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信力的多重维度及其中国式构建?

2016-03-15 18:43龙晟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公信力司法

龙晟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论司法公信力的多重维度及其中国式构建?

龙晟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司法公信力是表征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是否认同与尊重及认同与尊重的程度如何的一种心理状态。司法公信力内含客观与主观、内在与外在、过程与结果、应然与实然、正面与负面以及微观与宏观等多重维度。司法公信力的多重维度可以为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借鉴,即全面而有重点地提升中国司法公信力。提升中国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包括提升司法信用、培养理性公民、让司法与公众彼此接近。

司法;公信力;维度;构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国的司法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司法公信力也曾有其辉煌时期。然而,由于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并纠结在一起,致使中国当下的司法事业面临空前的挑战乃至严重的危机,提升司法公信力日益成为中国当下的棘手课题。为了破解这一重大难题,无论是法学理论界及法律实务界都不遗余力地对司法公信力这一课题予以探讨,其中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知更是众说纷纭,至今尚未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有鉴于此,本文将从系统整体的角度即从不同的维度揭示司法公信力的意义,以期推动法学界的相关探讨乃至为法律实务界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理论指导。

一、司法公信力的客观与主观维度

公信力包括可信度和专业度两个基本要素,可信度更多地建立在主观因素基础上,但也包括客观衡量标准,而专业度同样可被主观感知,同时也包括相关信息的客观的特征。据此,公信力既包含客观的维度,也具有主观维度的意味,司法公信力也不例外。司法公信力的客观维度是指司法是否具备以及具有哪些值得公信的品格。质言之,司法公信力是以司法是否具备以及具备哪些客观品质或性质为基础的。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或品质具体包括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等,而这些所谓的品性均属于司法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性。

司法公信力的主观维度则是指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主观评价,是对司法公信的客观属性的反映,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作为其主体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所提供的客观独立品格是否接受以及接受程度如何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这种心理状态也有不同的层面,根据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的观点,可分为能动型、支持型、被动型与异化型[1],这些不同的心理状态类型折射出社会公众对司法提供的客观属性的支持、接受、赞成的程度。

司法公信力的主观与客观维度紧密关联,两者仿佛硬币之两面。司法公信力是群众对司法行为信不信任以及信任的程度如何[2]。司法公信力的存在前提就是司法应当具备值得信赖与尊重的独立客观品性,没有这些所谓的司法客观品质,司法公信力也就无从形成。反之,没有社会公众的评价,司法公信力也无从产生。司法公信的品性是司法公信力的起点,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司法公信是否接受以及接受程度如何的结果。

一般而言,司法公信力的客观与主观维度成正相关关系。质言之,作为司法公信力客观属性的司法公信越高,公众对其认同与尊重的程度也越高;反之,作为司法公信力客观属性的司法公信力越低,公众对其认同与尊重的程度也不会高。然而,两者未必是一种镜像关系,因为呈现于社会中的司法公信力并非司法所提供公信的直接反映,它还受制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与需求以及公众自身的相关素养等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影响。

二、司法公信力的内在与外在维度

司法公信力包含内在与外在维度[3]。司法公信力的内在维度是指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提供的“信用”的一种内在心理回应,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信用”是否具有心理回应以及此种心理回应的程度如何。易言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信用”是否具有内在的信任以及此种内在信任的程度如何,具体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形象的认知、情感、态度、情绪、期望、兴趣与信念等。司法公信力首先表现为司法本身的“信用”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内化为社会公众的信任。

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内在的心理回应需要外化为各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现象,司法公信力的外在维度则是其内在维度的外在反映,是公众司法内在评价的外化。从较为精确的量化视角而言,司法公信力外在维度分为正面维度、零维度及负面维度。从较为概括的角度分类,司法公信力外在维度分为良好和低下的司法公信力。

低下的司法公信力外化为众多现象,在中国当下主要表现为“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进而导致公众“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等。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则外显为法治的良好状态,也是千百年来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状态。相关内容将在司法公信力的应然维度以及正面维度中阐述。司法公信力的内在与外在维度共存于一个整体之中,两个维度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没有只有内在维度的司法公信力,也不存在唯有外在维度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内在与外在维度也并非可以等量齐观,通常情形下,司法公信力的内在维度是基础,没有司法公信力的内在维度就没有其外在维度,因为司法公信力的内在维度是其外在维度发生的前提,司法公信力的外在维度则是其内在维度的体现,内在维度是外在维度形成的充分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公信力的内在与外在维度也绝非一一对应关系。在司法公信力形成过程中一般有两个过程,一个是社会公众将外在的司法公信内化为其信任的过程即社会公众对司法本身公正的主观评价过程,接着是社会公众将其内在的评价外化为现实各种可评价司法公信力指标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诸种主观与客观因素,呈现出来的司法公信力必然会有所“放大”或者“缩小”甚至扭曲。

