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浅议

2016-03-21 03:15腾笛哈尔滨金融学院
消费导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误导注册商标要素

腾笛 哈尔滨金融学院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浅议

腾笛 哈尔滨金融学院

摘 要:近年来,假冒注册商标案件频繁,如何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成为判定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键。只有准确把握“相同商标”的内涵才能真正做到既不阻碍正当竞争,又能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同商标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高速发展,国内市场鱼目混珠,假货、仿货充斥网络,致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频发,尤其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更是成为重灾区。因此,为了维护商标权人的权益,必须加大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力度。准确把握 “相同的商标”的涵义对于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至关重要,本文就着重探讨这一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假冒注册商标规定

何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对此我国许多法律都对其进行了规制。如我国《刑法》在第二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实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也都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规制。通过对这些法律规定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刑法只对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他的类似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均属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这样一来,如何界定“相同商标”,对于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犯罪还是侵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对相同商标的理解与认定

到底如何理解法条中规定的“相同商标”,目前学界普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完全按照法条字面意思来理解,即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不论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还是组合商标,必须在发音、文字名称、图形上均完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时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而另一种观点则和第一种观点完全不同,这种观点认为,除了两个商标完全相同以外,还应包括“基本相同”的情形,即假冒的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虽差异,但这种差异极其细微且不容易察觉,在音、意、形上都具有相当高的相同性,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这种“基本相同”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完全不同,是介于“完全相同”和“近似”之间的概念。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8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看似为司法实践中“相同商标”的理解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但事实上,在《解释》出台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依然很难准确把握“相同商标”判断的标准,如何认定商标相同仍是难题。

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与解决途径

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假冒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况,行为人为了防止和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大多都会对注册商标进行些许修改, 从而使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往往是十分细微的,对于消费者来说,仅凭肉眼是很难分辨的。辨别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原本就十分困难,再加上司法解释中对于“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又过于模糊。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司法不统一,审判结果差别悬殊。为解决这一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在《意见》的第六条中明确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虽然《意见》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对基本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而且用最后一项作为兜底条款。但这种列举并不能完全涵盖全部。事实也证明《意见》从2011年发布至今,其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建议将《意见》第四条由原来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修改为“结构要素实质相同,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笔者认为这种修改方式是较合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所有的商标都是由上述这些要素或者不同要素的组合设计而成的。因此,只要对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要素组合进行对比,就可以认定商标是否相同,凡是没有在实质上对注册商标的结构要素加以改变,都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反之,都不得认定为相同商标。这样一来既不会将差异明显的近似商标认定为相同商标,从而导致刑罚的不当扩张。也不会不恰当地缩小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既能进一步明确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又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进而有效地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法行为,可谓一举多得。

四、结语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其关键在于准备把握“相同的商标”。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才能真正做到既不阻碍正当竞争,又能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涂龙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疑难与理论解答[J].政治与法律.2014(10)

[2]孙静静.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之“相同商标”[J].法制博览.2012(03)

[3]范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问题初探[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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