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吐蕃王朝噶尔家族专权始末的制度内因

2016-02-18 10:14田海鹰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北京100081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田海鹰(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北京100081)



试析吐蕃王朝噶尔家族专权始末的制度内因

田海鹰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公元7世纪初期,松赞干布经过一系列的兼并战争统一诸部后,建立了一整套的职官制度。吐蕃王朝初期的职官制度从中央到地方都带有浓重的“军政合一”的性质,在给新兴的吐蕃王朝带来内政与拓殖上的裨益的同时,催生了噶尔家族专权局面的形成,进而导致王室与贵族势力之间的权力相争。噶尔家族专权局面的形成有其历史特殊性,但“军政合一”性的制度内因是噶尔家族专权局面形成与终结的历史必然性。

关键词:噶尔家族;专权;军政合一;制度内因

公元650年,松赞干布卒。其子贡松贡赞(gung-srong-gung-btsan)早亡,其孙莽松莽赞(mang-srong-mang-btsan)于襁褓中嗣位。赞普年幼,吐蕃王室处于权力真空时节。大相噶尔·东赞域松(mgar-stong-btsan-yul-baung)“顾命辅政,实际代理一切军国大事”[1](P25)。公元667年,噶尔·东赞域松去世,长子赞聂(btsan-snya)①、次子钦陵(khri-vbring)相继任吐蕃大相。新兴的吐蕃王朝进入了近半个世纪之久的噶尔家族专权时期。直至公元698年,噶尔·钦陵兵溃自杀,噶尔家族专权局面结束。噶尔家族专权局面的形成与终结,有其特定历史时期特殊性,乃由吐蕃王朝“军政合一”性的贵族专政政体②发展演变的历史必然性所决定。

一、噶尔家族仕迹概述

噶尔家族是吐蕃王朝的元老家族③,在雅隆悉补野(yar-klungs-spu-rgyal)部统一西藏高原、吐蕃王朝建立及后期拓殖过程中,其家族成员一直担任王朝要职。④囊日伦赞(gnam-re-slon-btsan)⑤时期,“贤明、果断、刚直”[2](P159)的噶尔·赤札孜门(mgar-khri-sgra-vdzi-rman)任大相,“三宾客结伴而行,彼能知第一人所想何事,第二人所想何事,第三人所想何事”,“其贤明如此”。[2](P159)深得囊日伦赞的赏识,并委以重任。

松赞干布(srong-btsan-snam-po)嗣位不久,噶尔·芒夏松囊(mgar-mang-zham-sum-snang)任大相。曾因大相吞米·精波杰赞努(mthon-myi-vbring-po-rgyal-btsan-nu)对赞普(囊日论赞)不忠,噶尔·芒夏松囊“对备利剑,设暗语均有所闻,乃擒之,治其罪焉”[2](P159),亲自将吞米·精波杰赞努斩杀。后因琼保·邦色(khyung-po-spung-sda)的排挤和谗言,遭松赞干布所疑,愤而自杀,此后,琼保·邦色任大相。

琼保·邦色出任大相后,刚愎自用,飞扬跋扈,终失松赞干布的信任,年至耄耋“曝日闲居矣”[2](P159)。后宴请松赞干布到藏蕃地方巡视实图谋弑“君”,被松赞干布察觉。赞普便派噶尔·东赞域松前往藏蕃安置牙帐,实为察看琼保·邦色之行为。噶尔·东赞域松“发现设置暗害赞普之阴险谋划,乃急忙潜回,向赞普如实禀报。”[2](P159)琼保·邦色知阴谋败露,大势已去,嘱其子昂日琼(ngg-rekhyung)以其首级献于赞普,遂自刎。噶尔·东赞域松以其机敏保护松赞干布免遭暗算,避免了吐蕃王朝一场结果不堪设想的内乱。据此,噶尔·东赞域松出任吐蕃大相,至公元667年,老死任上。其后,其子赞聂(btsan-snya)、钦陵(khri-vbring)⑥相继任吐蕃大相,直至公元698年噶尔家族获罪。

二、“军政合一”性质的职官制度导致权力集中于噶尔家族

(一)吐蕃王朝初期官制的“军政合一”特质

吐蕃初期所建职官体系,自中央机构的大相至地方机构的东本,从每一阶层的官员职能来看,都带有浓重的“军政合一”[3]性质。松赞干布统一西藏高原后,逐渐建立起一整套的职官制度。继续沿用“大相制”⑦,并创立以“中枢四大臣(med-thabs-pavi-blon-po)、内相六贤臣(nang-blon-bzang-pornam-drug)、外相六猛臣(phyi-blon-btsan-pornam-drug)”[4](P6-7)为核心的中央官制体系,后发展为“贡论(dgung-blon)、囊论(nang)、喻寒波(bkav-yogal-vcos-pa)三大系统”⑧。“大贡论(或大相),出则统军,入则主政,权力极大。”[5]“是赞普之下最为重要的官吏,为百官之长”[3],“其作用和对吐蕃社会的影响,可谓大矣,举凡政治、军事、民族、经济、宗教、文化、社会各方面无不涉及,无不与之发生微妙的关系”[6](P74)。地方设五茹六十一东岱,每茹委任如本(ru-dpon)一名,每个东岱委任东本(stong-dpon)一名,管理地方政务与军事。

