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2016-03-01 11:04王平达
学术交流 2016年3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陈 杉,王平达

(东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30)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陈杉,王平达

(东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30)

[摘要]我国合作社可适当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社员资格的取得由开放式改为适当的封闭式,在合作社管理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在分配方式上可适当增加资本分配方式。社员原则上“自愿入社、退社自由”,但是章程可以对社员退社做出适当的限制,避免因社员资格的开放导致合作社资本变动频仍,从而影响交易安全,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从有效吸引外资这个角度来看,可在最高限额内允许外部人员购置优先股,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行限定。在分配利润方面,按资分配不超过按劳分配的总额,这样能保证合作社的本质和设立宗旨,同时,应在合作社中引进股票和期货。

[关键词]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人一票制”

自1810年由奶牛农场主在康涅狄格州组建了奶酪合作社以来,美国农业合作社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农业合作社是美国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是世界上最大的。80%的农场主通过合作组织购买农用物资、销售农产品或得到所需要的服务,农业合作社的业务量每年在200万农场主之间产生1 000亿美元的总收入。2014年美国最大的农业合作社CHS Inc.的业务量是428.86亿美元,总资产达到151.47亿美元。①http://www.rd.usda.gov/files/RD_Top100AgricultureCooperatives.pdf,2014年美国排名前100的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这种持续繁荣、发展的新商业组织形式对美国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初具规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指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领域和重大举措。但我国农业合作社也存在运行不规范、融资困难等瓶颈问题,亟待进行制度创新和资源整合,进一步规范化并逐步提高运行效率。

一、契合与互补——新一代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的比较

新一代合作社(NGCs)是指在90年代初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建立的约50个合作社,该词是由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提出的。新一代合作社在农业产业中是日益增长的力量,被称为“农工综合企业”。这些合作社在农民利用传统合作社优势的基础上,不仅收购和储存农产品,同时也加工、销售这些农产品,并将一定的收益返给农民和农村社区。Goforth则指出,所谓新一代合作社,是指将成员的初级农产品加工成高附加值产品并加以销售的合作社。简言之,它将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合为一体,目的是“开发具有附加值的新产品,并对消费者的食品支出占有更大的份额”。*转引自张学军,论美国农业经销合作社规范的演变及其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C.R.Goforth,″Application of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 to Equity Interests in Traditional Cooperative and Value‐added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DrakeJournal of A gricultural Law ,Vol.6,No.1(2001),pp.3179.

(一)从传统合作社到新一代合作社的演进

美国合作社在19世纪中叶大量出现,这种不以增益为目的而以提供经济服务为宗旨的协会,是由股东或成员拥有和控制的团体或组织。美国被认为是世界上的主导经济力量。许多公司抓住了当时经济环境带来的机遇,当这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形成了连接美国农场和消费者的经济链。从事运输和销售的商业被农民视为“纯粹的中间商”,这些中间商使得农产品销售费用增加,并且增加了农民购买农用物资的费用,导致农民被商家两头宰割。

20世纪初期,美国农民意识到在新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他们也需要以某种方式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采取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经营形式。这样一来,合作社在美国农业生产者中开始普及。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罗虚代尔原则建立。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他们的成员在市场中形成必要的经济实力,在与对手竞争中能“守得住自己”。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合作社被认为是行业协会和企业法人的结合。

伴随美国农业生产者开始在各自情况下适应罗虚代尔模型的同时,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也开始演变,产生诸如生产合作社(着力于更有效地培育和生产农产品),市场营销合作社(旨在积聚商品到更大规模从而获得市场影响力,以及推动大宗商品销售),采购合作社(用于积累和集中成员的购买力,从而使他们能够实现较低的成本投入),以及服务合作社(用于向生产者提供具体的如信贷之类的服务)。合作社的合作模式甚至已经在农业以外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许多合作社开始将合作社分化为各种类型的业务以及分割成生产过程的若干个阶段,从而导致了合作社的变革。

