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汉时期特牛祭奠礼考

2016-03-25 12:44张闻捷
关键词:楚简

张闻捷

(厦门大学 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楚汉时期特牛祭奠礼考

张闻捷

(厦门大学 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新出汉代《葬律》简中有使用特牛祭奠的独特记载。从《仪礼》之例及用牲法则上可以推断出,其应使用列鼎三件,并搭配俎、敦、豆、笾、壶诸器。这正与长沙马王堆汉墓帛画中所绘祭奠场景采纳的器用制度相符,并与河北满城二号汉墓中室的特殊用鼎现象相吻合。此外,在战国楚简中亦大量见到的使用特牛祭祷的先例,应是这种特殊用牲法则的渊源。楚汉时期的特牛祭奠礼,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对周代祭祀用牲体系的认识。

关键词:特牛之礼;葬律简;楚简;祭祀用牲

在湖北云梦睡虎地M77所出西汉初年《葬律》简中,有如下记载:“(彻侯)其杀:小敛用一特牛,棺、开各一大牢,祖一特牛,遣一大牢。”这是对西汉时期列侯等级丧礼中祭奠用牲的规定。彭浩、高崇文等诸位先生,已对其内容及其与先秦丧葬礼仪的关系,作了精彩的考释①尽管其与《仪礼·士丧礼》中的记载有相近之处,但加礼、杀礼的原则却并不一致,如大遣奠本应加礼一等,但此处却与棺、开等仪节一样用牲。《仪礼》中祖奠并不杀礼,但简文中却又与小敛奠一样杀礼,所以不可简单依据《仪礼》中的加礼、杀礼原则,来推断太牢与特牛的器用关系。,但仍值得注意的是,简文中小敛、祖奠所用的特牛祭奠方式,并不见于《仪礼》等文献之中。②不仅经文中未见明确的记载,前贤注疏亦鲜有论及这样一种特别的祭奠方式;但需要指出的是,《仪礼》原书业已毁于秦火,今存《仪礼》中仅保留士一等级的冠、婚、丧、祭等仪式记载,所以并不能确定大夫以上等级是否使用特牛这样的祭牲方式。这一祭奠仪节究竟采使用怎样的器用制度,与传统周礼的用牲体系之间存在何种异同,在汉代丰富的墓葬及图像资料中是否有相应的实物证据,在东周时期地域化的礼制系统中其制度规范又渊源于何处,本文即尝试针对这些问题逐次展开讨论,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仪礼》中的特牲之例

周代祭祀用牲通常包括太牢、少牢与特牲三等。太牢、少牢自无需再论,特牲之“特犹一也”,“牲”的本意原是指祭祀之牛,故羊、豕亦得以类称之,即经传中常见的“三牲”“三牺”语辞,如《诗·小雅·瓠叶序》“虽有牲牢飨饩”,郑笺云:“牛、羊、豕为牲。”查《仪礼》一书,亦确是如此:除《乡射》《乡饮酒》《燕礼》《大射礼》因取择人之意而用犬牲外③《仪礼·乡射礼》:“其牲,狗也。”郑注:“狗取择人。”贾疏:“《乡饮酒》《乡射》义取择贤士为宾,天子以下,燕亦用狗,亦取择人可与燕者。”,其余诸仪节所荐牺牲,皆属牛、羊、豕三种(搭配鱼、腊、肤、肺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特牲应是统称之言,其中当包含了特牛、特羊与特豕(豚)三种不同的类别。

虽然今日所存《仪礼》中仅见“特豕(豚)”一词,如《士昏礼》之“陈三鼎于寝门外东方,北面,北上,其实特豚,合升,去蹄”,《士虞礼》之“特豕馈食,侧烹于庙门之外,东面。鱼、腊爨亚之,北上”等,但像《国语·楚语下》之“诸侯举以特牛”,《国语·晋语下》之“子为我具特羊之飨”,《礼记·郊特牲》之“郊之祭也……牲用骍,尚赤也。用犊,贵诚也”,《礼记·王制》之“归假于祖祢,用特”(郑玄注:“特,特牛也”①需要指出的是,《礼记·郊特牲》与《礼记·王制》两篇多被认为是汉儒编修而成,是否能反映周代的礼制原貌仍属疑问,故文中直以周、汉时代概之。),《史记·五帝本纪》之“归,至于祖祢庙,用特牛礼”,《史记·封禅书》之“祭日以牛,祭月以羊彘特”,以及上文所引《葬律》简中使用特牛祭奠的记载等,足以表明,特牛、特羊这样的用牲之法,确曾普遍存在于东周、前汉时代的礼仪规范之中。②汉代使用特牛或特羊、特豕祭祀的例证尚有许多,如《史记·五帝本纪》:“归,至于祖祢庙,用特牛礼。”《史记·封禅书》:(高祖七年)“其令郡国县立灵星祠,常以岁时祠以牛”。赵翼《陔余丛考·太牢少牢》亦称“其不兼用二牲而专用一羊或一豕者,则曰特羊、特豕”,是较为合乎情理的。故而我们首先可以依据《仪礼》中的记载,来考察特牲祭奠的器用情况,从而推导出包含于其中的特牛仪式所可能使用的礼器之数。

