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界定

2016-02-01 08:23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者

江 宁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界定

江宁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通过兼职来减轻家庭负担,增加社会阅历。现实中,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大学生本身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高,但主要是由于目前对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界定不清楚,以至于大学生面对权利受损时不知如何救济。本文从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入手阐释大学生兼职行为,通过对比学界各种观点进行分析,认为大学生兼职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调整,而应界定为民事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民事雇佣

一、大学生兼职概述及相关概念辨析

(一)大学生兼职概述

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支出,从而获取本职工作收入之外的额外报酬的一种行为。大学生兼职,是指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一些技术含量不高、流动性较强、时间比较灵活、报酬相对较低廉的工作,例如分发传单、服务员、促销员、家教等等,以此来获取一定的报酬并锻炼社会适应能力的一种行为。

(二)大学生兼职区别与于勤工助学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由此可见,勤工助学活动是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学生的权益由学校提供保护,不同于学生直接与聘用人或者单位直接建立关系的兼职活动。

(三)大学生兼职区别于实习

实习是为了避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学生实习对知识和经验的追求是第一位的,不太考虑经济报酬。并且实习一般都是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大部分专业都规定了相应的实习学分,这种形式下学生跟各类单位的地位基本平等,可以自由选择。也就是说,大学生“实习”实际上是专业学习的延续,目的是获取知识和经验,而“兼职”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两者并不等同。

二、大学生兼职的法律界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大学生兼职的相关规定

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和假期时间在外兼职打工的行为,不属于就业,因而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不受劳动法调整。

(二)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应界定为民事雇佣关系

虽然目前很多大学生会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选择兼职,但学生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学习,选择兼职也并非为了谋生。对于条件确实比较困难的同学,国家、社会和学校会通过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形式来提供帮助,对于学生自己选择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行为,也采取不鼓励、不反对态度。因此,大学生区别于为了谋生而选择兼职的劳动者,不能将其兼职行为等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

另外,部分学者将大学生兼职行为界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对此,笔者认为,全日制用工也好,非全日制用工也好,都是劳动关系下的概念,而大学生兼职行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应该属于劳务关系,受私法调整,因此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此外,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将学生纳入劳动关系领域。学生的本职是学习,一旦将学生纳入进来之后,会涉及许多问题,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是否都要适用?如果全套适用之后,他是否还是学生主体的身份呢?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在立法还不能解决这么复杂的问题之前,将学生纳进来是不合适的。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但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兼职活动无法可依,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应界定为民事雇佣关系,其签订的协议应属《合同法》的调整的范畴,视为一种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合同。

在民事雇佣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呈对等态势,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或合同的相关规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劳动立法选择的是“高标准、宅覆盖”的模式,劳动法适应范围小,很大一部分空间留给了雇佣关系。因此,在无法适应劳动法调整的时候,大学生兼职行为应适应民法的雇佣关系。

大学生作为社会未来的栋梁之材,虽然主要任务仍是学习,但可以好好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兼职做一些工作,为自己积累一些经验与财富。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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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杪.关于大学生兼职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6(3).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78-01

作者简介:江宁(1991-),女,汉族,山东青岛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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