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之股权分割问题探析

2016-02-01 08:23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分割离婚

柳 康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离婚案件之股权分割问题探析

柳康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离婚案件中,共同股权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所占比重逐年升高,然后,我国对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具体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还是《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不管是法官,还是学者们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司法实践中,股权的分割给法院判决中带来的困惑,笔者通过对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离婚时股权分割的几个可行方法。

关键词:离婚;共同股权;分割

一、相关法规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分割股权时情形以及处理方式;《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的处理方式。从法律效力来看,《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制定颁布,《婚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但实践中,《婚姻法司法解释》起到了立法作用,可以看做是《婚姻法》的补充法,与《婚姻法》效力等同,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与《公司法》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婚姻法》是一般法,但股权转让案件中,《公司法》是特殊法,所以,什么时候依据《婚姻法》,什么时间依据《公司法》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成不变依据一部法律规定。

二、股权分割难点问题

(一)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中基本分为两种观点,一是可以分割,其主要理由是夫妻股权和夫妻其它共同财产一样,可以进行分割,仅存在分割方式不一样;二是不可分割,其认为现代公司人合性质较强,对公司股权分割会造成公司相关股东变化,类似于给公司强加股东,违背自愿原则;此外,对公司的夫妻股权分割违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资本不变、资本维持、资本确定三原则。

(二)股权的具体分割方法

理论上股权的分割方法总是很简单,但实践中总是很难操作,比如,夫妻离婚时,非股东方要求分割股权时,恰好该股东符合《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时该怎么办?其次,如果分割夫妻股权,是否一定就需要照顾妇女以及弱势群体呢?还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呢?

(三)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在夫妻股权分割时能否直接应用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持有公司股权一方对公司相关情况了解较为清楚,而且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举证相对容易,对自己较为有利;相反,夫妻关系的非股东方则无权查阅复制公司内部资料,如何掌握对自己有利的公司内部资料进行举证呢?且很难了解对方在公司的财产状况;如此,分割夫妻股权时很难达到公平合理原则该如何处理?

三、夫妻股权分割建议

(一)自愿分割原则

我国民事行为中,自愿原则一直贯穿始终,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之间财产的分配有规定,但大都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离婚案件中,夫妻股权的分割也应该遵循此原则,不仅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一致。在具体分割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自愿分割:第一、持有公司股权一方给对方经济补偿,该补偿的数额应该和对方分的所得股权价值相当。第二、分期给付。如果夫妻双方同意,持有公司股权一方可以分期给付一定金钱给对方,以维持公司正常运作,如果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则很可能造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人为地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障碍,也会在客观上增加了判决补偿方不及时给予补偿的可能性,导致“双输”局面的形成。

(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夫妻股权分割案件中,不能解决举证责任就很难做到股权的公平合理的分割,虽然民事行为中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夫妻财产分割尤其是股权分割案件中,一方刻意隐瞒财产,另一方受条件限制无法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更无法进行举证时,必要时,法院应该在综合考虑双方举证能力情况下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如举证责任倒置;也可以设置惩罚机制,如法院发现一方有可以隐瞒财产,可以对恶意隐瞒方少分财产。

(三)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原则

出于公平原则,法院在判决夫妻股权分割案件时,必须给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才离婚案件中,一个是一方因个人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是一方恶意隐瞒、转让、转移夫妻共同股权或者财产;同时,股价具有一定波动性,离婚案件中,持有股权的一般是男性,如果给女方少分股权或者财产,加之一般离婚案件中,未成年的抚养权尤其是2周岁以内的子女,基本为母方抚养,这样就简接损害了子女的权利,使其没有分到财产。

总之,夫妻股权不可一概而论其是否可分,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对待,分割损害到公司的利益,不分割又可能损害到夫妻之间非股东方的利益时,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法院在判决中,应尽可能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不可一概根据《婚姻法》或《公司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轶伟.浅析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难点[J].法制与社会,2014.5.

[2]张伟,叶名怡.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9(3).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85-01

作者简介:柳康(1988-),陕西商洛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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