《仪礼》中关于特牲的使用,共有如下记载。其一,《士冠礼》:“若杀,则特豚,载合升,离肺实于鼎,设扃鼏。”冠礼本尚质略,故只用醴酒而无杀牲之事,但“若不醴,则醮用酒”。郑注:“酌而无酬酢曰醮。”即礼节简化或礼杀(庶子冠礼③《仪礼·冠礼》:“若庶子,则冠于房外,南面,遂醮也。”)之时,可以改用酒(醴尊于酒),并伴以杀牲,但器用亦降为特豚一鼎及一豆一笾(“脯醢”)。其二,《士昏礼》:“期,初昏,陈三鼎于寝门外东门,北面,北上。其实特豚,合升,去蹄。举肺脊二,祭肺二,鱼十有四,腊一肫,髀不升。皆饪。”即亲迎之期,用豚、鱼、腊三鼎,并有敦、豆、壶等器物相配④昏礼重求偶之意,故用器颇多,“醯酱二豆,菹醢四豆”,“粟稷四敦”,“尊于室中北墉下,有禁。玄酒在西”,同时“尊于房户之东,无玄酒”。,但在次日新妇见舅姑之时,“舅姑入于室,妇盥馈。特豚,合升,侧载,无鱼腊,无稷,并南上。其他如取女礼”,因为是新妇之礼,故用器略杀,撤去了稷(敦),牲鼎也仅有特豚一件。其三,《士丧礼》:“(小敛奠)陈一鼎于寝门外,当东塾,少南,西面。其实特豚,四鬄,去蹄,两胉、脊、肺。素俎在鼎西,西顺,覆匕,东柄。”因小敛礼杀,故只用一鼎,且仅搭配两甒醴酒、一豆一笾之器;“(大敛奠)陈三鼎于门外,北上。豚合升,鱼鱄鲋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同时“东方之馔”则有两壶、两豆、两笾;“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如初。东方之馔亦如之。无笾,有黍、稷,用瓦敦,有盖,当笾位”,郑注“于是始有黍稷”,也即从此时开始,丧礼祭奠中加设瓦敦黍稷,其他则与大敛奠一样;“(迁祖奠、祖奠)陈鼎皆如殡,东方之馔亦如之”,郑注“皆,皆三鼎也。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即亦使用特豕三鼎;唯有随后的“大遣奠”因加礼一等,而使用到少牢五鼎及四豆、四笾、两壶之制。不过《士丧礼·记》又提到“其二庙,则馔于袮庙,如小敛奠,乃启”,郑注“祖尊祢卑也”,即若是先朝祢庙之时,设奠将降于朝祖奠而使用如小敛奠一样的一鼎特豚之制。⑤贾疏云:“以先朝祢,后朝祖,故先于祢庙,馔至朝设之故也。云‘如小敛奠’者,则亦门外特豚一鼎,东上,两甒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其四,《士虞礼》:“特豕馈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鼏。”同时搭配两壶(“两甒醴、酒”)、四豆(菹醢、从献豆两)、四笾、一铏、两敦等器。其五,《特牲馈食礼》:“羹饪,实鼎,陈于门外,如初。尊于户东,玄酒在西。实豆、笾、铏,陈于房中,如初。执事之俎,陈于阶间,二列,北上。盛两敦,陈于西堂。”即士一等级宗庙祭祀时,使用豕、鱼、腊三鼎和两敦、两壶、两豆、两笾、两铏诸器。由此看来,《仪礼》特牲仪节,共有使用三鼎与一鼎两种情况。三鼎者,豕(豚)、鱼、腊,经文皆有明言,而一鼎者,经文只称“特豕(豚)”,不记鱼、腊,但二者之间的用事场合与器物搭配,亦差别显著:凡正祭之时皆用三鼎,并常配以两敦、两壶、两豆、两笾,如士昏同牢,士虞、特牲馈食,士丧礼大敛、朔月、朝祖、迁祖等诸奠;而凡礼略或礼杀之时,则减为一鼎,如士冠醮子、庶子加冠、士昏新妇盥馈、小敛之奠、朝祢之奠等,其他诸器也相应减少。因而可以推断,特牲祭奠的常制应是使用三鼎的,并配以俎、敦、豆、笾、壶诸器(依仪节而不同)。那么,在通常情况下,特牛是否就应该依例是指牛、鱼、腊三鼎呢?其实,从鼎实的角度也可以得出完全相似的结论。依礼经所载,周代列鼎鼎实包括牛、羊、豕、鱼、腊、肠胃、肤、鲜鱼、鲜腊九种⑥参看拙作《周代用鼎制度疏证》,《考古学报》2012第2期。,其中九鼎级别方得使用鲜鱼、鲜腊(《仪礼·聘礼》),而肠胃属于牛羊,肤则是豕的胁革肉。①《仪礼·有司彻》:“乃升羊、豕、鱼三鼎,无腊与肤。”郑注:“腊为庶羞,肤从豕。”《仪礼·少牢馈食礼》:“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郑注:“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牛羊有肠胃而无肤,豕有肤而无肠胃,因为“君子不食溷腴”,郑注云:“谓犬豕之属,食米谷者也。腴有似人秽。”所以特牛之礼除去羊、豕、肤、鲜鱼、鲜腊外,仅余四类盛实,如若每物一鼎,岂非是用四鼎特例?显然更合理的情况是,与少牢馈食、士丧礼大遣奠等仪节一样,将肠胃同置于牛(羊)鼎中(特牲、士虞礼等也是将肤同置于豕鼎中),这样便也是三鼎之数了。

