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信息化的建设和完善

2016-03-16 15:44孙振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矫正司法社区

文 孙振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论社区矫正信息化的建设和完善

文 孙振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它便于实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信息,提高矫正工作效率,降低司法管理成本。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目前仅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着尚未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缺乏技术层面的支撑、重监控轻教育、缺乏专业的信息安全管理人才等短板。建立以MPLS-VPN虚拟专网为基础的省级司法行政系统虚拟专网,构建“政法互联”网络体系,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队伍建设,开发信息化教育平台,加强教育导向功能等策略是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完善的重要策略。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完善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2003年7月开始在山东、浙江、上海等6个省(直辖市)试点,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行,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制度正式确立。经过13年的自我摸索和学习改进,逐渐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刑罚执行模式,在我国的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的历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家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司法行政信息化的重要分支的社区矫正信息化必须与之相适应。但迫于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我国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模式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甚至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独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国家最高效率发挥社区矫正作用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探索和研究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方法和对策,对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助力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信息化相关概念界定

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模式而言的一种新型的罪犯处理方式,其刑罚理论率先来源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1]。此时,西方的行刑思想就在发生转变,他们认识到监禁制度的不足与弊端,从而提出了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模式——非监禁刑罚执行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逐渐演变为今日的社区矫正。伴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法治中国的孕育,司法体制中已经不允许像劳教制度这种落后制度的存在,劳教制度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被废止。社区矫正不能说仅仅是劳教制度的替代而是在新时期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教育的一种新型“人道主义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人性化矫正,矫正的地点是在社区,社区矫正对象会相对自由,罪犯只有在人身危害性降低到某一程度时才可以被确定为社区矫正对象,以便于社区矫正的安全管理和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我国目前确立的社区矫正对象包括: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随着我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探索,认识会更加深刻,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也会进一步扩大。

司法行政信息化是国家为了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大趋势,为了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战斗力而作出的建设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平台、信息资源库、应用系统、标准规范和安全体系、应急指挥中心和信息中心以及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的总任务[2]。司法行政信息化是实现科技强警的必经之路,这是国家从信息化发展的新形势和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角度做出的战略决策。

社区矫正信息化是指通过手机、电脑等电子信息设备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位置监控、信息互动、危情研究判断以及提醒警告等,以便实时实施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动态信息,提高矫正工作效率,降低司法管理成本的新型刑罚执行管理模式。目的是在社区矫正领域全面实现科学化、标准化、智能化,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安全管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管理成本。在这种以计算机科学管理系统为依托的新型工作模式下,管理人员工作能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被监管人信息进行采集、交流互动以及研究判断,及时将信息作为管理的基础,从而达到“质效并优”的目的。

二、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完善的重要作用

以传统观念来讲,让犯罪分子在社会中进行改造,一方面,人民群众担心自己生活环境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社区矫正弱化了公安监狱系统的强制性和威慑力。这就要求司法行政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做好监管工作,这时候社区矫正的信息化建设就尤为重要。

(一)能够实现社区矫正档案信息化管理

社区矫正档案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的报到、考核、奖惩、评审鉴定、解除矫正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及相关记录的总和,是社区矫正过程的真实反映,也是执法的依据。基于OA(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建立信息化档案将社矫对象的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全部录入。运用档案信息化管理,其一:可以有效规避传统管理的信息孤岛问题。原始数据在录入系统后,其他司法部门可跨区域调用,解决了各地区“各自为政”的信息闭塞问题。其二,有利于对原始档案的保护,矫正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加之流动性不断增强,档案需要经常性的查询和更新,社区矫正的信息化建设可以减少人员与档案之间的接触。其三,为其他矫正工作诸如:社矫对象再犯罪风险评估、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矫正工作进行提供精确的数据来源。对于这种存储方式的改变,也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能够全程监控矫正对象,有效防止脱管、漏管

对矫正对象活动状态的实时跟踪是掌握社区矫正主动权的根本措施,也是对罪犯顺利进行帮教的前提。把矫正对象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GPS(全球定位系统)、移动运营商基站或BDS(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对其进行定位,并形成历史轨迹,清楚明了的知道矫正对象是否在范围内,及时发现其“越界”行为。对超出范围的矫正人员,定位系统会给予监管人员和矫正对象警告。对重点矫正对象进行视频监控,根据其活动轨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出现在规定的摄像头下。这种不定期的视频形式,改变了传统“人防”工作方法,可以有效弥补因监管人员不足而造成的监管漏洞。

(三)能够对矫正对象进行风险评估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又称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评估,就是对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分析[3]。本质上就是评估矫正对象是否具有危险性。但是随着矫正对象所处环境的不断变化,其人格倾向性也在不断的变化,这就需要对矫正对象再犯罪环境因素也进行评估。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立一套良好的评估体系就是在“利其器”,这是科学矫正的必然选择,也是在解决社区矫正的基础性问题。通过建立以MPLS-VPN虚拟专网为依托的社区矫正信息系统来掌握不同地区不同程度的危险系数,进行危险程度分级,更具针对性。对社矫对象的静态指标(犯罪服刑表现、教育工作背景、家庭婚姻状况、经济状况等)和动态指标(休闲娱乐状况、心理变化情况、生活态度及政治倾向、交友情况等)进行分析,通过百分制量化考核记录,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促使矫正对象能够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中。

