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向“不合理低价”“欺骗、强制购物”等顽疾再亮剑

2016-02-02 05:01本刊编辑部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1期
关键词:国家旅游局低价领队

文 本刊编辑部



国家旅游局向“不合理低价”“欺骗、强制购物”等顽疾再亮剑

文 本刊编辑部

2015年9月30日,国家旅游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会同4部门赴云南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督查情况以及近期整治旅游市场秩序有关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旅游业发展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整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针对“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购物点违法经营”等突出问题,国家旅游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跨区交叉执法检查。同时,派出多路工作组对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在检查中发现,云南的不合理低价、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据了解,2015年8月18日,针对云南连续发生的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事件,在依法对涉事导游、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国家旅游局约谈了云南省旅发委主要负责同志,责成其对屡次发生旅游服务质量和强迫游客购物整改不力的问题进行认真反思,举一反三,开展切实有效的市场秩序整顿,从根本上解决旅游运行体制问题,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在此次的检查中发现,昆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繁华商区等地段的旅行社经营网点中,“不合理低价”现象普遍存在,云南的旅行社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销售“不合理低价”产品问题突出;强迫游客购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整治;旅游合同违约问题比较突出。9月29日,国家旅游局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云南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督查。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国家旅游局出台了《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凡有五种行为之一的,就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凡有八种行为之一的,就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并明确了处罚处理标准。

此外,国家旅游局针对国庆假期发布了旅游提示。一是警惕低价旅游陷阱;二是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三是参团旅游前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四是购物要自愿并要求商店开具发票;五是投诉可拨打“12301”服务热线。同时,提醒广大游客:旅游过程中要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良好形象,做文明游客。

链接1: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已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为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购物场所和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大力整治“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

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一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诚信经营、提升品质,加强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导游领队的管理,审慎选择购物场所,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产品服务质量及责任,抵制“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使用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载明旅游购物场所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二)各地要加大对导游领队的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导游领队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主动举报旅行社、购物场所的“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

(三)各地要通过媒体合作,加大对旅游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理性维权,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拒绝签订旅行社提供的虚假旅游合同,主动索要团费和购物发票,积极举报旅行社、导游领队、购物场所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旅游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要针对问题多发的旅游市场,加大对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打击力度,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共同净化旅游购物环境,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链接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一些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为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合理低价”的认定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二、对“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

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坚持改革创新和诚信经营,坚持靠品质和服务赢得市场,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行为,共同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

(二)各地要加大对导游领队的教育引导,积极提升服务质量,严格履行旅游合同,抵制接待“不合理低价”团队,主动举报旅行社的“不合理低价”行为,自觉维护导游领队的合法劳动权益。

(三)各地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宣传引导,通过公益广告、印制宣传手册等,让旅游者正确识别“不合理低价”,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和主动举报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的行为。

(四)各地要积极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制定和公布以核算旅游线路成本为参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加强行业自律,倡议会员相互监督,积极举报“不合理低价”行为。

(五)各级旅游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加大对旅游市场上“不合理低价”的打击力度,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把治理“不合理低价”作为治理旅游市场乱象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坚决遏制旅游市场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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