二、汉代墓葬中的特牛祭奠

上述推断,又可以得到马王堆汉墓帛画和满城汉墓中祭奠用器的佐证。马王堆一号汉墓的墓主人为西汉初年长沙国丞相、轪侯利苍的夫人辛追,正属于列侯等级。在墓中所出著名的T形帛画上,即有一处特别的祭奠场景:帏帐之下,巨人所托平板之上,前侧陈列着三鼎、两壶组合,后侧设俎(或为案),上有耳杯、罐等器物,七名带冠男性对面而立,中间则是上罩锦袱的椭圆形物体。巫鸿先生已指出,其“很可能是礼书中所描述的放置在灵床上被衣物和尸巾覆盖起来且以酒食祭献的死者尸体”[1](P109)。这不仅合乎墓中辛追采用绞衾葬制的实际,也与其在帛画中的位置是相吻合的,即象征地下世界的死亡。《礼记·郊特牲》:“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故祭求诸阴阳之义也。”《礼记·祭义》:“子曰,气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骨肉毙于下,阴为野土。其气发扬于上,为昭明、焄蒿、凄怆,此百物之精也,神之著也。”可见死后魂、魄二分的观念,正是汉代十分盛行的思想,而且也只有丧时祭奠才设帏堂,因为“鬼神尚幽暗故也”,并出现众人夹床而立的场景,所以这里展现的,应正是对死者丧时的祭奠。