吐蕃王朝建立以前,不断发展壮大的雅隆部落自岱楚保南木雄赞(lde-pru-po-gnam-gzhung-rtsan)赞普时期,在中央机构已置大相一职。担任大相者,每届一人,“统领国事之官也”。[7]据P.T.1287《赞普传记》第二载:

“最初,达尔氏之子东当杰任之,贤明英勇、忠贞不二;

其后,埃·多吉杰任之,英勇贤明;

其后,麴·拉俄高噶任之,对敌英勇,知人察微,目光敏锐;

其后,洛·塘真牙登任之,能御外敌,外政修明;

其后,埃·塘雍塘杰任之,英勇贤明;

其后,努·孟多日邦赞任之,知人察微,目光敏锐;

其后,吞米·中子甲赞努任之;

……

其后,蒙·赤多日芒策布任之,曾征服并剿灭藏蕃之小王马尔门;

其后,噶尔·赤札孜门任之,贤明、果断、刚直;

其后,娘·莽布支尚囊任之,受命收抚苏毗诸部,归于治下;

其后,噶尔·芒香松囊任之,昔日,吞米·中子甲赞努为大相,心怀逆二,噶尔·芒香松囊杀之,割其首级;

其后,琼保·邦色苏孜任之,计谋深远,识人,聪俊;

其后,噶尔·东赞域松任之;

其后,噶尔·赞聂多布任之;其后麴·莽布支拉松任之;其后,噶尔·钦陵赞婆任之。”[2](P158-159)

从大相世系来看,历任大相多以“贤明”、“英勇”、“忠贞”喻之。“贤明”多涉政务,“英勇”多及军事。其中“洛·塘真牙登,能御外敌,外政修明”,更涉及出使外邦事。综合来看,大相集“制定法律、征收赋税、主持盟会、出使外邦、经略地方、统帅军队”[3]诸方面权力于一身。P.T.1288《大事记年》载:“及至兔年(公元655年),大相东赞于‘高尔地’(vgor-ti)写定法律条文”⑨。据林冠群先生所言大相噶尔·东赞域松所定法律条文即为《钦定六大法》[8](P227),即为《贤者喜宴》所载松赞干布所主张制定的《六种大法》。其中第一种大法是《以万当十万之法》,“该法指出了从政措施和‘奎’(khos)”。[4](P6-7)《贤者喜宴》另载:噶尔·东赞域松与达杰(dar-rgyal)设置了“奎”。复载:“将吐蕃划作五大如(ru);划分十八个地区势力范围;划分六十一个‘桂东岱’;将‘雍之人部’(gyung-gi-mi-sde)划分为‘更’(kheng)及‘扬更’(yng-kheng);由三尚一论掌管中央集会会址;三勇部卫戍边地哨卡,上述即所谓‘六奎’(khos-drug)。”由此看来,吐蕃大相即执掌军权,也执掌行政治权[3]。

吐蕃王朝建立之后,将管辖区分成五茹⑩,建立伍茹(dbu-ru)、腰茹(gyo-ru)、叶茹(gyas-ru)茹拉、(ru-lag)和苏毗茹(sum-pa-ru)作为基本的军政区划。每茹委任一名茹本(ru-dpon),管理该茹的行政与军事,都是“当地最大的氏族贵族担任,也就是说各如战时集中,平时分散,在各自的生发地驻屯。”[6](P102)。各如之间都有明确的界限划定,不得随意侵越。后来吐蕃征服象雄之后,设立上象雄(zhang-zhung-stod)、下象雄(zhang-zhung-smad)茹级管辖区。茹下设立“东岱”(stong-sde),每个东岱设“东本(stong-dpon)”一名,都是由氏族显赫贵族担任,并世袭,管理东岱的军事、行政及生产。按定制每如划分10个东岱,卫藏四如各设10个东岱,孙波⑪如设置10个东岱,合为50个东岱。上象雄与下象雄各5个东岱,一共是60个东岱,还有一个就是包括汉户在内的通颊东岱,共为61个东岱,即“五如六十一东岱”的军事编组。上象雄与下象雄没有建立如一级的领导建制,所以一直沿用“五如”之说。[6](P104)东岱的成员分桂(rgod)和庸(gyung)两部分,“桂”为作战的武士,“庸”是随军的后勤人员。

在地方军政建制方面来看,“实行军事、行政、生产的三位一体的制度。以军队编制形式把黎民百姓组织在一起,因而,军队的建制实际上关系着行政和生产。”[9](P37)茹本与东本与中央官员一样,也是集军事与行政于一身。所以吐蕃前期由中央到地方的职官体系中,军政合一的特征非常显著。

这种具有“军政合一”性质的职官体系,应该说是脱胎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联盟制度”[32]。原始部落联盟的各个部落首领有权决定本部落一切军政大事,在脱离了部落联盟的原始外壳之后,由神权向王权过渡、转化。但是,原有的部落组织形态并没有完全改变,原始的部落联盟思想仍然留有一定的影响。由崇尚神权到崇信王权,仍然带有部落首领的色彩。所以,吐蕃前期虽然设置一整套的职官体系,但是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无法一时彻底摆脱旧有的部落军事联盟模式,所以吐蕃前期职官制度带有“军政合一”特质有其历史必然性。

