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研究“现代化范式”之反思——由刑法修正案九减少死刑罪名说起

2016-03-01 11:04尚海明
学术交流 2016年3期
关键词:生命权

尚海明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死刑研究“现代化范式”之反思
——由刑法修正案九减少死刑罪名说起

尚海明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中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死刑应当废除,分歧只在于时间的早晚。死刑研究有三种代表性理论进路:“死刑废除是历史发展规律”论、“死刑与公民生命权冲突”论、“死刑弱威慑力”论。历史规律论基于单线进化的刑罚发展史观,更多的是一种不可证伪的信念,而非科学理论;人权冲突论基于具有浓厚基督教色彩的个人主义权利话语,难以有效解释中国死刑问题;弱威慑力论引介西方实证研究成果作为论据,缺乏针对性与说服力。这种非语境化的“现代化范式”掩盖了刑罚制度赖以存在的文化、观念、心理的高度复杂性与歧异性。只有摒弃这种教条化倾向,将死刑置于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予以考察,才能对死刑何以存在与应否废除获致整全的理解。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死刑废除;刑罚进化论;生命权

近期,《刑法修正案(九)》获通过,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等九个罪名的死刑,加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十三个死刑罪名,目前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仅余四十六个。对于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连续减少,学界多肯定其进步意义,认为这标志着学界呼吁已久的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改革主张正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并进入立法操作层面,是中国死刑废止之路上的重要里程碑。事实上,伴随着近年来死刑制度改革的推进,国内死刑研究重点逐渐从死刑的合理性问题转移到了如何有效推动死刑废除的问题。在如何废除死刑的问题上,多数学者主张渐进性地废除死刑,认为首先应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及死刑适用,最终达致废除死刑的目标。如赵秉志教授提出,可将废除死刑分为三个阶段:至2020年,先行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再经过十到二十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至迟到2050年,全面废止死刑。[1]

在学界普遍认为死刑存废问题已无需讨论转而关注如何有效推进死刑废除的同时,中国大多数民众并不认可学者所主张的死刑废除观点。①近年来一系列死刑民意问卷调查均显示,中国大多数民众认为应当保留死刑。同时,在近年来广受关注的热门案件中,都可以发现民众对死刑的支持。对于学界与民众的观念冲突,学者往往认为民众的观点是以情感为主导的死刑认知而无法对死刑存废有一个全面、理性的判断,或认为民众受“杀人偿命”“杀一儆百”等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而不能接受人道主义、人权保障等新兴理念,进而认为“民众应当是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2],“废除死刑应当由法学界,进一步讲是由刑法学界来作出”[3]44。在此,笔者认为,在一个多元社会中,完全可能存在多种互不兼容但又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4],不应简单地认为民众的死刑认知便是错误的、非理性的。作为学者,面对学界与民众的认知分歧,首先应加强对既有的死刑研究范式的反思与检讨,反思有关死刑废除的论证是否存在缺陷,进而寻找民众与学者之观念分歧的根源并寻求弥合两者的分歧。在现有死刑研究中,“死刑废除是历史发展规律”论、“死刑与公民生命权冲突”论与“死刑弱威慑力”论是死刑废止论者主张废除死刑的三种主要理由,在此,笔者尝试对以上三种观点进行考察,分析现有理论是否能够为死刑废除提供足够的正当性证明。

一、死刑废止论中的历史发展规律论

由刑罚进化论推导出的死刑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这一论断是死刑废止论者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然而,基于线性历史进步论而产生的认为刑罚必然会从严苛走向轻缓、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刑罚进化论并非全然可信,它更多的只是一种不可证伪的单纯信念,而非科学理论。

具体而言,刑罚进化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客观演进的刑罚进化论,认为刑罚受某一或某些客观因素的支配而不断进化;另一种是主观演进的刑罚进化论,认为刑罚会随着人的理性能力的不断发展而不断进化。在国内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中,主观主义的刑罚进化论非常流行。例如,邱兴隆教授认为,刑罚进化的根本原因是人类对刑罚理性的不断发现与追求。他提出:“刑罚的进化可分为报复时代、威慑时代、等价时代、矫正时代与折衷时代五个阶段。而刑罚顺次由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发展,鲜明的标志着其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演进。”[5]在邱兴隆教授看来,原始社会之所以将刑罚理解为报复,是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而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增强,以威慑为基本理性的威慑刑便取代了报复刑,进而等价刑取代威慑刑。而当人的理性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产生于报复时代的死刑就会被抛弃。相比之下,许多死刑废止论者并未明确主张刑罚进化论,但其对死刑废除的分析却同样具有浓厚的进化论意蕴。陈兴良教授认为:“在野蛮落后的古代社会,通过严苛刑罚获得刑罚的威慑效果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而视为正当的话,社会发展到今天,人道主义已经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去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正是在这样的一个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从过去的天然正当演变为如今因其野蛮残酷而即将退出历史舞台。”[6]其同时提出,死刑的废除并不取决于某个人的倡导,其背后存在深刻的社会原因,认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时影响着死刑存废。

