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中国科举文化的研究

2016-02-22 01:03王婧泽
今传媒 2016年2期
关键词:科举制度舞弊

王婧泽

摘  要:科举是中国有史以来最重要的一项选举制度,它承载着无数知识分子的出仕做官的理想和抱负。从历朝历代的科举制度发展来看,科举无疑是一种公平公正的选举,而这种公平中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所以,在了解科举制度的基础上,考证科举制度的利与弊,对中国科举文化的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科举制度;学优则仕;舞弊

中图分类号:D6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2-0153-02

一、引 言

德国社会学巨擘马克思·韦伯曾指出,“大学、商学院和工程学院所颁发的文凭的进一步演进,以及大学希望在所有的学科领域里都实行学历证书制度的强烈要求。这类学历证书证实了它们的持有者的社会地位:有了它,它的主人也就能够被接纳进入一个坚持‘以荣誉为其行为准则的社交圈子……[1]”如今我们在社会上看到人们参加各种课程和证书考试,这些举动的来源也许并不是内心 “求知欲”,而是这些证书和文凭背后带来的优势地位。因此,“考试”则成为实现这种优势的唯一途径,而考试制度也不可抗拒地得到了推进。

在韦伯关于现代文凭考试的论述中,我们从这些因文凭而拥有社会地位、声望财富、政治资历等一系列改变的新的特权阶级中看到了传统科举考试的影子。从《儒林外史》中的“范进中举”到明人的“改换门庭”,映射出与西方考试一样的社会影响。与之不同的是,西方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新的阶层,科举取士培养了大量的朝廷职官,却未形成新的特权阶层,因为“中国史上有一个源远流长的‘士阶层似乎更集中地表现了中国文化的特性,也似乎更能说明中西文化的异质之所在”[2]。传统“士”阶层的最大文化特征乃在“道”的使命承载,孔子言“士志于道”,孟子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为能”,大抵标明了士的终极信念与独立品格。

二、学优则仕——科举取士的制度保证

“士志于道”,于传统士人而言,所以致“道”的途径在于“学”。《周颂·敬之》曰:“日就月将,学有缉熙于光明”。其蕴意正是学可致“道”的经典判断,而对“学”之意义的最高诠释则来自《礼记》中著名的“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意在彰显光明之德性,有着学可致“道”的内涵。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亲民”主张。亲民者,君子仁爱之意,虽体现的是一种民本关怀,实则预设了一种“视民如子”的俯视态度,而实现这种态度却需要以特定身份地位作为保障。以此看来,大学之道中的“亲(新)民”内涵实已隐含着鼓励入仕的积极主张。这种主张在《论语·子张》篇“学而优则仕”中更加明确,“学而优则仕”的提出明确了“学”、“仕”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儒家的思想中,对以道为承载使命的“士”而言,“学”成为实现其使命的唯一途径,其实现的意义除了凸显个人德行修养外,更重要的是表现关注民本的“仕”的社会行为。而实现“仕”,不仅要自身的努力,还要得到社会制度的保障,最佳实现保障的方式就是科举取士。从科举制到九品中正制,“怀牒自列于州县”的选官方式使门阀士族的选官垄断打破,到宋代的锁院、糊名等一系列反舞弊的方式,极大地保证了科举考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直到明代,科举制度已近乎成熟:“各级科举的层次、细则在明代得到了越来越精确的规定,科举构成了一张严密有序的大网。[3]”“学优则仕”的理想价值亦在相对客观、完备的科举制度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

科举行而门阀废,不以身份限定的诠选原则使得天下士人获得最为基础的起点平等。有明一代,“科举初设,凡词理平顺者,皆预选列,以示激励,惟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4]”其后,亦有宽松,《明英宗实录》载:“进贤之路,不许沮塞。[5]”景泰元年,翰林院编修周洪谟言:“科目惟以得人为要,不必乡贯是拘。宜令游学之士随其所在即许应试。[6]”资格限制的松动中有着刻意的“公道”维护,“进贤之路,不许沮塞”的理念,体现出了一视同仁的公平观念,对于高门权贵的有意限制折射出避嫌私心的为公努力。

