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媒介素养教育的阶段性缺失
——以“金昌少女跳楼事件”为例

2016-02-28 09:12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媒介素养新媒体教育

杨 燕

(重庆师范大学 传媒学院,重庆 400030)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媒介素养教育的阶段性缺失
——以“金昌少女跳楼事件”为例

杨燕

(重庆师范大学传媒学院,重庆400030)

摘要:公众媒介素养教育在国外发展较早,但在中国尚处在起步阶段。2015年年底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发生了因偷盗巧克力而引发的花季女孩跳楼及民众聚集事件,在这个事件中集中暴露了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媒介素养教育的缺失及其危害。本文以这个典型事例为切入点,将媒介素养教育的几个阶段进行拆分,研究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媒介素养教育的阶段性缺失。

关键词:新媒体;媒介素养;教育

课题项目:本文论文为2013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13sksza01)和2015年重庆大学党建研究项目(0002001304901/081)的研究成果

2015年12月28日,在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件:一个初一女生在超市偷窃巧克力被抓,母亲赶到现场赔偿超市并打了女孩,女孩独自离开并从高楼跳下结束了年轻的生命。这个事件初看起来并不具备特殊的典型性,但是事件在短短的时间就通过媒介发酵,家人找超市讨要赔偿,超市门前聚集了数千不明真相的人,金昌市和永昌县领导在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时受伤,网络更是各种灌水,不知名的金昌一下子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超市请家长出面处理未成年少女偷盗事件似乎并无不当,传统的中国母亲责打偷窃的孩子从常理来说也司空见惯,女孩因为自尊心受挫又没有寻找正确的释放渠道,于是选择自杀似乎更应该追责教育缺失,可是媒介对这个事件的报道角度以及公众对这个事件的解读都回避了以上三个角度,而是选择了超出法律、教育等理性视角的“贫与富”“民主与自由”“生命与尊严”等感性角度,于是导致了事件的升级。因为媒介的选择性报道和公众的臆断先行,使事件细节没有得到还原,而是在“压垮骡子的最后一根稻草”上钻牛角尖甚至展开骂战,导致了事件的进一步发展。追本溯源,这一事件其实暴露了公众媒介素养教育的缺失。

作为公民素养教育的一个部分,媒介素养一直在西方国家教育体系中被高度重视,并有专门的科学设计和规划。而在正经历巨大社会变革的中国,还没有展开全面的媒介素养教育,我们却迎来了全民媒体的时代。因为媒介素养教育的缺失,于是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而媒介素养是一个内化的缓慢过程,通过公众与媒介共建关系,从而认知媒介并获取大众传播资源、观察媒介并质疑判断、利用媒介并产生社会能量。

金昌女孩跳楼事件的升级从媒介素养的角度来看,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个例了,它暴露了中国公众媒介素养培育的每个阶段已经存在明显缺失。

一、信息认知阶段:缺乏望闻问切

对于金昌女孩的跳楼事件,有网络曾做过在线调查,55.7%的受访者表示,在事件真实细节公布之前,公众也不妨多些耐心,臆断先行可能对涉事几方造成伤害。受访者的调查反馈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那就是公众媒介素养教育中,面对信息的等待观察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

从20世纪中期开始,传统媒体一统天下,因为技术壁垒、政治体制、资金来源等原因造成了信息的传播一直是从上而下的方式。在这个时期,核心信息掌握在少数的制作机构手中,信息经过制作机构的筛选、包装,并有非常严格的逐级审查,最后才是信息的发布。在传统媒体阶段,信息受众可以自主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逐步养成了对信息不用等待和观察直接照单全收的习惯,这就是传统媒体一直追求的受众培养。中国受众会根据自身喜好和接受信息的习惯选择媒介机构,而不选择媒介信息。传统媒体阶段中国受众接受的是经过净化的信息,所以一直没有“媒介素养培育”一说。

