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与女权主义发展

2016-03-29 09:42苗宏慧
现代交际 2016年3期
关键词:女权主义

苗宏慧

摘要:1908年,两名波士顿女性聘请了法律辅导老师,自此开启了女性追求平等就业、参政的权利。作为人类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女性在家庭和社会关系上长期处于劣势地位,本文就性别与平等的进化缩影展开论述,阐述一个女权主义者的思想,并提出了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性别与平等;进化缩影;女权主义

中图分类号:C913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101-04

平等、公平、公正是现代人们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目前只停留在观念和形式上,在实际生活中并非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和公平。关于性别平等的讨论,从假设性别平等和性别差异的两方面讨論的话,得出来的结果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必须以动态的观点理解性别平等的概念,它是随着时代的不同,反映着人们不同的愿望。

一、 男女性别不等

1.法学院的建立

20世纪初,两位波士顿女性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聘请了Arthur Win-field MacLean 作为她们的辅导教师。这一看似简单举动的背后意味着女性对进入法律界的追求,该举动最终促成了波西亚学院的建立,也就是后来世界著名的新英格兰法学院。[1]在新英格兰法学院诞辰100周年时,学院以庆典的方式欢迎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法学院,并在法律界担任要职。女性学习法律,任职律师或与其他人合作开律师事务所,或在法学院承担起教师的角色,这在1908年以前是不存在的,可以说是社会的进步,也可以说是女性在追求性别与平等方面取得的初步胜利。

作为女性必须明白,在父系社会里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在20世纪初是几乎争取不到任何政治权利的。女性若想改变与男性不平等的待遇,仅仅依靠社会道德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必须以社会法律为支撑。1908年,两位波士顿女性聘请了Arthur Win-field MacLean 作为法律辅导老师,拉开了女子进入波西亚学院的序幕,也为日后女性在追求与男性平等权利的路上奠定了基础。法律以时代和社会发展为依据,对社会行为和道德进行规范,推进男女在社会地位上的平等,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2.男女性别不平等案件

男女性别差异与不平等待遇不仅存在于老牌西欧国家,像美国这样一个新大陆国家在20世纪初,性别歧视也根深蒂固。他们假定女性生来就与男性不同,不具有男性身体和生理上的优势,因此带着这种假定区别地对待女性,并拒绝在政治和专业以外的领域赋予与男性平等竞争的权利。当然,这种区别对待让女性在其他方面获得了更多的收益,他们将女性看作是弱势群体,认为女性本质特征和性情比较适合护理、幼师、烹饪、服务这样的行业,所以在一些普通的法律条款中注重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利。

穆勒诉俄勒冈州案件(以下简称穆勒案)发生在波西亚法学院成立的那年,该事件之所以闻名世界是由于不仅促进了劳动保护的立法,而且对女雇佣者的工作时间作出规定,该事件在立法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由穆勒案件,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社会角度还是从后来的立法工作方面,由于女性处于弱势,将女劳动者和男劳动者区别开来,对女性劳动者特殊保护。值得一提的是,新立法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这是社会的进步,但这种区别看待仍显示出男女性别的不平等。

在穆勒案之前,有一闻名于世提出性别差异的案件——洛克纳纽约案(以下称洛克纳案)。[3]该案件引起争议主要是因为劳动保护立法重点是保护了女性的权益,在论述时也特别强调了女性处于弱势群体这一观点,男性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在洛克纳案之后,有人用长篇大论阐述了女性健康保护与国家利益一致的关系,提出女性在出卖劳动力时,国家有权利限制签订劳动合同自由,而对男性不限制,理由是女性在身体和生理上都处于劣势,社会角色弱于男性,女性在照顾家庭方面要分担更多的精力,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

不论20世纪初立法的说辞如何,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都是比男性要低的,并且因为这种劣势,与其说在立法中受到保护,不如说在工作中选择上受到歧视,事实上女性所获得的报酬与男性也不是对等的。特别是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岗位,一般都是男性承担,社会对女性的能力存在疑虑,认为女性更适合照顾家庭。相对于女性立法保护来说,在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罗斯福新政的改革热,出现了立法对男性劳动者的保护。直到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才真正意义地出现“去性别化”的宪法,这可以说是男女性别平等在立法上的突破。