死刑废止论者在主张死刑废除是必然规律的同时,往往还会提出死刑废除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而潮流论一方面为死刑废除提供证明,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支持了刑罚进化论的正确性。倡导死刑废除的学者主张,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国家已占到了三分之二,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仅占到三分之一,死刑废除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事实上,废除死刑国家达到三分之二“这一数据本身并不科学,并且在死刑存废论战中发挥着强烈的诱导作用”[7]91。在数据统计中,死刑废止论者将仅废除了普通犯罪死刑而未废除军事犯罪死刑的国家,以及保留了死刑但近十年来没有执行过死刑的国家列为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在此,死刑废除论者在“废除死刑国家”与“尚未废除死刑国家”之外创造了“事实上废除死刑国家”这一新概念,人为地创造出了一种世界潮流。真实情况是,目前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尚未废除死刑。而从国家人口角度来看,可发现“几乎所有人口超过一亿的国家如中国、印度、美国、巴基斯坦、日本与印度尼西亚都没有废除死刑,占世界一半以上人口的地区都还保留着死刑”[7]94。即目前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是一些人口较少而社会管控相对容易的国家。并且,在很多已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民众并不同意死刑的废除。英国历年民意调查表明,有2/3或3/4以上的英国人赞成死刑;加拿大废除死刑后,民意调查显示,有60%-70%的民众要求恢复死刑;法国1981年废除了死刑,但自此以来,一直有过半数的民众要求恢复死刑。[8]如果一个国家中多数民众均不同意废除死刑,而执掌国家权力之机关凭借权力而实现了死刑废除,在崇尚民主的现代社会很难说是一种历史发展的潮流。

由刑罚进化论推导出的死刑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这一论断对国内死刑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从刑罚进化论角度来看,死刑是一种传统、落后、野蛮的刑罚方式,必然会被历史所淘汰。而死刑废除一旦具有了必然性和规律性,则死刑存废问题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问题,这事实上取消了死刑存废问题讨论的必要性。在此,唯一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推动死刑废除的早日实现,如何让政府与民众了解并接受这一真理性的判断。在备受争议的李昌奎案中,云南省高院提出了“标杆论”一说,认为虽然目前看来李昌奎案充满了争议,但十年之后,这一案件将会成为死刑案件司法审判的标杆。事实上,“标杆论”的背后所隐含的台词是,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虽然目前阶段民众尚不能接受,但随着历史发展,这一观点会被证明是正确的。然而,民众并不认可这一刑罚进化规律,并没有因为西方国家废除了死刑便认为中国也应当废除死刑,反而是将主张死刑废除是历史潮流的死刑废止论者称之为“西方普世价值派”,批评死刑废止论者不关注中国现实。

虽然在国内主张刑罚进化论的学者众多,但事实上,基于线性历史进步观的刑罚进化论并不全然可信。线性历史进步论形成于启蒙运动时期,当时的启蒙思想家普遍相信,历史和文明的发展过程是一种由低向高直至理想世界的直线运动。如伏尔泰在对东西方古代世界进行了考察后,便认为,总体说来,人类世界的历史发展是沿着不断进步的道路进行的。[9]伏尔泰之后,历史进步论在孔多塞处得到进一步发展。孔多塞认为:“自然界对于人类能力的完善化并没有标志出任何限度,人类的完美性实际上乃是无限的。”[10]虽然不同地区进步所经历的行程可能或快或慢,但是,进步的道路永远不会逆转。在此之后,孔德把人类历史分为“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与“实证阶段”三个进化阶段,而人类学家摩尔根则把人类社会的进化分为野蛮时代、蒙昧时代与文明时代三个阶段。虽然划分方法并不相同,但都认为人类社会会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线性进化。*有学者将这种单线历史进步论归咎于马克思,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历史的发展应当是一个多样性的过程,认为每个民族都要经历同一发展序列的观点是极其荒谬的。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论》中对于资本主义产生及其发展道路的分析仅限于西欧各国,并不能适用于人类一切社会形态。为进一步确证这一观点,马克思深入研究了俄国等东方民族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提出了“亚细亚特殊论”。