20世纪初,美国农民因为利润率降低、农产品价格降低导致对农业的投资收益惨淡而陷入困境。1996年的农业法案试图给农民更大的生产灵活性。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已经引人注目地从传统的农业政策走向逐步消除直接的商品支持性支付和其他补贴。这种转变是美国农民希望能够在财政上不依靠补贴而对自己进行管理,并仍然能给美国提供廉价、丰富、安全的食品供应。然而,许多气候、生物方面和变幻莫测的经济形势是古往今来一直困扰农民的难题,这也导致了美国政府近年来给予农民生存的、必要的巨额紧急支出。

2000年,恶劣的自然气候与经济环境导致给美国农民的直接支付达到创纪录的229亿美元。鉴于强大的激励因素,21世纪初农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大涨,农民再次寻求赋予自身权利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夺取被中间商和销售商取得的最终产品营销利润,许多农民开始形成各种所谓的“增值”“新浪潮”“新一代”的新型合作社。这些新的实体有许多鲜明的特点,但仍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新一代合作社在美国各地区以及更多农产品领域全面出现。

新一代合作社运动的核心是使当地农产品生产者纵向整合生产、加工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销售农产品的活动,从而达到振兴农村社区的愿望。这样,新一代合作社使得其成员取得消费者对成品支付的价格当中的较大部分收入,否则,就得将运输、加工和市场营销分离出去,会因此丧失这部分的收入。因此,我们将此类合作社称为所谓的“增值合作社”。 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是以增加产品附加值为主要创新方式的自发性经济组织,通过对农产品加工来增加附加值,实行封闭式管理,以帮助农业生产者自身获得更大的利润。新一代合作社共同劳动,通过垂直联合需求的规模经济帮助美国农户实现合作社的理想。

根据美国农业部2013年度农民合作社统计表明,在受调查的2 186家美国农业、牧业和渔业新一代合作社中,业务总交易额是2 460亿美元,净业务成交额是2 090亿美元,税前净利润总计62亿美元。这些合作社有近830亿美元的资产,480亿美元的负债,350亿美元的股本。合作社是农村经济中充满活力的商业组织形式,这些合作社的专职职员工达136 000人,兼职或季节性员工达55 000人。根据2011年底我国统计年鉴,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为21 709户,出资总额为403.5885亿元,成员总数为227 835人,美国抽样样本的合作社数量约是黑龙江省总户数的1/10,成员总数却与黑龙江省大致相当,404亿人民币的出资与350亿美元的股本相比较,也是相差悬殊。这说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规模化程度更高,2 460亿美元的业务总交易额也说明其创造的产值更高。我国农民合作社在经过一个量的发展后,更应追求质的飞跃,大幅度提高合作社绩效,并逐步实现合作社的规模化、产业化。

(二)新一代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的主要差异

传统合作社与传统农业相适应,而新一代合作社与现代农业相适应,两者有许多显著的差异。

1.服务宗旨不同。“新一代合作社”在宗旨上与传统合作社也有一定的区别。传统合作社设立的宗旨主要是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及帮助农民获得相应的服务,而“新一代合作社”是农场主通过合作社投资农产品加工环节来取得增值。“新一代合作社”社员参与自己生产的原料农产品的加工,社员与社员、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存在垂直一体化关系,社员被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一定数量、质量的原料农产品,社员是“农产品—食品”产业体系中的一员。

2.社员资格制度存在差异。传统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新一代合作社则根据交易总量来确定社员数量,社员需缴纳股金以入社,有时合作社还要选择是否接纳为社员;社员一般不能自由退社,采取通过转让股权的退出机制。

