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湖北地方政府争夺汉冶萍公司鄂省产业探析*

2016-03-14 00:41
关键词:盛宣怀军政府湖北省

李 超

(湖北大学 中国思想文化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62)



民国初年湖北地方政府争夺汉冶萍公司鄂省产业探析*

李超

(湖北大学 中国思想文化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62)

武昌起义后,湖北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一直试图将汉冶萍公司在鄂省厂矿产业收归“省有”。汉冶萍公司不仅积极与之周旋,而且寻求中央政府和日本势力作为支持参与其间,但这些势力又有着自身的利益考虑。因此,围绕汉冶萍公司在鄂省厂矿产业的争夺情形错综复杂,是民初政局的一个缩影。

汉冶萍公司;湖北地方政府;博弈

汉冶萍公司地跨湖北、湖南和江西三省,其重要组成部分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及部分附属厂矿位于湖北省境内。辛亥革命后,中央与地方政权发生巨大变迁,湖北地方政府意图侵占汉冶萍公司在其境内之厂矿,公司如何处理与新的中央和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以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显得十分突出。1911年11月25日,许恒致函盛宣怀即指出汉冶萍公司为人所窥伺之局面道:“汉冶萍素负重名,人皆视为肥美而欲攫食之”。[1]196本文以武昌起义后湖北地方政府争夺汉冶萍公司在鄂省产业为视角,考察多方力量围绕汉冶萍公司资源的冲突与博弈,进而蠡测公司在民初政权更迭变局中的生存境遇。

一、辛亥变局下的汉冶萍公司鄂省厂矿境遇

1913年初,盛宣怀对因政权更迭造成的汉冶萍公司在辛亥前后的生存境遇变化情形描述道:辛亥以前,“其时大难未作,各省谨守秩序,厂矿距离三处尚能联络一气”,且生产出货计划稳定,武昌起义后,“机炉被毁,轮驳被踞,钢铁、煤焦贵重物料损失殆尽,工匠四散,全局糜烂”,痛感“政体一改变,将此二十年艰难缔造,悉付诸攘夺破碎之中”。[2]各处厂矿经济损失总计规银3 724 804.345两,其中汉冶萍公司在鄂省境内之厂矿损失共计889 065.632两(具体细目为汉阳铁厂641 820.914两、大冶铁矿9 632.484两、武昌铁矿1030两、马鞍山煤矿18 540两、兴国锰矿61 800两、汉阳砖厂10 300两、武汉运销局97 308.83两、武昌分销处46 030.185两、应城分销处2603.219两)。[3]315此时的汉冶萍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用于恢复生产、添炉扩充、偿还借款等事项,但辛亥年公司通过销售生铁、轨件、钢板、煤焦、矿石等项共收银只有6 034 618.95两,而截止1911年8月,汉冶萍公司的内外欠款竟达约1400万两。[1]243,244

其时,汉冶萍公司经营虽然遭受重创,但各处厂矿产业因规模宏大、有利可图而仍被视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因此,围绕公司在鄂省的厂矿产业,逐渐形成了多方力量进行经济资本争夺的局面:

其一,湖北地方政府趁机侵占勒索。民国成立之初,省界观念盛行,湖北省更是因武昌首义之功和副总统黎元洪督鄂,在当时的政治格局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甚至渐有抗衡中央政府之心态,且急欲进一步扩张势力,但却一直受地方财政问题困扰。1912年1月26日,湖北军政府都督黎元洪向南京财政部报告鄂省财政困难道:“自起义迄今,用款已达九百万有奇,原存生银、银元、铜币,统计不过四百万左右,按月支出需银三百余万元。近日各省援军相继而至,饷项多由鄂拨”,照此下去万难维持[4]。故湖北地方政府一直意图将清政府遗留的最大钢铁企业——汉冶萍公司——在鄂省境内厂矿收归“省有”。叶景葵对这种情形就描述道:“民国虽建,而省界难融,鄂人艳汉厂收支之巨,跃跃欲试”。[5]日本驻汉口总领事松村贞雄在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的信函中也认为,湖北军政府没收汉冶萍公司的目的是作为地方财政的基础,“武昌方面认为,汉冶萍公司纯属盛宣怀之私产,湖北军政府当然有权没收,以为湖北财政之基础,非经湖北军政府认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6]365