在一幅构思如此精细巧妙的帛画上,所绘三鼎、两壶的组合显然并非随意之举,而且在马王堆三号墓帛画上,也有着完全类似的三鼎、四壶搭配②不过由于帛画破损,上面的鼎数较为模糊,从而引发了争议。发掘报告认为有四件,但《湖南出土帛画研究》一书又指出为三件,未详孰是。我们如果仔细阅读该墓遣策中有关用鼎的记载,便可以发现,墓主人多用偶数之鼎,如“白羹”八鼎、“巾羹”四鼎、“苦羹”二鼎、“漆画木鼎六”等,与马王堆一号汉墓中纯用奇数列鼎不同,所以即便是绘有四件列鼎,也可能是三件的异化形式,是墓主人深受先秦楚制影响的结果,而在表达的礼制含义上则是相近的。,这种巧合绝非偶然。同时,从马王堆一号汉墓的遣策简记载中可以看出,墓主人对于列鼎的使用是极为讲究的[2](P115~116),但三鼎之数显然并不吻合于墓主人的身份等级,这也是不能将其视作宗庙祭祀场景的又一重要原因。那么,它们究竟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而被着意刻画在帛画之上的呢?根据《仪礼·士丧礼》的记载,死者丧时需要举行多次祭奠活动,这一流程对于不同的社会等级都是适用的,《葬律》简已给出了极好的证明;但实际上,大敛之后,死者躯体便被移入棺柩之中(“主人奉尸敛于棺,踊如初,乃盖”),所以大敛奠及其以后的诸奠,皆是对柩而不对尸的。《士丧礼》:“乃奠……设于奥,东面。”郑玄注释称:“自是不复奠于尸。”贾疏进一步补充说:“郑欲解自始死以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于室内设之。则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于尸所,总解之。”对此,清人凌廷堪在《礼经释例·变例》中亦有总结:“凡奠,小敛以前皆在尸东,大敛以后皆在室中,迁祖以后皆在柩西,既还车则在柩东。”[3]而从画像内容来看,居于众人及酒食中部之物,显然不可能是棺柩,而更接近于承托着死者的夷床,而且丧礼中死者入棺后,棺柩是停于堂外西阶上新掘的坎中(“掘肂见祍”),根本不会出现众人夹棺柩而立进行祭奠的情形,因此,这里描绘的只能是大敛之前始死奠、袭奠或小敛奠中的一种场景。但正如《礼记·檀弓》曾子所言:“始死之奠,其余阁也与?”由于死者新丧,“不容改新”(郑玄注),所以使用的尚是“阁之余食”而并不杀牲,《仪礼》中也仅有“奠脯醢、醴酒”而无牲体的使用,同时男女主人也并不夹床而立,这均与图像中的内容不相吻合;袭奠所用之物主要为贝、米(“彻楔,受贝,奠于尸西……祝又受米,奠于贝东”),更无须再论;所以,我们重点来看小敛奠时的情况。

小敛是指用衣衾将尸体包裹,再用绞带束缚起来,称为“小敛绞”。与其他祭奠仪节略有不同的是,首先,小敛是在新设的床笫上完成的,《士丧礼》即有“设床笫于两楹之间,衽如初,有枕”之说。其次,小敛后需“彻帏”,即将帏帐展开,同时男女主人“冯尸”,“主人西面冯尸,踊无算,主妇东门冯,亦如之”,即男性在东侧,女性在西侧,夹床而立。虽然图中皆绘以男性(可能是类似“执事”“举者”“右人”“甸人”等侍从之属,或汉时礼节略异),但在基本内涵上却是吻合的,而右侧正面独立之人,则很可能是充当着“祝”一类的仪式指导角色。小敛时并不设瓦敦黍稷,故图中仅有鼎、壶,而未见粢盛之器。小敛是在室内进行,完毕后需奉尸于堂,在堂上设小敛奠。《士丧礼》称:“士举,男女奉尸,侇于堂,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无算。”即众士举尸(盖以覆棺之夷衾)而男女主人亦夹床而立,图中所绘,可能正是这样一个凝固的瞬间。最后,虽然小敛奠礼杀一等,但亦有杀牲及设酒、俎、豆、笾之事,与图中所绘诸器类别也多能吻合。当然周、汉时异,且古人并不懂得透视绘图法,所以对于人物、器皿的具体方位和形态,不可过于苛求与礼书中完全一致(如耳杯代替豆、笾,便已被大量考古资料所证实)。但如此多细节上的吻合,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其反映的应是丧时的小敛之奠,而正如《葬律》简所规定,列侯等级小敛奠使用的是三鼎、两壶规格的特牛之礼,这样便能较好地解释上述诸多矛盾之处了。对于墓主人而言,铭旌之物制作于丧时,属显性物品,无论是置于家中“宇西阶上”,还是行向墓圹时执之前导,都能被大量外在之人所见到,所以其在礼制上恐怕也更为谨慎规范吧。

