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及平衡——立足于法律规范视角

2016-02-12 05:00陈子盼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天中学刊 2016年1期

陈子盼(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法治理念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及平衡——立足于法律规范视角

陈子盼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 要: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基本问题,包含着丰富内容,是法治现代化不可不面对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与现代、城市与乡村、公民个体与国家机器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在中国转型期更带有中国语境,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法律规范作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权利与权力在其中各自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也面临着紧张关系,权力的良好运行与权利受到充分保障之间似乎难以维持平衡关系。

关键词:权利范畴;权力运行;法律权威;中国语境;平衡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其热度从20世纪末持续至今。究其原因在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乃法律的基础问题,于一国法治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法律化政治秩序,也即宪政意义上的问题[1]。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权利与权力的内涵有所不同,人们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也有所不同。“无论如何,规则来自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规则像潮水一样随着这些力量而起落,服从人们看不到的力量的牵引”[2]361。权利与权力之间本质上具有冲突取向,二者唯有在法治中才能实现平衡。

立足于中国语境,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具有中国特色,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态势,这源于中国权利与权力资源及其色彩的特殊性。法律与历史关系紧密,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历史,脱离不开历史的影响[3]292。在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话语中,伴随着冲突与权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回顾与省思权利与权力关系在中国的历史状况,或许对于现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有所镜鉴。

一、权利与权力的内涵

权利与权力的内涵丰富,人们对它们的认识多种多样,这导致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模糊性。相对于抽象阐释权利与权力内涵的做法,笔者倾向于将其置于法律规范的视角来对其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方式的合理性在于:一是符合法律主治的理念要求,也就是说,将权利与权力置于法律主治的场域加以界定,可以凸显法律规范的关键作用;二是增强界定的明确性。法律具有确定性,法律确定的权力使权力具备了实然依据,较应然层面上的界定更有意义与可行性。

(一) 法视角下的权利内涵

权利是多内涵的语词,涉及经济、文化、政治。这里,我们仅单纯从法学意义上来分析权利,即权利是被法律加以认可的,本身就被认为并是一种利益、强力、地位、可能性[4]7。虽然权利内涵十分丰富,但是我们能够从中看出,就严格意义而言,权利是对于权利主体有利,是被法律所承认的规范,我们不妨将其视为“权利规范”。权利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特征,在形式上它被赋予了法律意义,法律确认、规制并维护着权利,与“人”本身的发展与幸福紧密关联。权利与正义存在某种暗合,“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权利的维度在于维护正义。“真正的自由是法律。换句话说,所谓自由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由”[5]257。“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6]36。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权利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建构权利的正当性、适当性。立足于法律规范下的权利更具有确定性,法律将权利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而不是约束限制权利的实现。

(二) 法视角下的权力内涵

权力有丰富的内涵,这里我们也仅从法律规范意义上来理解它。权力象征着权威,权力背后是国家的强制力。在主体上,权力是不平等的,其主体关系是上位对下位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被法律所授予,同时也被法律所约束,权力是一种施加于他方的强力规范。权力具有形式与实质上的特征。形式上,权力基于法律规范或者授权,没有法律来源的强力规范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力;实质上,权力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它立足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与富强的强力规范,偏向于国家集体的角度。权力被置于国家机器之上,某种程度上依附于法律规范是其应有之义。权力有扩张、腐败的倾向,正如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7]294。权力又往往会突破原有的范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8]342。

权力的自然扩张倾向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将其加以限制。在众多的制度选择中,法律对权力的约束无疑最具威力和成效。然而,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却不能脱离权力的有效运作,法律背后的强大支撑便是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因此,法律制度的约束并不是将权力尽可能地限缩,而是保障权力合适、正当、理想运作。在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规范下的权力才更能接近其目的性追求。也就是说,在法律规范下,权力得以良性运作,更具有积极意义。

