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为”与“不为”

2016-03-14 22:11高少春中石油京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北京101100
化工管理 2016年33期
关键词:竞业合同法保密

高少春(中石油京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北京 101100)

离职管理“为”与“不为”

高少春(中石油京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北京 101100)

员工离职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正常现象。对企业来说,员工离职有利有弊:一方面,合理的员工流动,能促进企业的新陈代谢,为企业带来新鲜血液,促进企业不断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不合理的员工流动,特别是大规模的离职、关键岗位人员的流失,会对企业正常的运转产生不利影响,情况严重的甚至会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员工离职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员工主动辞职,工作调动,合同到期、企业辞退,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作为离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要办理好各种情况下员工离职的相关工作,减轻员工离职对企业业务造成的冲击,使离职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争取让企业和离职员工达成“双赢”,才能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1 开展离职面谈

在获知员工要离职后,人力资源部要准备进行离职面谈。面谈的目的是尽可能挽留优秀人才,特别是关键岗位员工,了解员工辞职的真正原因。如果是企业的问题导致员工离职,则要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制度、流程等方面的完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在进行离职面谈前,人力资源部应与用人部门领导、离职员工部门同事等进行沟通,掌握离职员工有关情况,做到心里有数。在与离职员工面谈时,应诚恳,坦率,把员工当朋友对待。这样也能了解员工的真实想法,促进企业改善管理。对那些去意已决、无法挽留的员工,要准许其辞职,并对其职业发展提出真诚的意见或建议,给员工留下美好的印象。

2 签订保密协议

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是员工应尽的义务。有的员工因岗位或职务的关系,掌握了企业的产品图纸、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信息。离职后,若不加限制,会有意无意泄露机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离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应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指出的是,保密协议的签订,不能损害离职人员的正当权益,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 办理工作交接

办理工作交接时,离职员工应将经手的工作交接到上级主管或经指定的其他人员。工作交接有助于防止因员工仓促离职而出现的工作脱节现象,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离职员工除工作交接外,应立即停止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切业务。除了业务交接外,还应进行实物交接,比如属于企业财产的工作计算机、移动硬盘、文件资料、财务欠款,以及用于表明员工企业身份的工作证、门禁卡、授权书等。

4 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与离职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离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此外,有些情况下的离职,企业应当向离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做了相应规定,企业应当执行。

5 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用于办理法定退工手续的文件,直接影响离职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或再就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稳妥起见,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证明上,应当有企业方的公章、离职人员的手写签名和手印。

6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只要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就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能无故拖延办理。

7 职业病体检

在一些特殊行业,劳动者可能接触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恶劣的工作环境,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伤害,可能形成职业病。因此,在员工离职前,企业应当安排员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留下检查结果作为证据,避免离职人员在其他企业就业后出现职业病而找原企业索赔发生的纠纷。

以上是员工离职后企业应当积极办理的几项工作。当然,离职工作并不总是在友好的气氛下进行。有些时候,企业难免会碰到一些极端情况,比如员工与主管领导关系紧张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企业因员工绩效表现不佳而实行的末尾淘汰等。这些情况下的离职,往往双方会互相“怀恨在心”,充满火药味。但从企业一方来说,应控制好情绪,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而做出有损企业形象的举动。有几点不当行为,企业要谨记。

8 忌恋人变仇人

员工到一个企业工作,最开始应该是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像青年男女谈恋爱,双方互相欣赏,否则也不会走到一起。后来,随着企业、个人各自的发展变化,双方的利益目标、发展追求、对对方的期望等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双方利益不能很好的协调,互相得不到满足,导致最终分道扬镳。从企业来说,员工提出离职后,应给予充分尊重和理解,为其尽快办理离职手续,不能故意拖延,由恋人变为仇人,甚至对簿公堂。

9 忌人走茶凉

员工在企业工作,不仅贡献了聪明才智,也贡献了青春年华。有句话说得好: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员工离职后,企业往往会和员工中断联系,从此相忘于江湖,甚至老死不相往来,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可取的。有些员工在职期间对企业贡献巨大,有些员工虽是一颗小小的螺丝钉,但也为企业的发展尽了自己一份力,留下了辛勤的汗水。因此,企业要善待每位离职员工,无论其贡献大小。在员工离职后,企业可以定期主动与员工联络,比如节假日、员工生日可用电话或电邮、信函等方式向离职人员表达问候;企业重要活动日或纪念日可邀请离职人员出席,以表达对其曾经为企业贡献的敬意。诸如此类,一个小小的举动,成本也不大,却给离职人员以不小的感动和温暖,换取他们对企业的持续关注,甚至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何乐而不为呢?

高少春(1980-),男,2004年毕业于长江大学(原江汉石油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现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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