科举资格的种种规限保证为的是机会公平,而真正公平的核心仍在于科举过程中一以贯之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这一标准的严格执行最是公平精神的集中体现。在数百年来的考选实践中,科举遂成为传统社会中最为公平的制度。“科举,天下之公……科举而私,何事为公”[7],科举公平的普遍认同成为明代士人的基本理念。士人们的趋之若鹜、精神投注,当然有着不能回避的利禄诱导。但是必须承认,关于利禄的竞争是建立在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科举平台之上,而这样一个以客观文字为标准的统一平台有其相对公正的属性。

科举取士得以久存,更因有满清承继,前后相承千余年,才成为传统教育体系近乎唯一的取才途径。列代相沿的历史选择不是偶然,其所呈现的是科举的“善政”张力。近代学者邓嗣禹先生考论评析历代考试制度后,称“明清两代,用八股文,宗四子书,天下士人,趋之若鹜,夷考其始,八股文章,规律严整,其助人组织条理之功,实亦未可厚非。[8]”现代视角下的历史回溯,特别认可的正是基于明代科举于严格制度下的公平公正。西方汉学家费正清则以另一种文化视角对科举取士表示赞赏:“在一个我们看来特别注重私人关系的社会令里,中国的科举考试却是惊人地大公无私。[9]”

三、人情之内——利诱之下的营私舞弊

时移世易,作为一定之规的制度不免会有各种各样的现实挑战。“法久弊生”的普遍规律几乎是任何制度无法规避的,科举制度自非完美之制,止其弊之规,自古不乏。

公元1612年,万历四十年,距离张居正去世整整三十年,走向没落的明王朝努力维系着危机四伏的局面,认真的梳理了科举制度的诸种弊端,十二月丙申,“礼部条清场弊八议:

各房考键户静坐评文,勿借口送卷频见主考,以启荐属之端。勿托言共事,溷人他房,以滋搜换之弊。所取正、备卷尽送主考,去取高下悉以听之…… [10]”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朝廷以严肃的态度来整顿科场弊病。二百余年的明代科举在朝廷的自我审视中,漏洞百出,八议内容,涉及甚广,从主考到监考,从衡文到复审,从评卷细节到流言禁止,几乎囊括科举的各个环节,倍受称许“善政”中,依然有着不可回避的人为弊端。虽然严密的八股取士尽可能的排除人为主观因素,却仍有不可避免地人情渗透在士子们的答卷和主考的阅卷中,这对考生的命运有着关键的影响。文字虽客观,却只是传递媒介,不能自行主导,唯有考生与阅卷者的主观契合,才能决定最后的取舍。如“成化乙未会试,主司丘文庄公浚,场中得王鏊卷,阅《孟》艺‘周公兼夷狄驱猛兽而百姓宁后比‘被发而左袵句曰:此非‘弱肉而强食不能对也。阅之果然,遂置第一。[11]”及第者虽以八股应试,但关键仍在考官的文字赏识。钱吉士禧曰:“论文者首成、弘,而当时前后典文如徐时用、丘仲深、吴原博、李宾之、谢干嵩、王济之、张廷祥诸公,有厌古喜新、生心害政之忧。故其取士刊文,必以明经合传为主……[12]”由是而论,可见科场衡文,主考之好尚关系甚大,场下考生自会揣摩主考心意,平日训练、模拟习作、场上论文,多半会投其所好,故而考官一职,所系甚重。严明者,自可得优取士,昏聩者,则不免去菁存芜。

明臣权势之重者,非张居正莫属,据载,“万历二年甲戌,沈一贯同考会试。张居正子敬修卷在一贯所,主考侍郎王希烈以为言,一贯抑其卷藏之。”[13]此事正史不载,或未属实。张居正曾抑制沈一贯,以此寻找借口。以常情而论,科第功名关系儿子的一生前途,正是“大恨”、“报复”的最好借口。张居正以其持身守法,以其峻烈人格,未必如此狭隘。然而,报复或虚,当权却实,亲子及第又属实,则不免遭人诟病。明朝高官屡有徇私之举,明景泰内阁陈循、王文,嘉靖甲午顺天乡试,吏部尚书兼兵部尚书汪鋐,以子不与中式,乃指摘场弊,均不得善果。所谓“舐犊情深”,正是人之常情,关系既深,则不免有“裂四维而罔顾”的违规行为。

