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庭审笔录的法定化

2016-02-13 03:06张卫平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期
关键词:笔录庭审效力

文◎张卫平



论庭审笔录的法定化

文◎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中心应当置于庭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庭审程序实在化的保障性制度的建构是以审判为中心,也即以庭审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必须完成的要务。

现行民事诉讼因缺失法定化的庭审笔录制度作为监督、制约庭审的有效手段,导致现实中庭审程序空洞化、虚无化现象的发生,也导致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常常为程序合法与否的事实判断争执不休,大量通过庭外活动干预和影响裁判者的判断。导致庭审程序虚无化或空洞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方面缺失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约束;二是在具体诉讼制度和司法人事制度方面缺失制度约束。为了避免这一现象,保障和提升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应建立法定化的庭审笔录制度。

从我国现行的庭审笔录在程序证明效力、公开阅览使用、制作要求、制作主体的非独立性等方面来看,可以将其大致概括为“非法定化庭审笔录”。法定化的庭审笔录制度要求庭审笔录是一种由相对独立庭审法官的公证官员制作,能够为当事人阅览或使用的,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文书,就其内容的不同性质可分为庭审程序性或形式内容的笔录和实质性内容的笔录。关于庭审笔录的证明效力,庭审笔录中关于庭审程序性事项的笔录具有绝对证明效力,其他证据无效。庭审笔录中关于辩论实质性内容事实的证明虽然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但不具有唯一的证明性。

另外,相关司法制度也要进行改革。笔录制作主体应成为相对独立于庭审法官的公证官,实现对司法权的内部制约。法定化的庭审笔录也成为落实法官责任制,判断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根据。在建立法定化笔录制度的同时,还应当相应地进行司法人事体制的改革,改革现有的书记员制度,建立书记官制度,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书记官职能的行使。

(摘自《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第903-9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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