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王维与杜甫生平中的有关问题
——就“辋川别墅”“山妻”“故妻”等答客疑

2016-03-02 20:30王辉斌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王辉斌

(湖北文理学院 文学院,湖北襄阳 441053)



[文学与文化研究]

再论王维与杜甫生平中的有关问题
——就“辋川别墅”“山妻”“故妻”等答客疑

王辉斌

(湖北文理学院 文学院,湖北襄阳 441053)

摘要:以《再谈王维“窃”李嘉祐诗》《杜甫续娶“山妻”说辨疑》二文所涉王维与杜甫生平中的有关问题为主要辨析对象,对王维在终南山“辋川别墅”的数量、杜甫于夔州续弦再娶之史况等,均进行了“有一份材料说一份话”的再考察,使其历史真实得以更进一步之凸显,并论及有关研究方法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辋川别墅;续弦再娶;山妻

对唐代诗人的生平进行考察与辨订,始终是我研究唐代文学的一个重点所在,因而也就有了《孟浩然研究》《王维新考论》《李白研究新探》《杜甫研究新探》《唐代诗人探赜》《唐代诗人婚姻研究》等著作的问世。这些著作在获得学界充分肯定与好评的同时,自然也招致了一些质疑之声,所以,我又先后发表了《唐代诗人生平中的几个问题——就陈子昂、王维、权德舆生平答诸生疑》[1]、《也说王维开元天宝间的行迹——〈开元天宝间王维行迹考〉一文评析》[2]、《自说自话的杜诗题旨“解读”——略评〈杜诗《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辨析〉一文之谬》[3]、《再谈杜甫的婚姻问题——简评〈杜甫妻室问题辨正〉一文》[4]等文,从多元立体的角度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之回应。近日,又有元文广《再谈王维“窃”李嘉祐诗》[5](以下简称“元文”)、陈道贵《杜甫续娶“山妻”说辨疑》[6](以下简称“陈文”)二文,分别就拙著《王维新考论》第六章第二节《修订本〈王维年谱〉疏误》,以及拙著《杜甫研究新探》上编之《杜甫的婚姻问题》、中篇之《杜甫〈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破译》等文所涉之杜甫在夔州“续弦再娶说”进行了质疑。现特就二文的质疑,作一简要回应,是为“答客疑”。

1 王维的“辋川别墅”问题

从“元文”《再谈王维“窃”李嘉祐诗》这一题目可知,该文并非是专就拙著《王维新考论》或者我的有关王维研究之论文而发,而是在讨论王维是否“窃”李嘉祐诗时,涉及到王维隐居辋川之具体时间,于其中乃特地指出拙作《中华书局版〈王维年谱〉疏误》一文所倡之王维“辋川别业”之“两处”说,曾为陈铁民《再谈考证古代作家生平事迹易犯的错误——答王辉斌同志》(以下简称“陈文”)一文所辨驳,其言下之意,是旨在表明拙文此说之不可相信。这样看来,可知“元文”作者是相信“陈文”的“一处”之说的。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即王维的“辋川别墅”,应以“两处”说为是。而且,“元文”在质疑拙文“两处”说的同时,于方法上也存在着一些颇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便于对“元文”表现在结论与方法方面的双重错误之认识,兹引“元文“所涉有关拙文之文字如下:

王辉斌《中华书局版〈王维年谱〉疏误》指出王维于蓝田所经营山庄有二:一为蓝田山居,用于供母奉佛;一为宋之问之别墅辋川,是其晚年所居。据其考证供母奉佛之蓝田山居当经营于开元十七年,辋川别墅当经营于晚年。对王辉斌的这一说法,陈铁民《再谈考证古代作家生平事迹易犯的错误——答王辉斌同志》一文进行了反驳,陈氏认为:“宋之问蓝田别墅即王维辋川别墅,也即清源寺、蓝田山庄。由此可知,王维隐居辋川的大致时间应在开元十六年到天宝初年之间。”[5]

从所引之文可知,“元文”虽然不赞同拙文的“两处”辋川山居之说,但却并没有举出任何文献材料以为其依据,而是借“陈文”之认识以为。虽然如此,但“元文”与“陈文”之说乃皆属错误,则是可以肯定的,原因是陈铁民《再谈考证古代作家生平事迹易犯的错误——答王辉斌同志》一文,早就为我撰文进行了辨驳(说详下)。