无独有偶,在河北满城汉墓(西汉中期中山靖王刘胜夫妇墓)中,亦能够见到与之类似的特殊用器现象。[4]二号窦绾墓的中室出土有四方封泥(19号),每件长2.7厘米,宽2.6厘米,厚1厘米,上有铭文四字:“中山祠祀”。“祠祀”属“太常”分支,掌宗庙祭祀活动[5](P726),所以这揭示出,此墓的中室应是一个供奉祭品的空间①西汉中期后,这类现象日渐普遍,可参看黄晓芬《汉墓的考古学研究》,岳麓书社,2003年。,其中西南角建有一个特别的方形平台,长3.8米,宽3.4米,高0.4米,由夯土筑成,外缘包砖,上面承供着一件漆案(内有漆盘和耳杯)、一件漆樽、一件铜盆、一盏铜灯和两盏小熏炉;而在对面的东南角,则有另一组器物,底部铺设竹席,四角仍有作为席镇的铜豹,席上摆放着三件铜鼎(52、53、54号)、两件铜壶(42、45号)、两件铜钫(29号)以及其他二甗、二釜、二盆、一炉、一匜、一耳杯和小型人物、动物雕像等,并且铜容器器形十分矮小(如鼎的通高仅约8厘米),无疑属明器之类。施杰先生认为,其分别对应了《仪礼》中的“阴厌”和“阳厌”之礼,兹可备一说。②值得指出的是,首先,《仪礼》中阴厌设在奥,即室内西南角,但阳厌却是在西北角,并非如此墓中的东南角。《特牲馈食礼》:“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其次,无论阴厌、阳厌都是不设祭牲的,阴厌时祭牲和鼎皆在门外,而阳厌时肉在俎上,而牲鼎已彻,不再陈设,这与该墓中所见并不完全一致。最后,阳厌之物多是阴厌和正祭之后的余食,即需先撤掉阴厌才有阳厌的食物。所以从这一角度考虑,阴厌和阳厌似不可能同时摆设。不过无论它的性质与功能是什么,将其理解为对死者的祭奠之物总是无误的。因此,三鼎、两壶、两钫的器物组合,虽极不符合墓主人的身份,但却与马王堆汉墓帛画中的祭奠器物十分相似,尤其接近于其三号墓帛画所绘礼器之数,如果将其同样理解为特牛之礼的话,岂不恰能疏通上述矛盾之处?因为根据《史记·封禅书》“太一,其所用如雍一畤物,而加醴枣脯之属,杀一貍牛以为俎豆牢具……祭日以牛,祭月以羊彘特”和《礼记·郊特牲》等记载来看,汉家天子祭祀太一、天帝尚用特牛之礼,那介于天子、列侯之间的诸侯王等级能使用这一仪节,自不成疑问。

虽然我们并不能完全确定西汉中期时诸侯王夫人在礼制上是否低于其夫君一等,但仍值得考虑的一点是,墓内单独设祭的行为与礼经中所记载的祖奠,在含义上倒有些许相近之处。《仪礼·既夕礼》:“有司请祖期。”郑玄注:“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胡培翚正义云:“生时将行,有饮饯之礼,谓之祖,此死者将行,设奠,亦谓之祖。”所以祖奠就如生时的饮饯之礼,是将要远行之人向祖先所作的告别,而且祖奠并不设于宗庙堂、室内,而是在庙内庭中,奠时亦要布席(如满城汉墓一样在席上陈设器物)。如果放到墓葬空间而言,关闭墓门的一刻,便是与逝去亲人的绝离,所以在墓门外(而非墓内)设祭,恐怕也有远行饯别之意,因此,是否正是基于这样共同的思想关联,而在这里采取了如祖奠一样的器用制度呢?不过这并非是言满城二号汉墓中的祭奠行为即祖奠,只是推测汉人在设祭之时,为了同样表达远行饯别之意,而偶然参照了律令中祖奠所用的器用组合罢了。

三、战国楚简中的特牛之礼

另有一个值得继续探索的相关问题是,这种将特牲进一步拆分为牛、羊、豕三牲各自单独使用的做法,究竟是周人对于自身礼制改造的结果①从逻辑上看,太牢用牛、羊、豕,少牢用羊、豕,故特牲仅用豕是较为合理和合序的,而加入特牛、特羊两项后,反而使我们在用器之数的判断上难以取舍。《国语·楚语下》:“祀加于举。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太牢;卿举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那特牛似乎就应是介于太牢、少牢之间的,但这只能表明其礼制地位,却无法说明器用情况,而且这段文献中又没有提到特羊,那特羊又该居于何种地位呢?况且这一记载又与《礼记·王制》中关于贵族每日举食用牲的描述相左,是以我们不取此段文献之说。,还是融合了东周时期其他地区新的礼制规范而形成的呢?虽然现有的资料尚不足以完全解答这一问题,但南方楚地出土的简牍、铜器铭文和鼎实资料,却为我们提供了许多重要的启示和线索。