农民通过缴纳股金这种投资方式加入合作社。这种初始投资是形成内部股权资本的一种形式。农民合作服务组织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资本的来源:股权达44.8%,非股权为42.9%,未分配的储备为11%,其他的为1.3%。股份合作社股票的构成包括认购的普通股和优先股。在美国约78%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股权的基础上,而只有22%是建立在非股权的基础上。利润和业务的成本依据合作社成员每年使用合作社服务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合作社因为最大限度地利用经济杠杆而导致承担过多债务已招致批评。但是,只要资产的盈利能力是稳定和充分的,就足以支持高杠杆的应用,从而不存在困境,当然,当经济环境变得不稳定时,杠杆必须减少。

3.经营范围不同。传统农业下的农场主从事多种生产,传统合作社与之相适应,将各种初级农产品收购上来后再分门别类进行加工、销售,农业合作社使个体农民对出售的农产品价格有更多的控制权。这也有助于农民和消费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农民通过他们的合作社,已经能够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从中获得更大的回报。合作社使个体农民绕过中间商获得更大的收益,这是通过允许农民个体形成群体或合作社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合作社还为个体农民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所需物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肉类、食品、饲料、石油、化肥、种子、建材、农业机械、农业设备、喷雾剂和废品等各项物资。

新一代合作社则与现代农业相适应,进行专业化经营,只从事特定农产品的高附加值加工,这也符合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据美国农业部2014年对前100名农业合作社的统计,从事混合经营的农业合作社仅有33个,在美国有很多著名的农民合作社,仅从事单一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如American Crystal Sugar Company Moorhead, Minn,只从事糖类的生产和经营。

4.管理机制方面存在差异。有别于传统合作社“一人一票制”的原则,新一代合作社在“一人一票制”基础上,将表决权与投资额相结合,赋予大股东更多的控制权;同时招聘外部职业经理人,对传统合作社下的“社有、社治、社享”下的民主控制、民主管理原则有了很大的推进,提高了合作社处理事务的能力。

5.分配制度不同。传统合作社社员利润按其惠顾额收益,新一代合作社按其事先购买的交易权股获利。新一代合作社运行所需的必要合作社的股权通常是由成员股份的初始销售积累而成,更高现金合作社股息将返给合作社社员,而不是用来保留满足合作社的资本需求。

二、控制与激励——新一代合作社的核心特征

与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 年规定合作社原则所确定的合作社特征相比较,新一代合作社有许多与传统合作社相区别的特征:

1.社员的交易权与社员的有限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高效生产。与其他合作社社员、资金结构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新一代合作社主要从事加工业,由此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两条政策:一是社员的交易权,二是社员的有限性。因为社员的数量是有限的,能固定下来,这样才能根据设备能提供的总生产量来确定每个社员的交易权。

在新一代合作社成立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要明确加工设备的加工容量,以便明确社员向合作社交售产品的数量。为了给将来的社员分配交易权以及筹集购建生产设备的资本,新一代合作社首先需要发行股本。新一代合作社最鲜明的特点是它们在形成自己会员资格的同时,形成了积累合作社资本的方式:新一代合作社要求自身接受合作社内部社员,依据自身股份的数量有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交付特定数量的商品,这种安排通常被称为“交易权”。股份的数量和伴随的交货的权利需要计算,使得新一代合作社能够有足够精确的初级农产品数量以使它的设备有效率地运转,因此需要限制合作社所允许的成员数量。每一股代表合作社社员向合作社交付单位农产品的权利和义务。例如, 某一合作社单位普通股的交货数量为2 850蒲式耳小麦, 如果某一社员持有该合作社100单位普通股, 那么他每年的交货权利和义务为285 000蒲式耳小麦[1],“封闭性”与“开放性”是新一代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的重要区别。

如果合作社社员不能按量交付自己的农产品,可以选择购买其他的农产品。如果社员不能或不愿完成合同规定的数量,合作社也可以购买相应的农产品并记在该社员的账户上,但因为社员收益按其交售的农产品所占总份额进行分配,所以,未完成任务与完成任务的社员的年底分红会体现出这种差异性。合作社本身可能通过购买商品来弥补社员未使用交易权的任何不足,同时,合作社成员股份及其交易权得到新一代合作社董事会的批准是可转让的,其价格经常不仅反映股票面值,还反映股票的收入潜力。