在对“元文”(含“陈文”)之错误予以辨析之前,首先所应指出的是,为“元文”所引之“陈文”,乃发表于《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其因“辋川别墅”而所“答”之拙文,篇名为《关于王维的隐居问题》[7]一文,而非为“元文”所言之《中华书局版〈王维年谱〉疏误》一文。而且,《中华书局版〈王维年谱〉疏误》一文发表于《运城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也即其较“陈文”后两年发表。因之,早两年发表的“陈文”是绝对不可能对拙文的“两处”说“进行反驳”的。仅此,即可知“元文”在借“陈文”以提出的“反驳”说,在方法方面是大有问题的。连文章的篇名、发表时间、发表刊物等都未弄清楚,就立足于“反驳”的角度对“陈文”之“一处”说予以盲从,这实在是令人遗憾的。正因此,“元文”的“由此可知,王维隐居辋川的大致时间应在开元十六年到天宝初年之间”之结论,也就自然为误,这是因为综合王维一生可知,其从不曾“在开元十六年到天宝初年”的15年间“隐居辋川”的。

对于“陈文”所持王维“辋川别墅”之“一处”说,我曾在《关于王维生平中的几个问题》[8]一文中,对其进行了极翔实之辨驳,以证“一处”之说乃误。“元文”既引“陈文”的“反驳”以对拙文之“两处”说进行质疑,却于拙作此文对“陈文”的辨驳只字不及,其虽然用心良苦,但此举并不能掩“陈文”所持“一处”说之弊端种种。总而言之,对于王维在终南山之“辋川别墅”究竟是“一处”还是“两处”的问题,我先后在《关于王维的隐居问题》《关于王维生平中的几个问题》《中华书局版〈王维年谱〉疏误》三文中,凭借相关的内外证材料已对其进行了多角度之具体考察。事实证明,其确属“两处”而非“陈文”所言之“一处”。所以,“元文”借“陈文”以对拙文“两处”说的质疑,既弄错了“陈文”“反驳”拙文的具体文章篇名,又未能就我对这一问题所发表之全部文章予以通读,因而其从“陈文”所持之“一次”说为误,也就十分清楚了。

事实上,我在上述诸文中所提出的王维终南山“辋川别墅”之“两处”说,不仅极符合于王维“终南别业”的历史真实,并且还得到了学界的充分肯定,如台湾中山大学简锦松教授的《王维三论》之《王维“辋川庄”与“终南别业”现地研究》(以下简称“简文”)一文,即为其例。“简文”在全文引录了王维《酬诸公见过》一诗后,说:“陈铁民认为这首诗是‘天宝九、十载间居母丧时作于辋川’,若此说可信,则王维在天宝九、十载已经入住‘辋川庄’了,购买的时间,至少要在天宝九载。不过,事实显非如此。”继之,则于“注74”中如是写道:

陈氏(即陈铁民——引者注)主张王维只有一个别业,与王辉斌主张王维有两个别业,曾有争议,王说为是。而且,陈氏已把终南别业定位在开元二十九年,因此,利用《王维集校注》(此处指王维的《酬诸公见过》诗——引者注)来讨论何时购买辋川庄并无意义。[9]

简锦松教授在台湾的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界,以开创了“现地研究法”并以之研究唐诗而著称,其《唐诗现地研究》即为这方面的成果之一。为了研究王维“辋川别墅”之历史真实,简教授不仅两次到终南山进行“现地研究”,而且还将其之所获撰写成了5万字左右的《王维“辋川庄”与“终南别业”现地研究》一文,以证实王维的“辋川别墅”确为拙文所倡说之“两处”,而非为“陈铁民认为”的“一处”。对此,其论文题目之“辋川庄”与“终南别业”,即已将其结论进行了清楚之展示。换言之,“简文”着眼于“现地研究法”对王维“辋川庄”与“终南别业”的考察,其实是对拙文结论的更进一步之赞同与肯定。但遗憾的是,“元文”作者于其文中虽然对拙文的“两处”说进行了质疑,并从“陈文”以持“一处”之说,却于“简文”及其之所考所获,竟然是毫无所知,则作者写此文的视野之狭窄、涉猎之有限,也就自不待言。