在包山二号楚墓所出竹简中,有大量关于祭祷祖先用牲的记载[6],如简240-241“举祷五山各一羊;举祷昭王特牛,馈之;举祷文坪夜君子良、郚公子春、司马子音、蔡公子家各特豕,馈之”,这里无疑就包含了特牛、特羊与特豕三种用牲情况。②牛、豕之前的限定字取发掘报告中的释读意见“特”。《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385页)简文中,羊、豕等皆有许多异体字,此处皆简化为本字。这样的例证尚有许多,几乎占据着每一次祭祷仪式的终尾。如简200“能祷于昭王特牛,馈之;能祷文坪夜君、郚公子春、司马子音、蔡公子家各特豕,酒食”,简203“举祷于宫地主一羊……举祷东陵连嚣肥豕,酒飤”,简224“举祷于亲王父司马子音特牛,馈之”,简210-211“赛祷东陵连嚣,冢豕,酒飤,蒿之”,简217“举祷楚先老僮、祝融、鬻熊各一羊”,简237“后土、司命各一羊”等。从中可以看出一点明显的规律,楚人基本上是将牛、羊、豕三牲拆解开来分别使用,每一次独立的祭祷都只使用一类祭牲③唯一一个特例是,简246“举祷荆王,自熊绎以庚武王,五牛、五豕”中,似乎是将牛、豕同时使用,但自熊绎至武王显然在五代之上,所以怀疑仍是一王一牲,分别祭祀。(牺牲品类与祭祷名称间似无必然的联系)。这种规律,在望山简、新蔡简、天星观简、秦家咀简等战国楚地祭祷简中,都体现得极为明显[7](P137~169),像望山简109“赛祷宫地主一豕”,简122-123“楚先老童、祝融各一羊”;新蔡简甲三200“举祷子西君、文夫人各特牛,馈”,乙三42“是(日)祭王孙厌一冢(豕),酒食”,乙一17“就祷三楚先屯一羊”;天星观简26、85、705、1113“与祷番先特牛,馈之”,简26、328、409“赛祷惠公特豕,馈之”;秦家咀M13简86、186、241“训至新父母众鬼,特牛,酒食”等,其他例证不胜枚举。当然,在上述楚简中,也可以见到太牢之礼,如新蔡简甲三419“祈福祷文君,大牢馈之”,乙一13“或举祷于盛武君、令尹之子,各太牢”,天星观简87、675“赛祷卓公训至惠公,大牢乐之”等,表明战国时的楚人便已采用了太牢和特牛、特羊、特豕这样的多种用牲方法。这与汉代的礼制情况是十分相近的。

