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决策辅助机制的优化*

2016-02-11 14:08李卫东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7期
关键词:办事机构委会专职

●李卫东/文



检委会决策辅助机制的优化*

●李卫东**/文

作为检委会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委会决策辅助机制在提高检委会决策科学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委会决策辅助机制主要依赖检委会办事机构和检委会专职委员作用的发挥,因此,既需要从强化服务职能、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三个方面优化办事机构辅助功能,又需要优化专职委员的职权,赋予专职委员询问权、建议权、专题调研权和协调督办权。

检委会决策 辅助机制 优化

作为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工作水平,关系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必要重新审视检委会咨询辅助机制,即优化检委会办事机构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确保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

一、优化检委会办事机构辅助功能

(一)强化服务职能

首先,检委会办事机构要履行好检委会秘书职责,除了为检委会会议的召开提供服务,如填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通知、记录、归档等会务性工作之外,还应建立完善检委会信息通报平台,及时将检委会关于相关案件和事项的处理决定、检委会学习、例会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检委会工作情况或工作专刊的方式通报。其次,对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进行过滤分流并提出法律意见或审核意见,供检委会决策参考。立足于中立的态度,不对案件本身发表评论,仅作客观的陈述,将理论争议和实务判例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详细罗列,在掌握案情、吃透法律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力争向检委会提交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规定明确的参考意见,便于检委会委员在明确法理依据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最后,根据工作需要,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一些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以及专门性问题在上会前交给专家咨询或专业小组咨询,在检委会会议开始前集中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并将咨询意见反馈给检委会委员,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强化管理职能

首先,要对检委会议题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主要从规范检委会议题入手,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议题标准(试行)》的规定对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属于检委会议题范围的都能提交会议审议。其次,要构建“互联网+检委会”工作模式,推进互联网技术与检委会工作的深度融合,借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检委会工作的管理,对检委会工作重要环节重要节点实行全程控制、实时监管和刚性制约,完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书及反馈表的制发和督办,对提请部门的检委会文书制作和审签程序不规范、业务办结备案不及时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对上会议题从受理开始到决定落实实现全程信息化管理。最后,检委会办事机构可充分利用接触检察业务的便利条件,掌握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提请检委会讨论研究的事项往往涉及法律政策界限和检察工作的经验类总结,这些法律问题和经验类总结正是检察调研工作的课题来源。我们建议,检委会办事机构可以借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定期或不定期的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这些研究课题梳理出来,逐渐形成一个检察调研课题库。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课题库的“管理者”和“发包人”可将这些最贴近检察工作实践的课题在每季度举办的课题申报会上交给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干警进行检察调研,通过这种方式所形成的调研成果更具有指导价值和实践意义,供领导决策参考的价值也更大。

(三)强化监督职能

首先,严格把握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时间,防止临时上会。确保检委会决策程序规范,保证检委会决议范围、运行方式、参加人员以及发言顺序等符合要求。其次,根据检察长的指示认真做好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和案件处理进程的督办和催办,增强检委会决策执行力,保证检委会决议的落实,树立检委会决议的权威。最后,将检委会委员的决议质量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中关于检委会委员的考核内容和具体要求建立完善检委会委员履职考核制度,明确委员参会议案职责要求,要求每位委员每年检委会参会率保证不低于80%,听庭评庭不少于2次,由检委会办事机构为每名委员建立履职台账,详细记录委员的参会率、意见采纳率以及在检委会上发表的意见、检委会决定意见、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和案件的判决裁定等情况。

二、优化检委会专职委员辅助功能

(一)赋予检委会专职委员询问权和建议权

检委会专职委员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议题可以进行审查,以保证专职委员对提请的议题具有亲历性认识和了解。一方面,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审查是否符合议题范围,相关材料是否完备,有无特殊说明等,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对有关事项制定出台的背景依据、方法步骤、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询问有关人员。会议讨论时首先发表自己的审查意见,供检委会决策时参考。另一方面,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定性定罪分析,如果有需要还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相关被害人、证人,进一步了解情况,为会议讨论准备充分的法律法规、相关学术观点等。会议讨论时首先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和争议焦点。通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这些活动来保证检委会讨论议题形式更加完备、内容更加客观、依据更加扎实,节约检委会资源,从根本上保证检委会讨论议题的质量和效率。

(二)赋予检委会专职委员专题调研权

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带头开展课题研究,充分发挥自己的业务优势,经常对检委会工作现状、决定执行的综合情况、检察业务的重点问题、机构运行机制等进行调查研究,对检委会工作中的有益经验、经典案例等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解决之策。笔者认为,在处理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时,专职委员要通过组织参加社会调查,承接调研课题,主办专题讲座等形式认真做好专题调研工作。一方面,既可作为“牵头人”或“领办人”认真负责地进行重大复杂个案的指导。在检委会召开前就有关议题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和一些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组织专家咨询、专业小组、调研人才等进行调查研究和专项论证,形成的调研成果供检委会决策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作为“主持人”或“责任人”从检察调研课题库中申报或选取研究课题。特别是在遇到新类型案件时,为研究新类型案件特点,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指导,可以组织干警科研攻关,努力形成一大批来源于检察实践服务于检察实践的精品调研成果,从而促进检委会委员议事能力的提高。

(三)赋予检委会专职委员协调督办权

笔者认为,检委会专职委员除了应集中精力分管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积极督促检委会办事人员开展议题审查、决议跟踪督办、纪要备案审查等各项工作确保检委会日常工作规范有序全面开展之外,还应该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认真开展咨询服务审查把关、决议督办等工作,具体来说包括:第一,检委会专职委员要担当好检委会法律顾问的角色,充分发挥业务特长做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等的收集、整理、学习、研究、归档,熟悉和掌握国内外最新法制动态、检察执法最新发展信息等,为检委会决策提供正确的高质量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第二,在检委会作出决定前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作为一座“沟通桥梁”要与议题提请部门、承办人、检委会委员、检察长做好信息沟通,提高检委会工作效率,在提请材料中发现的文字错误、语法错误等问题及时通知修改和校正,对发现的案件事实不清或事项说理不足之处及时协调提请部门补正补强,对有关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及时协调重新鉴定,对有关议题中有关专业问题理解认识模糊的及时协调有专业知识的人或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等。第三,在检委会作出决定后,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发挥督办作用利用检察业务统一系统强大的监督功能,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全程跟踪督促,采取检查、督查、抽查等形式,要求提请部门及时将决定执行情况定期报告,保证检委会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到位,提高检委会决策权威。

*本文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重点调研课题“检委会制度改革研究”之阶段性成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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