2.“一人一票制”的演进。民主控制目标的实现。新一代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一样遵循“一人一票制”的民主控制原则,理事会由社员从社员中选举产生。许多新一代合作社也通过销售优先股来筹集资金,但该种股票的持有人没有选举权。这种做法既能使合作社筹措资金,又能使社员对合作社拥有控制权。社员的所有权比传统的合作社实现的更为彻底,增强了社员的责任意识,为合作社的持续盈利和高效运转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使得新一代合作社正常运行需要巨额的资本,这需要向社员出售股份以产生足够的股权资本来满足债权人的需要,这经常要求新一代合作社以投资者股权的形式寻求债务融资安全的40%到50%资本。由于交易权与这些成员的股份绑定在一起,这就激励那些具有更多经营权的生产商购买更多的股权,以便他们对自己的产品有更多的交易权。然而,根据“卡帕-沃尔斯坦德法”,企业需严格遵守要么允许每个成员都只有一票,要么给会员每年只有8%的股票分红。既然建立新一代合作社的原因是为了增加农民收益,那么选择8%的限制是极不可能的,通常新一代合作社是会选择限制每个成员只有一票。

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指向一个相当具体的目标,例如小麦焙烤食品的加工,这是因为大部分成员具有类似的目标,也不会由于“一人一票制”的限制给成员带来麻烦。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它仍然可能构成限制。例如,那些大型生产商意识到他们有较大的股权投资,但新一代合作社却没有给他们在事务决策中比最小的生产商相比更大的控制权,这是大型生产商无法接受的。在决策中增加了成员的参与性,经常被认为是新一代合作社更吸引人的特点之一,但这样的思维定式无意中在加剧大型生产商的困扰。因此,较大的生产商可能会寻求更稳妥的控制组织的一些手段。为了摆脱“一人一票制”的限制,他们可以打破他们的合作社运行成立少数全资子公司,可以考虑成立独资经营的农场以及创造一系列新的实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或其他国家认可的商业形式)。再转移他的会员资格股及其相应的交易权给新成立的商业组织,从而使合作社的每名成员都有一个表决权。事实上,大股东如此大费周折地寻求办法,其实质是在“一人一票”基础上,做到将表决权与投资额结合起来,同时招聘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人,这样就会极大地提高合作社处理事务的能力。

民主控制是如今合作社体系的关键原则,正如早期合作社的形成一样。在本质上,每个成员都是被一视同仁的,这种组织是因为大家形成的普遍共识而进行控制,根据民主原则来确定、授予治理和决策权。很明显,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意味着每个成员不管股票或股权拥有数量的多少都只有一个投票权。偶然情况下,基于某种特殊原因会不受“一人一票制”原则的限制;但是民主控制是规则而不是例外。“一人一票制”的弊端日益凸显,这种坚持使得一方面合作社融资非常困难,被束缚住手脚;另一方面,又未尝不可用烦琐的机制来打破这种限制。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了合作社原则,对基层以外的其他合作社不再强调“一人一票制”原则。大多数合作社是在“一人一票制”基础上,按交易额或者持股比例来行使表决权;或者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但是表决权有最高限制。新一代合作社已将社员权利与资本权利结合起来,按交易额分配表决权。例如,南达科他州法院认为,合作社的章程或细则可能会授权在特殊情况下“一人一票制”的例外。虽然章程没有规定特别的投票方法,但法院认为每个家庭有一个投票权是被允许的。但是在另一个案例中,华盛顿法院认为发起人可以认购未售出的股份,但并未给予发起人超过一票的授权,因此,任何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仍然只有一个投票权。彰显着民主控制精神的“一人一票制”制就这样在批判中不断完善和进步。