事实证明,线性历史进步论是一种值得怀疑的理论,这一理论更多的是启蒙时代乐观主义者一种满怀激情的美好梦想。在两次世界大战后,人们逐渐意识到,对历史发展的乐观描述可能与现实并不相符,人类并没有像所相信的那样展现出一种更好、更强、更高级的发展。波普尔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中指出,人类历史的进程受人类知识增长的强烈影响,而我们不可能用合理的或科学的方法来预测我们的科学知识的增长,因此人类历史是难以预测的。科学规律的前提是具有可证伪性,而历史发展的规律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参见[英]卡尔·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杜汝楫,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版。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也强调“历史规律”总是伴随着不可胜数的例外,因此历史充其量只是趋势而非规律。同样,一个国家的刑罚变化具有多重动因,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着刑罚的变迁。*有关刑罚发展多重动因的分析,参见郝方昉.《刑罚现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在刑罚变迁中并不存在必然的发展规律或趋势,而死刑的存废也不存在必然规律,并没有所谓的死刑废除的世界潮流。

二、死刑废止论中的人权论

自启蒙运动以来,人权成为反对死刑的重要武器。坚持废除死刑的学者往往主张,生命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存在基础,而死刑制度与人的生命权保障相违背,因此死刑应当废除。人权理论最初产生于西方,但到现阶段,人权的概念形态和内涵早已超越了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呈现出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态势,如社群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批判都进一步促进了人权理论的发展,对非欧洲国家人权思想资源的挖掘也促进了人权理论的多元化。而在死刑讨论中,死刑废止论者的主要智识来源是自由主义人权理论,这一植根于西方的人权理论具有浓厚的基督教色彩与个人主义倾向,难以为非欧洲国家死刑废除提供足够的正当性论证。

在国内死刑研究中,学者多主张生命权与死刑制度相冲突。假定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具有绝对性,则死刑制度作为一种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而中国是一个保留死刑罪名与实际死刑执行数量都较多的国家。在人权话语的审视下,中国因为对死刑的保留而成为了一个“野蛮”国家,中国人因为主张保留死刑而被视为是不尊重生命的民族。如有学者所言:“在中国,生命意识并没有得到某些人的重视,当生命意识没有得到全民的重视,并能够无私的惠及他人,对生命的漠视就不能真正改变。”[11]进而认为,在中国实现死刑废除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提升中国人的生命权意识,“作为法学工作者,尤其是刑法学者,有责任要弘扬这种社会意识,使之逐渐成为主流社会意识,引导民众确信:没有什么价值比生命更珍贵。没有什么刑罚方法比死刑更让人恶心”[3]44。

事实上,在中国的死刑问题上,这种来自于西方的生命权理论解释力十分有限,它将中国的死刑研究引向了“改造国民性”的错误方向。“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12],权利并不能脱离具体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环境而独立存在,而是与特定的文化、历史传统和社会习俗相关。如果对死刑废除论中流行的生命权理论进行深入考察,就会发现,此种生命权理论与西方的基督教文化存在密切联系,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在西方古典思想中,往往认为人的肉体与欲望相连,而一个有德性的人应该是能够以理性控制自身欲望的人,在此,灵魂与身体处在一种紧张对立关系中,人们推崇高贵的灵魂,而不认为肉体生命自身具有高贵性。到基督教时期,奥古斯丁提出神圣的人的说法,改变了西方思想史上关于人的认知。在奥古斯丁看来:“灵魂是神圣的,是因为它是上帝的像,不论善恶,都改变不了这个事实;而身体之所以是神圣的,是因为上帝造的身体不能对自己的欲望负责。神圣的灵魂和神圣的身体结合,成为一个神圣的人。”[13]110到启蒙运动时期,人们不再从神学的角度理解人,人被认为是中性的、由血肉和神经组成的人,但人的神圣性却得以保留,在启蒙运动思想家看来,“不论人的行为善恶,这样一个人本身就是神圣的”[13]248。生命权理论乃至自然权利理论是由基督教“神圣的人”这一概念生发而来,所谓“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判断只是在具体时空条件下对“人”的一种基于特定文化的把握和建构,也就是说,自由主义人权理论下的生命权观念仅是一种西方社会的地方性知识,而不具备普适性。

