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平角度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

2016-03-16 16:21
环球市场 2016年29期
关键词:薪金税收收入公平性

李 瑛

安徽大学

基于公平角度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

李 瑛

安徽大学

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收入差距的扩大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发挥并不到位,且在公平性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简述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控的功能,并简单介绍了当前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的效果。其次,从公平性的角度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三大问题逐一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公平性;改革

一、引言

2015年5月,《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1]。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我国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起到了一定的经济效应,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发挥并不到位,且在公平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的调控收入功能和现状简述

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并非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固有的缺陷。而“市场失灵”的其中一个表现就是收入分配不公。为此,政府就需要通过税收来对居民收入进行调节再分配,以保证社会的公平。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最有效的手段。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这能够体现支付能力原则,实现高收入者多征税,低收入者少征税[2]。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调节收入的功能。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效果现状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税收总收入比较来看,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收入所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远小于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以2015年税收收入为例,2015年我国税收收入为124892亿元,同比增长4.8%;其中个人所得税8618亿元,同比增长16.8%,占总税收收入6.9%。企业所得税为27125亿元,占总税收收入21.7%。二者合计不到30%。而增值税为31109亿元,消费税为10542亿元,营业税为19313亿元,再加上其他小税种的收入,间接税的收入占到总税收收入的70%以上。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逐年增加,但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收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所起到的作用还是很有限的。二是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细分的项目收入来看,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为代表的工资性收入和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为代表的经营性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远超过其他财产类所得和偶然所得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以2013年的全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为例,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为76.1%。这其中,工资薪金所得这一项就占到了62.7%。而剩余的财产类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税收收入合计不到25%。由此可知,劳务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的比重偏高,不符合我国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群体所承担的税负较重。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公平性上存在着缺失。下面将深层次地探讨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

三、从公平角度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需要改进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总共有11类项目所得。这11类项目所得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四类性质的收入:分别是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为代表的工资性收入,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为代表的经营性收入,以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为代表的财产性收入和以偶然所得等为代表的其他收入[3]。我国采取的分类征收模式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早期是符合当时中国的收入现状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居民收入来源和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特别是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这种资本利得、实物收入等隐性收入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无法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这不仅给我国的税收收入带来了一部分损失,而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负,破坏了我国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从横向比较来看,由前面的数据可知,这四类性质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收入的税负也高于其他所得。总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应由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征收转变。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上缺乏公平性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在公平性上存在这样几点问题:一是在税率的设置存在问题。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级次过多,7级累进税率中较多使用的大约2至3级,同时,最高级次的税率达到了45%,边际税率过高会挫伤高收入者的纳税积极性,可能会导致税款流失,收入外逃。根据供给学派的拉弗曲线的经济含义,高收入并不一定需要实行高税率,高税率不一定能取得高收入。二是费用扣除标准缺乏适用性和针对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税前扣除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的,这存在不合理性。比如有两个不同家庭,一个家庭只有一方工作,每月工资薪金税前扣除3500元,而另一个家庭夫妻双方都工作,两人分别可以税前扣除3500元。如果两个家庭有相同的收入,那么同等条件下,第二个家庭的应纳税额要小于第一个家庭[4]。可见,税制设计时无法兼顾到家庭的不同情况,这也会导致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尚未完善,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个人的全部收入无法实施真正的管控。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工作方式和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隐性收入无法被监测到,比如一些劳务收入是通过现金交易的,有些资本收入也不在纳税人银行账户中反映出来。其次,纳税人缺少个人的唯一纳税号码。由于纳税征管系统没有和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纳税的银行财产,实物资产或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等,如果个人的资产账户实现统一,那么纳税机关凭借纳税的个人纳税号码就可以对纳税人的资产实时掌控。最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较低,纳税意识薄弱[5]。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人真正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较少。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应由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征收转变。按照前文所述,首先可以将原先的11个项目进行归类。将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为代表的劳务收入归为一类,将以个体工商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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