3. 对“成本经营”的重新认识与收入分配模式的变化。合作社与社员关系的契约化。合作社和企业之间的区别是它的成立目的。合作社的目标是对它的所有者提供尽可能低的成本服务,而不是为了给投资者创造利润。这种“成本经营”旨在提高合作社成员自己经营的盈利能力。给社员提供成本服务而非一般的企业获取利润的设立目的,使合作社不必为了增加收入而去适应外部投资者寻求红利或相应津贴的需求。

因此,为了生存,合作社必须创造足以支付成本和满足持续的资本需求的净利润。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所有的企业包括合作社需要某种形式的利润,强调“非营利”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这会导致许多合作社的垮台。从1984年到1989年,美国农业所遇到的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萧条。虽然农业大部分地区是繁荣的,但一些行业(如柑橘产业)一直受到低于平均价格的困扰,很多合作社难以为继。

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按其交易额获取利润。农业合作社是一个合作社使用者所有的(惠顾者)和使用者(社员)控制的企业。这里的惠顾者(Patron)是指那些符合条件,并被批准按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比例获取惠顾返还金的顾客,即使用及享受合作社服务的人。所有的社员都具有惠顾者身份,但并非所有的惠顾者都是社员。惠顾者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顾客,而一些不定期的、临时性的顾客就不是惠顾者。在为赚取利润而进行相应的业务中包含了成员与合作社的双重关系,要适用同样的法律调整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在和合作社发生的大部分业务中,合作社成员既是所有权人又是供应商。惠顾者是那些无论是进行销售还是购买商品或服务,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人。他们被视为该合作社的成员,根据做业务的程度分享利润。合作社的重要、积极成员通常在他们的组织中比股份公司的股东表现出更大的兴趣和积极性,因为成员可以获得占全部惠顾返利的65%~80%的现款。美国农业部调查的2 186家农业合作社2013年净资产或社员以及惠顾者的股权是350亿,社员及惠顾者的股权占总资产的比例从2012年的36%上升至42%。[2]

三、博弈与扬弃——新一代合作社对我国合作社的启示

在我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农民合作社数量达147.9万家,入社农户9 997万户,覆盖全国41.7%的农户;各级示范社超过13.5万家,约占总数的10%。截至2015年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总数已达7.9万个,其中,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总数达到199个。在数量繁荣的背后隐藏着一些问题,例如,合作社内部管理不民主,缺乏管理与监督机制,少数大股东自行决定事务,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等。《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创新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和利益连接机制,构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对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民合作社多种多样,但不存在以土地联合经营为特征的农民生产合作社,原因在于美国家庭农场平均拥有的土地是2 000多亩,农业生产是以家庭农场为主。新一代合作社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领域,一揽子经营使农产品生产者从中获得更大的利润,我国合作社应对此进行借鉴。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4亩,在土地农作物种植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的生产模式。但是,要解决农民合作社的诸多问题需要制度创新和资源整合,我们在借鉴的同时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国情的差别,甄别利弊,有选择性的吸收。

(一)股权掌控——对我国合作社社员资格管理模式方面的启示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我国的合作社可以借鉴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资格管理模式,让社员与合作社结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改开放式吸纳社员为适当封闭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通过缴纳出资额取得社员资格,这也符合传统合作社的普遍做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对社员退社时的要求做出了规定,却未对社员是否可以转让股份做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只允许在内部转让。例如,《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会审核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将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应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六条也有相关规定。

首先,“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社员资格开放模式,会使得合作社的资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一系列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与合作社强烈的人合性有很大的关系,社员与社员之间有大致相同的经济状况,入社目标也基本一致。这种人合性的特征使得传统合作社只能采取内部社员持股的方式,股份不适宜在外部流通。同时,社员从合作社取得的收益取决于其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所取得的惠顾返还,与其投资多少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容易导致社员利用合作社却不倾向于向合作社投资,不关注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很容易滋生“搭便车”和投机心理。合作社很难通过社员的直接投资取得发展的充足资金,影响了合作社进一步扩大规模。因此,合作社在做重大决定时往往采取短期行为,只能依靠贷款来弥补发展资金的不足。其次,既然可以自由退股,那么至于向谁转让出资,就没有必要做出限制,只要受让人符合合作社社员资格即可。

