的保护规范是相对比较少的,无论是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权益还是财产权益,法律都没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当婚内发生侵权时,其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少之又少,存在救济无门的情况。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与提高以及权利意识的回归,婚内损害赔偿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婚内侵权;婚内赔偿;夫妻财产制

一、保障人权的需要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极大程度上来说对保障人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权利遭受到他人的侵害,那么我们就此损害结果要求对方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一件很平常的事。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虽然是以个体形式共同组成一个家庭为单位的整体,但双方都是以一个单独的个体存在于生活之中,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人格。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所拥有的一些权力都是基于其个体的存在而拥有的。对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来说,从对方那里获得单独为人所拥有的基本的尊重、不受他人非法侵害以及在受到一些侵害时可以从社会和国家得到一些必要的救济,这是人存在于社会最基本的权利要求。这种要求是正当的是符合道德的。所以,它应当得到人们的认同以及法律的支持。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解决现实婚嫁家庭矛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它的存在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二、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

从婚姻关系缔结的那一刻开始,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承担《婚姻法》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其行为也应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下所弘扬的道德观。这里说的义务与责任是社会慢慢发展所累积出的符合我国人伦秩序、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双方当事人相识相恋相爱并且自愿选择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那么就意味着双方愿意形成婚姻共同体共同对外承担一些责任。其中既有要求当事人积极作为的义务,例如,相互扶养、共同生活、尊重对方等;同时也有要求当事人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如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等。当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违背这些义务,侵害了对方合法权益的时候,法律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而免责,婚姻关系并不是阻却其违法性的事由。这既是基于过错原则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婚姻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维护。

三、夫妻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当现实存在侵权行为时,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我国的婚姻家庭现状来看,不符合社会道德与法律的行为例如: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重婚、婚内与他人同居等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的身心都受到严重的伤害。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受害的一方在此情形下没有办法得到其应有的赔偿,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益形同虚设,在遭到损害时并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从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来看,时效一般为自受害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在侵权发生后碍于情分或是其他原因并没有立即提出离婚,当其思考清楚选择离婚已经超过两年的时效。也就是说,当考虑到离婚时,因为一些损害是发生在两年之前,时间相对久远,对受害方来说,举证是极其困难的,况且已过时效,是很难得到其应得的损害赔偿的。所以,立法不如这样考虑,在损害发生后,在不要求离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可以就其遭受的损害单独提起赔偿的诉讼。这既和《民法通则》中的时效规定相衔接,同时又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收集证据、行使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抑制重婚、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稳定完善民事侵权理论有积极作用。

四、符合婚姻法的国际立法潮流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完全符合世界立法界的方向以及大潮流。从近代以来,西方各个国家的立法价值观逐渐向个体利益的保护方向倾斜,夫妻间的立法实行夫妻分离主义,即在婚后夫妻双方仍然被看作是独立的个体,各自拥有其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缔结关系的约束,但各自生而为人存在于世界之中,都具有其独立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所以当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有独立的请求权以及独立的财产进行赔偿。夫妻间行使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一定必须要以离婚破坏婚姻圆满为前提,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尤其是在对投保过后的请求赔偿,从一定角度来看,是对婚姻整体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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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21-01

作者简介:马羚(1991-),女,彝族,四川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2015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