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2016-02-01 08:23刘田田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现状问题完善措施检察官

刘田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论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刘田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检察官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履行控诉职能的同时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正确地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成为一个法律守护者。但在实践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并没有落到实处,需要采取完善措施,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检察官;客观义务;现状问题;完善措施

一、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产生及表现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产生

检察官客观义务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对于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客观任务和义务的认识有两个派别:一派认为检察官的职责仅仅是控诉,即为一方诉讼当事人,犹如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只需对被告人提起指控,收集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只需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即可。另一派认为检察官作为一方当事人,是法律守护人,承担着严格的客观义务,有责任协助法官查清事实,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检察官应当周全、客观的实行其职责。

(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表现

我国《宪法》第129条、第131条规定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了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了检察官的宗旨,《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对检察官提出了忠于事实和法律,依法取证的客观性要求。《检察官法》第8条第2项第4项分别规定了检察官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此外,《检察官法》中还对检察官的职责、回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这都进一步强调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另一种方式上的表达。具体到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方面。

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存在的原因

我国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概念从美国引进,在引进这一概念的同时,法律规定了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

(一)检察官制度的目的决定的

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可以行使监督职能,通过这一职能的行使,对警察和法官进行双向制约,能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客观公正和法治的原则,这就是检察官制度设立的目的,它也决定了检察官应当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

(二)检察官的身份地位决定的

检察官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时还是被追诉者利益的代表。所以,检察官在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护被追诉者的利益,做到客观公正、秉公执法,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控辩双方的不对等影响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惩办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但是在现实诉讼活动中,控方拥有着便利的条件,如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往往更容易取到需要的证据材料。而被追诉方因为其自身条件的原因,可能会常常孤立无援甚至身陷囹圄,双方难以平等对抗。因此,法律规定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就是明确检方不仅仅只是追诉犯罪,同时还应保障被追诉者的利益。

(四)检察官的职权决定的

检察官享有很多职权,如起诉裁量权,这一职权的本意是想让检察官独立的行使起诉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的影响。但这一职权的赋予也使检察官更容易滥用其职权,损害被告人的权益。为了避免检察官公权私用,也为了司法公正,更大程度的避免发生冤假错案,必须赋予其客观公正义务。

三、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体来看,中国当前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问题与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注重打击犯罪、轻视保障人权,注重实体、轻程序,注重与公安、法院支持配合、轻制约监督等,(2)我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对自己的错误定位致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没有一个正确的指引。(3)虽然我国法律对检察官客观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并不完善(4)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涉黑案件和一些职务犯罪,检察官可能会由于个人原因出现不秉公执法的现象,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损害司法权威。

完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落实检察官不履行客观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前仅是对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使检察官这一义务得到切实的实现,则必然要求法律对检察官没有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其次,要处理好检警的关系。我国三机关实行的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但是在某些联合办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提前介入侦查阶段。虽然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但是其客观中立性也受到质疑。所以要尽量避免联合办案,即便需要公诉检察官提前介入,也要适度。

再次,切实把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通常,在公诉活动中,检察机关往往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则重视不够。程序公正,知易行难,在公诉活动中要切实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最后,针对检察官的考核制度要合理,不能以无罪率、不诉率的高低来判断一个检察官的业务能力,也不能以法院是否作出有罪判决作为公诉正确与否的标准。公诉考核应从客观公正的角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案件本身的证据情况正确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并根据证据的变化情况作出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56.

[2]龙宗智.论我国的公诉制度[J].人民检察,2010(19):5.

[3]朱孝清.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J].人民检察,2009(10):5.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80-01

作者简介:刘田田(1991-),女,河南许昌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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