二、权利与权力的一般关系:从混合、博弈到平衡

权利与权力的发展状态凸显了二者从相互冲突到彼此平衡的发展向度。从法律规范层面界定权利与权力意蕴,为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行性依据。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存在权利与权力,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对其加以规制。为明确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考察两者关系的历史发展演变规律。

(一) 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不分

在古代社会,权利与权力是难以明确区分的。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被称为自然法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可以平等共处。但是,人与生俱来拥有追求“财富、自由和财产”的权利[9],每个人都拥有绝对自由与权利的生活状态,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缺乏有效规制,那么权利膨胀必然导致权利主体之间相互侵害。于是,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力。在社会契约论下,权力来自于权利,权力不能够侵犯权利,否则人们有权进行反抗。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古代社会,无论中西方国家,国家基本上都缺乏民主与权利。在专制的国家体制下,权力往往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形下,权利基本没有空间,往往被权力吸纳。可见,无论是在理想化的原始社会,还是古代专制主义社会,权利与权力的社会功能基本上没有被独立区分开来,权利与权力存在着混同关系。

(二) 权利与权力的斗争博弈

在社会发展进入封建社会末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市场阶段,权利与权力开始分离,并且始终处于斗争博弈状态,这在西方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封建制度下,经济发展带来了文艺复兴,作为西方政治文明摇篮的古希腊罗马政治文化受到了重视。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自由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权利开始对权力进行斗争,其中以英国的光荣革命、法国的大革命为代表。随着革命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向往愈发强烈,权利对权力的斗争占据了主动,促进了西欧国家进入自由主义市场发展阶段。之后,权力更加被动,几乎被权利约束到微小的空间,国家的作用只是“守夜人”,不可以对公民的权利造成危害。在权利与权力的斗争中,权力的空间被一再收缩。但是,进入福利国家阶段以后,国家的权力又开始得以增强。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斗争博弈状态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人相关的领域被广泛地开拓,一些新的权利或者权力随之产生,权利与权力的意蕴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权利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影响,彼此塑造与制约着相互的边界。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与权力难免会发展冲突和对抗,必然陷入激烈的斗争中。于是,自由主义法学流派及新自然主义法学派都主张“为权利而斗争”,试图扩大权利的范围,从而陷入极端的权利主义。

(三) 权利与权力的依赖共存

在法治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趋向和平,二者的博弈虽依然存在,但彼此会兼顾平衡,至少在理论上人们都倾向发挥好二者的作用,共同推进法治文明建设。具体而言,权利的实现不可能脱离潜在的社会背景,国家与社会利益成为个人利益能够实现的基础,权利需要法律规范的强力来保障实现;权力在实现社会管理与国家治理中更加注重私利的保护,权力的实现需要人民的理解、支持和拥护,权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整体人民的利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权利与权力彼此尊重与制约,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虽然,权利与权力之间偶尔也会发生对抗,但是总体而言,二者的关系是和平、渐进与理性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寓于社会各个方面,权力保障权利,也受到权利的监督”[10]。权利与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更有利于彼此的平衡,这为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提供了路径。在当代法治国家,法治理念与思维的共同作用下,人们开始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权利与权力,同时也依靠法律来规制和调整二者的关系。“‘法治’一词所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它指的是一种法律的和政治的愿望,即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在这种意义上说,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11]59。权利与权力在当代社会的平衡取向不仅是基于二者斗争阶段的沉重经验教训,也有赖于法律本身的科学化、理性化与系统化发展。

三、权利与权力在法律规范中实现平衡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中国有着更加复杂的历史背景。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法制建设历程着实是一部权利与权力的斗争史,而且每一次斗争之后法制建设都会直接或是间接地向前进步,我国的法制便在这样一种历程中不断得到完善。从“文化大革命”之后,法律在我国逐渐被认可与重视,权利与权力关系开始被重视,为我国法制现代化带来了契机。我们认为,回顾历史上的权利与权力关系及其在法律规范下的平衡趋势,是当前法治建设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