传统中国社会并不具有人权观念,但并不能因为中国人不善于讲述权利话语,便认为其不尊重生命,只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中国传统理论对人的尊严问题有另一种处理,一种与人权没有关系的处理”[14]。余英时便指出:“与西方讲人权不同,中国的说法则是‘天地之性人为贵’,人命关天,上天有好生之德,所以生命是第一权利,吃得饱穿得暖是第二权利。”[15]事实上,认为中国人漠视生命只是基于西方人权理论的一种想象和推理。*徐忠明教授对中国清代死刑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进行了细致研究,提出,传统中国并非现代学者所想象会滥杀无辜,古代司法制度高度重视“人命”问题,为防止出现冤案,死刑案件的司法审判受到严格限制。具体可参见徐忠明.《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与西方人权理论不同,中国人并不认为每个人都具有自然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也不主张人的肉体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中国传统文化习惯于从德性的角度来理解“人”,在中国人看来,社会应当对不同德性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而在一些惨无人道的案件中对犯罪人施以死刑是完全正当的。学者基于具有基督教背景的生命权理论主张“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主张“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当受到尊重”[3]44,这让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中国民众难以理解,为何这些十恶不赦之人的肉体生命在学者眼中会变得神圣,为何认为国家没有权力对这些人施以死刑。在此,基于人权的死刑观念与基于德性的死刑观念存在着激烈冲突。

除基督教背景外,自由主义人权理论还具有一种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将权利主体等同为绝对自治的个体忽略了人所具有的社会维度,进而难以对社会现实有一个清晰认识。在国家与犯罪人之间,人权理论将国家理解为巨大的利维坦,将犯罪人理解为弱小的个体,认为在强大的国家面前,个体会利用人权来防范国家的侵害。在备受关注的刘涌案中,学者便从人权视角出发来理解这一案件。在学者看来,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刘涌是一个与其他人没有区别的独立、平等的弱小个体,因而在司法程序中很容易遭受国家的侵害,而正当程序原则的存在目的便是让个人有能力防范或对抗国家的侵害。当国家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进行刑讯逼供时,犯罪人便可依靠正当程序原则进行反击。而在民众看来,刘涌并不是一个学者所认为的“值得同情的弱小个体”,而是一个无恶不作而又神通广大的黑社会头目,其麾下有大量的黑社会成员,其势力大到甚至可以拉拢学者眼中强大的“利维坦”为己用。对待这样一个命案在身的黑社会头目,仅因刑讯逼供便让其免死是无法理解的。源于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个人主义预设,学者在使用人权理论时会不自觉地对社会现实进行剪裁,而忽略掉很多在民众看来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进而导致学者与民众的相互隔膜。学者无法理解,民众为何对一个在国家面前毫无还手之力的犯罪人如此愤怒,一定要让其接受死刑。民众也不理解,为何学者总是站在犯罪人的角度,认为一个黑社会头目是社会中的弱者,而不考虑案件中被刘涌所伤害的真正的弱者的权利保障问题。

最后,在国家与个人关系中,人权理论将国家视为派生性的,认为国家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个人的权利,这实际上忽略了国家所应承担的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责任。在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看来,之所以确定生命权的绝对地位,正是为尽可能地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肆意侵害个人,而死刑制度的存在是与设定人权的目的相违背的。而人权理论在论证生命权的正当性的同时却不考虑或有意忽略了废除死刑可能导致的社会失序会让更多人生命权受侵害这一事实,也就是说,人权理论在论证自身正当性时没有考虑社会为实现这一权利可能付出的成本。而为了弥补人权理论在社会控制问题上的疏忽,学者从刑罚威慑力的角度主张死刑并不具备特殊的刑罚威慑力,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更具威慑力。

三、死刑废止论中的死刑弱威慑力论

死刑相对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刑罚威慑力是各国保留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在死刑威慑力问题上,死刑废止论者多强调死刑并不具有比其他刑罚更大的威慑力,或提出并没有有效方式证明死刑具有比其他刑罚更大的威慑力。贝卡利亚最早对死刑威慑力提出了质疑,其认为:“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的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16]在贝卡利亚看来,有关刑罚威慑力问题,不应当仅关注刑罚的强烈性,还要关注刑罚的延续性,就此而言,对自由的剥夺所带来的痛苦要大于剥夺生命,因此,死刑的存在是没有效益的。