其二,日本势力试图维持和扩大在大冶铁矿的既得利益。武昌起义后,汉阳铁厂正处于战火之中,汉冶萍公司经理李维格与日本三井洋行汉口分行副经理丹羽义一议定,将汉阳铁厂及萍汉轮驳等暂时委托代管。[7]5同时,盛宣怀还请求日本派兵保护汉阳铁厂,但日本以兵力不足为由而未同意。日本方面虽然表示,“帝国海军如欲加以保护,必须就其着手时机及方法等加以慎重考虑。只要清军或革命军之任何一方不采取特殊行动加以破坏,即使该厂在战火中可能遭到若干损害,帝国政府亦不愿采取干涉行动”[6]125。但却一直密切关注着中国时局,其真正目的是“注视今后动乱发展,到适当时机,或能产生实行某些策略之机会”,[8]254特别是大冶地方的利益。

早在革命爆发的前九天,日本原敬内相在听取驻大冶工程师西泽公雄的汇报后,就在日记中写道:“不管怎样,不妨把大冶地方视为吾之势力范围”。[9]辛亥革命爆发后,大冶地方原有清朝官吏逃亡,武昌军政府占领了该地。日本领事因日本人在大冶铁矿投有资本,将“龙田”号军舰一直停留于此地,藉口保护。10月17日,日本海军大臣斋藤实致电时在汉口的第三舰队司令官川岛令次郎和上海的加藤中佐,认为对于“大冶,如暴动波及该地,我方即有理由以国家自卫权名义加以保护。届时,可在保护侨民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我国特殊权益”[6]102。 11月13日,日本领事即以该矿与日本关系密切为由,藉口保护,派驱逐舰“神风”号先行警戒航路,调集“满洲”舰于当日正午开抵大冶石灰窑示威。[3]321此时大冶之局势正如一位日本人所记述:“武汉革命起义,动乱频繁,而大冶一地,仍一丝不动,保持平静,事业无损失。”[10]190而日本之所以如此关注汉冶萍公司在鄂省境内之大冶铁矿,不仅是因日本人投有资本,更重要的是其一直为八幡制铁所提供优质而廉价的铁矿石,对日本国内重工业具有极为重大的价值。叶景葵即明确指出:“日本制铁所若无冶矿,万难成立,故日人对于冶矿售铁之约必以全力护持。”[5]

其三,南京临时政府利用公司产业抵押借款。新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问题,不仅得不到地方实力派的援助和支持,各省反而以种种借口索要款项,而列强的破坏更是加重了财政危机。南京临时政府为稳定军队、维持政权只得以资产抵借外债。“高劳”在《临时政府借债汇记》开篇即说道:“民国政府成立,需费浩繁,各省地丁杂税,既未能应时解集,济中央之急需。而海关收入税金,外人又以赔款为辞,暂不缴付,于是不得不谋之外债,以救燃眉。惟以时地之不同,故手续亦因而差异。盖南北未统一之前,外人既守中立,而南京政府亦不便自我开端,资北方以口实,自不得不假资本家为凭藉,以求间接之吸收”。[11]在中日合办草合同签订后,经南京临时政府同意,盛宣怀立即向日本横滨正金银行提出了300万日元的借款,“以大冶本公司铁山铺担保,并以武昌县银山头、马婆山及富池口、鸡笼山铁山所出售之矿石担保”,并委任李维格全权办理。[12]242因此,汉冶萍公司在鄂省厂矿产业成为了南京临时政府间接对日举借外债的抵押品。

二、多方力量围绕湖北地方政府争夺汉冶萍公司鄂省产业的博弈

武昌起义后,湖北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一直试图将汉冶萍公司在鄂省厂矿产业收归“省有”。汉冶萍公司不仅积极与之周旋,而且寻求中央政府和日本势力作为支持参与其间,但这些势力又有着自身的利益考虑。

