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从身份到契约”谈中国发展

2016-02-23 12:07田萌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契约身份

田萌

[摘要]从身份到契约是梅因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著名论断,一句隐喻勾起了人们对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无限遐想。中国改革开放将近四十个年头了,在经济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社会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社会转型处于攻坚时期,为此,旧话重提,以此角度再做简要论述,期中国社会超越身份传统迈向平等、自由、民主、法治。

[关键词]身份;契约;社会转型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在他的代表作《古代法》中有一句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在他的那个时代,资本主义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自由的思想已经在欧洲传播开来,社会契约的思想已经在政治思想中占主导地位,其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已经深入人心,洛克的法律起源于社会契约的理论也被众多理论家拥护。契约社会,是自然人个体根据自愿的契约行为组成政治状态,而这种政治状态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所谓自然权利基于“天赋人权”说,通常认为包括人的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权利。时至今日,西方依然倾向于把个人看作社会基本组成部分,个人是最高的实体,社会和社会关系都基于个体,从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推导和构造出来。而集体的价值取决于它能为个人的权利提供服务或保障。自然权利观念也是近现代民主运动的理论基石。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论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社会历史发展的考证,做出了对“社会契约”的论断,“所谓‘社会契约,是我们正在讨论的错误所形成的最有系统的一种形式。这个理论虽然为政治热情所抚育而趋于重要,但所有它的营养则完全来自法律学的纯理论。”

一、从身份到契约

由梅因的观点看,身份是对人格状态的一种限制,它有着使人处于外在关系的制约之中或强制之下,自己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定自主个性和独立决定权,因而个体既没有自由,也没有平等。这其中的关系包括血缘、家庭、宗法、地域、阶级、阶层、等级、传统、习俗,甚至于职业等等。而契约则是独立个体间的自主约定或合意行为,合意意味着双方同意,也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不是强制的关系,因为约定是基于个人自己自觉自愿自主作出的。为此,契约也就表达了一种人格状态,一种有别于特权、强制,即个体在事关自己的事情上有自我决定能力的状态。因此,从身份到契约既是个体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个人从各种关系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成为自主自为从而自由的个体,而社会也以个体为基础,逐渐趋向于平等、自由、民主、法治。

当然,对契约的自由不能过于绝对。个体虽然从各种身份关系禁锢中解放出来,但并非无拘无束,任意而行,他仍然是存在于社会之中,与他人发生关系,对社会要负有义务,对家庭也负有责任,即有所为有所不能为。但在契约社会里所有的约束都是一种自由合意的行为准则,即经过个体的认可与同意。个体承诺接受一定的约束,承担一定的义务,与此同时也取得一定的权利,保证一定的利益。这是一种双向的和互惠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体可以保有自己的个性,并可以提升自己的能力使个性得到发展。

马克思通过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行研究,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轨迹浓缩为:由人对人的依赖向人对物的依赖再向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衍进。从身份到契约的视角,解读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在前资本主义时期里,社会及个体的存在状态主要表现为身份社会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的原始社会阶段,个体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参加到群体中去,无所谓个性与自由,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血缘、家庭、宗法、阶级、阶层、习俗、传统等等因素作用于个体,使的个体成为在社会中的某一固定坐标的点,这些关系因素确定个体的身份,并桎梏着个体人格及个性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以社会分工和商品的自由交换形式推动的契约社会逐渐代替身份社会,基于商品交换的需求,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价值观念也逐步发展起来,并维持社会秩序。然而,在形式正义的掩饰之下,实质的不平等、不自由的现实依旧存在,使得社会中个体的人格、个性并没有得到理论中的完美发展。

二、中国问题之“身份”掠影

改革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绩卓著,举世瞩目。这其中的发展变化可以用“从身份到契约”的视角加以审视。然而,随着改革的进程逐步深入,一些困扰着社会发展的顽疾逐渐显现在人们面前,始终萦绕在人们心头,阻碍着我国向着更高的发展目标迈进。观其大略,可以用“身份”这一因素来概括之。比如:农民问题,“官二代”“富二代”问题,职业“潜规则”问题,医疗问题。

谈到农民问题,很容易想到农业户口、城乡差距、农民工等。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分得了土地,有了生产的积极性,很快农业在短期内得到恢复发展。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农业的劳作方式,以及所能带来的收益已经不能调动农民积极性,把他们吸引到劳动生产中来,但是,在刚性户籍制度的束缚之下,农业税的压力下和不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农民不得不与土地捆绑在一起,而且这种身份传及子孙,农民与城里人的命运从出生的那一刻就注定了,除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升学制度,农民很难摆脱农民的身份。农村的缓慢发展与城市的快速崛起形成鲜明对比,在不公平的“工农业剪刀差”的机制下,加上户口与市场的多重因素,城乡差距在所难免。随着我国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的束缚与农民的发展愿望的此消彼长及市场政策逐渐宽松,逐渐出现打工族以及现在的农民工,但“三农问题”依然难以解决。现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进展,排除重点城市之外的中小城市的户口政策已经放开,以促进中国城镇化进程。表面上看,农民的身份问题已经不再是问题了,至少已经不再是大问题了。反观现在的农民工,他们在城市里干着那些近似于卑下的体力劳动,形成每年一度的返乡大潮,因为户口的烙印使城市并不能接纳他们,至少是现在还不能接纳他们、他们的家庭。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城市周边的农村,他们借着地缘优势,期待着一夜暴富,农业户口成为他们踏向富裕的阶梯,自然不会主动放弃,甚至地缘稍远的农村里,在户口不会像重点城市户口那样附有特殊含义的情况下,也对现有的农业户口有着走向富裕机会的期待。涉农的问题依然是难有大进展。在笔者看来,涉农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农民问题,是农业难以承受巨量农业人口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农业是诸多产业中的一个,在市场的作用下,不应再具备身份含义,而是像其他产业一样,其从业人员获得着本产业与社会总产出所占比例相匹配的平均利润。