二、性别平等的悖论

1.性别平等悖论的提出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文中提到的穆勒案所揭示的性别平等的悖论,一直到现在还会被提及,这是因为由于男性与女性本质的区别所致。一方面,争议指出,现实的社会情况下,一些底层的女性劳动者在参与工作时,确实会因为身体和生理的原因会遭到或多或少的剥削,而且女性本身又要照顾到家庭和孩子,所以从立法的角度对女性采取特殊的保护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女性所具有的独特的生育使命和家庭角色,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一致的结果,虽然通过穆勒案并没有彻底地改善女性被剥削的现状,但总体来说提高了当时底层女性工作和生活的待遇。[4]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无论一国的政体如何,必须首先保障人权,所谓的人权最起码的就是男女性别的平等,女性与男性一样,享有正常参与政治权利和社会工作的权利。[5]如今的女性可以顶半边天,无论各行各业都有出色的女性崭露头角,但在20世纪初并非如此,穆勒案引起了男女性别差异的争论不休,基于社会发展又必须抽离出男女性别平等的这一概念。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至少争取了女性在工作方面享受与男性同等竞争的权利,虽说穆勒案一方面强调了女性本身的弱势,需要社会及立法给予特殊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有可能会导致女性在社会地位上低于男性,在参与社会工作时处于底层位置,而女性争取性别平等的权利是以牺牲这种特殊保护为代价的,这点大家必须认同。关于女性参与到政治的权利,直到1908年2月28日《纽约时报》裁定该案件时才将劳动保护和妇女参政两种思潮联系到一起,现如今看来,女性参与政治事物的处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性别平等形式的出现

穆勒案可谓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案件,这主要是因为该案件反映的内容是当时社会女性关注的重点,也是当时女性一直在追求的梦想。实现男女性别的平等,不止是西方国家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男女性别都是不平等的,所谓“小家碧玉”“大家闺秀”“笑不露齿”这样的词都是形容女性足不出户和腼腆的姿态,直到今天男女性别相对平等,中国也是在立法工作中不断完善女性的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穆勒案过后,当时女性的工作时间确实有了严格的限制,禁止要求女性加班,但与此同时也将女性排除在一些高薪行业之外,如邮递、矿场等。穆勒案总体来说,给当时的立法工作者上了生动的一课,也让当时社会的人认识到女性心底的声音,也就是从这时开始女性不再仅仅要求观念上的男女性別平等,而是呼吁和支持形式上的男女性别平等,这种观点在当时已经占了上风。

3.男女性别平等的理解

如今社会上人们对于性别平等的理解仍然存在差异,部分学者认为女性的优势在照顾家庭方面,从体力和精力方面女性显然不如男性,所以应对女性进行特殊的保护;但部分学者认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社会上都扮演着各种角色,而这种角色的多元化导致了社会分工的不同,社会分工当然是根据男性与女性身体的区别划分的,所以应科学化看待男性与女性在工作上的不平等待遇。[6]

男性与女性不平等,主要体现的是社会地位、就业环境、政治参与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虽然各国在法律上试图做到平等,但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上并非如此。男女性别的不等,与其本身的体质和生理有很大的关系,但心理上女性与男性一样渴望被社会的认可,这也是女性一直追求在法律中平等地位的表现。男性与女性并不是一个对抗体,他们是整个人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讨论男女性别的问题,当务之急需以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为依据,考虑到人类生存的状态。[7]

从历史来看,女性独特的优势在于抚养孩子和照顾家庭方面,女性在生理上面具有男性无法孕育生命的特征,所以在服务和照顾家庭方面女性付出了较多的精力,对外面的事物主要依赖于男性。而在这样一个父系社会里,男性承担了更多的压力,他们负责赚钱养家,将所获得的报酬贡献给自己的家庭。因此,男女性别的平等,需要多角度、多思维、多元化的定义,并不能一味地以书面形式规定男女性别的平等。穆勒案的尝试之所以失败,并不是因为它倡导保护那些在底层工作受剥削的女性,而是它并没有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众多的男性在工作中受到剥削,不仅如此,它也没认识到男性为家庭生活所有的付出和贡献。