具有“军政合一”性质的职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政兼军,军兼政;民即兵,兵即民。战时出征,日常生产,全民皆兵,全民生产。遇有战事,迅速集合,平日生产劳动可谓军事训练⑬,这也是吐蕃动辄调用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大军的缘故,更是吐蕃王朝前期拓殖过程中取得多次胜利的前提。但是,这种“军政合一”性质的职官制度,权力过于集中,大相一人独揽政权、兵权,“极易拥兵自重,危及王权”[3],必然引发王权与相权的激烈争夺。

(二)噶尔家族专权局面的形成与终结

吐蕃大相握有军政重权由来已久,又适逢松赞干布卒,新任赞普年幼,故噶尔·东赞域松及其子赞聂、钦陵完全掌握朝政近半个世纪,形成了噶尔家族专权局面。随着吐蕃王朝不断发展壮大,噶尔家族专权地位的不断上升,王朝内部的争权斗争愈演愈烈,最后兵戎相见,噶尔·钦陵自杀,噶尔家族专权局面终结。

1、噶尔家族内修文治外骋武功

公元650年至公元667年,噶尔·东赞域松完全掌控吐蕃军政。《资治通鉴》载:“吐蕃赞普弄赞卒,其嫡子早死,立其孙为赞普。赞普幼弱,政事皆决于国相禄东赞⑭。禄东赞性明达严重,行兵有法,吐蕃所以强大,威服氐、羌,皆其谋也。”⑮

噶尔·东赞域松执掌吐蕃军政时期,制定税法、征收赋税;任命官员,整顿吏治;主持盟会,巡视地方;清查户口,建立户制。⑯P.T.1288《大事记年》载:公元652年,“大论东赞抚服‘珞(glo)’、‘赞尔夏(rtsang-rhyav)’”[2](P145);公元653年,“祜”定“牛腿税(gnag-lings)”,命“达延莽布支(da-rgyal-mang-porje)征收农田赋税,与罗桑支之论仁大夏(ra-lanfrjevi-blon-ring-sdag-rhya)行土地大宗交换”,任命布金赞(lpug-gyim-rtsan)和玛琼(rma-chung)为象雄“岸本”(mngan-dpon);公元654年,在蒙布塞拉(mong-bu-sral)集会,区分“桂(rgod)”与“庸(gyung)”,进行户口清查,建立户口册制;公元655年,制定成文法;公元565年在“厌木(gyung-gtsam)”的玛尔(yul-mar)地方征收“牛腿税”。公元657年、公元658年,前往“宁钟(snying-drung)”地方巡视;[2](P145)公元662年,前往“吐货尔(du-kul)地方征集象雄zhang-zhung之供亿(mkhos-bgyis)”。[2](P146)

公元656年,大相噶尔·东赞域松亲率大军“一十二万击白兰氐,苦战三日,吐蕃初败后胜,杀白兰千余人,屯军境上以侵掠之。”[10]复于公元660年,噶尔·东赞域松“遣子起政⑰将兵击吐谷浑(vazha)”[11],与之相持于青海。公元663年,吐谷浑大臣素和贵“逃奔吐蕃具言吐谷浑虚实。吐蕃发兵击吐谷浑,大破之。吐谷浑可汗(诺)曷钵与弘化公主帅数千帐弃国走依凉州,请徙居内地”[12],噶尔·东赞域松屯兵青海。吐蕃赢得了吐谷浑故地。

在进军吐谷浑的同时,噶尔·东赞域松在西域进行了一系列的军事行动。公元659年,策动“思结俟斤都曼帅疏勒、朱俱波、谒般陀三国反,击破于阗(li-yul)”[13],唐高宗“诏定方(苏定方--引者注)为安抚大使,率兵讨之”[14]。公元662年,吐蕃军队再一次进入西域策动疏勒、弓月、龟兹等地的亲蕃势力叛乱反唐。12月“弓月复引吐蕃之众来拒官军(唐军)。海政以师老,不敢战,遂以军资贿吐蕃约合而还。”[15]“既往绝寻卒,十姓无主,有阿史那都支及李遮匐收其余众附于吐蕃。”[16]

经过一系列的内政建设措施及对外拓殖行动,吐蕃王朝势力的增强与噶尔家族地位的上升,为噶尔家族专权局面的形成提供了客观前提。首先,松赞干布统治时期,噶尔·东赞域松已为大相,功劳卓著,忠心于赞普,故有松赞干布托孤于噶尔·东赞域松事。其次,继任赞普芒松芒赞年幼,王室权力真空,王朝稳定、发展的重任自然落在噶尔东赞域松这位权臣身上;再次,此时噶尔·东赞域松于赞普王室仍无异心,勤于内政,积极拓殖,使吐蕃王朝势力大增。最后,即便是松赞干布时期,抑或继任赞普非年幼而正常亲政,其实,军政大权仍在大相手中⑱。赞普王室主要依靠“盟誓”这一纽带来约束、控制大相,使大相运用其手中的权力为赞普王室效力,这是由吐蕃王朝具有军政合一性的制度所决定的。

噶尔·东赞域松去世后,噶尔·赞聂多布任大相,“复专其国”[17]。公元685年,钦陵继任大相,“国事复委于钦陵”[17],噶尔家族专权局面形成并极至鼎峰。

公元669年,吐谷浑诸部前来吐蕃“献礼”,吐蕃开始从吐谷浑征收赋税。公元673年,吐蕃建立集会议会制,决定一切军政大事。同年,赞聂与钦陵举行盟会,制定牧区法令。并举清查红册、招募壮丁、征收赋税、清查财产、平定叛乱[2](P146-149)等一系列的内政建设措施,使吐蕃王朝国力不断增强。