在日常新闻里与“官二代”“富二代”相关的内容已经是屡见不鲜了。从身份的角度来理解这些现象已经是比较直观的,笔者就不在赘言。然而,在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社会平等、正义、法治等方面的缺憾,反映着人们对于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不满与无奈。在社会主义的社会背景下,这些不和谐因素应该随着社会对身份的逐渐消弱、摒弃而渐渐消失。

职业“潜规则”,简单理解就是惯行于某一行业或某些群体中,不为广大群众所知或知之不详,不会被利益占有者说破的规则,通常为那些强势的主体或占多数人的利益群体或专业群体所掌握。在此,我们从社会分工引发的身份谈起。涂尔干在对现代社会进行周密研究后著有《社会分工论》一书。在他看来,于人类社会中,虽然个人以及个人意识在不断膨胀,但每个人却与社会及他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看起来不能调和的矛盾,却成为社会活动中不容反驳、亦步亦趋的事实。在社会分工中,一个人不可能成为社会工作中的全能手,而且,由于分工,必然出现相应的组织,也即平常所说的带有经济色彩的社会团体。涂尔干称它为“法人团体”,而促成“法人团体”机制运行的动因是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涂尔干在分析古罗马的亲属关系时认为:“血缘亲属关系在与他人的道德认同方面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但我们也会有机会证明,血缘亲属关系并没有人们经常认为的那样特别有效。有证据表明,绝大多数社会关系并不像许多家庭那样,是以血缘为纽带的。这种所谓的模拟亲属关系很快地进入社会,并发挥了自然亲属关系所能发挥的所有作用。反而,许多十分亲密的血缘纽带在道德和法律的意义上却往往变得相互陌生起来。”[2]他通过对“分工”的分析,揭示了社会发展的秘密,同时也揭示了分工的秘密——“分工的来源就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的愿望。”[3]由此,可以发现,由血缘身份到由“法人团体”形成的身份实质是一样的。拿医生灰色收入来举例,曝光这一“潜规则”的医生也就难免成为走廊医生了。再拿医患关系来说,警察肯定不是治理医患关系的最好办法。国民过度医疗的现象也在持续着。在不打破医生身份关系的前提下,这些问题是很难根治的。

谈到医疗问题,笔者认为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需要引进社会契约的观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解决它们,从而释放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活力,促使中国更快的迈上新台阶。中国现在实行的是个人或家庭解决,政府在一般情况下是负比较有限的责任(城镇或农村合作医疗)。为此,个人或家庭会注意财产的积蓄,以应对将来不能预期的医病问题,再加上教育、养老、住房等因素,中国的以消费市场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始终不能达成。此外,基于现有医疗政策,对于某些低收入家庭或个体来说,没有能力负担合作医疗所能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之外的花销也许会成为他们生命延续的门槛。而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来讲,是不相适宜的。

三、向契约型社会的转变

我国当前正面临深化改革的阶段,为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更高目标迈进的阶段,为此,观念的转变与制度的建设必不可少,为更高的发展蓄力和打好制度的根基。告别身份传统,走向契约社会是这个转变的题中应有的部分。笔者就平等化、法治化、市场化方面有些许想法。

平等化。梅因把人类社会平等化进步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同梅因一样,托克维尔对平等也颇为重视,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把人类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和民主的进展概括为“身份平等”的社会进步运动,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社会发展势所必至的,其特点是普遍的和持久的,时刻都需摆脱人为的阻挠,他说:“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好象是由它产生的”。[4]但目前的问题是这种人为的或制度的阻挠仍严重存在,如前所述实例。此外,还有种种等级特权等,仍未能予以清除。平等化的进程不是突然从天而降,而要靠我们去努力争取或创造,消极等待肯定不行。

法治化。西塞罗在《法律篇》中说:“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法律当然是为了平民的安全、维护国家和人类生活的安宁和幸福创造的。”[5]在现代社会中,要及时用现代化的法治精神去衡量已有的法律制度,及时发现与法治精神相悖的内容,及时动议修改。使得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及时通过法治予以确立,巩固成果,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

市场化。市场除直接作用与经济领域,还对现代法治的产生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市场经济是现代社会生成和演变的经济基础,市场化或市场经济是推动民主、法治与平等的强大力量。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它与身份传统及等级特权格格不入。市场中的契约精神,酝酿产生了社会契约理论,这种理论虽然为众多的法学流派所批判,然而其平等、自由的法治精神却被人们所广泛接受,成为现代社会法治理论的基石。所以,不仅从经济手段上应用遵守它,还要从社会进步、法治发展方面反思它。

[注释]

[1](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议.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法)埃米尔·涂尔干.王力译.社会分工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0.

[3](法)埃米尔·涂尔干.王力译.社会分工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0.

[4](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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