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妄议中央”≠压制党内民主

2016-03-18 12:05郭文亮洪汛
人民论坛 2016年6期
关键词:党内民主党的纪律

郭文亮+洪汛

【摘要】“妄议”本身就有“胡说乱议”之意,而“民主”则包含“遵守规矩程序”之意;一个带有“胡说乱议”之意的“妄议”完全不同于“遵守规矩程序”的党内民主。

【关键词】“妄议中央” 党内民主 党的纪律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妄议”是指胡乱的、逾越常规的议论

所谓“妄议中央”,首先,从“妄议”的方式来说,“妄议”是指胡乱的、逾越常规的议论。具体来说,就是表现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平心而论,“不准妄议”并不等于“不准议论”。正常的党内讨论,党员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发表不同意见都不应该算作“妄议”。

其次,从“妄议”的内容来说,“妄议”的内容是指“中央大政方针”,即已经取得党内共识并形成了相关决议的重大方针政策,例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这些都是党的中央全会上通过的正式决议,是促进中国社会全面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决策,如果对此说三道四,甚至攻击诋毁,那就属于“妄议中央”。而对于那些正在准备制定的方针政策,则应该广开言路,认真聆听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这种征求意见过程中发表的各种不同观点就算不上“妄议中央”。包括对领导个人某些谈话或观点的议论,也不能轻易归于“妄议中央”。因为领导个人的意见在没有成为集体决策之前,如果不允许议论,就难免有个人专断之嫌。

最后,从“妄议”的后果来说,凡是出于一己私利或个人偏见,攻击中央已通过的重要决议和决策,并散布于网络之中,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及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与统一的,才算“妄议中央”。比如,沿海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贸然转载微信朋友圈里一篇攻击“一国两制”方针的文章,并妄加评论,公然否定党的重要决策,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上述案例理所当然受到严肃查处。由此可见,有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也是判断其言行是否属于“妄议中央”的要素之一。

“妄议中央”不能冠以“党内民主”的标签而大行其道

所谓“党内民主”,通俗地说,是指党员和党组织能够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其积极性与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党内民主还体现在每个党员都有权充分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重要事务。邓小平就曾经指出:“党内要畅所欲言。”可见,党内能够自由地表达意见是衡量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党内民主是建立在党内制度规范化的基础上,即便是党员表达意见,也是需要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的民主程序和形式,通过正常的党内渠道来进行,而不是抛开党的纪律与党的规矩,肆意妄为地胡说乱议。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是一个严格讲纪律讲规矩的政党组织。党内民主的实现,离不开恪守党的纪律与党的规矩。由此看来,“妄议”本身就有“胡说乱议”之意,而“民主”则包含“遵守规矩程序”之意,一个带有“胡说乱议”之意的“妄议”怎么能等同于“遵守规矩程序”的党内民主呢?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不准“妄议中央”呢?从根本上来讲,禁止党员“妄议中央”,是因为“妄议中央”违背了中国共产党一贯强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旦允许党员随意“妄议中央”,就必然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党内要讲民主,也要讲集中,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像周本顺、余远辉、赵少麟、赵新尉等人公然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仅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更是有损于党的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此举不仅对发扬党内民主毫无益处,反而是严重破坏了正常程序下的党内民主。此外,从党所面临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来说,如果不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就很难应对当前利益诉求多样化和思想观念多元化的复杂局面,很难将已步入深水区的改革开放全面深入推进下去。因此对于上述各种“妄议中央”的行为决不能姑息养奸,更不能冠以“党内民主”的标签而使之大行其道。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条例》)中明令禁止党员“妄议中央”,并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与现实考虑的。毛泽东曾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明确反对“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这种“不负责任的背后批评”。习近平在《之江新语》中也要求党员干部要“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不止一次批评党员干部“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甚至“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所谓的‘能耐”。王岐山多次强调新版《条例》是“底线要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更是“底线”之一。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但有些领导干部就是不当回事儿,肆意妄为。如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公然把新一届党中央从严治党大力反腐说成“只是一阵风”。军中老虎郭正钢也妄议中央的反腐重大举措,“搞一搞,意思意思就得了”。类似这种违背中央决策和组织纪律的“妄议”言论,如不及时制止和严肃处理,必然严重影响党的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

新版《条例》明令禁止党员“妄议中央”也不是最近贸然提出来的,而是早有先例。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就已经规定,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在200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提到了相同的内容。此次新版《条例》是在前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处分,即对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对党员是否“妄议中央”的裁定要慎之又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不能科学理解和把握“妄议中央”与党内民主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关系,则会存在被人利用这一规定打击党内持不同意见者的工具,阻塞党内言路,破坏党内民主的可能。《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有参与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这是党员的基本权利。任何党员在党内通过正常程序与正常渠道发表自己的意见,都应该被视为是符合党内民主原则的,不应该被扣上“妄议中央”的帽子。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妄议中央”,另一方面也要坚决防止有人利用这一规定,排除异己,压制党内民主。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在于谁来裁定是否“妄议中央”?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和程序处置“妄议中央”的行为?“妄议中央”与压制党内民主都是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错误行为,任其发展下去,都会严重影响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但要准确判断是“妄议中央”还是正常的党内民主,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时不那么容易。因此,我们对党员是否“妄议中央”的裁定要慎之又慎,应该严格遵循新版《条例》中规定的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这一个原则说明,在判断一个人的言论是否属于“妄议”时,必须以是否存在确凿的“妄议中央”事实为依据,以是否违背党纪法规为标准,而不是个别领导人的意志或好恶为依据和标准。

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按照这个原则,在处置“妄议中央”问题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不能由领导者个人绕过领导班子,越过规定程序独断定案。只有严格坚持这两个原则,才能对“妄议中央”的言行,不枉不纵,同时又不影响党内民主正常发展。

总之,对于确实存在“妄议中央”行为的党员干部,要坚决严肃进行处分,避免给党的团结统一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发扬党内民主绝不是意味着对“妄议中央”的行为放任纵容。同样,对于并不存在“妄议中央”事实,而只是对中央具体政策、措施持有不同看法的党员干部,则应该把重心放在解释疏导工作上,而绝不能轻率地扣上“妄议中央”的帽子。对于那些试图利用新版《条例》中的“妄议中央”条款来刻意打压党内不同意见的人和行为,也应该坚决地加以纠正与制止。只有科学地理解和把握不准“妄议中央”与党内民主概念的内涵与关系,才能真正达到既坚决维护好党的团结统一,又充分发挥好党内民主,从而形成毛泽东曾经倡导的“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作者分别为中山大学党史党建研究所所长、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博士生)

注: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科学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的保障机制、防范机制和惩戒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3AZD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华网,2015年10月21日。

责编/高骊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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