随着网络的发展,新媒体时代来临,技术的壁垒被打破,媒体趋向于个人化的方式。在个人化的网络世界,行为主体逃离了社会规范的既定束缚,第一次张扬和释放了自我个性,无限放大个人情感,于是在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传播过程自然就带着强烈的个人色彩。为了迎合新媒体受众的特征,信息发布会夸大情感色彩和道德判断,如金昌女孩的跳楼事件,搜狐就给出了“12岁女生跳楼市长被打,您会为女孩的尊严买单吗?”这样的标题,而各种论坛、微博更为了博眼球选择最能触碰内心脆弱点的方式和言论。这样的做法导致没有经过媒介素养教育的受众盲目跟风,放弃追求事实真相,而选择性地跟风某些情感细节,从而导致事件升级。网络传言纷纷,舆论的严重撕裂也大多基于此。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我们的媒介素养教育还没能得到全面普及的时候,或许媒介认知阶段的等待和观察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面对新媒体环境的海量信息攻势,等待和观察而不是积极表态,或许更能让有价值的信息得以沉淀和还原,在此之后进行的信息选择才能促成有用信息浮出水面。中国医学诊病讲究“望闻问切”,旨在观察、质疑、研讨过程中最终进行判断,对于新媒体环境下的海量信息,我们的受众也需要“望闻问切”后再做判断与分析。

二、信息判断阶段:缺乏理性消费意识

鲍德里亚在1970年发表的《消费社会》一书中从现代社会人与物的关系入手,从特殊的需求理论出发来界定社会。他强调在消费社会环境中,人与物的消费关系已经从物的实用价值过渡到了其背后的意义需求,就像女生的名牌包包,不再是满足装物的功能需求,而成为身份的指针。实在的物被添加了背后的意义,而在消费文化的浸染之下,媒介信息的消费也被增添了许多复杂的内涵。传统媒体时期的简单信息获取到媒介融合的当下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传播从点对面的传播变成了点对点的传播,而点对点的传播的有效性在于每个个体在信息甄别过程中的有用性判断,这个有用性判断其实就包含了鲍德里亚所说的背后意义的需求。信息受众一方面需要有价值信息的获得,同时也需要在信息进一步传播过程中的被认同、被接受。于是,大家通过参与信息互动,成为某种观点群体的一份子,获得参与集体狂欢的入场券,从而在信息过度消费中获得愉悦感、认同感。

如今,网络上大量出现各种骂战、各种观点团体,以集体意识的形式团结个体力量,形成强大影响力。就如同金昌女孩跳楼事件,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各种需求团队按照各自的有用性进行选择性接受并再次传播,认为超市不该因为一块巧克力就责难一个女孩的同情团队、认为女孩因为被骂伤自尊而轻生的尊严团队,各种团队在超越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肆意添加各种非理性的因素,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最终影响了事件的走向,甚至让法律在情感面前低头。

在媒介素养的意义内涵中,对于媒介信息的理解能力一直被学者所强调,因为媒介信息在制造、生产和传递过程中毫无疑问会受到来自文化、经济、政治和技术诸力量的强制作用,所以具备理解能力的媒介素养要求受众对于这样的媒介信息,要能够进行判断分析并最终正确理解。在消费文化盛行的当下,理性消费媒介信息的能力培养将会引导受众更客观地判断和分析信息的价值,并促成良性的信息传达。

三、信息输出阶段:缺失法治规范

中国传统媒体从一开始就是在体制的严格规范管理下发展起来的,相比而言,中国的新媒体则是在超越体制规范之外的市场环境中发展起来的,保持了更为确定的商业属性。比如这两年迅速发展的微信公众号就是典型的例子,以获得更大商业流量价值为终极目标的微信公众号为了扩大网络影响力,不惜通过恶意侵权、过度营销、诱惑分享、低俗内容、故意欺诈等手段吸引关注,而更为私人化的微博则惯以夸大的标题和配图吸引粉丝。