(一) 法律虚无,权力膨胀

“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新中国历史上法制倒退的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权利与权力都脱离了其应有的位置,二者不断地混淆与变异,二者的关系似乎回到了原始社会的愚昧和野蛮。权力话语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权利场域,包括人身权与生命权等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已被任意侵犯,而“权力”突破了法律范畴,肆意膨胀使得其变种为“暴力”。同时,权利的限缩更加助长了权力扩张,在缺乏良善法律及其有效运作的背景下,权利与权力之间呈现出一家独大的局面。在中国的法律文化土壤中,权力的话语在总体上占据着优势,不论是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等级制与家族本位的礼法之治,还是政治体制中政府权力的家长主义,权力在中国的背景下占据着广泛优势。在这种背景下,权力膨胀势必会对权利进行打压。可以说,“文化大革命”给中国法制发展留下了深刻教训,同时也成为中国法制进步的反省素材。

(二) 法律架构下的权利觉醒

改革开放给中国法制发展带来了契机,在吸取先前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开始面向西方法制文明国家,学习其法制建设中的经验和制度构建。西方法制观念和文化不断涌来,促进了中国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膨胀。这一时期,国家的权力不断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当然,为了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国家权力在这一时期依然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中国社会中存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就不可避免,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各种暴力事件、群体事件的频繁发生,例如,暴力拆迁事件,因医患关系、仇富心理等引发的群体事件等。改革开始带来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伴随着新的复杂问题的出现,权利与权力作为现实生活的一个层面,二者之间关系的变化也体现了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社会现实。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存有扩大实有权利并通过法律加以保障的诉求。与此同时,社会矛盾的激化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宁,为了维护国家秩序与稳定,国家权力机关需要掌握更大的权力来治理社会。“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12]138。改革开放为中国法制建设带来了发展机遇,一方面,我国开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将法律视为治理国家、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权利意识的觉醒给权力施加了约束,进而使得通过权利来约束权力成为可能。权利与权力二者之间的斗争博弈基于权利需求的扩张,二者之间的斗争虽然存在,但是并不激烈。在这种背景下,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产生微妙的变化都是积极有益的,因其旨在实现平衡的协调状态。

(三) 法治下的“两权”平衡

中国法治建设既不照搬西方法治文化和制度,也不止步于落后的法律文化土壤,而是立足于中国现实背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关系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法治思维的指引。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公共权力而非人民权利,“法治中国以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为手段,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依据。”[13]权利受到保障、权力接受制约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必须加以重视的。权利本位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要以权利为本位,必须考察权利的制约因素。权利的保障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权利受义务制约;二是权利受权力的制约”[14]63,因此,权利本位是权利与权力实现平衡的要求,如阿列克西所言:“作为原则的基本权利的典型适用方式是权衡而不是涵摄,这意味着,基本权利的司法运用是在合比例性原则的框架内进行的。”[15]4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时期,法治中国的建成依然需要面临诸多的窘境,但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平衡与协调是必然的取向与选择。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4]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更为复杂的背景,我国在处理二者关系问题上有历史教训,也有深厚的文化土壤,如何正确地对待权利与权力不仅是国家的顶层设计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每一个拥有法律人思维与素养的公民应该重视的问题。“法律一般来说是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16],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给予了权利与权力实现平衡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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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厚隽〕

The Conflict and Balance between Rights and Powers in the Light of Rule of Law

CHEN Zi-pan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Abstract:Right and power are fundamental questions of legal studies. They are meaningful questions that we must face in our country’s construction of ruling of law.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radition and modern, city and country, civil and state are arising, which are different especially in China’s revolution period. Ruling of law is the symbol of a country’s modernization, the right and power are mental, are paradoxical sometimes likely giving us a side that they are not harmonies at work. So,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and power.

Key words:right’s category; power’s operation; legal authority; Chinese social environment; balanced relationship

作者简介:陈子盼(1990-),男,安徽凤阳人,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05-06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5261(2016)01−00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