(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将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整合,将以往繁冗的工作程序简化,减少了不按程序办事的现象,大大降低了法律运行的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准确、直观反映各种类型社矫人员信息在空间区域、历史时段上的分布、演变情况,扩大了社矫人员信息交互式公开范围,有效地减少了以往跨地域、跨层级社矫人员信息传递时间,节省了行政资源。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科学分析和把握社矫人员生理、心理变化规律,有效实现社区矫正安全管理,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准确了解情况,科学、有效地决策处置提供保障,为其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我国社区矫正信息化现状分析

现阶段,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成立单独建制信息化专门机构,28个省(区、市)监狱局、21个省(区、市)戒毒局成立信息化专门机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共设置信息化专门机构784个[4]。“基层司法机关经过几年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了一整套基础网络条件[5]。以沿海省份福建省和内陆省份青海省为例:截止2014年,福建省9个地级市、84个县(市、区)、1103个司法所已全部纳入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而青海省2016年8月份才启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在海西州乌兰县、海南州、海北州作为先行试点地区对平台及监管设备进行试运行。我国现有20余个省市通过手机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管理。这种模式的试点和普及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了方便、可靠的工具。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矫正工作向智能化、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但我们必须正视我国还存在东西部省份发展不均衡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技术层面的缺陷。

(一)我国尚并未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项独具优势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必须以国家层面的司法专网为依托。目前各省市尚且为形成统一的司法系统专网,各地的社区矫正信息网络连接方式五花八门、开发商各异。例如,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采用的是电信移动运营商的LBS手机定位服务技术、而浙江省台州市司法局采用的则是美国高通公司采用Client/Server方式开发的GPSone定位服务技术。还有部分省市采用的是AGPS(辅助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基站定位服务、国产北斗导航卫星定位服务等等。至今还没有哪家移动运营商能提供如此多样而复杂的通信接口。这就导致了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模式。而且全国的社区矫正系统详细数据格式标准没有出台,导致各省市司法局“无法可依”。信息和数据模式不兼容,无法进行信息共享,各省市“各自为政”,信息交互不畅通,信息利用不完全。

(二)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存在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

1.对被监管人进行监控的同时无法避免对与被监管人交流的人的信息采集,这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这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

2.一些被监管人故意损坏通讯设备或者人机分离,导致信息采集不全面。

3.由于现有通信设备信号辐射范围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建筑物的遮挡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的屏蔽。

4.智能通讯设备只能对被监管人的地理位置进行监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不能通过通信设备即时掌握其思想动态。

5.目前对被监管人的监控主要依赖手机,并未深入探索新型电子化综合监控。但是,目前很多企业在研制基于RFID射频技术的防拆卸电子腕表和电子脚环是值得全国试推广的新型电子设备。

(三)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重监控”“轻教育”

我国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监狱尚且如此,对于监外执行的被监管人更应该以教育为主。现阶段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只是对被监管人进行监控,防止其逃脱,不能从思想上对其进行教育,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目前还主要依赖传统的社区矫正方式进行教育,不能与现阶段信息化系统相结合。所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只是起步阶段,距离成熟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要摸索。

(四)我国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人才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主要由省(直辖市)、地级市、县(区)、镇(乡)四级组织构成。目前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聘任制)和志愿者组成。但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配备很少。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的每个区、县司法局专职从事社矫工作的人员只有2名,乡镇司法所一般只配备1名社矫专职人员。而且服务志愿者主要包括专家和学者、人民教师、心理咨询师、公益组织成员等并不具备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经验的人员。随着“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将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6]。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本身较少,真正懂信息化工作的人少之又少。“雪上加霜”的是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信息化工作技能的培训制度,大部分的工作方法都是靠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实践中自己摸索。这是中国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的“阿喀琉斯之踵”。典型的“木桶效应”成为制约社区矫正的信息化管理创新的不利因素。

四、关于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完善的几点思考

(一)加大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构建司法虚拟专网

司法虚拟专网是一种在公用网络上建立司法专用网络,进行加密通讯的远程访问网络,是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不仅涉及当事人的隐私而且也属于国家秘密,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兼顾跨区域、跨层级信息共享,应建立覆盖全国的司法虚拟专网。但目前经济、技术等条件尚未成熟,可初步建立省级司法虚拟专网,随着技术的改进,最终实现全国并网。目前常用的虚拟专网搭建技术主要有:MPLS-VPN(多协议标记交换)技术、SSL-VPN(安全套接层协议)远程接入技术、IPSec-VPN(网络控制安全协议)远程接入技术。但各个地区的环境不同,发展程度不同,这就使得在一些偏远或者贫困地区无法达到全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这就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从财政方面向其倾斜,保证购买基础设备和运行、调试的费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加大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和完善各种网络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改善硬件水平才能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同时,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应增加脱网运行模块支持其实现单独运行,提供标准格式的数据导入导出功能,供此类司法所定期导出数据,并导入到上级地市系统数据库中[7]。