还需加以指出的是,由于“元文”轻信了“陈文”的“一处”之说,因而借之以所作出的“王维隐居辋川的大致时间应在开元十六年到天宝初年之间”的认识为错误,也就自不待言。这是因为,综王维一生可知,其从不曾在辋川隐居十余年之久。如此,则“元文”据以推出的王维《积雨辋川庄》之写作时间,也就自然是令人难以相信的了。

2 关于杜甫“山妻”诸问题

我研究杜甫的婚姻及其妻室问题,源起于20世纪末所发表之《杜甫妻室问题索隐》一文,该文的结论为:“杜甫在杨氏卒后的大历二年,于友人薛十判官的撮合下,续娶了一位夔府当地的‘新寡’‘卓氏’,故其在《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一诗中,戏以‘山妻’称之,而此前所举之《秋日夔府咏怀奉寄郑监审李宾客之芳一百韵》中所提及的那位妻子,就是这位‘山妻’‘卓氏’。”[10]52这就是所持之杜甫在婚姻上的“续弦再娶”说。对于这一结论,我又先后在《杜甫的婚姻问题》《关于杜甫生平的再探讨——对傅光、孙微、吴明贤等人商榷之再商榷》《杜甫〈奉酬薛十二判官见赠〉诗破译》《自说自话的杜诗题旨“解读”——略评〈杜诗《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辨析〉一文之谬》《再谈杜甫的婚姻问题——简评〈杜甫妻室问题辨正〉一文》等文(为便于行文,以下统称“拙文”)中,于材料上对其进行了程度不同之补充,并就有关质疑者之“质疑”略作考辨与评析,意在使杜甫“续弦再娶”的历史真实得以进一步之落实。

“陈文”对于上述拙文关于杜甫“续弦再娶”说的“辨疑”,并没有举出具体的文章篇名,而是自称在“读了孙微等学者发表的与王先生商榷之文,对杜甫娶‘山妻’说逐存疑义”,因而便“认为这些先生的意见值得重视,感觉王先生新说至多可为一家之言,切不可轻易信从,视为定论”。于是,“陈文”即首先着眼于杜甫诗中的“山妻”这一称谓,开始了对拙文所提出的“续弦再娶”说的质疑。此则表明,“陈文”之“辨疑”,并不是针对上述诸文之某一具体文章而为,而是主要集中在上述诸文的三个方面:一是“《促织》诗‘去妻’(应为“故妻”——引者注)问题”;二是“《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诗之‘山妻’问题”;三是“《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诗中‘薛十二丈’‘郎’‘卓女’和杜甫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又以“山妻”为重点的重点,而此,即是作者迳将其文之题作《杜甫续娶‘山妻’说辨疑》的原因所在。正因此,“陈文”的“辨疑”即首先是从“山妻”切入的。“陈文”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辨疑”后认为:“王先生在立说和与质疑者争鸣时,对与这三个问题相关的文献材料多有错解、误解。就这些错解、误解作实事求是的考辨,可证杜甫续娶‘山妻’说难以成立。”而实际上,“陈文”的“辨疑”乃全部为误,即由拙文所提出的杜甫“续娶再娶”说,不但不是“难以成立”的,而且是能接受任何材料的检验的,所谓的“错解”“误解”等,皆乃“陈文”作者之强加。为便于对“陈文”错误的认识,下面兹以条陈的方式,依“陈文”的“辨疑”之序,对其略作辨说与评析。

(1)关于“山妻”的问题。“陈文”说:“杜甫在多首诗中称‘老妻’,并不证明《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诗中称‘山妻’一定别有所指。我们倒是可以发现王先生的说法有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王先生将‘山妻’解为‘山中之妻’,这位‘山中之妻’为本地人。为了坐实这位‘山妻’是当地人,王先生考证出这位‘山妻’还有至少两个姐妹已经嫁人,且她们的丈夫分别是忠州人‘吴郎’和夔州人‘高司直’。所谓‘吴郎’指《简吴郎司法》和《再呈吴郎》中的吴郎。‘高司直’指《送高司直寻阆州》中的高司直。‘吴郎’是否为忠州人,吴郎是不是杜甫的连襟,暂且不论。……如果说这里的‘姻娅’是连襟关系,那么倒是应该和杨氏夫人有关了。认为高司直是当地人,娶当地人为妻,恐怕是王先生的一厢情愿,从杜甫诗中是得不出这样的结论的。”