总之,男女在性别上的平等,要基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方向,考虑到人类的生存状况,并不能仅仅考虑法律上平等,这种观念是具有狭隘性的。虽然20世纪初,波士顿两位女性在法律上的追求体现出性别平等在立法中的重要性,但在历史的长河中,对于男女性别问题的处理必须满足社会发展为根本,笔者不支持过于理想化地追求男女性别平等,这样不仅不能为争取社会男女性别平等作出贡献,反而会淡化了这方面的效果。

三、一个女权主义者的平等理解之旅

1.婚姻关系之男女不平等

性别平等是古往今来,数以万计的女性都在追求的梦想,然而直到今天为止,女性的梦想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当然这其中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笔者认为,在家庭或关于家庭法的改革中,试图用性别平等这一改变去定义家庭关系是最为不合适的。[8]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父系社会里男性始终站主角,家庭任务的划分是非常明显的,并不会因为观念上或形式上的性别平等而改变。试想在婚姻关系中,若男女真实现了男女平等,那么则代表了女性与男性一样,要赚取同样的报酬,要分配同样的任务,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如忽略了性别差异实现夫妻双方平等待遇,那么真正意义上说加剧了性别的不平等化。因为在家庭关系中,女性首先承担了一生中最痛苦的事情——生育孩子,而男性却不具有这种功能。

笔者认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并不是要求形式上或法律上的性别平等,而是要突出实质意义上的性别平等才可以,但这种观念的思考必须考虑到过去和未来的种种因素。首先,从历史上女性就业情形来看,女性涉及的领域多数为服务业、家政、护士等,一些薪酬较高的矿场、邮递等行业将女性排斥在外,这就使得女性所获取的报酬明显少于男性。其次,女性在家庭判断和话语权中处于劣势,这种情况在中国封建社会最为显著,家庭事物处理女性很少有决定权和参与权。究其原因,该劣势地位的产生不仅仅与女性的收入少有很大的关系,它与女性长期受到剥削和压迫而产生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关系,通常情况下,已婚女性被认为先为家付出再为自己付出,这样做才是比较合理的。最后,家庭角色和负担的不同,导致离婚后男女双方的抚养权也存在差异。孩子因为长期跟着母亲生活,母亲对其照顾的无微不至,离婚后多数孩子的抚养权交给母亲,但又因为母亲参与社会劳动的能力较低,或者说收入较少,又会因为无法支付出抚养费用,孩子的抚养权被转移或剥削,以此循环,就会影响到未来男女性别不平等的发展。

2.离婚时期之男女不平等

有人认为,婚前不平等属于上一代的,与离婚后的关系不大,在今天的后平等时代,这种性别不平等的观念已经开始弱化。[9]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性别平等的认识不断加强,这种婚姻关系的性别不平等得以弱化,但仍然还是存在的。从新英格兰法学院的建立到如今各种立法规定男女性别的平等,女性在追求性别平等的道路上追求了一百多年,试图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女性的权利,让国际社会真正认识到女性的价值,但由于长期观念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并不理想。人们开始追求在家庭关系中,较为实质性的性别平等,这种平等体现在承担任务的对等及“公正”上。

在家庭关系中,有两个针锋相对群体——男性群体和女性群体。法律要求必须满足形式上的性别平等,即给予男性和女性同等的待遇。而这种同等的待遇背后需要思考的问题太多,一是女性必须摒弃长期以来男女性别不等所带来的歧视,这种观点的转变是非常难得;二是女性本身生理上的机能是否允许负担家庭以外的事物,若承认了女性与男性的对等,那么“特殊对待”的法律是否生效。男女性别差异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也是家庭角色的不同,如何完善女性与男性在法律和实质上的平等,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3.依赖性产生的男女不平等