670年8月,钦陵与唐军战于大非川,“将兵四十余万就击之,唐兵大败,死伤略尽”。[18]公元672年,吐蕃“派大臣仲琮(vjin-vjin)入贡”[19],示吐蕃占领吐谷浑以成事实[20];公元678年,“李敬玄将兵十八万与吐蕃将论钦陵战于青海之上,兵败。”[21]公元696年三月,“王孝杰、娄师德与吐蕃将论钦陵战于素罗汉山,唐兵大败”[22]。吐蕃经过对唐三次青海战役的胜利,最终收吐谷浑于治下,将“这一地区作为补充人力物力的基地。”[23]同时,吐蕃军队在西域亦获得重大的胜利。公元670年4月,攻占唐属西域十八羁縻州,又联合于阗攻陷龟兹(ku-ci)拔换城,“罢龟兹、于阗、焉耆、疏勒”[24]之唐属安西四镇;696年九月,钦陵复“遣使请和亲”,“请罢安西四镇戍兵,并求分十姓突厥之地。”[25]

经过内政治理与拓殖战争,吐蕃王朝“尽收羊同、党项及诸羌之地,东与凉、松、茂、巂等州相接,南至婆罗门,西又攻陷龟兹、疏勒等四镇,北抵突厥,地方万余里,自汉、魏以来,西戎之盛,未之有也”。[26]

噶尔家族专权时期,吐蕃王朝逐渐发展壮大。但是,常年大肆兴兵,致使吐蕃元气大伤,尤其素罗汉山战役之后,“百姓疲于徭戍,早愿和亲,钦陵利于统兵专制,独不欲归款。”[26]王朝内厌战情绪高涨,王室内“上下猜阻”。此次请婚约合⑲,吐蕃实属出于因疲于征战而朝力不支,以赢取休养之机,再兴军事之目的。但此时,吐蕃王朝内部的争权斗争亦不允许专权局面继续下去。是言,噶尔家族的危机不在外族,而是在吐蕃王朝的内部。

2、噶尔家族专权时期吐蕃王朝内部争权斗争

吐蕃王朝初期浓重的“军政合一”性质的“独相制度”[2],导致噶尔家族专权朝政近半个世纪。当王室的权威受到极度威胁,王权的唯一性遭受严重挑战的时候,王室与噶尔家族的权力争夺便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⑳虽然文献中没有详细的记载,但从敦煌文献P.T.1287《赞普传记》第二、P.T.1288《大事记年》及《旧唐书·吐蕃传》所提及扼要,仍能看出王室内部斗争非常激烈。现摘其要点迻录如下:

其后,麴·拉俄高噶任之(大相),对敌英勇,知人察微,目光敏锐;

其后,噶尔·芒相松囊任之,芒相松囊与麴·赤聂古松二人备利剑,设暗号。……昔日,吞米中子甲赞努任大相,心怀逆二,噶尔·芒相松囊对备利剑,设暗语均有所闻,乃擒之,治其罪焉。

其后,琼保·帮色苏孜任之。一次,与倭美岱类赞失和,……时心生逆谋,以宴请赞普松赞为名(实图害之),事为噶尔·域宋(松)所闻,琼保乃自刎而死。

其后,噶尔东赞域宋任之,域宋年耄,由倭美岱类赞继任,不久,彼以心怀逆二见杀。

其后,东赞重新出任,老死。

代替继任者,商论叉木,庶民之赋官吏乃由韦松囊九章充任。赞普与众论相密商之后以噶尔赞聂多布人大相,以其聪俊有如良骏也。并以韦松囊为见习大相之下僚助理,松囊死,赞聂多布乃独自任之。[2](P159)

及至牛年(公元677年),……麴·播布与交拉之人祖等二者心怀异志,象雄叛。

及至虎年(公元678)……麴·墀聂翥松获罪。

及至龙年(公元679年),……论钦陵急集各翼军旅,清查麴氏与若桑之财产。

及至蛇年(公元681年)芒辗细赞与噶尔芒辗达乍布二人由包拉山下方回,于“甲之谷”紧急集会议盟。

及至马年(公元682),……芒辗细赞与芒辗达乍布二人于道孚城堡集会议盟。

及至猴年(公元684年),……麴都赞、埃启玛日、吐谷浑阿豺三者前来前来申诉是非,牛疫大作。

及至鸡年(公元685年),……大论赞聂与芒辗达乍布(亲属间)相互残杀。大论赞聂薨于“襄”之孙波河。[2](P146-147)

其后,麴莽不支拉松任之,拉松获罪遭遣后,由为赤色乡年任之。

其后,由噶尔钦陵赞婆任之。[2](P159)

及至鸡年(公元685年),于“邦莫邦喀”地方,任命论钦陵赞婆为大论。论钦陵于“珞”之“布穷”举行冬季集会议盟。上赞普墀都松尊号,谍者执进毒者多人,毙之。

其后,韦赤松杰藏热任之。[2](P147)

其后,韦达扎孔类(悉诺逻恭禄)任之。[2](P159)