(一)围绕湖北军政府接管大冶铁矿的博弈

1911年12月,湖北军政府颁布了保护矿山的命令:“凡银、铜、铁、煤、硝磺各场所在地点,皆责成该管知事严加封禁,妥为保护”。[7]17作为汉阳铁厂炼铁重要原料来源的大冶铁矿成为了接管的重点。湖北军政府遂派遣陈再兴、万树春和陈维世等三人向大冶矿务局交涉,声称凡盛宣怀所有之一切财产尽行没收,大冶铁矿将由革命军接管,今后中外人等一切有关矿业事务统由革命军直接经办。日本驻汉口总领事当即严肃宣告:“汉冶萍公司夙与我国关系甚深,革命军当局必亦熟知其历史渊源,即使采取上述措施,我方利权亦不得因此而受到丝毫损害”。[6]194并于次日向黎元洪询问其事,告诫此举“必将招致不愉快之结果”,黎元洪迫于压力,答曰:“确曾派员前往矿务局,其目的仅在于调查矿务局之现状,目前尚无意于占领该矿山”。[6]194但这明显是一种托词,日本实际上对此事也一直秘密派员调查,西泽公雄向国内制铁所长官中村雄次郎汇报了湖北军政府派员没收大冶铁矿之实情,“实由于武昌军政府接纳大冶县缙绅中欲收回权利之富有者请愿”,提醒日本政府当务之急应是早作准备及决定,未雨绸缪。[8]263为此,日本海军很快制定了对大冶的占据计划。1912年2月5日,派遣特别陆战队47人前往,不久更是“突派陆军百余人到冶,暂住于矿工休息所房屋”,并“令水兵登陆测绘”,非法驻扎长达14个月。[13]

湖北军政府派遣人员及随同卫兵到达大冶矿务局后,总办刘维庆受胁迫而曾一度至西泽公雄处避难。经西泽公雄对军政府派遣人员给予警告后,刘维庆方回矿局。但不久,军政府派遣人员又借来大冶地方警备队队长刘文豹及所属兵丁,强迫进行谈判,计划征收军饷、招募士兵,并据黎元洪之指示欲将刘维庆拘往武昌面询。而刘维庆再次躲避于西泽公雄官舍。西泽公雄则借大冶矿局之名,委派小野虎雄前往提醒军政府人员注意。[8]262-263在日本的强势干涉下,刘文豹向西泽公雄承诺“今后定当采取慎重行动”;大冶县知事张铭也表示,凡县政大小事件务必与西泽公雄商议妥定,并张贴告示保护矿务,警戒宵小之流盗窃滋事。[14]而且,日本在进行外交和军事施压同时,也认为可以考虑将大冶的若干利益分给湖北军政府,以避免革命军染指矿山。[8]265

湖北地方政府此次没收大冶铁矿的重要理由即盛宣怀为辛亥“国祸”之首,而汉冶萍公司为盛宣怀私产,理应没收。在汉冶萍公司附属厂矿之一的江夏马鞍山煤矿被鄂省财政部没收后,汉冶萍公司即以公司为商办性质而抵制没收,立即请求南京临时政府予以维持保护。孙中山因此时汉冶萍公司关系到对日借款问题,批示应保护该公司在鄂省产业:“查该矿系汉冶萍资本,该公司现愿向某国借巨款为中央军政府用,事在垂成,应予保护。今特电知,谕命财政部取销收没之命。尚有湖北兴国矿亦系该公司产业,祈一律准予保护”[3]331。而湖北都督黎元洪并不遵令,反而致电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极力辩驳曰:“此次战争,武汉生命财产损失最巨,鄂省财产不能任该公司抵押借款。且准大总统规定保护财产之命第五条,则马鞍山煤矿理应没收,该公司要求取销,万难承认”,并请参议院转达孙中山和饬知汉冶萍公司。[3]331

面对日本势力的干涉、南京临时政府的反对及汉冶萍公司的抵制,湖北军政府令本省实业司司长李四光详加查复公司性质。但实业司的调查表明,汉冶萍公司实为商办公司,并非盛氏私产。因而,黎元洪只得暂时先撤回陈再兴等三人,将他们以“假借军政府之命,擅行种种非法活动”的罪名给以“适当之处分”。[10]198

