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作品署名权的可转让性
——从署名权性质角度

2016-02-06 10:11唐冰洁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署名权人身权委托人

唐冰洁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论委托作品署名权的可转让性
——从署名权性质角度

唐冰洁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依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作品署名权能否由合同约定属于委托人,而学界对此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依据人格价值论,传统观念认为属于著作人身权的署名权不可转让。然而,通过分析署名权的性质,笔者倾向于认为赋予委托作品署名权可转让性是比较合理的。

委托作品;署名权;转让

一、委托作品署名权可转让性的争议

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创作的作品,即作者受人之托而创作出的作品。我国学界通常认为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核心,除法人作品之外,一般不属于除作者以外的其他人。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没有明确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其归属,因此现实中存在当事人通过委托合同使委托人取得委托作品署名权的情形,且法院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具体实践和学界观点之间相冲突,这将导致许多疑惑。

学界对委托作品署名权的转让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焦点在于署名权性质。因此,本文将从委托作品署名权性质角度讨论委托作品署名权的可转让性。

二、署名权性质的哲学基础

署名权属于财产权或人格权的理论依据,分别是财产价值理论和人格价值论。根据劳动价值理论,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和其他劳动成果一样,作品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对象。按照这一理论,署名权属于财产权。

人格价值论认为,人格是内涵,作品是人格的外延形式,所以著作人身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格权利。从哲学角度看,这源于黑格尔的财产权人格理论,但这样的推断并不合理,一方面,黑格尔其实是从本体论层面理解分析“人格”,这不同于我们通常在精神层面上对“人格”的理解。所以,基于“作品即人格的反映”的论断而阐发出的著作人格权理论,其实是对黑格尔人格——财产关系理论的狭隘认知①;另一方面,“黑格尔的知识产权保护思想是一种对已有的知识加以保护,他的思想中缺乏一种刺激整个社会知识发展的促进机制。”②

同时,后现代主义认为作品与作者的人格没有实质性的联系。作品仅仅是作者某种思想的表达。思想与人格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人的思想是可变的,不同时期的思想可能会发生变化,作品不反映作者的人格。③

三、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人身权关系

认为署名权不可转让的学者,通常主张著作人身权并没有脱离民法人身权的范围。笔者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人身权是不能等同的。一方面,权利产生的条件、权利保护的期限不同;另一方面,署名权等作品精神性权利与名誉权、隐私权等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权利,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体现的是作者对作品的支配利益,是财产性权利;后者则体现作者对作品的精神利益,是精神性权利。④作为财产性权利的署名权不必像精神性权利那样限制其转让。

还有学者认为,作者与作品的关系类似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作者的署名权表达的就是这样一种自然身份的关系。也因此,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权利的保护。⑤然而,民法下的身份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著作身份权中作品与作者之间是不存在这种关系的。⑥

四、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关系

著作人身权中包含作者身份权,署名权作为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与作者身份权是否等同存在争议。学者们也多将二者等同看待,认为转让署名权后委托人获得作者身份,委托人可以通过获得署名权在作品上属自己的名字。因此,一些学者以这样的行为构成侵权、学术造假、造成公众的误解等损害公共利益为理由反对署名权转让。⑦

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等同,作者身份权只是署名权的属性,而非署名权本身。署名权不归属于作者,并不影响作者身份权属于作者,作者身份权是专属性比署名权更强的权利。在作品上署的名字只能是拥有作者身份的人,著作权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见,作者身份的取得是基于完成作品并原始取得完整的著作权这个法律事实。作者身份权专属于创作作品的人以及法人作品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署假名、不署名等隐藏作者身份的情况或者署名权转让的情况下,作者同样拥有作者身份权。

因此,在委托作品的情况下,作者转让了署名权不代表转让了作者身份权,委托人不可以署自己的名字,但可以选择署作者的名或不署名,这并不会给作者带来任何损害。

根据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署名权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权但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署名权并非不可转让的。

[注释]

①王利民.论著作权的性质[J].财经问题研究,1999(7):79-81.

②姚岷.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知识产权思想[J].电子知识产权,2003(6): 60-64.

③汪安民.罗兰·巴特[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176.

④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75.

⑤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2.

⑥杨信,余德峰.作品署名权可转让之证成[J].江西社会科学,2013 (12):172-176.

⑦董葆莉.对委托作品署名权约定问题的法律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3(10):62-63.

D913

A

2095-4379-(2016)04-0244-01

唐冰洁(1992-),女,汉族,重庆人,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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