在国内,关涉死刑威慑力问题的研究成果众多,多数学者使用国外的相关实证研究成果,分析死刑存废对刑事案件发案率的影响情况。如有学者基于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关系的调查,以及加拿大有关死刑废除前后犯罪率变化情况指出,提出死刑废除并不会让犯罪率提高,应破除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17]同样,有学者引用国外关于死刑威慑力的十二项实证研究,提出相关实证研究并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无期徒刑更大的威慑力,关于死刑遏制力的假设,既不能证成,也不能证伪。[18]以上两种论证方式是国内死刑威慑力研究的主流,基于西方研究成果,提出死刑不具备超越无期徒刑的威慑力问题早已在西方得到证明,因此,死刑保留论者不能基于死刑具有特殊的刑罚威慑力这一理由而主张保留死刑;或基于西方死刑威慑力研究成果的矛盾性,认为死刑威慑力问题无法获得证明,而在死刑威慑力未获证明的情况下,国家便不应当基于控制犯罪的目的适用死刑。

源于死刑数据的不公开,目前国内很难进行有关死刑威慑力的实证调查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将西方的研究成果不加反思地适用于中国是可行的。这种对西方研究成果的简单引介实际上假定了西方人对死刑威慑力的认知与中国人是相同的,在西方不具有威慑力的死刑在中国也不会具有威慑力。但事实上,在不同国家,人对于生命与死亡的认知并不相同,而这会影响人对死刑、对死刑威慑力的认知。例如,中国的藏传佛教信奉灵魂不死和生死轮回,这使藏族对死亡的理解和死刑的理解与汉族大为不同。在藏族看来,杀人不一定要偿命,因为被害人并没有真正“死亡”,假若灵魂不死,死刑就不是最为严酷的刑罚,这是藏族人对杀人实行赔命价制度的文化根源。同样,在凉山彝族地区,人们认为,个人在死亡之后,通过送灵仪式就能同逝去的祖先生活在一起,死亡只是另外一个生命的开始。由于文化背景不同,中国人对生命与死刑的认知与西方人并不相同,简单的引介西方人关于死刑威慑力的实证研究成果论证中国的死刑问题是不科学的。

在死刑威慑力问题上,死刑废止论者之所以求诸于西方实证研究,并最终得出死刑不具有威慑力或死刑威慑力难以论证这一观点,实际上是试图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并进而隐藏死刑废除论证自身的逻辑错误。死刑废除论者一方面坚持认为死刑是最不人道、最严酷的刑罚,另一方面却又认为死刑并不具备比无期徒刑更大的威慑力,这两个判断本身存在矛盾性。如果承认,对一个人而言,生命权是超越人身自由权的最重要的人权,便可由此推论出,以剥夺生命权为目的的死刑对人的威慑力要高于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无期徒刑。若认为无期徒刑具有比死刑更大的威慑力,便说明对一个人而言,无期徒刑所限制的人身自由比死刑剥夺的生命更为重要,则首先应当废除的便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

四、死刑研究中的“现代化范式”

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对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问题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中国法学研究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问题。[19]笔者认为,中国的死刑研究同样受到了“现代化范式”的影响。在死刑废除问题的讨论中,不论是人权论、历史发展规律论,还是死刑弱威慑力论,都存在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认定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导致研究进路中“中国主体性”缺失的问题。

刑罚进化论认为刑罚必将从“传统刑罚”向“现代刑罚”进化,而这其中,已经废除死刑的欧洲社会事实上被默认为刑罚进化的高级阶段,而尚保留死刑的非西方国家便被认定为刑罚进化的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受刑罚进化论的影响,学者在未充分反思西方死刑制度变革真正动因的情况下,将西方社会废除了死刑这一事实认定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并将其作为一种理想的刑罚改革目标予以追求。在刑罚进化论影响下,中国死刑研究的逻辑起点便是如何废除死刑,如何引导民意和说服权力所有者接受死刑废除,而死刑存废问题反而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在死刑改革过程中,学者自认为是中国死刑改革的规律发现者和历史推动者,而将中国民众与中国政府视为阻碍死刑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

