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化研究1)

2016-02-13 22:28陈立闽江学院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经济法标准化案例

陈立(闽江学院)

“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化研究1)

陈立(闽江学院)

本文分析本科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现实困境:课程目标与教材内容的矛盾、教材内容容量与课时分配的矛盾、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矛盾、不同教学对象与课程内容的矛盾、教师知识素质与经济法内容矛盾、课程考核方式与学习成效的矛盾。提出以经济法应用为主旨,结合教学实践,明确教学目标、教师岗位管理标准化、教材选用标准化、教学方式标准化、案例选用标准化、教学考核管理标准化等互动模式,为本科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运用标准化提供参考与借鉴。

“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化建设本科院校

经济法是调整、协调经济运行中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课程是本科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主干课程和必修课程。由于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没有遵循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的教学活动必须突出应用为本与需求主导的基本特性,影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对“经济法”课程教学进行标准化建设研究,是必要的。

国内外学者对“经济法”课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课程案例教学、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方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研究等。“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化的研究,尚属少见。本文在分析本科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现实困境的基础上,以经济法应用为主旨,结合课程本身特征,引入标准化教学模式,以期为本科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化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

1 课程教学标准化的内涵

教学单位通过对课程教学与社会实践的研究,制定、发布和实施指导教学、管理、程序的标准,对影响课程教学质量的诸因素采取管理措施和质量要求,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规格,强化专业特色,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效益,达到人才培养预期目标。同样的教学大纲,同样的教学内容,不同教师讲授的效果会有差异,教学质量与效率也会不同。课程标准化把优秀教师的教学思路、教学方法和教学过程,形成可重复的操作过程,使教学活动获得最佳秩序,发挥课程教学的最佳质量。

2 “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化的现实困境

2.1课程目标与教材内容的矛盾

本科院校的“经济法”课程目标,是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大纲都是围绕这个目标进行。现有“经济法”教材版本多且杂,即使是同一编者编著、同一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在对经济法体系和结构的安排上也不统一,存在较大差别。教材内容侧重法律条文罗列、学术前沿问题分析,理论内容介绍缺少相应的案例支撑,缺少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分析和应用。有的学校各专业学生用同一版本的教材,无论教材是否过时都不考虑,而教师在授课中又按自己的讲义进行授课,教材成为学生课桌上的摆设。教学目标与教材内容的矛盾,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势必影响经济法实用型人才培养。

2.2教材内容容量与课时分配的矛盾

现有的“经济法”教材内容有:经济法基本理论、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等。涉及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广告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合同法等,教材内容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1]。“经济法”课程安排的课时有限,通常的教学内容除去理论部分,一部法律平均只有1~2课时。教师没有足够的课时按照教材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只能选择一些重要的法律内容进行讲解或者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对教材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粗略讲授,对学生需要掌握的专业领域经济法知识,往往只是按照知识点分割的章节,罗列出各个要点,蜻蜓点水式的释疑。谈不上适当穿插案例讲述,便于学生理解并掌握法律词语,更谈不上接受这方面的应用与训练。教材内容与实际操作技能培养相脱节,这势必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应用型人才培养。

2.3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矛盾

“经济法”教材中理论知识偏多,案例实务内容不足。教学是课堂讲授为主,注重说理,这样的教学形式有利于创建一个较为整体的知识体系框架,同时也会限制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导致学生在司法实践过程里若遇到具体纠纷时,无法采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处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存在矛盾。传统教学方法和学生被动接受的学习方法,显然不能适应应用型人才。“经济法”教学需要提升其实践性与应用性,应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才能够做到学以致用。

案例教学是通过实际案例将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化,是实践教学的一种表现形式。

每一个法律案例所呈现的情境都是错综复杂的,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多角度地考察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在激烈的讨论氛围中分享彼此的观点。使学生能够感受到法律原理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应用,通过综合运用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处理案件和纠纷,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

2.4不同教学对象与课程内容的矛盾

学校的经济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使用同一本教材,教学大纲适用旅游管理、财务管理、金融管理、现代物流管理、会计学等专业。同一所学校的不同专业,课程的内容几乎没有变化,对不同专业的学生采用相同的教案,教师在讲解时并没有按照专业特色而讲授不同的内容,不同专业的教学内容基本雷同,教学内容与专业课程没有相配合。课程教学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忽视了学生对专业领域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不同教学对象与课程内容的矛盾,难以起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作用。

