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

2016-03-19 16:30张利涛赵正全
大庆社会科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政府发展

张利涛,赵正全

(青海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社会建设·

论我国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

张利涛,赵正全

(青海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必须要弄清楚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问题,即“依靠谁、为了谁”。我国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基于三个维度:在国家维度上,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国家的富强;在社会维度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个人维度上,实现个人发展和人民幸福。人民幸福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和政府不断奋斗的终极目标,是党“以人为本”执政原则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生动体现。

社会治理;服务型政府;公平正义;人民幸福

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党和政府全部活动的性质和方向,决定了全部活动的效益和质量。在现代化和后现代化相互交织的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面临着诸多的问题,而价值取向则是关乎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合理把握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对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治理价值取向的国家维度:政府高效,国家富强

对政府角色的定位,成为区别传统社会管理和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标志之一。“传统观点认为,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主体,是公共服务的当然提供者。”[1]现代社会治理则认为,政府不是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它的角色是多重的,但是它始终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政府是多元社会治理的“中心节点”。准确把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公民与政府之间构建良好合作的关系,实现公民与政府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实现社会“善治”的关键。

(一)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

学界虽然倡导社会治理的主体多元化,并且我国的社会治理目前也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是不可否认,政府仍然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在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当着重要角色,主导着社会治理的进程与效果。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与维护者,对不同的治理主体和治理模式提供制度约束和规则,保证治理模式的统一性和社会治理主体行动上的一致性。“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是国家治理规则的主导者和制定者,是各种利益博弈的平衡器,通过促进社会信息透明,避免社会各阶层因利益冲突而损害治理协作,最终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2]正是由于政府的这一独特优势,使其必然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中的主体。

构建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社会治理体系,需要改善社会治理的条件和规范框架,整合各种社会治理资源,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转变政府社会治理方式,进一步促进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等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政府是社会治理规则的制定者、目标的协调者和责任的承担者,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相比,政府掌握着社会治理的主导权,他既是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管理者,又是其他主体的服务者。如何使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协调一致、发挥积极的社会治理作用,是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考验。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取决于其对复杂治理环境的适应,以及在各种社会治理实践中切实而充分地履行其职能,这需要政府积极推进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改革,明确治理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环境

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开展社会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党和政府就不能专注于经济社会发展,我们还会失去已经取得的发展成就。当前,虽然我国社会大局趋于稳定,但是由于境内外敌对分子不断加强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渗透,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对我国的社会治理工作,尤其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治理的内在目标。“社会治理就是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对社会主体的行为实行制约,引导其与既定的社会规则保持一致,其实质是不断地分解和消化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3]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实质上还是经济利益矛盾,尤其是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物质利益矛盾,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个人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质利益矛盾。只有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才能不断向纵深发展,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二、社会治理价值取向的社会维度: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社会治理,都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致力于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但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这些财富是为谁创造的、这些财富如何分配?是仅仅为了满足资产阶级的私欲,还是为了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让社会财富仅仅在不同的资本家之间流转,还是“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明确地给出了答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十八大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和政府所有的工作都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一,发展经济,夯实实现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牢固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我国所进行的任何事业都缺乏稳定的根基。要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需要党和政府把工作重点放在经济发展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4]。没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重塑价值观,引领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风尚。改革开放初期,党和政府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把效率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公平则是次要的地位。这种主张激发了社会创造的活力,我国也在短时期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财富。但是,造成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5]重新将公平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产生了重要影响。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并且将“公正”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价值观认同的角度,努力让公平正义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和衡量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是我党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

第三,依法治国,营造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首先,通过民主科学的立法,把公民公平正义的道德诉求法律化。立法的过程也就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的过程,通过立法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民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允许各个阶层的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倾听和尊重来自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在不同阶层、不同观点的博弈中达成一种妥协和共识,最后写进法律条文之中。只有“良法”,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其次,要在法律实施方面维护公平正义。在立法工作完成之后,实施法律就成为全面依法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同时,实施法律也是实现立法公平正义宗旨的具体体现。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关键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自觉守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让社会公正不仅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而且要成为公民心中的一种共识。

第四,完善制度,健全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法律法规只有落实到制度层面,才能最大程度地将人民的意志转化为现实的力量。目前,我国在许多方面的制度建设已经比较成熟,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但是在收入分配、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分配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健全按多种要素分配制度,使每位公民都公平地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其次,健全医疗卫生与社会保障制度。

三、社会治理价值取向的个人维度:个人发展和人民幸福

中国共产党的终极奋斗目标是要实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即个人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没有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没有无产阶级的解放,就不能创造出极大的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共产主义社会就失去了根基。重视个人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党的执政原则。

(一)个人发展:社会治理的着眼点

社会治理的着眼点在于个人的发展。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实现人生幸福的保证。马克思主义一直推崇和向往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就是每个社会成员可以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共产主义作为我们的最高理想,它所追求的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状态,也是我党执政的价值导向。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核心要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6]。

在旧中国,人民是被剥削和压迫的对象,没有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推翻旧制度、建立新政权的同时,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新中国的成立,为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政治条件。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之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彻底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教育是促进个人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没有强大的经济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必然要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所以我们一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为实现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已经解决了生存问题条件下,发展权就显得尤为重要。祖国日益强大,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越来越强,为个人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社会实践是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只有在实践中,个人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也只有在实践中个人的能力才能得到锻炼和提升。人民群众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将管理国家社会的权利落到了实处,真实地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了人民主人翁意识,促进了个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也只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在政府决策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做到最大程度地反映人民的需求,减少决策的失误,才能保证广大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二)人民幸福:社会治理的落脚点

社会治理的落脚点在于人民的幸福。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政府行政人员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中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理念。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近平同志强调:“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7]。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最终的落脚点必然是为了人民的幸福。

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人民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是其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必要的经济收入,最低的生存条件都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也就无从谈起。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伟大成就有目共睹,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新时期,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主要因素不是温饱问题,而是生活的质量和生活的品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部分群众的心理不平衡感和失落感,成为影响其幸福生活的重要因素。因此,社会治理应致力于缩小贫富差距和消除群众的不平衡感、失落感。

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需要安居乐业,需要国泰民安,需要文化教养,需要健康和睦,需要交通便利,需要生态平衡,所有这些都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密不可分。”[8]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政府的社会治理水平。从社会管理向提供社会服务的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公共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努力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治理坚持三维价值取向:在国家层面,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层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个人层面,实现个人发展和人民幸福。“政府合法性根基源自公共原则的秉持”,[9]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公共利益,努力实现社会治理价值取向在国家、社会、个人维度上的统一,是我国社会治理价值取向的总特征。

[1]谭志福.创新社会治理与新型政社关系中地方政府的多重角色[J].中国行政管理,2016,(03):77-80.

[2]后小仙.国家治理的理论逻辑、价值取向与中国经验[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6,(01):68-76.

[3]董业东.论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维度[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4):169-171.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

[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5.

[6]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12.

[7]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18.

[8]俞可平.善治与幸福 [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02):1-3.

[9]李祥等.国家治理的价值内涵及其实现路径研究[J].社会主义研究,2016,(03):89-97.

〔责任编辑:宋洪德〕

2017年度《大庆社会科学》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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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2-2341(2016)06-0095-04

2016-10-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XZZ005;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009

张利涛(1988-),男,河南息县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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