三、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与结果维度

由于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开展的活动,故司法公信力就必然集中体现在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及其结果当中,是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是否信任与信赖、尊重与认同、服从的反映。据此,司法公信力包括过程与结果维度,此两种维度是司法本身所具有的过程与结果两个维度决定的。因此,从理论上可以将司法公信力一分为二,即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与结果维度可以转换为司法过程的公信力与司法结果的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一种信用关系,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互评[4]。从特定时空下执法公信力形成角度而言,执法公信力首先取决于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种品质的“信用”,司法“信用”的提供本身就是一个过程;与此同时,司法“信用”还要与社会公众关联,即司法“信用”是否值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与支持以及社会公众认同与支持的程度如何,而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本身也是一个过程。另外,从整个人类社会司法公信力发生的视角来看,司法公信力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低下到良好的发展过程。

司法公信力还折射出结果维度,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效果是否信任与尊重以及对此种效果信任与尊重的程度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公信力即司法社会效果是作为客观状态的司法权运行结果对社会公众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若此种影响与作用不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则此时司法公信力则是缺失的;若此种影响与作用较低程度地被社会公众认同,则此时司法公信力是低下的;若此种影响与作用较高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支持,则此时司法公信力是良好的。

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与结果维度共存于司法公信力之中。运行过程中的司法权是否具有信用以及信用程度的多寡,决定了公众对司法最终的信任度,司法信用状况最终要通过公众对司法过程信用的评价得以体现。司法公信力没有过程维度就无法形成,其结果维度则失去了支撑。反之,司法公信力没有结果维度则过程维度就失去了归依,司法公信力往往是透过司法权运行过程的积累而呈现出来的。而且,司法公信力的这两个维度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在司法权运作过程中会体现出不同阶段的作为某一阶段的结果形态的公信力,正是这些片段式的公信力累积成为结果形式的公信力。

四、司法公信力的实然与应然维度

司法公信力不仅存有应该达到的可欲维度即应然维度,而且具有其实际已经实现的状况即实然维度,两者共存于司法公信力之中。司法公信力的应然维度是指司法公信力的理想形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典型表述为“司法公信力应是什么”,精确地说,应表述为“司法公信力应该达到怎样的状态”。作为人们追求目标的理想状态的司法公信力存在不同层次,既有作为一般应然或理想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也有作为可以实现目标的具体应然意义的司法公信力,而且此种作为应达到目标的司法公信力因时间与空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司法公信力的实然维度则是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其典型表述为“司法公信力是什么”,确切地说,应表述为“司法公信力实际上表现为怎样的状态”,属于事实层面的范畴。换而言之,实然的司法公信力是透过事实描述方式得以体现的。作为实然层面的司法公信力因其不同程度而存在着不同样态,使得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司法公信力呈现出纷繁复杂、多姿多彩的景象。

司法公信力的实然与应然维度共存于司法公信力之中。公信力概念就意味着不仅有关司法的实际状况,而且有关公众对司法的想象、理解和期待[5]。司法公信力的实然与应然维度共存于特定的时空之中,因为特定时空之中的司法公信力是确定的,而作为特定时空中所要实现的司法公信力目标也是特定的。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公信力的实然与应然维度与司法公信力的客观维度与主观维度具有某种相似性,但又绝非雷同。

从静态层面来看,实然维度的司法公信力与应然维度的司法公信力并非截然一致毫无差异的,因为特定时空之下的实然与应然司法公信力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某些距离,通常实然层面的司法公信力难以甚至无法达至应然层面的司法公信力,当然也不排除在特殊的情形下,实然的司法公信力超越了作为应然层面的司法公信力所要达成的预期目标;从动态层面观之,应然的司法公信力也无法如影随形般地在现实中得以落实,因为不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使得应然维度的司法公信力或多或少乃至完全“失真”而成为现实的司法公信力即实然的司法公信力。

因此,实然的司法公信力与应然状态的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两者的歧异与完全一致。而法治的公信力包括司法公信力在所有国度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达到此种“理想类型”即法律有足够的力量按它自己的逻辑发生作用的程度[6],故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者的歧异即实然的司法公信力超越或不及应然的司法公信力,由此在不同时空形成不同样态及不同程度的司法公信力。

五、司法公信力的负面与正面维度

司法公信力就是司法活动在公众中的信任程度[7]。而人们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模态具有多样性,人民对司法认同和信仰的程度也有差异,由此形成司法公信力在现实社会中呈现出多种表现形态。如此,为建设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契机,也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空间。

司法公信力除了正面维度之外,还存有其他维度。中国学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这种能力直接取决于司法在拘束力、判断力、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是否能够经得起公众的信任和信赖[8]。这一表述直接指明了司法公信力包含正面维度与负面维度。