2.5教师知识结构与经济法课程矛盾

大部分从事“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学习背景是纯法学类专业,法律知识丰富,但经济学、财会或者金融方面知识欠缺,对“经济法”课程中涉及到的经济概念和经济行为表述不准确。在教学案例的选择上,与具体授课对象的专业结合不密切,不具备专业针对性。导致学生课堂上听老师介绍各类案例时津津有味,下课之后不知该类案例对自己的专业有何意义。例如,会计专业的学生不清楚《票据法》对于会计专业的意义。具有经济学专业学习背景的教师缺乏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专业应有的理论素养,对“经济法”课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讲解不到位。“经济法”课程教师因经济学专业知识的欠缺,降低教学效果。

2.6课程考核方式与学习成效的矛盾

目前“经济法”课程考核形式上,多以试卷为主,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考试题型多为单选、多选、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考核的题目强调基础知识,忽略考查学生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的教师在考核形式上采取读书笔记、思想体会等方式,只要学生将期末作业上交,基本就可通过考试的考察。这种考核方式难以反映学生的课程学习真实水平。

“经济法”课程考核的目的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发现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学生今后学习的注意事项。为了全面了解学生一个学期的学习情况,在考核方式上可采用分阶段、分内容,将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例如,平时成绩、平时考勤、平时课堂表达的能力等综合评定,试题中增加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件写作题等,综合考查学生活学活用情况。规范出题考核、案例分析考核、小论文等。规范出题,侧重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案例分析,侧重考查学生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小论文,着重考查学生的理论水平。

3 应用型本科院校“经济法”教学标准化建设

3.1明确教学目标

《囯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教育部的标准化评估都要求,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应用型本科院校“经济法”课堂教学旨在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企业经济管理中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影响和制约“经济法”教学质量与效率的主要因素是教师的教学方法和学生的学习方法。“经济法”教学必须通过可供操作的规范,可细化的操作程序和评价标准进行标准化教学。分析影响“经济法”教学质量的内、外部主要因素,使教学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标准化,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有助于培养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社会生产或社会活动的人才。

3.2教师岗位管理标准化

“经济法”课程理论性强、实践性强,涉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内容广泛,法律条文难理解又枯燥,决定了“经济法”任教教师必须具备经济法较高的职业素质,既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要有较强的实际运用能力,才能胜任。1973年美国哈佛大学著名心理学家戴维·麦克兰德(David C. McClelland)在《美国心理学家》杂志上发表了题为《测量胜任力而非智力》的文章,提出胜任力是成功完成工作所需要具备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个人特质等行为。教师胜任力是教师具备的完成教学任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态度[2]。规范教师教学工作,实行教师岗位管理标准化,提升教师胜任力是必要的。这要求任课教师要形成课程组,教师通过讨论,制订教学计划,确定教学实施内容和课程标准,形成教学方案。任课教师按照标准化课程进行教学,学校教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要求教师从授课专业的特点来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储备,提高运用专业知识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学校结合教学的需求和教师自身素质条件,采用送出去、请进来和校本培训等方式开展师资的分类培训工作,增强专业教师之间的学术渗透和交流,拓宽教师职业素质。

3.3教材选用标准化

学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多,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不同。“经济法”教材选用必须契合专业特色,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的需求,应根据专业特色选取教学内容,确定知识体系。例如,会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数人是从事财务工作,相关的《税法》《票据法》《会计法》《物权法》《公司法》等就显得重要。授课教师要根据“经济法”的主要框架,综合考虑“经济法”的全部知识,将各专业共同需要的“经济法”法律知识提取出来,依照教学大纲要求把教学内容进行分类,设定为若干模块,不同模块的功能为不同专业配置授课内容,实施教材与专业对接的模块标准化。这样才能防止不同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内容雷同的现象。专业授课与模块对接,需要授课教师对“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及课程体系熟悉的同时,对授课学生所学专业有一定的认知,才能根据学生所学专业设计教学内容,辅助学生将“经济法”知识融入专业知识结构中。