按:这就是“陈文”对拙作所提出的杜甫“续弦再娶”说的“辨疑”。在对这段“辨疑”文字作评析前,所要说明的是,“陈文”之于“山妻”进行“辨疑”的这段文字,共约700字左右,且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具体为:“上”为转述他人之作之说,为250字;“中”为对“山妻”的“辨疑”,约100字;“下”为对“山妻”姐妹的否定,约350字。由此不难看出,“陈文”在这段辨疑“山妻”的文字中,其重点并不在“山妻”,而是在“山妻”的“姐妹“上。为什么会这样呢?答案其实只有一个,即“陈文”作者根本无法对杜甫为什么只在《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一诗中称其妻为“山妻”的实况,作出具有文献材料支撑的合理解释。既然如此,那就只有舍本求末,因而便在“山妻”的“姐妹”上“下功夫”。对于杜甫此诗中的“山妻”,我想提供一条“唐诗信息”供“陈文”作者参考。据我对光盘版《全唐诗》的检索可知,在近50 000首的唐诗中,使用了“山妻”这一称谓的只有8首诗,除杜甫的这一首外,另7首依序为:李白《答范金卿》二首其一(“留舌示山妻”)、高适《宋中遇林虑杨十七山人因而有别》(“纺绩有山妻”)、陈羽《赠人》(“山妻旧解补荷衣”)、白居易《二年三月五日斋毕开素当食偶吟赠》(“山妻未举案”)、刘言史《山中喜崔补阙见寻》(“山妻老大不羞人”)、薛能《镊头曲》(“山妻稚女悉迎到”)、郑谷《赠咸阳王主簿》(“自与山妻舂斗粟”)。其中,除白居易诗之“山妻”外,余6首之“山妻”,经过考察乃皆与杜甫《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之“山妻”同,即其皆为“妻子为山里人”之属。特别是李白与高适诗中的“山妻”,是最能说明问题的,因为二人与杜甫同时,且互有交往,完全不存在文化、语言、民俗等方面的差异与障碍。所以,杜甫《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一诗中的“山妻”,是绝非指其原配(即司农少卿杨怡之女)杨氏的,而是另有其人。而且,“陈文”的“应该和杨氏夫人有关”,其实只是一种泛泛而论的猜测,毫无文献价值可言,则其不可令人相信,乃自不待言。

“山妻”是如此,“陈文”以大量篇幅对“山妻”姐妹的“辨疑”亦属如此,即其也是无以立足的。拙文之所以认为“山妻”有姐妹,主要是据杜甫《简吴郎司法》《送高司直寻封阆州》二诗而为,前者有云:“却为姻娅过逢地,许坐曾轩数散愁”;后诗则谓:“与子姻娅间,既亲亦有故”。其中的“姻娅”,一作“姻亚”,《尔雅·释亲第四》:“两婿相谓为亚。”既然“两婿相谓为亚”,则杜甫就自然与“吴郎”“高司直”为连襟关系了,也即二人之妻就自然是与“山妻”为姐妹关系了。但“陈文”却不这样认为,故其于“注⑥”中引他人之作称“吴郎是杜甫的女婿”,并认为《送高司直寻封阆州》之“既亲亦有故”一句,所指为“高乃杜甫有亲戚关系的老朋友”,且“应该是在很久以前就有的”。实际上,“陈文”的这种认识是极为错误的。首先,据上引《尔雅·释亲第四》可知,“姻娅”之所指,不是岳父与女婿的关系,所以,“吴郎是杜甫的女婿”说为误,也就甚为清楚。其次,杜甫在《送高司直寻封阆州》中明言“与子姻娅间”,但“陈文”却于此五字避而不谈,而是舍本求末,在“既亲亦有故”上大做文章。其实,杜甫既然与“高司直”为“姻娅”关系,则其自然就是“既亲亦有故”了。否则,“陈文”就应以确凿的材料,去证实《尔雅·释亲第四》之所言为误,但“陈文”却始终未能这样作。如此即可表明,拙文之于“山妻”有姐妹、且分别与“吴郎”“高司直”为夫妻关系之说,就自然是言之有据而无可怀疑的了。