具体来说,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依据是该社会的主流价值标准,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对其时司法具有认同感时,司法便取得了公信力。反之,如果对司法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多数时,该社会司法则不具有公信力[9]。质言之,正面维度的司法公信力就是能够经得起公众的信任与信赖,负面维度的司法公信力则是经不起公众的信任与信赖的。

司法公信力的正面维度是指公众对司法的需求、期待与司法所提供的服务品质具有契合性而且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司法决定就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司法活动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进而就会相信法律、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树立与维护。正面维度可分为低度、中度及高度的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的负面维度则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与司法所提供的服务品质相差甚远,甚至两者没有任何交集,表现为司法公信力低下甚至缺失,从量上则呈现出零维度或负面维度的状况。在司法公信力处于低下甚至缺失的情况下,社会公众通常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对司法不但不信任,甚至轻视、蔑视司法,法律形同虚设,司法权威荡然无存。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的诸项独立品质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予以认同、支持。从本质上来说,司法公信力是表征公众对司法的期待与需要同司法提供的司法“产品”即司法具有的各种品质之间的契合以及契合程度如何的状态。这意味着司法公信力本身是一个容器,具有中立性,该容器既可以容纳公众对司法各种品性的正面评价,也可以容纳公众对司法各种品质的负面评价。然而,特定时空之中的司法公信力的维度则是确定的、唯一的。

六、司法公信力的微观与宏观维度

司法公信力按照其所涵盖的范围或领域可分为微观和宏观维度的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此类司法公信力也可称之为局部与整体维度的司法公信力。此类维度侧重于司法公信力外延而非内涵。所谓司法公信力的微观维度是指公信力所涵盖的范围较小或其载体为较小的容器甚至是个体。比如,在中国,司法公信力可分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的宏观维度则是指司法公信力所包含的范围较为广泛或者其承载体较为宽泛,一般是指特定时空下的司法公信力,如中国当下的司法公信力等。

司法公信力的微观与宏观维度是相关的。一般而言,宏观维度的司法公信力包括了微观维度的司法公信力。以时间为例,较大空间或范围内的司法公信力总是包含较小空间或范围的司法公信力。比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公信力就是该国或地区各个组成部分的司法公信力的总和。以时间为例,较长时段的司法公信力包含组成该时段的各个时段的司法公信力。又如,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就涵盖了检察官的公信力和公诉机关的公信力等。

而通常情况下,司法公信力与时间与空间要素纠结在一起体现了司法公信力微观与宏观维度的复杂性。比如,无论是司法公信力还是某种司法活动的公信力都可能指涉一个较长时段内的公信力,而且可以指向一个较大空间内的公信力,甚至指称一个更为宏观层面的公信力。由此观之,司法公信力的微观与宏观维度同时并存且具有相对性。

七、司法公信力的其他维度

按照其他标准,司法公信力还存有其他维度。比如,根据其时间刻度,司法公信力可分为过去、当下与未来的司法公信力;按照其时间长度,司法公信力可分为短期、中期与长期的司法公信力;按照其存在的形态,司法公信力可分为理论与实践的司法公信力,等等。从理论上来说,司法公信力的维度是无穷的,正是这些多重维度的司法公信力构成了整体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

这些司法公信力的各种维度同样是共存于司法公信力之中。例如,过去、当下与未来的司法公信力构成作为整体的司法公信力。而理论与实践的司法公信力也构成整体意义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不同维度也是相对而言的,如过去的司法公信力与未来的司法公信力,短期的司法公信力与长期的司法公信力,理论层面的司法公信力与实践层面的司法公信力,等等。

司法公信力的不同维度也是可以转换的。例如,过去、当下与未来的司法公信力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短期、中期与长期的司法公信力是如此,理论与实践的司法公信力也不例外。司法公信力的不同维度甚至可以相互包含。譬如,较长时段的司法公信力则包含了组成该时段各时间区间内的司法公信力。

八、司法公信力多重维度的中国式构建

司法公信力是表征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是否认同与支持以及认同与支持的程度如何的一种心理状态。司法公信力内含客观与主观、内在与外在、过程与结果、应然与实然、正面与负面以及微观与宏观等多重维度。从理论上来说,司法公信力的维度是无穷无尽的,而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知也不可能存在终点,唯有对司法公信力的维度了解越多,对司法公信力的认知则更为全面与深刻。

这些维度既有属于司法公信力内涵范畴的,也有属于司法公信力外延范畴的,甚至存在包含内涵与外延两个范畴的。它们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共同构成作为整体意义的司法公信力。每一组相互对立的维度之间虽无交叉重复之处,但各组维度之间却并非排斥关系,故而各组维度之间可以彼此交织。从理论上来看,司法公信力的多重维度是共存的,而从现实状况观之,尤其是在特定时空之下司法公信力的某组维度则未必如此,如司法公信力的正面与负面维度。