3.4教学方式标准化

教学的方法中常见有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与课堂讨论法。若在教学中过于重视课堂讲授法,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容易伤害学生的学习兴趣。若在教学中过分强调互动式教学,许多基础知识都要求学生在课后自行学习完成,课堂主题是分组讨论,这种教学模式对于极少数基础好、学习习惯好,同时具备一定研究能力的学生有较好效果,但对于大部分学生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会有部分学生完全是为了应付教师布置的课后阅读及研究工作,课堂讨论也流于形式。对于基础差、学习习惯差的学生,基本上毫无效果[3]。

教师在讲授“经济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多种教学方法的结合,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结合当前的经济动向和案例,让学生感受到经济法知识的实在感和纵深感,提升课堂教学效果。“经济法”课程涵盖了所有与市场经济运行及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大部分从事“经济法”教学的教师学习背景是法学类专业,学校加强对教师的系统培训,拓展教师的知识面,使教师不仅拥有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拥有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法是处于一个动态的稳定状态,授课内容要做到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可以聘请经济法方面的实务专家开展课堂教学,通过搭建访问企业平台的方式进行经济法教学,促使学生在这个平台上认识企业、了解企业,并建立起与企业的感情。这不仅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让教师学到更多的经济法实务知识,提高经济法教学的实用性,提高教学效果。

3.5案例选用标准化

“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进行经济法教学时,要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采用案例教学方法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同时,还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将学到的“经济法”理论知识有效地运用在实际问题处理中,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合理地运用案例教学方式。针对“经济法”课程不同类别的知识点,合理筛选教学案例,充分考虑案例的典型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分类总结案例,分析案例的特点,让学生发现其内在的规律,触类旁通,提高学生的识题、解题能力。教师在进行经济法教学时,要科学地安排理论教学时间和案例教学时间,确保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同步进行,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选择的案例要符合学生的知识程度,同时案例要和教学内容紧密相关,从而在案例教学活动中培养、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析能力,利于学生很好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

3.6教学考核管理标准化

“经济法”课程考核采取期末闭卷考试方式,学生的最终成绩由日常的成绩加上期末考试成绩积累获得。期末闭卷考试试题局限于“教材所述”和“课堂所授”,考核内容教材化的考核方式,学生容易陷入课堂及课本内容较小的范围之内,导致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得不到充分发展,不能满足应用型本科院校“经济法”教学的要求,需要改革。提倡多元化考核方式,把终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结合起来。提高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重,探究平时考核的最佳考核方式,如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堂测验、随堂作业、课后作业、章节测试、专题研讨、小论文、文献综述等。探索课程的命题形式以及各种形式考核的命题内容,在课程主要知识点全面覆盖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知识记忆类型的试题,增加知识运用类型的试题,注意平衡主观性试题与客观性试题的比例,实现由重知识性考核向既考核基础知识又考核运用知识的能力转变[4]。发挥考核的反馈与激励的导向作用,通过考试来引导和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对工作的适应性,建立起以就业为导向、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考核评价体系。

[1]刘泽海,严婷. 经济法[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美]戴维·麦克兰德. 测量胜任力而非智力[J]. 美国心理学家,1973,28(1):1-14.

[3]王沙力,王军. 应用型本科经济法课程五位一体互动教学模式应用研究[J]. 当代经济,2015(18):99-101.

[4]李晓东. 高等代数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 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4):153-155.

Analyses the Standardization in the Application Cours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Chen Li
( Minjiang University )

In this paper, we analyzed the practical diffi culties in teaching undergraduates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in colleges or universities, includ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course objective and the teaching material,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capacity of teaching material and the class hour,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ory teaching and case teach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eaching objects and course content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quality of teachers' knowledge and the content course of “economic law”,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way for course assessment and learning results. In order to provide little hindsight in standardization of teaching “economic law”, we herein bring forward a claim that we should clear teaching goal as well as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eaching jobs, the teaching materials, teaching methods, the case sele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of teaching assessment.

cours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standardized construction, colleges or universities

1)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JB12148S):中美高校通识课程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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