源于生命权话语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与个人主义色彩,在死刑讨论中,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给我们提供的也是一幅基于西方文化传统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这幅理想图景中,每个人都是独立、平等的个人,且每个人的肉体生命都神圣不可侵犯,而国家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个人的权利,这一理想图景与中国的社会现实和传统文化存在很大冲突。更为重要的是,人权理论事实上也是一种进步话语。人权理论预设了人类社会将会从传统的“义务本位”社会向现代的“权利本位”社会演进。在人权理论预设下,中国同样需要向西方学习,努力从强调义务本位的传统社会向强调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演进。而在死刑刑罚威慑力讨论中,受“现代化范式”影响,死刑废止论者简单引介西方实证研究成果论证死刑不具备比终身监禁更大的威慑力,以对“西方人”死刑威慑力认知的考察代替对“中国人”死刑威慑力认知的考察,而丝毫没有怀疑这一论证思路所存在的问题。

在死刑研究中,“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将死刑废除视为具有普世性的真理性命题,忽略了一国的刑罚制度与本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紧密联系,还表现为,在“现代化范式”之“传统-现代”二元框架下,任意地裁剪,乃至扭曲中国现实。在“现代化范式”影响下,中国被描绘为一个重刑主义、滥用死刑、专制且无视民众生命的国家;中国的死刑制度被描绘成一种野蛮、落后,以满足民众报复欲望为主旨的刑罚;而中国民众则被描述为报复心理强烈、愚昧而不尊重他人生命的民族。受“现代化范式”之支配,现有研究既缺乏对中国死刑进行语境化理解的动力,也缺乏对中国死刑进行语境化研究的能力,而是执着于死刑废除观念的推广和针对民众的“国民性改造”。

最后,“现代化范式”掩盖了刑罚制度赖以存在的文化、观念、心理的高度复杂性与歧异性,忽视了中国民众支持死刑的道德正当性,导致中国的死刑研究既无法发现中国死刑几千年来持续存在的真正原因,也无法解释中国民众为何支持死刑。这导致的后果是,虽然学界在死刑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却无法与民众形成任何道德共识,在一系列热点案件的讨论中,学者的出场不仅没有弥合双方的冲突,反而在争论中进一步扩大了学者与民众之间的观念分歧。在国家层面,除建议立法机关不断加快死刑废止脚步外,受“现代化范式”影响的死刑研究不能为中国死刑改革提供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建言,也难以为中国的死刑人权外交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

五、结论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对中国形成了一种“东方专制主义”的刻板印象,在许多问题上对中国都存有极大的偏见。例如,在刑罚方面,西方人一直认为中国是一个刑罚异常残酷、充满了死刑和肉体惩罚的专制国家。与此同时,西方人基于强烈的种族中心观,认为西欧人或者是英语世界的民族所发展起来的生活方式是世界主导性的生活方式。当欧洲国家逐步废止了死刑之后,便开始将死刑废除包装为一种“普世价值”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在西方人的思维中,取消死刑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中国等非西方国家应按照西方的标准进行刑罚改革,以尽早进入现代国家的行列。

笔者认为,要真正理解中国的死刑,真正理解死刑民意,就应当抛弃死刑研究中的“西方中心论”,反思死刑研究中的“现代化范式”,拒绝将死刑问题意识形态化。*在中国死刑研究者中,支持死刑废除已成为一种政治正确。几乎没有人公开反对死刑废除,少数认为不应当废除死刑的学者也往往主张,从长远来看,全面废除死刑是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但目前阶段,死刑废除不应操之过急。应认识到,“法律和法律实践并非冷漠的条文和典章,其背后有着世界观的指导,它们来自于人们关于何为正义、何为正确的行动、生活方式的界定与践行”[20]。法律作为共同体社会生活事实提炼而成的规范和制度,是带有语境化的社会生活方式与共同体组织形式。因此,在死刑研究中,我们不仅要思考如何让中国刑罚制度与世界接轨,更要思考如何让刑罚制度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思考如何让刑罚制度体现中国人的正义观念。在此,只有秉持一种在地化的视角,将死刑重新放置于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下予以语境化地考察,才能对死刑何以存在以及应否废除获致一种整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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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3-0082-07

[作者简介]尚海明(1986-),男,山东莱芜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关系研究”(14ZDC003);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科研创新重点项目(2013XZYJS009)

[收稿日期]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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