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私法属性

2016-02-01 08:23于春颍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商法私法

于春颍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论商法的私法属性

于春颍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随着民法典编纂的启动,民商分立的呼声也日趋强烈,在我国目前民商合一的法律背景下,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公法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这种背景下,重新认识商法的本质,澄清模糊商法本质的相关问题,这对于未来商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商法;公法化;私法

一、商法论述

商人法是现代商法的起点,按照《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商人法是“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

商法中商人凭借其自治性和行为的便捷性,产生了私事交易和信用轨制,慢慢变成商人类型的国家。我们国家,长久以来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私法的组成部分就是民法和商法,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商法不断被注入公法内容,有人因此认为商法的性质改变了,本文就此论证其性质是否受到了影响。

二、商法的私法本质

曾有人如此评价商法:“商法是个人主义及其明显的私法,为那些能够并且善于追求自身利意的人设计,这些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考虑别人,自私自利且手段阴暗。但是对于商品的定性呢,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一)从商法的主体来说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是最早将大陆法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公法是调整国家公共利益的法律,私法则调整平等主体的私人间利益。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均拥有平等自由的意志去意定商事交易内容,不存在像公法那样的主体隶属关系,这完全符合私法的主体平等特征,而主体平等又是开展商事交易的前提。商法众多规范中,商主体的平等性很容易发现,许多商事的完成都离不开商事主体的平等。例如所有商业合同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也正是由于地位平等,才能保证商事活动的公平公正开展,才会更大范围的促进业务开展,更灵活自主的协商意定,互利共赢。

(二)从商法的自治性看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本质属性。当事人能够按照发挥其自由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和影响他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前提下,任何人的决议不受他人影响。商主体完全有权利按照他们的自由真实意思去行为,商事交易中的内容完全由他们自由协商意定,也唯有如此才能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

商法中许多规定都是弹性的条款,以商事合同为例,合同就是一种自由意志的体现,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凭借双方自由意定,只有这样也才符合市场交易中活动种类繁杂的状况,限制规范太多,反而容易对商业发展形成束缚。

(三)从商法的起源来看

商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最初是商人备受封建制度压迫而私自订立的,只在商人之间运用的行业规范。

十一世纪后,欧洲的农业为主经济进入了新的成长时期,海上贸易和新兴的城市商业贸易逐步繁荣,与此同时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增加,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开始出现,他们专门从事商事交易,商会在慢慢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治规范和内部的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有实力去制定一个规范行业交易的规章,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商人的交往习惯,所以从起源来看,商法是私法。

(四)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来看

曾有一段时期,传统理论法学一边倒的全都认为私法就是民法,将两者视为一体。伴着经济发展,出现了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虽调整领域不同,但是模式相近,所以商法也是属于私法的内容,两者共同构成私法体系。

从诞生时间来看,商法晚于民法;从内容上来说,商法的许多内容都是参照民法甚至有些来源于民法;从调整的范围来说,商法较窄。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体制,商法与民法之间都存在着诸多梳理不完的联系。民法和商法所调整的关系里有着共同的地方,两部法律都将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规范作为主要内容,所以民法和商法同属私法。

三、商法的公法化

(一)商法公法化的必要

近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加大,国家介入商法领域的强制手段越来越多,从以往个人本位主义到目前公法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那是否印证了商法的私法性质悄然的发生了改变?

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唯利是图的本性不易受到自觉约束,公平的交易秩序也易遭破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为保障商行为的更好更顺利地发展,对商行为严格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很有必要。

(二)商法公法化不影响商法的私法性质

商法公法化趋势并不能证明商法的性质转变,这种现象只能说明公法和私法是相互渗透的,使之不断完善起来。不断介入干涉,目的只是更好的对商法交易安全的进行保护,这也体现了立法上高瞻远瞩的精神。

商法公法化趋势反应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平衡的发展趋势。没有无限制自由,只有相对自由,从这点上看在商法中注入强行性规定也是符合法理的。

四、结语

对商法性质的判断有利于今后商法发展理念的把握,在如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情况下,商法作为一个调节商事关系相当重要的一部特别法,法律理念和指导精神应该是特别活跃和开放的,能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而与时俱进,把握商法的私法本质,在公法和私法有机结合下,相信商法一定发展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J].中国法学,2001(4):91-104.

[2]宋来榜.论商法的私法本质[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28-29.

[3]赵万一,叶艳.论商主体的存在价值及其法律规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49-55.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35-02

作者简介:于春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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