(2)“薛十二丈”“郎”“卓女”和杜甫之间的关系问题。“薛十二丈”“郎”“卓女”,是杜甫《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诗中的三个主要人物。长期以来,论杜诗者如刘须溪、王嗣奭、冯班、浦起龙等人,都将这首诗中的人物关系搞错了,即认为“薛十二丈”和“郎”为一人,与“卓女”为夫妻关系,因而便有了此诗“令人莫测”“不可捕捉”“莫窥其所指”的看法与认识。拙文认为,此诗共写了四个人,即杜甫、“薛十二丈”、“郎”、“卓女”。其中,写杜甫本人用的是暗笔,其余三人则皆为明写;“薛十二丈”即诗中的“丈人”,“郎”与“卓女”为夫妻关系,“卓女”被“郎”抛弃后,经“薛十二丈”的撮合,而成为了杜甫的继室。而这位“卓女”,就是《孟仓曹步趾领新酒酱二物满器见遗老夫》一诗中的“山妻”。所以,被浦起龙等人称之为“莫窥其所指”的《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一诗,实际上是一首述写杜甫在夔州续弦再娶的记实之作。但“陈文”却对此“辨疑”说:“王先生认为,如果薛十二和‘卓女’为夫妻,杜甫当‘对这对新婚伉俪应是说一些使对方喜欢的话的,他怎么会在与薛先生“和”诗时当面揭对方的老底,一个劲说薛先生的太太是一位离异不久的寡妇呢?’王先生此问,实在没有必要。说‘卓女近新寡’,我们恐怕读不出‘揭对方老底’的味道。诗中杜甫以司马相如、卓文君比‘郎’与新婚之妻,不仅没有负面的意思,相反倒有几分欣赏之意,更不用说诗中所涉这位‘卓女’(的)妇德了。”

按:“陈文”此辨,于拙文所言“三个男人”与“一个女人”之关系是没有丝毫影响的。这是因为,仅就《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一诗来说,我曾以陈贻焮《杜甫评传》的译文为据,针对旧说(即认为“卓女”与“薛十二丈”为夫妻关系)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疑问,但“陈文”却只对此一疑问进行了“辨疑”,而于另五者乃皆弃而不理,这是令人颇不可思议的。即以此条“辨疑”而言,“陈文”的“辨疑”也并没有涉及拙文结论之皮毛。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王先生此问,实在没有必要”的依据是什么,“陈文”无只字之及,纯为自说自话所致。其次,“说‘卓女近新寡’,我们恐怕读不出什么‘揭对方的老底’的味道”云云,表明“陈文”作者对《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一诗并未读懂,因为“卓女”之所以成为“新寡”,主要是为“郎”之抛弃所致,这种婚姻实况,无论对“薛十二丈”(旧说认为系“卓女”再婚的丈夫)抑或诗人杜甫(拙文所持之“卓女”的再婚丈夫)而言,都属于一种忌讳,而诗末“丈人但安坐,休辨渭与泾”云云,又可对此为之佐证。否则,若如“陈文”所言,“薛十二丈”又何必要在杜甫家里一个劲地辨明“渭与泾”呢?再次,“诗中杜甫以司马相如、卓文君比‘郎’与新婚之妻,不仅没有负面的意思,相反倒有几分欣赏之意”所表明的,是“陈文”认为“卓女”与“薛十二丈”(旧说认为二人系再婚之夫妻)的结合,乃为一种“私奔婚姻”,而实际的情况是,无论旧说抑或拙文之说,均并非如此。综此三者,是知“陈文”对“‘薛十二丈’‘郎’‘卓女’和杜甫之间的关系”的“辨疑”,虽系对旧说的维护,但却多有与诗意相违背者,因此,其“辨疑”也就自然是无以成立的。