……

吐蕃自论钦陵兄弟专统兵马,钦陵每居中用事,诸弟分提方面,赞婆则专在东境,与中国(注:即当时的唐朝)为邻,三十余年,常为边患。其兄弟皆有才略,诸蕃惮之。圣历二年,其赞普器弩悉弄年渐长,乃与其大臣论岩等密图之。时钦陵在外,赞普乃佯言将猎,召兵执钦陵亲党二千余人,杀之。发使召钦陵、赞婆等,钦陵举兵不受召,赞普自率众讨之,钦陵未战而溃,遂自杀,其亲信左右同日自杀者百余人。[17]

综上述文献观之,噶尔家族专权时期,吐蕃王朝内部的争权斗争大致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噶尔东赞域松复任大相。公元661年,噶尔·东赞域松因病告退,倭美岱类赞“心怀逆二见杀”后重新出任大相,这反映吐蕃王朝内部情势比较复杂。此种情况的出现无外乎如下三种可能:一是噶尔·东赞域松因病辞位,倭美岱类赞自然任职大相,但对赞普王室不忠进而与王室争权遭诛杀。鉴于此时赞普年幼,王室势力衰微,而噶尔家族势力正盛,能够使倭美岱类赞争权失败的也只有噶尔家族。二是噶尔家族与以倭美岱类赞为核心的其他贵族之间争权胜出的结果。三是噶尔家族与王室之间争权斗争胜利。总之,最后噶尔东赞域松复任大相足见噶尔家族此时的势力相当庞大,应该说吐蕃王朝到了“非噶尔家族不可”的程度。这种大相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势,客观上威胁到了赞普王权的唯一性,挑战了赞普王室的权威,必然会遭到赞普王室的怀疑与戒备,加剧了王权与相权之间的斗争。这也正体现了带有“军政合一”性质的职官制度很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催生大相甚至贵族权力膨胀、野心扩张的局面。

第二,噶尔赞聂多布与韦·松囊之间大相职位争夺;公元667年,噶尔·东赞域松薨于“日布(rispu)”,继任大相者何人,在吐蕃王朝内部掀起了一场几方势力斗争与权衡之轩然大波。初韦·松囊九章充任,后经“密商”由噶尔·赞聂多布任之。由“密商”二字可见:此次大相职位之争,表面上看是韦氏家族的失败,实则是赞普王室对噶尔家族的再一次妥协。据P.T.1287《赞普传记》第三、四、五所载,韦氏家族自达布年塞赞普时期,经囊日论赞,至松赞干布时,均与赞普王室盟誓。助悉补野家族建立吐蕃王朝,统一西藏高原,是吐蕃王朝的元老家族。[2](P160-165)此次大相之争,韦氏家族与赞普王室是站在一条战线上的,韦氏家族的失败,其实正是赞普王室与噶尔家族争权的失败,所以噶尔家族继任大相一职,实属赞普王室的无奈之举。这也就更见噶尔家族势力之庞大,在此时的吐蕃王朝内部无出其右。客观上,更加剧了噶尔家族与赞普王室的权力争夺,赞普王室权威的唯一性再度遭到更为严峻的挑战与威胁。

第三,赞聂多布任大相期间,与麴氏家族之间的斗争及噶尔家族内部的权力斗争。噶尔·赞聂多布任职不久便有麴·播布“心怀异志”,第二年麴·墀聂翥松获罪,进而清查麴氏财产,后有麴·莽不支拉松任大相后获罪遭遣。从这一系列的事件中可以看出,即便是麴氏果真心怀逆二,最后诛杀麴氏的依然是噶尔家族,无论是噶尔家族与麴氏家族的争权还是麴氏于王室的不忠,钦陵继任大相都说明了噶尔家族的势力以达极致。

第四,钦陵任大相前后王朝内部的权力斗争。噶尔·钦陵赞婆任大相一职事,仍能反映出吐蕃王朝内部权力争夺的影迹。首先是噶尔·赞聂多布在权力争夺中牺牲;其次麴·莽不支拉松任大相后获罪遭遣;再次韦·赤色多年任大相;最后噶尔·钦陵赞婆任大相。从这一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赞普王室排斥噶尔家族任大相职位,经过了麴·莽不支拉松获罪及韦·赤色多年(退去大相位原因无考)之后,噶尔·钦陵赞婆始任大相,这场争夺的斗争过程中,赞普王室又一次妥协于噶尔家族。

自公元661年,噶尔·东赞域松因病告退大相职位,直至噶尔·钦陵赞婆任大相,每一次大相职位的认定,都经过了一番周折,实际是吐蕃王朝内部的权力争夺,而每一次的斗争都以噶尔家族最后的胜利结束。纵观大相任职之过程,每一次新任大相之际,起初都不是噶尔家族成员,但每次所任非噶尔家族成员为大相后不久,甚至基本都为同一年里,新任大相要么“心怀逆二见杀”,要么“密商”妥协退居二线,要么“获罪遭遣”结果赞普王室只好妥协任用噶尔家族成员为大相,方可安歇。非噶尔家族成员任大相必遭诛杀或遭遣情况恰恰说明了在吐蕃王朝内部权力争夺斗争中,足见噶尔家族势力之强大。

第五,钦陵上墀都松赞普尊号,噶尔家族左右王室赞普的继任。噶尔家族专权吐蕃朝政期间,王室内部贵族间权力争夺频仍,甚至出现了大相左后赞普位继承的现象。㉑赞普王室多次尝试改变此种局面,但皆以妥协而告终。但是,王权的唯一性,决定了赞普王室与噶尔家族的斗争必将进行到底,同时,噶尔家族在这种争权斗争当中,势力逐渐削弱,赞普王室逐渐蓄积自身力量以赢得斗争的胜利。