(二)围绕湖北省议会没收汉冶萍公司在鄂省产业的博弈

湖北省实业司关于汉冶萍公司为商办性质企业的调查结果令湖北军政府和省议会十分不满。不久,湖北军政府委派蔡绍忠、纪光汉分别任汉厂、冶矿监督,并有威胁、恫吓之举。5月4日,汉冶萍公司董事会致电黎元洪,以现在汉阳铁厂和大冶铁矿生产秩序稳定,并有县知事保护为由,公议决定“拟请分饬蔡、纪二君回省销差,以免重糜公帑,而符完全商办名义”。[3]281湖北地方官绅借机掀起了接管汉、冶厂矿的活动。6月20日,鄂省士绅张大昕、夏寿康等陈请湖北省议会,以盛宣怀为民国罪人,称汉冶萍煤铁矿三厂确系盛宣怀一人私产,股东之说概系捏造,非合资营业,不能取消鄂派汉阳铁厂、大冶铁矿两厂之监督,并咨请湖北军政府取消承认商办,意欲收归鄂省公有。[15]6月22日,湖北省议会全体议决,以汉冶萍公司为盛宣怀之私产,予以没收。

对于湖北省议会的没收行为,盛宣怀认为实缘于鄂省官绅知中日合办草约出自南京临时政府,“无从委咎,而妄称一人私产,立意破坏”,故而“于千疮百孔之时,又增敲诈需索”。[1]298以赵凤昌为代表的汉冶萍公司董事会研究善后办法,据理力争,声明该公司确以商股占多数,并非盛宣怀一人之私产。汉冶萍公司股东金浩如、朱大鹏、付振东、薛昌、董开泰、王炳夫、陈永明、赵钰孙等八人发表联合声明,认为湖北省议会之举“为专制野蛮时代所不及也”,汉冶萍公司资产“一千三百余万元计二十六万余股”为“千万人之股份”,不能借口为盛宣怀私产而强行没收[1]268-269。6月30日,汉冶萍公司专文呈请黎元洪,阐述了汉冶萍公司由官办而改为官督商办,再改为完全商办及民初重新整顿之大概情形,认为湖北省议会没收之举实为“破坏商办,欲将一千三百余万元之股本,不问来历理由,一概抹煞,凭空攘夺”。该呈文还提出了以归还股本、继承债款为接受湖北省议会没收之条件,“今鄂省议会既愿收回利权,如将全体股东所投资本一律给还股东,并将公司所欠内外各债二千三四百万继续承认,由鄂省议会筹还债主,敝公司董事等自当召集股东大会,竭力陈请各股东解散公司,收回股本”。[1]289-290对此,黎元洪未给明确答复,只表示将派员赴上海查办。他不仅仅是因为无法承担巨额的股本和内外债,更是顾虑日本方面的态度。

实际上,日本方面为保障在汉冶萍公司的既得利益,一直积极参与其中。7月10日,高木陆郎致电盛宣怀,建议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和股东临时总会,将公司负债总额发表,并声明“政府如将没收,所有负债即归政府偿还”[1]1283。 8月17日,西泽公雄在致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的函中,对于湖北省议会没收之事,认为“幸大冶铁山为我国权利所在,彼等武昌派遣之监督亦有所顾虑,是以有关我国矿务,尚未能引起丝毫纠纷与障碍”,但日本方面也表示,如果既得利益受损,“必坚决采取强硬之外交”[3]297。而且,盛宣怀也希望借助日本势力以抵制没收。8月23日,盛宣怀致函日本横滨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准之助,以汉冶萍公司“与贵国银行及制铁所合同借款甚有关涉”,提请加以注意。[1]320

