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往来,“情”与“纪”的界限在哪里?

2016-02-25 08:44薛万博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2期
关键词:礼金升学人情

薛万博

1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四风”监督哨》栏目刊发了这样一则案例——

2015年8月18日,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纪委接到群众电话举报:该镇白草甸村村委会主任邬俊伟将于8月20日在本村一家酒店为考上大学的女儿操办“升学宴”,借机收取礼金。

接到举报后,镇纪委立即通知邬俊伟前来接受组织谈话。面对纪委工作人员,邬俊伟答应取消“升学宴”,并当场签署了承诺书。

两天后,有群众再次举报:邬俊伟正在酒店为女儿办“升学宴”。南口前镇纪委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经查,邬俊伟当天共设酒席40桌,现场虽没有设“礼账”,但实际收了4.2万元“红包”,其中收受村民礼金6800元。

2015年11月9日,南口前镇党委经研究并上报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给予邬俊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违规收取村民的6800元礼金,由镇纪委退给相关村民。

自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严查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一直是各地执纪的重点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像邬俊伟这样没把党的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儿的党员干部不在少数。有人揣着明白装糊涂,以“风俗人情”为借口,明知故犯;有人心存侥幸,认为不至于那么“倒霉”,会被人举报;有人抵触情绪强烈,认为相关规定不通“人情”,没法遵守……于是,仍然依“惯例”办婚庆宴、升学宴、满月酒、搬家酒……

据《法制日报》报道,1月2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周通报》栏目公布当月第三周数据,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8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大办婚丧喜庆最为突出,有21起,占比达24%。中央纪委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至2015年年底,三年间全国共查处此类问题9763起,11 445人受到处理,其中受到党政纪处分的7558人。

与公车私用、公款吃喝等明显违规行为不同,带有民俗性质的婚丧喜庆等人情往来事宜,让很多党员干部为之纠结:婚丧嫁娶、生子升学乃人生大事,私人宴请在所难免,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违纪,何种情况属于正常?礼与贿、情与纪的界限在哪里?

对此,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指出, 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

《条例》第83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于这条纪律规定,《条例》辅导图书——《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是这样阐释的:上述两个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纪行为。该条共分两款,分别列举了两种违纪行为: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行为;二是虽不至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但所收受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礼尚往来。

书中详细解释,该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2010年4月28日《人民日报》刊发的《“52个不准”释义》一文中的解释,是指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的执行公务党员在特定条件下与赠送一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党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所形成的权力和地位,会对赠送方的某些利益造成影响。判断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不以党员领导干部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作为依据,而以客观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可以给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

据此分析,作为白草甸村村委会主任的邬俊伟,在操办“升学宴”时收受了他管理、服务对象——村民的6800元礼金,因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所以由镇纪委将这部分礼金返还给相关村民;也由于邬俊伟在组织约谈并签署承诺书之后明知故犯,所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款强调“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张军表示。因为每个人的朋友、亲属之间以及彼此亲疏程度不同,对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加上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风俗人情各异,从党内法规角度规定一个具体数额也不现实,但实践中可以结合各地的风俗、惯例、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把握。比如,某地流行的份子钱标准大约为200元,某党员领导干部却收受来自好友价值几千元的厚礼,显然超出了礼尚往来的正常范畴。

另外还要强调的是,平等相待、有来有往,是礼尚往来的基本原则。“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张军解释说,假设甲经常接受乙的送礼却从来没有回过礼,或者甲给乙送礼300元,乙给甲送礼3000元,一段时间内礼尚往来的天平总是偏向甲,那么,我们免不了要追问背后的动机是否还是单纯的人情。

值得注意的是,收礼和送礼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条例》在对“收”的一方做出限制性规定的同时,也对“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送礼者做出处分规定。《条例》第84条强调:“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第83条和第84条中均没有提到“请托事项”“为他人谋利”等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条例》针对的是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收礼、送礼行为。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受贿、行贿的,则属涉嫌违法行为,可通过《条例》第27条、第28条来实现纪法衔接。

客观地说,中国社会讲究人情世故,特别重视婚丧嫁娶、寿辰生子等风俗,红白喜事少不了包个红包、凑个份子,日常生活中特别是逢年过节也少不了相互走动。那么,党员干部怎样才能既尊重风俗人情,又遵守纪律规定呢?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党员干部:“人情之中有原则,交往当中有政治。”对党员干部而言,不是不能“礼尚往来”,而是要正确理解《条例》相关规定的立规本意和内在逻辑,抓住“礼尚往来”和“明显超出”这两个关键词,分清哪些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哪些是冲着权力而来,让人情的归于人情,纪律的归于纪律;要恪守党纪国法的底线,情谊再浓,违纪之事不可做,往来再密,违法之事不可为。唯此,才不会在人情往来中犯糊涂、事业生涯中栽跟头。而那些在人情交往中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置之脑后的党员干部,如果继续任性下去,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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