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分析

2016-02-01 08:23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遗失物制度

林 翔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分析

林翔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摘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遗失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遗失物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开展好遗失物的相关工作成为了摆在相关工作人员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是规范相关工作的有效手段。基于此种情况,笔者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方法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前建议,以期实现遗失物使得机制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制度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对拾得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也就是在规定拾得人归还义务的同时,对权利人应付报酬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

一、现行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现行相关机制的不足。目前,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权利人、拾得人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失衡;招领公告工作不规范;没有充分发挥无人认领遗失物的价值;具体内容如下:

(一)权利人、拾得人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失衡

我国《物权法》曾经对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之后的处理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肯定了偿还的建议。现阶段,很多专家都对将报酬请求权纳入立法工作范围的呼声比较强烈,但是,我国却没有采纳这一建议。但是,在日本和德国等国家,很多立法都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给予了确认。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文化美德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更符合我国在法治理念下的立法价值取向。但是,我国却没有把报酬请求权纳入法律体系内部,说明立法者还是将高标准的道德要就强加在拾得人身上,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就和民法权力义务所提到的对等原则相背离。

(二)招领公告工作不规范

虽然在物权法中,关于发布招领公告的规定稍有体现,但是,内容却不够丰满,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表现在:没有规定招领公告的发布部门,当人们在拾得遗失物之后,不知道该交往哪里。还有就是对招领公告的发布形式进行统一和规划,有的部门会在自己单位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范围非常有限,效率非常低。

(三)没有充分发挥无人认领遗失物的价值

我国物权法规定,遗失物的认领具有一定时效性,当有人将遗失物交公之后,若是出现无人认领的情况,该遗失物的归属权就属于国家,但是,这并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因为物权的价值,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划分归属权,让一些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对财产进行支配,来保障财产的利用秩序。而国家对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还要花费精力、费用进行拍卖和管理,这就加大了遗失物利用的费用,没有实现国家财富的效益最大化。

二、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有效路径

想要提高遗失物招领和认领工作的效率应对遗失物制度进行完善,其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将拾得人报酬请求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对遗失物招领和认领工作的具体细则加以明确;建立健全遗失物归属权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拾得人报酬请求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

首先,应对报酬数额进行确定,这样在开展相关工作中能够减少纠纷,简单易行,但是,其缺点就是很难保证个案的公平公正。这种非常固定的报酬请求制度很难满足不断变化的时代需求。一般来说,拾得人报酬的获得应占据遗失物价值的20%-30%之间比较合适。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若是民事主体的双方因没有协商好而诉讼至法院,法院通过合理裁量做出科学的裁决。此外,还应对报酬请求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以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遗失物招领和认领工作的具体细则加以明确

实际生活当中,招领和认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遗失物当中有能够证明权利人的物品,第二,通过遗失物无法辨别权利人的身份。我们不难看出,遗失物招领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难度,特别是无法辨别出权利人身份的物品。因此,明确遗失物招领、认领工作的具体细则是势在必行的。由于公安机关具有鉴别遗失物权力人的能力,因此,由他们进行高价值遗失物的保存工作安全系数非常高。同时,通过借助互联网,查询工作更加高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遗失物归属权机制

如果拾得人机履行了报告、通知和送交等义务之后,在经过一定时间后,遗失物依旧无人认领,改遗失物的所属权应归拾得人,也就是拾得人占有完整的使用和处理的权利,这样制度的建立能够将遗失物的价值最大化发挥出来,这也是保证物尽其用的重要途径。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形时,遗失物应归国家所有:第一,对于我国禁止流转的物品,其所属权应国家所有,比如,枪支和毒品等。第二,对于具有重要艺术、历史资料价值的遗失物应归国家所有;第三,拾得人在有效日期之内没有领取的应归属国家所有。

总而言之,对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分析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虽然,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只要立法部门积极探索新的工作形式,改善工作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原则,将遗失物的招领、认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就能提高相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出应有的共享。

[参考文献]

[1]齐冰晶.论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的完善[J].就业与保障,2015(11):45-46.

[2]王松.<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01):23-24.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25-01

作者简介:林翔,男,汉族,福建三明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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