同时,汉冶萍公司还借助北洋政府的力量进行抵制。一方面,部分股东请求北洋政府收归“国有”。汉冶萍公司股东金浩如、朱大鹏等人发表联合声明,请董事会迅速呈请正副总统、国务院、参议院收回“国有”。[1]2697月,汉冶萍公司即计划“趁此次湖北不法行为之好机会,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决议”,高木陆郎在致中村雄次郎的函中深刻地揭露了汉冶萍公司申请“国有”的原因:“湖北敢于作出此种不法行为,虽与政府无关,但如政府不能保护公司,公司无法继续营业,只有请政府自行经营,即改为国有”[8]376。因此,申请“国有”成为了汉冶萍公司抵制湖北地方政府没收的策略之一,其情形也正如时任公司经理兼赴京代表的叶景葵所说:“收归国有并非我等所敢赞成,但因各地官宪对公司财产,处置粗暴,以致股东们为保护本身利益宁愿收归国有”[3]298。另一方面,汉冶萍公司董事会恳请北洋政府的维持。7月初,大冶铁矿坐办刘维庆致电汉冶萍公司经理,告知鄂省议会“即日有人来冶没收”,经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公议,先通电大总统、副总统、国务总理、参议院、工商部、湘赣两都督,然后“招集全体股东开特别大会,公筹对付”[1]296。因而,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为此事呈文工商部,认为鄂省临时议会之举是“以汉冶萍三厂完全为盛氏私产,其所发股票实系伪造。又以实业司不察原委,朦称为纯粹商办,咨请军政府收回成命,将汉冶萍收作公产,为鄂人所有财权。迹其居心,无非破坏商办,欲将一千三百余万元之股本凭空攘夺”,详陈公司实系完全商办并前后办事各情形,请求秉公维持。[1]304

北洋政府此时虽意欲筹划将汉冶萍公司收归“国有”,但因顾虑须担负公司旧债亏损及日本的态度,又始终未能明确议决,故只批示对公司将予以维持保护。7月18日,工商部专文咨湖北都督,证明汉冶萍公司为纯粹商办性质,“不得因盛氏有股在内,遂将各股东一概抹煞,致启众商疑惧之心”,请力予维持,并转咨湖北省议会“详查原委,以释疑虑而免纷争”[1]304。 7月20日,北京总统府作出批示,认为湖北省议会没收之行为不合法,汉冶萍公司财产应加以保护,“汉冶萍煤铁厂矿系股份公司成案俱在,既属股东财产,自应按法保护。该董事等所呈鄂省议会请收作鄂产各节究竟是何情形,饬工商部迅速咨行湖北都督、民政长查明办理”[16]。 8月26日,工商部奉大总统的批示,在咨湖北都督和民政长的行文中明确表示,汉冶萍公司属股东财产,不应收作鄂产,“该董事所呈鄂议会拟收作鄂产各节,饬速咨行查明办理,应请查照施行”[17]。至此,汉冶萍公司董事赵凤昌等“奔走于中央,现己运动成熟”,由工商部通电鄂省,请仍交还商办。[18]

时人也多以汉冶萍公司商办和股本来源的实际情形,反对鄂省议会没收。1912年6月下旬,汉口有报纸载《鄂省议会议决没收汉冶萍公司》,在文末按语中阐述道:汉冶萍公司自创办以来,既有官股,也有商股,“官股有属之中央者,有属之湖北者”,商股为多次募集所招,“今硬指为盛氏私产,实属无理取闹。盛宣怀诚民国罪人,只当没收其本身所有资本。其经手为公司所借之债,关系交涉,尚是一问题,办理不当,鲁莽致为外人鄙薄。至千余万商股更何能因盛宣怀一人之故全体没收,古今中外无此蛮理也”[1]285。 7月2日,章士钊署名“行严”,在《民立报》上刊文论述湖北省议会没收汉冶萍公司“最强之普通心理”曰:“鄂议会所据以没收三厂之理由,在坐实三厂为盛宣怀私产,股东之说,夙为该议会所未闻。今之号为汉冶萍股东会者,乃盛宣怀串捏多人为之,而盛为民国罪人,其私产当作为公有,故公有之案断不可摇”,认为湖北省议会“仇视资本”,“敢为摧破商办实业之事而无所惜”,并且自辛亥革命以来,国内资本因这种情况而丧失者不少,“鄂人之欲甘心于汉冶萍公司,其一例也”,而对比欧美国家财富集中之策,他更是批评湖北省议会没收之举是“从实业上仅有之萌芽而摧折之,使以后所有商办实业微,有资者相戒裹足不敢投”,实为“自杀之愚计”[19]。 7月26日,孙宝琦致函盛宣怀,也认为鄂省议会欲将汉冶萍公司尽行充公是“野蛮见解”,感叹“以之代表人民,国家安得不乱”。[20]还有论者发表《为汉冶萍事忠告湖北省议会》,指责湖北省议会“纯以利心乘之”,不详加考核事实原委而突生攘夺之计,是“利欲之见”。[21]