(3)关于“故妻”的问题。杜甫《促织》有云:“久客得无泪,故妻难及晨。”王嗣奭《杜臆》卷三笺此云:“故妻,已去之妻也。”这两句诗之意,是写杜甫因思念已故之妻(指原配杨氏)难以及晨,如此这般,时间长(久客)了,也就欲哭而无泪了,其对“已去”杨氏的情之深、思之殷,仅此皆可窥之一斑。这就是我对《促织》中“故妻”的认识。“陈文”则指出:“但‘故’尚有他意,不能一见到它就想到死去”,因而认为此处的“故妻”应作“弃妻”“孀妻”(此为仇兆鳌引“顾宸曰”之认识——引者注)解,并说这样的解释,“与《促织》诗重在描述促织‘哀音’之感人的主旨相契,即‘久客’和‘故妻’闻促织之哀音而引发内心之情”。

按:首先需加说明的是,王嗣奭《杜臆》对《促织》一诗的笺释,如上所言,虽然颇具点晴之特点,但也有未得其旨要之处,如认为“客泪妻悲,见其动人”者,即为其例。既说“故妻,已去之妻也”,又说“客泪妻悲,见其动人”,二者显然是矛盾的。其实,王嗣奭在《杜臆》中对此诗之所“臆”,与刘须溪、冯班、浦起龙等人对《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一诗的笺释,乃如出一辙,即其皆是建立在“杨氏不曾先杜甫而卒”的这一基点上的。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认识。斯时,杨氏既然健在人世,则《促织》中的“已去之妻”就自然为他人之妻了。所以,对于此诗之笺释,王嗣奭之“臆”是如此,后于王氏的浦起龙之“心解”也是如此。但如果将此诗中的“故妻”与《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中的“山妻”合勘,则情况就大不一样了。“陈文”于“辨疑”之中,之所以从王嗣奭《杜臆》之说而认为《促织》中的“故妻”指“客泪妻悲”之“妻”者,其原因即在于此。而正是因了这一原因,“陈文”即在该文的“摘要”中将“故妻”问题放在首位,而于“质疑”时则使之居于末端,这样的安排虽然用心良苦,但所获却无。此为其一。其二,《促织》是一首物人并写的诗,前四句写促织,后四句写人,写物(促织)是为了更好的写人。后四句虽然写人,但所写之人,不是如王嗣奭《杜臆》所言之“客”,而是指诗人自己,所以因“故妻”而“难及晨”的主人,以及长久作客的“客”,乃皆为杜甫本人。若果如“陈文”之“辨疑”所言,即认为这位“客”为他人,“妻”为他人之妻,则诗意就明显地隔了许多。比如,“故妻难及晨”之“故妻”,若如“陈文”言之“弃妻”,即与实际的情况大不相符,因为《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中的那位“卓女”就是一位“弃妻”,但全诗却无只字之“妻悲”述写。可见,以“弃妇”释“故妻”者,显然是难以成立的。其三,“陈文”以“去妻”等同“已去之妻”的“辨疑”,也是不可取的。原因是“去妻”虽有“离夫家的妻子”之谓,但妻子“离夫家”之原因乃是多方面的,且悲、喜、忧等均存在,因之其不能用以与专门笺释《促织》之“故妻”为“已去之妻”划等号,也就不言而喻。

3 对“陈文”质疑的余论

从“陈文”于篇首的陈述可知,作者之所以写了这篇“辨疑”之文以对“杜甫续娶‘山妻’”说进行质疑,关键是因读了《古典文献研究》第十四期所刊载《杜甫妻室问题辨正》一文所致。对于此文,我曾以《再谈杜甫的婚姻问题——简评〈杜甫妻室问题辨正〉一文》进行了回应,指出其六个方面的“辨正”与七条“证据”均不能成立。同时,“陈文”还分别于文中以“暗示”的形式,指出拙文的“续弦再娶”说“惊其影响不可无视”,依据则为陈尚君《〈杜甫亲眷交游行年考〉序》一文;并且还说,人民文学出版社2014年版《杜甫全集校注》于《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后有按语云:“此诗难解,岐说纷纭,不能尽录,至有误为杜甫新婚者,更不待辨矣。”“此似指王先生而未点名”。其实,无论是陈《序》抑或《杜甫全集校注》之“按语”,都只是一种作者的主观认识,因均未能举出具体的文献材料以为之证实,故我也就未对其作任何文字性的回应。对此,“陈文”的专门“辨疑”之无济于事的实况,又可为之佐证。所以,“陈文”的这两处“暗示”,在我看来,实在是有点“拉大旗作虎皮”之嫌的。

