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农经〔2015〕999号

2016-03-08 00:41
河南水利年鉴 2016年0期
关键词:病险项目法人水利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农经〔2015〕999号

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水务局),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水务局):

为做好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2015年8月28日

河南省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经安全鉴定需要开展除险加固、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由我省负责组织实施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其中,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果应为三类坝;水闸安全鉴定结果应为三类闸或四类闸,并纳入《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总体方案》。

第三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按病险水库水闸所属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管理的大中型水库水闸,属于地方项目,其除险加固任务由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由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管理的大中型水库水闸,属于省直属项目,其除险加固任务由省水利厅负总责。

第四条工程实施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病险程度重、除险加固效益明显、前期工作扎实的项目。

第五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因地制宜的试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制、项目代建制。

第六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涉及的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安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县)所属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移民安置规划,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安置部门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设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应维持原工程等别和规模,要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除险加固措施安全可靠,工程投资经济合理。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项目审批两个阶段。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1 安全鉴定: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安全鉴定成果应按规定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确认。核查确认的安全鉴定成果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项目审批的依据。

2 水库项目审批: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病险水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病险水库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按项目所属分别由省、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1 安全鉴定:按照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要求,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水闸进行安全评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审定,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审定。按照水利部《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安全鉴定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办建管〔2011〕172号)的要求,大型病险水闸安全鉴定成果的核查工作由水利部负责;中型病险水闸安全鉴定成果核查由省水利厅负责,大中型病险水闸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由水利部建设管理质量安全中心和省水利厅分别核发,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项目审批的依据。

2 项目审批:异地重建的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原址重建(加固)的大中型病险水闸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大型病险水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按项目所属分别由省、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型病险水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按项目所属分别由省、市、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由省、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审批所需其他附件

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交以下附件:

(1)由省国土厅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

(2)由省环保厅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的批复文件。

(3)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文件。

(4)由省住建厅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节能审查意见、初步招投标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对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工程所需配套资金已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对计划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申报项目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

(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财政部门出具已将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申请计划的其他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应在收到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后15日内将项目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或省管项目法人。省辖市、省直管县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后15日内将项目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法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同步、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省管项目的投资由中央和省全额安排。

第十三条中央投资应全部用于大坝和水闸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金属结构等主体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备财会人员,设立专账,正确核算建设成本,依法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要加快工程建设资金支付进度,严禁转移、侵占、挪用和长期滞留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省直管大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的项目法人,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其他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备案。

对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可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即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每个项目都应组建现场管理机构,每个现场管理机构应明确现场技术、质量、安全等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应以10人左右为宜。

第十七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二)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应配备专职副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四)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五)应严格控制项目法人管理人员的兼职人员数量,兼职人员的比例应不超过总人数的25%;

(六)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等单位。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工程现场管理和公平竞争,严禁分标过细,肢解发包。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禁围标、串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组建的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承担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任务的有关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监理单位:承担大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其中大(Ⅰ)型工程的应具备甲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承担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丙级及以上水利工程监理资质。

施工单位:承担大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承担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资质等级为二级的只能承担建筑物级别为3级及以下、坝高不大于70米的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堤防级别2级以下的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并将审查意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必要时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进行现场监督。施工图与初步设计有变化时应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查或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日期。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继续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4〕7号),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遵循组建项目法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原则。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到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手续,未进行注册(备案)的工程不得开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切实履行职责。县级未成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由其省辖市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进行检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按照《河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巡回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豫水建〔2014〕6号)要求,省级水利工程质量巡检机构对由省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全部巡检,其他项目巡检率不低于50%;市级水利工程巡检机构对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从外的项目全部进行实体质量巡检。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作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必须和相关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参建各方要严照执行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履行合同行为。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应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法人应组织制定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期间的工程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进行审批,并严格执行,确保施工期工程度汛安全。

第三十条参建各方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收集、整理相关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

第三十一条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和政府验收机关要及时组织验收,不经验收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和投入使用。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要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的要求,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单位开展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三条大中型病险水库、大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政府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政府验收由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汇编、专项验收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安全监督报告、资产移交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及竣工验收自查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也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对竣工决算审查、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进行整改。不经决算审计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和具备投入使用验收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完工和投入使用验收,及时将已完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各地要在开展工程建设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深化水库水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管理单位、人员、经费,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八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除险加固后的水库水闸在合理运行期内,遇标准内洪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所属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情况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汇总后定期通报和上报,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十条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以及流域机构通过稽察、专项检查、规划或总体方案实施评估、项目实施后评价等方式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对凡经稽察、审计、检查等工作发现的工程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地方建设资金不按承诺到位、地方环境协调不力等问题的市县,要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挂牌督办,视情况核减或暂停安排投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水利厅将建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在项目实施阶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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