黎元洪此时则极力撇清自己与湖北省议会没收汉冶萍公司之事,以湖北省实行军民分治为由,认为没收之事系属湖北民政长刘心源所管,否认发布没收之命令。鄂省议会委派监督没收汉冶萍公司厂矿之事,后经王芝椿、李叔明的调停,“送给两监督明暗津贴”也得以暂时解决。[1]338

三、结 语

政权的更迭对汉冶萍公司造成的影响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外,更为重要的是失去了政府力量的扶持,因而使得汉冶萍公司产业成为了多方力量争夺的焦点。在湖北地方政府趁机侵占勒索汉冶萍公司在鄂省厂矿的同时,江西地方政府也对萍乡煤矿展开了争夺。1914年6月,李维格描述鄂、赣纷争对汉冶萍公司之影响道:“军兴以来,鄂、赣官绅之纷争,兵事扰攘之损失,厂矿局势之涣散,尤病上加病,奄奄欲绝矣”。[1]846

一般而言,政府的扶持对钢铁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既能为钢铁企业提供资金和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又能为钢铁企业维持和保障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对于汉冶萍公司,“专制、共和两政府均漠视之”[12]308。而且,民初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并无真正强大的实力扶持汉冶萍公司,只是将汉冶萍公司产业视为重要的财政来源而意欲攘夺。在外无政府扶持的情况之下,汉冶萍公司内招商股不足,资金筹集困难,只得举借外债以恢复经营和扩充生产,但这又为一直试图控制公司的日本势力提供了契机。因此,围绕汉冶萍公司在鄂省产业的争夺情形错综复杂,是民初政局的一个缩影。

[1]陈旭麓,顾廷龙,汪熙.汉冶萍公司:三[M]∥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吴伦霓霞,王尔敏.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册[M].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93:797-798.

[3]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4]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624.

[5]关于汉冶萍之舆论·汉冶萍国有策[J].中国实业杂志.1912,3(3):57.

[6]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M].邹念之,编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7]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湖北大事记专辑[M].湖北文史资料:总第22辑,1988.

[8]武汉大学经济学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9]升昧准之辅.日本政治史:第2册[M].董果良,郭洪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29.

[10]汉冶萍与黄石史料专辑[M].湖北文史资料:总第39辑,1992.

[11]高劳.临时政府借债汇记[J].东方杂志.1912,8(11):16.

[12]陈旭麓,顾廷龙,汪熙.辛亥革命前后[M]∥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13]日兵驻守大冶铁矿之交涉[N].申报.1912-11-06(6).

[14]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辛亥革命资料[M].北京:中华书局,1961.

[15]汉冶萍将为鄂省公产矣[N].申报.1912-06-24(6).

[16]袁世凯.袁世凯全集:第20卷[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212.

[17]工商部咨湖北都督民政长奉大总统批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既属股东财产该董事所呈鄂议会拟收作鄂产各节饬速咨行查明办理应请查照施行文[J].政府公报,1912(118):1.

[18]汉冶萍交还商办之条件[N].申报.1912-09-13(6).

[19]章士钊.章士钊全集:第2卷[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

[20]王尔敏,吴伦霓霞.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下册[M].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1502.

[21]经世文社.民国经世文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50辑(497)[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4876-4877.

(责任编辑文格)

2016-01-12

李超(1987-),男,湖北省石首市人,湖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史研究所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

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当代文化研究中心”2014年度开放基金一般项目(HBWH14003)

K258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6.03.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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