“陈文”对拙文所倡说之“山妻”“故妻”等的“辨疑”,尽管皆不能成立,但其“辨疑”的方法,也是有必要予以指出的,这就是通篇“辨疑”竟然没有举出任何文献材料以为之证。对此,我们从以上对“山妻”“薛十二丈”“郎”“卓女”等问题之回应,即可准确获知。而此,也是“辨疑”全文不具备任何说服力的原因所在。比如,“陈文”在针对《送高司直寻封阆州》一诗之“姻娅”联(该诗首联)进行解释后(所释者其实为“既亲亦有故”一句),说:“如果说这里的‘姻娅’指的是连襟关系,那倒是应该和杨氏夫人有关了。”这28字之所言,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前15字为假设,由此便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如果不“如果说”的话“姻娅”又当作何解释呢?也就是说,“姻娅”除“连襟关系”外的任何一种解释,或者一种说法,都是要以材料为其立论的基础的,但“陈文”却不是如此。而从“陈文”的“注⑥”看,可知作者是赞同“姻娅”指“岳父与女婿”之关系的,否则也就不会引《吴郎为杜甫女婿考辨》一文以为其之佐证了,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文之“岳父与女婿”说,也是没有任何材料予以支撑的。对于后13字之所言,“陈文”同样没有举出任何材料以为之证实,因之,“陈文”的“和杨氏有关”说,也就自然成为了一种乌有之辞。又如,“陈文”说:“高司直似乎不是夔州人,他和杜甫之间的‘姻娅’也非在夔州时所结成的。”这29字之所言,既属陈述,也为结论,但或此或彼,“陈文”都是没有任何材料予以支撑的,纯为作者的一种主观认识所构成。“辨疑”他人他作之说,不以材料为凭据,而是任由己说,则这样的“辨疑”,就自然是属于自说自话了。

最后所要指出的是,“陈文”对拙文“山妻”“故妻”等之“辨疑”,虽然主要是建立在自说自话的基础上的,但其中也并非毫无所获,如其认为李勉生于开元五年(717)、小杜甫5岁,即为一例。拙文在言及《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中之“丈”时,以杜甫《衡州送李大夫七丈勉》诗题中之李勉为例,认为其生于景龙元年(707),较杜甫为长云云,乃属不的,之所以如此,应是将“公元717年”误为“公元707年”所致,而拙著《唐人生卒年录》之“李勉”条系李勉生年为开元五年者,[11]78又可为之佐证。虽然如此,但拙文此误却是可以肯定的,因之,特在此对“陈文”的此条“辨疑”表示感谢,于读者表示歉意。然而也须指出的是,拙文对李勉的生年之误,其实是并不影响我在文中认为“薛十二丈”与“卓女”非为夫妻的结论之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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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I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914(2016)03-0086-06

收稿日期:2016-03-10

作者简介:王辉斌(1947—),男,湖北天门市人,湖北文理学院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文学、文学文献学、辑佚学与乐府文学批评。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Wang Wei and Du Fu’s Life——Clarifications of“Wangchuan Villa”,“Wife in the Mountain”and“Deceased Wife”

WANG Huibin
(College of Literature,Hubei College ofArts and Sciences,Xiangyang 441053,Hubei,China)

Abstract:An analysis is made of the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Wang Wei and Du Fu’s life as the main target embodied in the two essays of Reiteration of Wang Wei’s Plagiarism of Li Jiayou’s Poems and A Clarification of Du Fu’s Remarriage with A Woman in the Mountain.The number of Wang Wei’s “Wangchuan Villa”in Zhongnan Mountain,together with the condition of Du Fu’s remarriage in Kuizhou,is scrutinized in the principle of“speaking with facts”,so that the historical truth can be made prominent.The methodological approach is also tackled.

Key words:Wangchuan Villa;remarriage;wife in the mount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