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2016-02-01 08:23吕思佳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吕思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吕思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带动下,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改善,精神及生活上的需求也日趋多样化,家庭财产数量的增加也更多地引发夫妻间财产上的纠纷和矛盾。夫妻间财产纠纷的不合理解决往往使得夫妻关系走向瓦解、家庭趋于破碎,此种现象的增加必定导致社会的混乱,影响经济增长,因而解决夫妻间财产纠纷,使之合情、合理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辅是我国的当前的夫妻财产制度。而今,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即将存续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订立协议的方式加以约定,其订立的协议则称之为婚姻财产协议。订立协议的行为属于双方行为,由暂无婚姻关系或已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约定其二人之间以及对于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关系,相对法定财产制或婚前已约定财产制截然不同,它主要规制的是婚姻财产关系。2001年,我国正式公布《婚姻法》修正案,修改并完善了有关《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方式等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导致夫妻的财产结构日益复杂,不断增大的夫妻财产的金额,也使婚姻财产的争议也越发激烈。因此,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一步加以完善,其现实意义尤为重要。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财产范围

(一)婚前财产

所谓婚前财产,即在结婚之前夫或妻一方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已经取得所有权并且实际占有的财产、已经取得所有权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收益均属于婚前财产范畴,既包括婚前原始取得又囊括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例如:银行储蓄、继承的遗产、接受的他人赠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各种收益等等。针对婚前财产而言,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其为夫妻个人财产,因而,婚前财产才能够以夫妻的个人财产得以保护。因此,婚前财产约定制度的设立意义主要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作为婚姻法规定的一项主要制度,就双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法律行为及合同关系。夫妻双方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夫妻财产约定,是公证机关公证职能的体现。在实现男女平等、家庭和睦、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本文中所涉及的取得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全部的财产。本文中所涉及的财产应当是广泛意义上的财产。其中囊括生产及劳动所得以及各种收益、因添附而取得所有的财产、拾得的遗弃物、继承的遗产及继受取得的财产等。通过《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财产对象、《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所涉及的规定,夫妻双方取得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认定,判断其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条件

首先,约定的主体即夫妻双方必须自愿;其次,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第三,约定的财产范围既有夫妻关系存续前的财产又包含婚姻双方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的财产;第四,约定的时间既可以在产生婚姻关系之前又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后,约定订立之后可以变更废止;第五,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最好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体现其法律效力:

(一)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对比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其财产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按照法定财产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明显高于法定财产制。

(二)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

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通过签订特定协议对夫妻财产加以约定的,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协议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第一,依法定程序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修改;第二,夫妻二人共同签署的约定财产制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如约履行,一旦发生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应当按照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中的约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三)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鉴于夫妻双方以夫妻财产制协议对财产进行约定,因而,夫妻双方经济独立,独自享有对他人债权及承担债务,因此,设立夫妻财产制度不仅会影响夫妻之间财产的内部关系,还会影响夫妻之外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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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苇.家事研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26-01

作者简介:吕思佳(1988-),女,汉族,黑龙江鸡西人,本科,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