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对社员管理资格进行制度创新:

第一,对社员退社做出一定的限制。原则上不允许社员“自由退社”,使社员利益与合作社利益休戚相关,引导社员关注合作社的长足发展。新一代合作社限制成员数量,社员在入社时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交易权”伴随其产生,这样可以保证社员销售给合作社的农产品的数量是可控的,机器设备能有效运转。如果出现多名社员退社,将会使合作社资产迅速减少,影响合作社信用。所以,应该对社员退社做出一定的限制,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对社员如何转让股份作出规定。新一代合作社允许社员向其他合格的农民转让交付股权。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将出资额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是对于是否可以转让给本社以外的其他人员仍未做出明确规定。传统合作社社员很难调整自己的持股比例,并且由于成员的异质性,往往会导致决策成本大大增加。新一代合作社社员持有的股份在最高额度限制下可以多少不均,并且可以转让,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该对社员份额向外转让做出明确规定,使得社员能灵活改变自身的持股比例,提高决策效率。

第三,把股份区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可以借鉴新一代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的做法,把股份区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传统合作社中符合社员条件的“社员股金”,或者叫“身份股”;优先股是指大多数售给与合作社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企业的“资本股金”。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年终可取得固定或受到限制的股利。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是将发起资本的30%~50%由社员通过出资取得作为社员权益;其余部分通过负债或发行优先股来筹集。如果允许我国的合作社向非社员募集优先股,合作社将可以便利地获取投资,资产质量得到提高,规模化经营得以实现,从而能大大提高农业合作社的竞争力。

(二)精准设计——对我国合作社管理机制方面的启示

截至2014年3月底,哈尔滨市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100 641家,据农业部门统计,开展经营活动的只有5 212家,占登记注册合作社总数的52%,近半数合作社没有开展经营活动;规范运行的有1 000家左右,只占合作社总数的10%左右。另外,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管理、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难以准确反映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3]。

传统的合作社股份分布比较广泛,社员个体拥有的股份数额较小,导致社员很难形成对经营者监督的激励机制。同时,传统合作社不允许社员转让股份,社员无法调整持股比例。加之成员具有异质性,决策时不可能不考虑自身利益的实现,而管理层需要考虑的是尽量引导利益取舍不同的意见趋同,这就会导致做决策时往往效率低下,“一人一票制”有其自身的弊端。根据浙江大学对全国10个省29个地(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442家合作社中第一大股东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平均为29.4%,25%的合作社第一大股东的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了30%,有的甚至达到100%(郭红东、张若健,2010)。合作社虽然没必要完全恪守“一人一票制”,但必须防范合作社大投资者对合作社的操控,避免使合作社沦为大交易额者或者大股东手中的工具,使得民主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当前,我国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总体素质不高,导致合作社运行效率比较低。

今后需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社治理机制,加强组织治理、保护社员权利,促进合作社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合作社充满活力。

第一,对“一人一票制”进行适当的修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管理、受益的企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社员大会在进行决策时采取“一人一票制”,体现的是社员一律平等,而公司的“一股一票制”反映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这种“一人一票制”的决策方式,能提高社员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强决策的可信性。所以要对“一人一票制”进行适当的修正,使其既能保证普通社员充分的民主决策权,又能保证大股东的适当的权利,在两者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

例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同时,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我国关于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既考虑到了社员权利的实现,又兼顾了资本权利的实现。我们可以继续探寻各种精妙的制度设计,实行更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

第二,招聘专业经理人对合作社进行管理。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成功做法,招聘合作社外部的一些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经理人,参加合作社理事会进行管理,提高合作社处理相关事务的能力,降低因运行管理机制不完善所引起的成本损耗,为合作社的高效运转提供保证。我们还可以参考新一代合作社允许股份在适当条件下流通的做法,使其管理业绩更透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效率。

