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错开长假返程高峰,自愿提前上班受害也属工伤

2016-03-11 16:42
就业与保障 2015年11期
关键词:工伤人民法院争议

小 保:

我所在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决定在10月1日至7日放国庆假,但同时表示因为生产紧张,如果自愿放弃假日或提前上班,也受欢迎。我考虑到返程一票难求,加之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同时假期加班能获取三倍工资,便于10月4日回到公司上班。谁知,在此期间我不慎被机器压断右手。由于我没有积蓄,无法支付所有医疗费,只好要求公司垫付。但公司认为,我提前上班受伤并不属于工伤,即使构成工伤,也只能找社保机构索要补偿,而无权要求其垫付。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汪春玲

汪春玲: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你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争议。而你的情况能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你主动提前上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如果属于,无疑构成工伤。鉴于公司在放假的同时明确表示欢迎员工放弃假日或提前上班,表明其对员工在假日继续上班表示认同,自然当属“工作时间”之列。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垫付责任。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再一方面,你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得到救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鉴于你目前已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又必须接受医治,即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决定了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便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先予执行,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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