这种围绕大相任职所进行的争权斗争,实质上就是噶尔家族与其他贵族之间的争权斗争,甚至是噶尔家族与赞普王室之间的权力争夺。在此过程中,噶尔家族不断胜利,同时也就使与其斗争失败的贵族在客观上逐渐形成了“反噶尔联盟”,而且随着斗争的不断深入,这一联盟逐渐扩大。也就是说,噶尔家族的势力不断下降的同时,其他贵族联合势力不断上升。无论是噶尔家族还是其他的贵族,他们争夺权力所围绕的中心即是赞普王室,客观上,噶尔家族威胁到了赞普王室的权威,使其他的贵族必然紧紧围绕赞普王室的周围,这就在客观上使赞普王室的势力不断上升,在这种势力上升与下降的反向运动中,赞普王室必将赢得斗争最后的胜利。

墀都松赞普(khri-vdus-srong-btsan-po)成年后,早有剪除噶尔家族之心,“不停地在其王国内巡视”[29](P21),蓄积实力。敦煌文献P.T1287《赞普传记》第九中,墀都松赞普在噶尔家族“心生逆二”之时引吭高歌“噶尔也想当王哩……,哪怕到了香波山顶,愿望也是实现不了的”[2](P170),更可以看出赞普王室剪除噶尔家族的决心。公元688年墀都松赞普及王室开始进行联姻、盟会[8](P234)、收取赋税、任用官员、调集军队等一系列军政活动。此时噶尔家族势力逐渐受到赞普王室的削弱,专权地位开始动摇。敦煌文献P.T.1288《大事记年》所载,自公元688年至公元698年,赞普举行盟会达十几次,两次联姻,三次任命官员,两次征税,两次接见使者致礼,两次调集和征订兵丁。噶尔家族专权以来,从未有过赞普进行军政活动的记载。说明此时赞普王室的力量逐渐增强。㉒公元695年,“噶尔·赞辗恭顿叛离。赞普亲临,责谴。冬,于‘鹿苑’宣谕判处恭顿之诏文,于辗噶尔之江浦,赞普下令,杀恭顿。”此时,噶尔·赞辗恭顿被处死,已然拉开了赞普王室剪除噶尔家族的大幕。后于公元698年,亲征青海,钦陵兵败自杀于宗喀,家族大多获罪或诛杀㉓。墀都松赞普一举剪除噶尔家族,近半个世纪的噶尔家族专权历史至此结束。

三、噶尔家族专权局面形成与终结的原因

噶尔家族专权局面的形成与结束有其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性。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历史事件,必然中的偶然,偶然中必然,使噶尔家族专权局面在吐蕃王朝初期出现又终结。

公元650年,松赞干布卒后,吐蕃王室处于权力真空时节。噶尔·东赞域松任大相,军政大权自然落在噶尔家族手中。松赞干布卒后直至墀都松亲政的一段时期里,赞普王室的力量相对薄弱,噶尔家族的势力相对强大,在这样的特定历史时期,噶尔家族专权局面形成。

噶尔家族专权局面的终结亦有其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性:首先,噶尔家族势力由盛转衰。噶尔·东赞域松去世,赞聂、钦陵兄弟势力相比吐蕃王朝初期开始下滑。曾经大相噶尔·东赞域松“居中用事”,赞聂、钦陵兄弟“分提四方”,军政大权完美结合。赞聂继任大相,噶尔家族势力自然受到削弱。赞聂去世后,钦陵常年征战在外,噶尔家族在王朝内部的势力空虚,所以在王权势力上升,相权势力下降的反向运动中,噶尔家族处于劣势。其次,吐蕃王朝内部的争权斗争,使其他贵族围绕在赞普王室周围形成了势力强大的“反噶尔家族联盟”。作为吐蕃王朝的真正统治者赞普王室,对于大权旁落于贵族手中,是不可能静观待毙的,王权的唯一性是不可以遭到挑战的。再次,自噶尔家族专权局面形成,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吐蕃王朝基本都是处在兴兵黩武的状态之中,常年的争战,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民不聊生,百姓“早有和亲之愿”,在民心上噶尔家族失去了向心力。最后,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总会有特定的历史事件发生,这就是唐朝所使用的离间之计。钦陵处于被王室嫉恨的处境中,百姓厌战情绪日渐高涨,钦陵罢兵应该是顺应民愿,放弃军权,也顺应王室所向。但钦陵走进了一个怪圈,梦想着能用其残弱的兴兵意志重拾往昔噶尔家族的盛况,继续征战。而唐朝与吐蕃王室的“请亲约合”[29],更是激发了吐蕃王室对钦陵的仇恨,客观上促进了噶尔家族的专权局面终结。

噶尔家族专权局面形成与终结的历史必然性存在于吐蕃王朝带有浓重“军政合一”色彩的制度当中,独相制使吐蕃军政大权集中于大相一人手中。自然噶尔家族专权局面的产生是吐蕃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原始军事部落联盟制度遗留的后遗症,是吐蕃王朝建立及初期发展的历史催生物,应该说是吐蕃王朝发展选择了噶尔家族的专权。回顾吐蕃王朝政治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脉络: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军事同盟——政治同盟——统一王权,我们不难发现,脱胎于原始神权崇拜,转向王权崇信的政权观念,必然会将权力过于集中于某一个所崇拜、崇信的点上——部落首领。最初是神,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演变,转向现实中的王,这样的原始政权观念必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催生出“军政合一”制度,进而导致大相专权局面的形成,加剧王权与相权的激烈斗争。也就是说吐蕃王朝发展的历史选择了噶尔家族专权,甚至说任何一个家族的专权。