既然司法公信力存有多重维度,就必须正视并重视每组维度下的司法公信力,关注司法公信力的每一维度。不仅如此,还应当从多重维度审视并关注司法公信力,以系统或综合角度来推进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全面促进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活动)、司法结果(含执行依据及其执行结果)等层面的公信力提升。另外,面对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内在构成要素发展的不平衡,对于这些内在要素所对应的司法公信力某一或某些维度还应当有重点地予以提升。从多重维度对司法公信力予以解读可以为当下处于转型时期而亟待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中国提供借镜。具体而言,提升中国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包括提升司法信用、培养理性公民、司法与公众彼此接近。

提升司法信用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础。司法信用的不足甚至缺失是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司法信用是中国当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中之重。提升司法信用主要包括提升司法主体的公信力、司法过程的公信力及司法结果的公信力,而这三大要素又囊括若干项要求。司法主体的公信力包含作为司法主体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操守,司法过程的公信力包括司法过程的是否中立、平等、公开、参与、效率等,司法结果的公信力则是指司法结果的公正与否,这些要求还可以细化为若干更为具体的指标。

培养理性公民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键。案件的当事人乃至全体公众的自由、民主、法治素养不足导致公民缺乏应有理性,是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之一。在现实中,即便是属于司法主体正常甚至是正确的司法,往往因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友因缺乏应有的法治素养对司法活动本身的强制性做出过激反应,引发社会公众对该司法的质疑乃至否定,进而形成一种贬低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舆论。为了改观此种现状,必须提升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整个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培养与法治社会相容的理性公民。

公众与司法彼此接近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必由之路。公众与司法彼此沟通的缺乏与不足是导致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另一个原因,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司法对公众的“傲慢”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偏见”导致了两者之间“信任共识”的不足甚至缺失。为此,必须加强社会公众与司法之间的沟通,增进彼此了解。公众与司法彼此接近包括让司法接近公众和让公众接近司法两条路径。

让司法接近公众要求司法权不断“软化”。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脱离革命意识形态回归到日常生活后,在治理中软权力的影响越来越大,某些场合比硬权力作用还大[10]。为此,必须改变过去司法权过于生硬僵化的法律定位,在坚持司法最低限度正义的基础上,以平等、主动服务的角色走近当事人及公众,适当凸显司法主体的人性关怀与人情体恤;司法主体也要改变强权管理者的角色,逐渐成为司法治理者。比如,赋予司法者适当的释明权即说理答疑的权力,司法主体妥当地行使该权力,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对司法的信服程度,减少申诉上访率,进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易言之,司法机关应结合时代要求,以更多亲民、便民、惠民的措施使司法走近甚至走入公众,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让公众接近司法则要求不断实现司法民主化。司法民主化是自二战以来世界司法权发展的趋势之一,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司法、公众监督司法等。与此同时,通过公众参与及监督司法过程也可以达到教育公众,进而增进公众法治意识的目的。就中国当下而言,一方面要建立新型且适合国情的公众参与及监督司法的制度,另一方面完善如人民监督员、司法听证、司法答询之类的公众参与及监督司法的制度,进一步落实诸如人民监督员、司法听证、司法答询之类的公众参与及监督司法的制度。

[1]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13.

[2][3]马克昌.提升公信力须严格依法办事[J].人民检察,2009(23):31,31.

[4]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138.

[5]朱苏力.从公众期待角度提升执法公信力[J].人民检察,2009(23):33.

[6]郑成良.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J].法学研究,2007(4):155.

[7]马克昌.提升公信力须严格依法办事[J].人民检察,2009(23):31.

[8]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5.

[9]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7-28.

[10]李凡.治道变革:由硬权力向软权力过渡[EB/OL].(2012-05-07)[2015-12-30].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7037.

责任编辑:覃珠坚

[Abstract]Judicial credibility refers to the public psychological state representing their recognition and respect as well as the degree of their recognition and respect for judicial fairness.Judicial credibility contains multidimensions of objectivity and subjectivity,internality and externality,process and result,ideal and reality,positiveness and negativeness and microcosm and macrocosm.Multi-dimensions ofjudicial credibility can be of reference for a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of Chinese judicial credibility.To be specific,Chinese judicial credibility can be improved through pomotion of the judicial justice and public credit,cultivation of rational citizens,and creation of closeness between the justice and the public.

[Key words]judicial;credibility;dimensions;construction

On Multi-dimensions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the Chinese-style Construction of It

Long Sheng
(School of Law,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 530004,China)

D926

A

1008-9438(2016)03-0001-06

2016-02-17

网络出版:http://www.cnki.net/kcms/detail/45.1333.D.20160519.1546.002.html

2015年第六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5B01)

龙晟(1968-),男,江西泰和人,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和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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