(三)股权融资——对我国合作社盈余分配方面的启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允许法人入社的前提下限定了团体社员从合作社按交易额获取盈余的比例。合作社的资本是实现合作社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合作社是为社员提供成本服务,而非去谋求更多的资本,所以,合作社采取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社员在合作社中是劳动者,利用合作社的资本去劳动,非为合作社即资本所有者劳动。这种方式确定了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优先的原则。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直接限制资本报酬,但是规定了在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之后,再按社员账户股金比例获得股金分红,从而对资本报酬做出了一定的限定。我国不断“创新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机制,允许政府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但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定的分配方式较少会导致很难吸引投资,合作社目前仅能靠社员出资和政府资助来获取资本,当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时,可能无法获取足够的资本。

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的企业,不以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追求社员自身利润最大化为己任。我们可以借鉴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发行优先股以及在合作社中引进股票和期货。

第一,通过发行优先股并采取资本报酬有限分配的方式获取融资。新一代合作社中劳动雇佣资本取代了资本雇佣劳动,遵循按交易额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分配的基本原则。新一代合作社社员是合作社的主要“惠顾者”,社员与合作社进行的交易行为创造出合作社的大部分盈余,而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赚取的利润主要来自股东之外的顾客。当然,少部分合作社的盈余也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但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新一代合作社这种交易不得超过与社员交易的额度。例如,日本法律规定非社员在一年内与合作社的交易不得超过社员交易量的1/5。

这些规定都意味着要严格控制非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合作社创立的主要目标还应该是服务于社员,为社员提供更多的交易机会,这与普通的公司不强调交易对象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纯粹的按交易额分配盈余会产生相应的问题,即交易额的背后代表的是社员的股份,按照这种分配方式会使合作社异化成一般的公司,丧失合作社存在的目的和功能,所以应采取两者相结合的盈余分配模式。

新一代合作社通过发行优先股可有效地吸引投资,我国的合作社可以适当借鉴发行优先股。优先股持有者不从事农业生产,与合作社也就没有交易,所以不能按交易额取得盈余返还,但是需要给予出资者合适利率的资本报酬,这样就可以地有效地解决合作社缺少资金的问题。

第二,在合作社中引进股票和期货。为了促进融资和回避价格风险,可以尝试在合作社中引进股票和期货这两种市场化运作方式。与吸纳社外股东以及社内股不允许转让相比,在合作社内引进股票的一些做法,会极大促进合作社资金的融通。更可以发挥期货市场能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功能,保证社员在与合作社交易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这两项创新可以充分促进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保护社员利益。当然要充分论证,待时机成熟后可以先在个别地区试点然后再进一步推行。当前应用最广泛的为“公司+合作社+农户与订单+期货”合作模式,即“合作社作为连接企业和农户的桥梁,在播种前和农户签订订单,并通过盈余返还、股金分红等措施降低农户违约风险,为企业获得资源”。

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行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要求“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中央加强了对农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对政府扶助资金的监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今后,我们可以对此做出借鉴,如果个别合作社取得政府财政支持后却不开展业务,将由政府将扶助资金全部收回。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领域和重大举措,有关部门须依据《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的要求具体部署和落实,要认识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必须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合作社可适当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模式,不断提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赵玻,陈阿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特征、优势及绩效[J].农业经济问题,2007,(11):100.

[2]2013年美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研究报告[R/OL].http://www.rd.usda.gov/files/publications/BCP_SR75-2013CoopReport.pdf.

[3]刘金祥,尹东.关于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11):100.

〔责任编辑:刘阳〕

[中图分类号]D9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3-0115-08

[作者简介]陈杉(1977-),女,黑龙江牡丹江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农业法、民商法研究;王平达(196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农业法、经济法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研究”(12C068)

[收稿日期]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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