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侵权责任能力与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适用

2016-02-01 08:23张笑荷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张笑荷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浅论侵权责任能力与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适用

张笑荷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摘要:在比较法上,监护人责任规则以及侵权责任能力之间的关联比较密切。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能力不仅仅能影响监护人责任的形态,对监护人责任判定的实质性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若是脱离了侵权责任能力的概念理论,那么监护人的责任规范将难以被界定以及被解释。目前,在我国的现行法之中还残存着前苏联民法的影子,在规范监护人责任规则与价值取向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还需要完善。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能力;识别能力;衡平责任

一、我国法上监护人责任规则之定位

有的民法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内容,对监护人的责任规则以及责任能力制度同时做出了规定。然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制定是受到了前苏俄民法的影响的,与当时我国的国情也有一定的关系。1922年,《苏俄民法典》制定,其中第9条、第405条针对无行为能力人所致损害情况做出了相关规定。1964年以及1994年相继制定的《苏俄民法典》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或多或少的继承了上述规定。

前苏俄民法中无行为能力人是不具备责任能力的,所以也就不具备单独承担责任的能力。但是年满14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则是具有责任能力的,监护人不能为其主张免责。

二、我国法上监护人责任规则之评价与反思

监护人责任规则以及侵权责任能力之间的关联比较密切。监护人责任的判定以及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都与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状况息息相关。一旦脱离责任能力的理论概念,那么监护人责任规则将无法被适用与理解。我国学者也主张在认定监护人责任时将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能力考虑进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上的监护人责任制度十分合理,无需修改。虽然在我国法典中对于受害人救济方面规定的比较详细合理,但是有关于利益权衡方面却并不是非常合理。

(一)现行法对监护人过于苛刻,实际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在比较法上监护人并不是坚决要承担责任的。但我国的法典中的规定则是与之相反。只要被监护人犯错了,那么其监护人就必须为其承担责任,是不存在免责的情况的。相较于西方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制度,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更加注重受害人救济的价值层面,致力向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这种做法虽然极大程度的保护了受害人,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大弊端。一方面,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由于顾虑过于严格的承担责任,在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过程中有意的减少被监护人教育方面以及照顾方面的财产支持,这样一来,对于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就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为了减少监护人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监护人会有意减少被监护人的活动范围,限制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这两种行为都违背了法律最初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初衷,这样不但无法很好的保护被监护人,而且还抑制了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义务的积极性。

(二)我国现行法未区分被监护人的主体范围以及责任后果

在比较法上,无行为能力由于其并不具备识别能力,所以在行为人形成过错之后,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具备识别能力的,在形成过错之后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除了明确了责任原则外,侵权法的教育功能与预防功能也得到了发挥。比较法上监护人的类型以及过错都不是一概而论的,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识别能力都是设立相关规定的依据。但是在我国的民法上,则没有这么详细的划分。无论被监护人是否具备识别能力,都不需承担相应责任,而监护人则是不管是否存在监护过失,都要承担监护责任。这样的规定,使得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极其不协调。

(三)我国立法者没有认识到责任能力制度的功能及其与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间的关系

我国立法制度始终未将侵权责任能力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认为一旦明确规定之后很可能会影响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效果,甚至可能会对受害人得到的救济效果产生影响。但是事实上,当行为人构成过错之后,侵权责任能力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前提,并不具备实质影响。行为人侵权的本质还是在其自身的过错能力。行为人具有侵权能力,就意味着行为人具有形成过错之后承担责任的能力。即使行为人不具备形成过错能力,也并不代表受害人不会获得充分救济。大陆法的国家都在建立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基础上,附加一些相关的措施。所以笔者认为,民法上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与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间,不存在冲突的观点是不客观的,我国的法学者以及立法者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责任能力制度的功能及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间的关系。

三、结语

在未来民法典的编撰中,对目前“大一统”的监护制度应该进行一些实质改造,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做出更加明朗的规定,多增加对成年的照顾内容,致力构造一个多层次的责任规则体系。

[参考文献]

[1]郑晓剑.侵权责任能力与过失相抵规则之适用[J].法学,2014(10).

[2]程啸.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01).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92-01

作者简介:张笑荷(1994-),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