基于这一点,噶尔家族专权的历史正是吐蕃王朝发展,更为具体地说是吐蕃王朝政治制度,甚至是职官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专权局面势必导致王权与相权之间的激烈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之中,随着吐蕃王朝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赞普王室终将胜出。所以说“军政合一”职官制度催生了噶尔家族的专权局面,在王权与相权争夺的斗争中,王权的唯一性与相权的分散制衡终结了噶尔家族专权的历史。

[注释]

①《旧唐书·吐蕃传》载:“禄东赞有子五人:长曰赞悉若,早死;次钦陵,次赞婆,次悉多干,次勃论。”根据P.T.1288《大事记年》、P.T.1287《赞普传记》第2节,均记载噶尔·赞聂多布于公元667年继任大相至公元685年薨。李芳桂先生、苏晋仁先生对此均有考证,(参阅[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六上·吐蕃上.中华书局,1975.苏晋仁,萧鍊子.《册府元龟》吐蕃史料校正[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1.P40.苏晋仁.蕃唐噶尔(论氏)世家(上)[J].中国藏学,1991(1).另见李芳桂.吐蕃大相禄东赞考[J].西藏研究,1985(2)。

②参见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赞普传记(增订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P178.“吐蕃政体与高度集权的君主专政政体是有区别的,他是一种王权之下的贵族专政整体。这种政体下王室与贵族势力的争权和贵族间的倾轧便成了吐蕃政权实体摆脱不了的影子。”

③陈楠.论噶尔家族专权时期吐蕃内政建设及唐蕃关系[J].民族史研究(1)[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2).林冠群.唐代吐蕃史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P223。

④在囊日论赞赞普之前,噶尔家族是否已任雅砻悉补野部的大臣,商待考证。《贤者喜宴》载:五赞中“墀查崩赞(khrisgra-spungs-btsan)时噶尔·查孜门(mgar-sgra-ji-mun)任大臣;墀托杰托赞(khri-thog-rje-thog-btsan)时噶尔·尼雅赞亭甫(mgar-knyav-btsan-ldam-mun)任大臣。”另P.T.1286《小邦邦伯家臣及赞普世系——小邦邦伯与家臣》载:“岩波查松之地,王为古止森波杰,其家臣为‘噶尔’与‘年’二氏。……苏毗之雅松之地,以未计芒茹帝为王,其家臣为‘郎’与‘甘木’二氏。”《西藏王统记》注释310条:“噶尔·东赞域宋(松):噶尔,家族名。原为吐蕃十二小邦昂雪察拉,孙波王之家臣的后裔……”《新唐书吐蕃传笺证》:“……须说明精波结(森波杰)即汉文史籍中之苏毗。”《苏毗与森波杰考辨》:苏毗与森波杰为两个不同的小邦。噶尔家族究竟出于“森波”,还是“孙波”,尚待于考证,但噶尔家族为小邦邦伯家臣确信无疑。参阅巴卧·祖拉陈哇著,黄灏译.贤者喜宴·摘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1989.P35-36.参见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赞普传记(增订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P173.锁南坚赞著,刘立千译.西藏王统记[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P181.王忠.新唐书吐蕃传笺证[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P21.林冠群.苏毗与森波杰考辨[J].史学汇刊.2003(18).

⑤《贤者喜宴》中称“囊日松赞(rgyal-gnam-ri-srong-btsan)”,《汉藏史籍》称“南日伦赞(gnam-ri-slon-btsan)”,《西藏王统记》称“朗日松赞(knam-ri-sroan-btsan)”。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六上·吐蕃上.中华书局,1975.“吐蕃自钦陵兄弟专统兵马,钦陵每居中用事,诸弟分据方面,赞婆则专在东境,与中国为邻,三十余年,常为边患。其兄弟皆有才略,诸蕃惮之。”

⑦《新唐书·吐蕃传》作“论茞”(blon-che),《资治通鉴》和《册府元龟》作大论或者大相。据陈楠老师考证:“大相或论茞似乎是首席大臣,而大论是一般的宰相。”见陈楠:吐蕃职官制度考论[J].中国藏学,1988(2).林冠群先生认为:“自吐蕃王朝开创至都送芒保杰(vdus-srong-mang-po-rje)时期独相制”。见林冠群.唐代吐蕃众相制研究[J].中国藏学2012 (1)。

⑧陈楠.吐蕃职官制度考论[J].中国藏学,1988(2).参见:巴卧·祖拉陈哇著:黄灏译.贤者喜宴·摘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1989,P6-7。

⑨陈楠.吐蕃职官制度考论[J].中国藏学,1988(2).林冠群.唐代吐蕃史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P227.(参见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赞普传记(增订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P145。

⑩林冠群先生认为:“吐蕃将本土划分为五个军区,各军区的划定就是由噶尔东赞所完成。”参见林冠群.唐代吐蕃史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P227。

