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2016-03-19 16:30宋戈
大庆社会科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外汇汇率管理

宋戈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宋戈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随着外汇管理改革逐步深入,我国资本项目也将有序放开。在此背景下,境内个人对外投资政策放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从目前我国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现状入手,探讨境内个人对外投资放开中需关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外汇管理;个人境外投资;问题建议

随着境内个人对外投资政策逐步放开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外汇储备调控、国际收支平衡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现状

(一)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情况

美国《福布斯》中文版联合宜信财富发布的《2015中国大众富裕阶层财富白皮书》显示,以个人可投资资产在60万人民币至600万人民币(约10万美元~100万美元)为标准定义的中产阶级群体,2015年底将达到1,528万人,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115万亿元。其中包括个人持有的流动性资产,如现金、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性理财产品,以及个人持有的投资性房产等。报告调查显示,有9.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拥有境外资产,其中有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其投资于境外的资产金额占个人总资产的比例在“20%以下”,这和2014年相比增长超过10个百分点。“股票”是最主要的境外投资类别,比例达到了31.9%。“房地产”和“债券”分别是29.5%和28.7%。

(二)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现行管理政策

1.2007年2月正式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境内个人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房产投资和直接投资(实业)的根本性管理法规。《细则》对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直接投资(实业)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对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明确了将依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逐步放开的阶段性禁限规定;对购买境外房产未做出明确规定。这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购付汇都留下了操作空间。

2.2014年7月正式施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前用于该项管理的是2005年11月开始实施的汇发〔2005〕75号文件。这两个文件严格意义上讲是规范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利用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进行境外融资。

3.2009年8月开始施行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明确取消了外汇局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办理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规定,代而要求境内机构仅在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对外汇资金来源不再进行严苛的审查。能轻易实现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实业)目的。

(三)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现实渠道

1.证券投资。一是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境内个人通过该投资渠道不能自由选择境外证券市场和投资标的,只能通过境内机构投资者间接投资法规允许的境外市场和投资产品。截至2016年5月30日,外汇局已累计批准QDII额度899.93亿美元。二是港股通(沪港通中的港股部分)。境内个人通过该投资渠道可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但主体资格(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和投资标的(恒生大型和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沪港上市的A+H股公司)受到限定。

2.房产投资。由于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且经常项下仅凭身份证明即可完成等值5万美元的付汇,因此多人多次的个人亲属间捐赠支出即可完成购房资金的境外归集。少数银行开办“资信通”“财融通”的境内质押担保境外借款业务,由境外分行对境内客户进行境外放款,这也成为境外房产投资的一个途径。

3.直接投资(实业)。境内个人发起设立公司,取得工商注册登记,以所控制的公司名义完成境外直接投资,投资所需外汇资金可以通过公司名义按实需完成购汇,操作较为便利。

二、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1.QDII投资者对汇率较为敏感,易发生“羊群效应”,进行一致性申购或赎回,迫使QDII被动跨境调动资金,增加国际收支平衡管控难度。目前,QDII“基金化”已渐成主流,境内个人投资者可以在封闭期后按净值随时申购或赎回QDII产品。在本币汇率持续升值或贬值的预期下,境内个人对QDII产品的大规模赎回或申购将加剧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供求的不平衡,加速本币升值或贬值。

2.相关法规对境外房产投资未做出明确规定,境内个人多以其他名目进行购付汇操作,造成国际收支和个人结售汇数据失真,降低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效性。业务实践中,因相关规定不明确,境内个人无法按房产投资名义直接进行购付汇申报,或以多人多次亲属间捐赠支出方式,或以境外旅游、学习和就医名义完成购房产资金的境外归集,这使外汇局无法对境外房产投资进行统计监测。

3.个人借道公司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实业),资金来源不易追溯,境外使用情况无法跟踪,成为国际收支平衡管控的又一难题。境内个人可以较为容易的通过设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购付汇来实现境外直接投资(实业)。且在办理过程中,工商局、商务主管部门、银行仅对购付汇资金来源进行一般性登记,不作特别的审核查验,资金汇出后在境外的使用情况也无须报备。为了避免境外直接投资(实业)成为个人不法资金的流出道,上述情况应引起重视并加以适当管控。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汇率预期管理,降低证券投资者的汇率敏感度,稳定其投资心态,减少对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的冲击。一是继续扩大人民币汇率波动范围,加大人民币汇率弹性,让证券投资者对汇率波动脱敏。二是继续扩大外汇局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增加官方在汇率议题上的曝光度,向公众传递官方汇率目标和管理方式,透过媒体管理公众预期。三是要求QDII加大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警示,特别是汇率波动风险,提高投资人风险承受力,降低投资人的盲目性。

2.以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为限,区分统计口径和管理口径,保证国际收支和个人结售汇数据真实性,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效性。建议出台规定,明确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用于境外房产购买,无须经外汇局审批,相关款项汇出时应申报在“621030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购买境外不动产的支出”项下。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的境外房产投资行为须经外汇局审核,由外汇局另行出台文件规范。

3.加强境外直接投资(实业)资金来源审核,要求申请人说明资金来源并对真实性进行承诺,明确告知投资人所负法律责任和后果,以此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充分利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对以分拆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付汇行为加大筛查力度,坚决依法予以处罚。一是严格执行《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制度,对出借本人额度和借用他人额度的境内个人及时采取更加严格的付汇审查手段。二是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加大对非法跨境转移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切断违法流出通路。

〔责任编辑:宋洪德〕

F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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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6)06-0127-02

2016-10-31

宋戈(1977-),男,黑龙江大庆人,科员,经济师,主要从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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