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四问: 把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

2016-03-15 17:13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副教授周英锐
工会信息 2016年22期
关键词:铁饭碗合同法期限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副教授 周英锐

破解四问: 把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副教授 周英锐

劳动合同法是简单的保护法吗?劳动合同法是保护了劳动者的铁饭碗吗?贯彻劳动合同法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吗?贯彻劳动合同法会对外资产生挤出效应吗?本文就破解四问为你详尽解读。

劳动合同法是简单的保护法吗?

劳动合同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种观点就认为该法是单保护法,即单方面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几年过去了这样的声音不仅没有消失,而且还有一些领导也依旧坚持并宣传这样的观点。其实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劳动合同法与其他的劳动法律一样,在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同时,只不过是适度的向劳动者有所倾斜而已,根本就不是仅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所谓单保护法律。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时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在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中是极其罕见的。如此规定毫无疑问是单方面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主要权利就是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宽泛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还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其管理权威——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单方面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规定不乏其例,怎么能说劳动合同法是单方面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呢?

至于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有所倾斜,这是实实在在的国际惯例,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这相对于单位的管理与支配地位,无疑是弱势地位。比如,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劳动报酬被拖欠司空见惯,可是劳动者得到工资后没有付出劳动的有吗?众所周知我国拖欠劳动报酬情况严重,以至于形成一个名符其实的社会顽疾。劳动报酬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没有得到劳动报酬,个人及其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将告急,劳动法律不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行吗?又比如,我国安全生产形势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严峻态势,据国家安监总局的资料,全国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小矿山、小化工、烟花爆竹作坊数量均占到80%以上,这意味着不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处于一定的不安全乃至危险状态,劳动法律不保护他们起码的生产安全行吗?劳动法律之所以需要从民事法律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部门法,就因为劳动关系中存在天然的不平等性。所谓向劳动者倾斜也只不过是保护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限制最长劳动时间,保护其劳动中的基本的人身安全等。这些资本主义国家都可以做得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打折扣吗?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了劳动者的铁饭碗吗?

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上,与劳动法相比较确实放宽了订立的条件,有些人惊呼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劳动者的铁饭碗。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即使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或者说存在着本质性区别。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共有十三种情况,其中只有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项之外,其他的都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即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实实在在都面临着十二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过错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无过错遇到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劳动者也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进行调整,劳动者同样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情况中都包括了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他们的“铁饭碗”哪里存在,哪里去找?

一些人对劳动合同法缺乏深入的学习与研究,想当然地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铁饭碗,此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理解有误。劳动合同法适当扩大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一方面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将适宜条件的劳动者留住人留住心,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既要看到前者,也不能忽视后者,这样才能全面领会其立法精神。总之,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铁饭碗是不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职工所谓的铁饭碗。

贯彻劳动合同法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吗?

现在对劳动合同法的意见较集中的就是贯彻该法会大大增加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此论点也难以成立。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的情况有十几种,所有这些情况无一例外都是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为前提的。若用人单位没有违法,没有主观过错,是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用人单位由于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所当然;同样道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也是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就有这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确实有两处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看起来似乎是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需要双倍支付劳动报酬,是由于其违反了该法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才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处立法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或者经营成本,而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严肃性与稳定性,此处的规定目的在于警示用人单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使之不去践踏法律设置的红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订立了,用人单位根本就用不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劳动报酬。其实当年参与本法起草的专家与官员都对上述论点进行过澄清——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贯彻成本,但是违法成本确实提高了。

我国所有与市场行为有关的立法,无一例外地提高了违法成本,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趋势。其他的法律如此,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就违法成本而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还是比较低的,其他有关法律的违法成本提高幅度是远远高于劳动合同法的。比如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这一章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企业的罚款由过去最高500万,提高到了2000万,对负责人的罚款是按照上一年年收入30%、40%、60%和80%这几个幅度进行罚款,立法的目的同样不是为了增加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而是形成一种有力的震慑,让企业不敢出事故,出不起事故。修改后的环保法被冠以“史上最严”四个字,严在何处,就是大大提高了企业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对于违法成本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环保法等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把可以类比的法律提高违法成本的趋势与幅度比较一下,对于劳动合同法提高违法成本的规定就可以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了。

贯彻劳动合同法会对外资产生挤出效应吗?

在我国的一些低端加工制造业,几年前就开始了陆陆续续的向东南亚和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一些人认为这与我国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改革开放之初,发达国家的加工及低端制造业纷纷涌入我国,确实带动了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出现这些来自工业化程度较高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向我国大转移,是因为我国开出了对外商极其优惠的投资条件,以及我国具有充沛而又廉价的劳动力,资本在我国投资可以赚取比其他地方更加丰厚的利润。但是我们绝对不能说他们纷纷来到我国是因为原先他们投资所在地有关劳动法律太严,对劳动者保护力度过大。

随着我国产业的调整升级,低端加工制造业逐步被淘汰,他们向欠发达国家、地区流动,就像当年向我国流动一样,是经济行为,而非其他。我国现在引入外资早已不是饥不择食的年代,已经大大提高了门槛,一方面我们送走了污染严重、附加值低的落后产业,另一方面我们又迎来了国外中高端产业的新客户。据有关资料反映,2014年全球外商直接投资(FDI)规模同比下降8%,至1.26万亿美元,为2009年以来的最低水平。而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则增长3%,达到1280亿美元。2014年中国成为全球外国投资的第一大目的地国,也是中国自2003年以来首次超越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外商在我国的投资数量有增无减,但是在送低迎高的动态过程中增加投资数量的,这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的一种理想态势,我们应当理解并持欢迎态度,而不能对低端产业的向外转移视为贯彻劳动合同法产生的挤出效应。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涉及到企业活力源泉的挖掘,更涉及到社会安定,乃至涉及到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因此是件意义非凡、关系重大、事关全局的大事。在距理想的法治社会还远没有实现的今天,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实施程度,决定着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劳动秩序的稳定程度。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加强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使法律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充分地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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