⑪孙波即为苏毗。王尧.西藏文史探微集——吐蕃职官考信录[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P102.林冠群.苏毗与森波杰考辨[J].史学汇刊,2003(18)。

⑫“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吐蕃王朝建立起奴隶主部落军事联盟性质的政权,确立了吐蕃的统一政权,地缘关系逐渐扩大和巩固,而且逐步取代了血缘关系,原来的氏族内部和外部的关系起了很大的变化。”参见王尧.吐蕃文化[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89.P55)。

⑬“……吐蕃军队并不是脱离生产的。平时这些人按氏族——-地域编组就是生产者,是劳动力,是部落里的基本群众;一旦战事发生,他们就按固有的番号组成(将)、东岱和茹成为战斗人员。……‘人有所隶之军,军有所统之将。’平日的狩猎成为一种军事训练的性质。”(参见王尧.西藏文史探微集——吐蕃职官考信录[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P109。

⑭噶尔·东赞域松。苏晋仁.蕃唐噶尔(论氏)世家(上)[J].中国藏学,1991(1).李芳桂.吐蕃大相禄东赞考[J].西藏研究,1985(2)。

⑮[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高宗永徽元年五月条.另见[北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九六一《外臣部·土风》吐蕃条.中华书局.王忠.新唐书吐蕃传笺证[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P35。

⑯陈楠.论噶尔家族专权时期吐蕃内政建设及唐蕃关系[J].民族史研究[C](2),民族出版社,2000(2).林冠群.唐代吐蕃史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P223.

⑰噶尔·钦陵赞婆。

⑱“赞普王室并非实际执掌治权者,赞普虽是吐蕃唯一的领袖,是为王朝的元首,象征吐蕃政权之统一,但实际争权的运作,并不在于赞普王室,而在于执掌相权的大论。”见林冠群.唐代吐蕃政权属性与政治文化研究[J].中国藏学,2013(2).

⑲[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五武后万岁通天元年九月条。“吐蕃复遣使请和亲,太后遣右武卫胄曹参军贵乡郭元镇往察其宜。”

⑳“墀都松年轻的时候就登上了王位,当时松赞干布的大相的二公子噶尔钦陵在唐朝边界攫取了大权,以至于变得足以危及赞普本人了。墀都松在成年之后便决定铲除此人。”(参见[法]A·麦克唐纳著,耿昇译,王尧校.敦煌吐蕃历史文书考释[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10.P260.

㉑[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二武调露元年二月条.林冠群.唐代吐蕃史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P230.

㉒公元688年,“赞蒙墀媢顿去做达布王妃”;公元689年,“赞蒙墀邦嫁吐谷浑王为妻”。搁置此联姻的主观目的不论,单就客观上来说,势必会扩大赞普王室的势力范围,为剪除噶尔家族而蓄积力量。公元691年,赞普“清理土地赋税并统计绝户数字”,“乃依红册征集兵丁”。公元692年,赞普“收苏毗部之关卡税”,“任命六大岸本”。公元693年,赞普“任命‘五百’夫长”,“任命大藏之牧户(长官)”。公元694年,赞普接见“东叶护可汗前来致礼”。公元696年,“赞蒙芒未之调集青壮兵丁多人”。公元697年,接见“节度潘之使者前来致礼”。(参阅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增订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P148.)

㉓[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六上·吐蕃上.中华书局,1975.:“圣历二年(699),其赞普器弩悉弄年渐长,乃与大臣论岩等密图之。时钦陵在外,赞普乃详言将猎,召兵执钦陵党羽二千余人,杀之。发使诏钦陵、赞婆,钦陵不受召,赞普自率众讨之,钦陵未战而溃,遂自杀,其亲信左右同日自杀者百余人。”此处公元699年,实为698年。唐朝时期,唐廷与吐蕃之间信息的传递常需半年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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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增订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

[3]陈楠.吐蕃职官制度考论[J].中国藏学,1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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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〇唐纪高宗显庆四年十一月条[A].薛宗正.噶尔家族专国与吐蕃的北部扩张[J].西藏研究,1988(4).

[14][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八十三·苏定方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5]册府元龟·卷四四九外将帅部专杀一〇页[M].

[16][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一唐纪高宗龙朔二年十二月条[M].

[17][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六上·吐蕃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8][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一唐纪高宗咸亨元年八月条[M].

[19][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二唐高宗咸亨二年二月条[M].

[20]陈楠.论噶尔家族专权时期吐蕃内政建设及唐蕃关系[A].民族史研究(1)[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

[21][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一唐纪高宗仪凤三年九月条[M].

[22][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五武后万岁通天元年三月条[M].

[23]陈楠.公元八世纪唐蕃对吐谷浑的争夺[A].海峡两岸民族研究论文集[C].台北:1995.

[24][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一唐纪高宗咸亨元年四月条[M].

[25][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五武后万岁通天元年九月条[M].

[26][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六上·吐蕃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7]林冠群.唐代吐蕃众相制研究[J].中国藏学,2012(1).

[28][法]J·巴科著,耿昇译.吐蕃王朝政治史[A].国外藏学研究译文集(2)[C].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

[29][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五武后万岁通天元年九月条[M].

[责任编辑顾祖成]

[校对梁成秀]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88(2016)02-0024-09

收稿日期:2016-01-12

作者简介:田海鹰(1975-),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现为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藏族史。

项目基金:本文系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博士一类“唐蕃使臣交聘研究”(项目号:10301-015002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