利禄所关,其弊自生。“近时奔竞最甚无如铨选、考试两端。督学试士已不免竿牍纷沓,若郡邑之试,请嘱公然,更不复略为讳忌。[14]”有权者以势相胁,有财者以利相诱。较之有权者的公然请托,挟赀行贿者更为隐秘,机巧亦多,且集中于乡试,曲折婉转,令人慨叹。字眼关节最为隐秘,试官、考生之间达成协议,便有可能舞弊,非身预其中者,不得知晓,笔记所录可信者,皆为亲闻目睹者。至若暗箱操作,成功后,缄口不语,又不知多少。明制,试官在帘内阅卷,余事交于弥封收掌、监试提调等职者,为“外帘”。“科场之弊,人皆以为内帘甚于外帘,不知内帘之弊在上,外帘之弊在下。在上者不过字眼卖文两端,弊尚有限;在下者收卷、誊录、弥封、对读诸处,朦胧改窜,及传递等弊,有不可穹诘。如所谓活切头、蜂采蜜、蛇脱壳、仙人睁目等名。[15]”所论颇是,外帘涉及环节诸多,作弊机会手段皆有。

试官、考试双方作弊,自有种种利益交换藏于其后,互相合作,因私废公,为科场大患。考生如单独作弊,不过怀私夹带,然其害亦甚,各种手法、各类器具,层出不穷。如“万历元年,癸酉科,主试范公应期、何公洛文。是科搜出士子,有用蜡烛中怀挟者,后遂用商人官卖烛票,场中给烛,遂为定例。[16]”蜡烛之外,几乎各种考试用具都有可能作弊,如笔墨砚台,均可中空,衣衫服帽,皆能夹层,利禄所诱,伎俩百出,更有特殊市场专门供应。夹带日甚,奸弊滋生,以致朝廷不得不加强会场搜检。明王朝对于科场搜检之事颇为谨慎,所以增设,亦属无奈,却不免背负“待士不尊”的罪名。

利禄系于科举,竞争又极其激烈,考官、试子作弊行为随着竞争的激烈程度而愈演愈烈,朝廷自然以法禁约,不免有着辱及士人的搜检之行,由之带来的则是士人的精神低落,自尊受损,则不免放松自律,由之而生则是士行漫散,随之而来的则是更为严重的舞弊行为,自然导致更为苛严的盘查搜检,朝廷与士人之间的裂痕遂被加深,科第取士精神遂流失殆尽,可知营私舞弊之祸,实可使科举之善,荡然无存。

参考文献:

[1] (美)戴维·格伦斯基编.社会分层[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2]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 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M].上海:三联书店,1998.

[4] 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七)[M].国立北平图书馆红格钞本微捲影印.

[5] 明英宗实录(卷一一八) [M].国立北平图书馆红格钞本微捲影印.

[6]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一) [M].国立北平图书馆红格钞本微捲影印.

[7]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四)《选举·科场》[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6.

[8] 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M].吉林: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

[9] (美)费正清著.孙瑞芹,陈泽宪译.美国与中国[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1.

[10] 明神宗实录(卷五百三) [M].国立北平图书馆红格钞本微捲影印.

[11] (清)梁章钜.制义丛话?卷十二[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12] (清)梁章钜.制义丛话·卷四[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13] (清)李调元.制义科琐记·卷二·抑卷[M].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清乾隆李氏万卷楼刻函海本影印.

[14] (明)陈宏绪.寒夜录·卷中[M].上海: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2953册.

[15] (明)徐復祚.花当阁丛谈·卷五[M].上海:中华书局出版社,1991.

[16] (明)周晖.金陵琐事?卷四“嘉靖来南場剩事”[M].上海:中华书局出版社,1935.

[责任编辑:艾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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