(二)构建“政法互联”网络体系,实现政法系统联动办公

2010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目标是实现政法系统上下之间的联网,各省(直辖市)、市、县(区)政法部门之间联动互通。由于社区矫正对象从入矫到解矫涉及公安、监狱、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为了更好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实现联动工作机制[8]。根据我国目前的设施基础和技术条件,建议建立省市县三级政法管理架构。每种部门的省市县三级机构通过覆盖全省的MPLS-VPN电子政务外网相连接,电子政务外网又与互联网相接,中间设立防火墙。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实现地市两级数据交换和共享,对区县现有的业务系统,地市交换平台提供标准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交换,基层部门再通过移动信息终端对工作对象进行记录。各部门之间可共享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五种部门之间通过建设“云平台”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各职能单位信息共享的监管系统,最大限度地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人机分离”,最大限度地堵塞社区矫正管理中的漏洞[9]。例如,浙江省按照“一个平台、两层使用、五级网络”的总体架构,截至2015年底,全省平安建设信息网络建有移动终端58万个,覆盖到全省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和90%以上的村社区,初步形成了网上网下整体作战的工作体系[10]。

(二)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信息化建设具有很高的科学性,需要复合型人才来统筹全局,但是在现有体制工作的矫正人员中,大部分只是接触过一些基本的信息化知识,因此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真正“会管理,懂管理”的任务已是迫在眉睫。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队伍建设主要包括:

1.对信息管理专职人员的培训。信息管理专职人员在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管理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是工作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人员。首先,专职人员要从有信息管理经验的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选任,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聘任在企业中具有信息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其次,对专职人员进行培训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专职人员培训体系,并设置考核绩效目标,对他们进行基本法律内容培训和信息管理专业内容教授。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准确熟练地运用矫正信息管理工作理论及方法,顺应新形势下信息管理工作的需求。

2.招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社会工作者是指具备一定专门知识、有固定时间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但非专职人员。所以,社工招募要充分考虑相关专业背景,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统计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要优先录取。社工信息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和管理,并将这些信息进行系统分类,再按地区需求分配给各个社区。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大部分地区饱受专业人员不足的困扰。招募志愿者是当前缓解“人才短板”的有效方法。但志愿者人群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维持人群相对稳定成为必由之路。在招募之初先要将每个志愿者的基本信息,比如专业背景、信息管理经验、志愿工作地区、志愿时间等等收集起来,然后根据个人信息的不同特点将志愿者分类,再分配到不同地区的不同的工作中。

(四)开发信息化教育平台,加强信息化教育导向功能

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侧重监管方面,缺乏教育导向方面的功能。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新技术的普遍运用,创新社区矫正信息化教育平台,加快制定教育基础管理数据标准,推动全国社区矫正教育信息的开放、共享,促进社区矫正教育与IT技术相结合是大势所趋。首先,制定信息化教育平台规划,整合司法部、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数据中心教育资源。其次,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搭建无线社区网络,通过视频教育模块服务,定期播放,让矫正对象多接触正能量的视频,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这个信息平台进行不定期的推送消息,比如治愈的短片小文章、积极向上的音乐、社区矫正的动态通知。最后充分利用已有虚拟专网和“云平台”设施,并基于NAS(网络附属存储)、IPSAN(局域网存储)和FCSAN(光纤通道存储)等技术最终建成覆盖全国的、多级互通的信息化教育平台。信息化教育平台将成为未来社区矫正教育的重要推动力量。

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是对传统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创新,对司法行政信息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数字司法”、“智慧司法”、基于大数据的“司法云”平台[11]等新型信息化管理模式也被大胆的设想出来。我们相信随着这些新生IT技术的不断成熟,这些设想必将会成为现实,社区矫正信息化作为其重要的分支,也必将会逐渐得到发展和运用。现在是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黄金时期,各省市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将这种节约司法资源的新型模式进一步推广和完善。

[1]刘红岩.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学术交流,2011(04).

[2]吴爱英.全面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J].中国司法,2010(11).

[3]狄小华.社区矫正评估研究[J].政法学刊,2007(06).

[4]李豪,蔡长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信息化专门机构达784个[EB/OL].http://www.chinanews.com/gn/2016/09-12/8001117. shtml,2016-9-12.

[5]袁胜华.政府E化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J].北京:中国司法,2009(08).

[6]孙培梁.社区矫正信息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8-9.

[7]刚彦,王敬.浅析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5).

[8]孙培梁.社区矫正信息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13.

[9]徐秉毅.我县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在探索中不断完善[EB/OL].http://xzbm.zgqt.zj.cn/shankou/text.asp?id=33223.2011-6-21.

[10]陈东生,王春.“互联网+政法”打造“云上浙江”[EB/OL]. http://news.sina.com.cn/o/2015-12-03/doc-ifxmhqaa9826744. shtml,2015-12-03

[11]孙培梁.社区矫正信息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14-15.

责任编辑:唐若兰

D638

A

1008-6323(2016)06-0024-04

孙振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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