此外,我们从春秋时期的楚墓所出鼎实上,也能够发现这样的特点。在淅川下寺M1中,2件束腰平底升鼎内盛猪肢骨和脊椎骨,4件箍口緐鼎内盛牛骨(另有1件小箍口鼎M1:58盛肉羹),4件折沿于鼎内盛羊骨;下寺M2中4件箍口緐鼎盛羊骨,6件折沿于鼎盛猪骨,而束腰平底升鼎内盛牛骨;下寺M3仅有箍口鼎,内盛牛骨[8];南阳彭射墓中,2件折沿于鼎内盛牛骨,3件箍口緐鼎内盛猪骨。[9]这提示我们,楚人实则是将牛、羊、豕三牲分别放置在不同类别的铜鼎内,与周人将其同置于一套列鼎的做法完全不同(如曾侯乙墓9件升鼎内分盛牛、羊、鸡、猪等鼎实[10](P359~360),反与战国简牍中所见的用牲原则十分接近,即若只取用一种类型的铜鼎,岂非正是特牛、特羊或特豕之一?战国遣策简中常有“一牛鑐、一豕鑐”(包山简)或“一牛盎、一豕盎”(望山简)的记载[6][11],皆指的是楚地盛行的无盖折沿镬鼎,可见其也是将牛、豕分开烹煮的,恐怕正是为了防止牲肉混淆,而无法使用特牲之礼的缘故吧。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汉代《葬律》简中所记载的特牛祭奠仪节,应使用列鼎三件,分盛牛(兼有肠胃、肺)、鱼、腊三种鼎实,同时搭配俎、敦、豆、笾、壶等其他器物。这不仅是从礼经中推导而出的用牲之例,亦可以得到汉代考古资料的佐证。马王堆汉墓帛画所绘祭奠场景中,用器、人物站位、床衾形制、背景(帏帐)等细节,均与《仪礼》中记载的“小敛奠”最为接近,同时也吻合于其在帛画中的位置所蕴含的地下世界之含义,无疑更优于宗庙祭祀之说;而满城二号汉墓中所见特殊的祭祀现象,又与祖奠的含义较为相近,同时其采纳的器用制度,恐怕也只能理解为三鼎之制的特牛之礼。这样不仅能较好地解决器物数量与墓主身份等级间的矛盾,也与这些墓葬大量采用先秦丧葬礼仪的趋势是一致的。从众多战国楚简的记载来看,特牛、特羊、特豕这样的用牲法则,在该时期的南方楚地已极为盛行,并很可能于春秋时期即已初现端倪。当然,这并不是说南方楚地便一定是这种制度的渊源之地,只是意在揭示出楚、汉礼制文化之间的密切关联。恐怕正是基于其在楚地的流行,我们才能在汉初继续见到这样的礼制规定,一如绞衾、偶鼎、椁箱分室等制度一样。[12]《汉书·广陵厉王胥传》中曾记载,刘胥为得太子之位,“迎(楚地)女巫李女须,使下神祝诅”,后昭帝驾崩,“胥曰:‘女须良巫也!’杀牛塞祷”。可见这种源于楚地的特牛祷祀方式,一直被沿用到了西汉中期。最后,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当特牛、特羊被加入到原有的太牢、少牢、特豕这一礼制系统之后,在汉代便形成了日渐混乱的局面,故经学家们对于周代用牲制度逐渐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意见,如《大戴礼记·曾子天圆》:“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士之祭,特牲豕,曰馈食。”显然是将特牛、特羊直接等同于太牢、少牢。《礼记·王制》:“天子日食太牢,则诸侯日食少牢,大夫日食特牲,士日食特豚。”又认为特牲高于特豚一等,恐怕也是受到特牲中特牛、特羊的影响(《仪礼》中特豚本就属于特牲)。这在此后千年中,仍经常成为聚讼不已的经学问题。①如《通典·礼典》“诸侯少牢,上大夫特牲,下大夫、士特豚,皆有脯醢醴酒”,当是遵从《礼记》之说;而唐代《开元礼》祭祀昊天上帝用特牛(犊一),先代帝王祭祀用太牢,风师、雨师等则用特羊一,但《唐六典》“诸州祭嶽镇海渎先代帝王以太牢,州县释奠于孔宣父及祭社稷以少牢,其祈崇则以特牛”,显然特牛又低于太牢、少牢,颇显混乱。宋代江休复《江邻几杂志》云:“掌禹钖判太常,供给享太牢,只判特牛,无羊豕。问礼官,云:‘向例如此。’”可知在宋代,又认为太牢便是特牛。《清史稿志·礼一(吉礼一)》则有“牲牢四等:曰犊,曰特,曰太牢,曰少牢”,特又在太牢之上。不过从《礼记·王制》篇的记载来看,尽管其未必合于周代礼制原貌,但至少能够说明的是,编撰此篇的汉代主流经学家们,亦主张特牛、特羊应包含于特牲之中(特牲既异于特豚,那就只能是特牛、特羊了),且礼制地位介于少牢五鼎和特豚一鼎之间的,从而可以进一步印证前文中关于汉代特牛祭奠使用三鼎的推断。当然,事实情况可能远非我们所论述的如此简单,楚人与汉人在对待特牛之礼及器用制度上,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而周人如何接纳特牛、特羊之法,并将其融入原有的用牲系统中,也只能是基于逻辑和礼经之例进行合理性推断。目前唯一能够确定的是,周代祭奠的用牲法则,显然要比我们原有的认识要复杂得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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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俞伟超.先秦两汉考古学论文集[C].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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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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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淅川下寺春秋楚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9]南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南阳春秋楚彭射墓发掘简报[J].文物,2011(3).

[10]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

[1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

[12]高崇文.试论先秦两汉丧葬礼俗的演变[J].考古学报,2006(4).

责任编辑 韩玺吾E-mail:shekeban@163.com

收稿日期:2016-04-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3CKG008);厦门大学中央高校项目(20720151021)

作者简介:张闻捷(1984-),男,湖北武穴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战国秦汉考古、楚文化、青铜器与礼制研究。

分类号:K8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95 (2016)05-0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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