在28日金昌女孩跳楼事件发生当天,网络反应并不明显,29、30日随着群众聚集事件的发生,网上的相关信息也不断攀升,31日到达顶点。据新华网的统计,31日当天新闻更新量达到了363条,论坛贴吧更新量为189条,元旦假期期间有所下降,但假期结束后关注度再次攀升。观察31日更新的各种信息,各种标题党混淆了视听:“网传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小女孩跳楼事件持续发酵数千人砸警车殴市长与警方冲突![思考]不是说走群众路线吗?”“呼吁为甘肃金昌跳楼自杀女孩设立‘小花节’!”“世界上多了一个愧疚终身的超市老板”……事件真相尚待警方发布的期间,就已经出现了各种言论,让习惯标题阅读的受众自然忽略了对真相的探究。

新媒体的开放性和强大的互动性吸引和汇聚了众多网友,同时在新媒体环境下的相对身份隐匿也让网友更为肆无忌惮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当然不乏浑水摸鱼者为了自身利益刻意发布虚假信息混淆视听,更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因为网络实名制的推广有待时日,同时我国的网络立法也相对滞后,即使认为有些言过其实的言论出现,除非当事人提起诉讼,否则法院的态度是不告不理。因为网络诽谤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即使当事人要提起诉讼,也要自己举证,可是很多当事人连IP地址都找不到,根本无法固定证据。

因此在媒介素养培育的第三个阶段即信息输出阶段,相关法规的缺失导致了网络信息传输的无序。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网民在传输经过自己分析后的信息时就会有所忌惮,而不是随意将自己对社会、对他人的不满情绪在网络上发布,从而减少虚假信息的出现。而媒介教育的培育将使新媒体的使用者更具备社会责任意识和自身独立意识,具备对虚假信息的辨识能力,使新媒体更有力地发挥媒介潜能。

四、提升媒介素养的渠道

(一)媒介大V的引领作用

“大V”是指在新浪微博上十分活跃、又有着大群粉丝的“公众人物”。像李承鹏、薛蛮子、李开复等人,往往他们的一次转发就会使一条微博迅速火起来,有人说这些大V其实已经是半个媒体——他们时时引导着互联网上的言论和话题。现在“大V”一词也泛指在新媒体环境下活跃的媒介领袖。当媒介素养教育的普及在中国还没有全面展开的时候,最能发挥作用的就是各位媒介大V们的引领作用了。

(二)加强法制建设规范网络环境

2013年9月10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将认定为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刑事处罚。这一规定首次对网络造谣传谣进行了司法解释,对网络发声的自由度进行底线控制。良好的法律规范会带来网民的自觉自律,同时也是网民建立初步媒介素养的基础。

(三)媒介素养教育进基层

以金昌女孩跳楼事件为例,我们不难发现媒介素养的缺失较多出现在基层社区和农村群体。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目前农民手机网民的网络应用和手机上网应用的娱乐化较强,而对信息获取、商务交易等应用价值的认知水平较低,需要引导其由娱乐应用向价值应用的转变”。过渡追求新媒体的娱乐功能,同时缺乏良好的媒介素养教育,使这部分群体更容易受到媒介的负面影响,不能正确地让网络为己所用,缺乏自制力和清醒的认识。这个不仅仅是农村和社区基层群体个人的问题,也属于教育的盲区,应该引起教育界的警惕。

参考文献:

[1] 孟维颖.网络新闻影响下大学生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3:26-53.

[2] 王泉.参与式文化背景下的大学生媒介素养教育[D].南京:南京邮电大学,2014:25-65.

[3] 王雅灵.我国公民媒介素养教育的现实意义及体系构建[D].浙江:浙江大学,2008:6-28.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011-02

猜你喜欢
媒介素养新媒体教育
国外教育奇趣
题解教育『三问』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
新媒体背景下中学生媒介素养现状与应对
网络负面热点事件对大学生社会心态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高职学生媒介素养的培育路径研究
大学生媒介素养调查研究
新媒体背景下党报的转型探析
对农广播节目的媒体融合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