现实告诉我们,现实的法律对男女性别平等概念阐述和实施并不完善,仍然存在较多不足的地方。所以,忽略了社会歧视的视角下,讨论男女性别的不平等或平等,是片面的解决方式。法律所规定的男女性别的平等,是基于女性与男性在家庭关系中承担同样的责任,在经济、就业、谈判中处于平等的地位讨论的,但实际上这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说,如果一味滴追求形式上的男女性别平等,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实质性的不平等待遇。

我们试图讨论另一种观念,从软弱性和依赖性的角度视察男女性别的不平等待遇,我们发现这种观念不仅适用于家庭关系中,也同样适用于家庭以外的社会关系中。多数女性存在依赖性和软弱性,长期形成的观念认为女性比男性确实软弱,在经济、就业、谈判中都没有优势地位,这种观念会导致即使法律上规定了男女性别的平等,也解决不了社会领域下公正分配的问题。如今的社会不平等的待遇非常多,仅仅依靠观念上或形式上的概念,是解决不了男女性别平等问题的。

四、已取得的平等

1. 后平等时代

虽然国际上对男女性别平等的讨论争论不休,但与20世纪初相比,如今女性权利得到了维护,可以说我们进入了一个后平等时代。[10]不得不承认,现在的女性具有男性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大多数的女性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养家,拥有自己的事业和资产,参与到政治的权利,至少从理论层面上确认了女性与男性对等的权利,这可以说是时代的进步,也可以说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广大的女性日日夜夜所盼望的结果。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参与到工作中并不会给他们带来太多的竞争压力,反而在协作方面会更加默契,这也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2.抽象的平等

男女性别平等的实现是一个抽象性的概念,如今实现了观念上和形式的平等已是社会的进步,想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性别平等还有很漫长的道路。

这种由性别产生的不平等待遇,是自然力量的产物,并非是个人思想意愿所达到的结果,它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构成的,国家希望通过用法律的方式补救,出发点是好的,但已经超出了国家和法律补救的范围。但男女性别的不平等,也并非天然产生的,它与国家体制、社会环境、人民思想、经济发展程度都有一定关系,不能否认的是,国家和法律是权利意识和价值意识的缔造者,他们希望通过法律及其他有利手段,尽可能维护社会稳定和性别平等,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人们在追求性别平等时,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准确地判断事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人,作出合理性的认定结果,并不能以片面的观念倡导性别平等。

五、平等的未来

1.平等新议题

第一,平等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包含的意义应该是不同,所反映的人们愿景也是有所差异的。性别平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才能够稳定社会,因为人的理解与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第二,人类并非是单独的个体,它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必须依靠其他人的协作或帮助才能更好地完成某一事物,因此对平等概念的理解必须建立在人类生存状态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荒谬的假设上面,如每个人的能力相同,或任何人的能力在任何阶段都是相同的等。

2.性别平等的发展

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国际上多数国家已经达到共识,这种普遍性的认可从1908年至今经历了170多年的“奋战”。女性在追求与男性同等就业的努力中,实际上肩负了更多的压力,如照顾家庭和教育子女,现代化的女性不仅可以在职场上独当一面,成为职场上的佼佼者,同时也可以将家庭生活照料得很好,这足以看出女性并不是天生就比男性要弱,而是长期的观念将女性扮演的角色弱势化。特别是近年来,我们会发现在政坛上出现了不少耀眼的女性,她们站在“风口浪尖”上依然“闲庭自若”,能够像男性一样理性地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事情。如朴槿惠、希拉里、撒切尔夫人都是女性中的佼佼者,众多女性的偶像和骄傲。

国际法文对性别平等的影响巨大,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法公约》《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等,这些法律组成了国际上对性别平等的认定范围。虽然有些国家并没有签署这些文件,或者已经签署了这些文件还未真正地落实,但至少都给人们上了生动的一课,用一种鼓舞人心的方式将一系列的保障人权、维护性别平等的法律确定下来,为进一步实质性地实现男女性别平等奠定了基础。

六、结语

综上所述,男女性别的不平等由来已久,或许在父系社会开始时期就已经形成,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本文从穆勒案件出发,提出了关于性别平等悖论的假设,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性别不平等的观点,最终提出未来性别平等的发展,目的在于让每一个人真正认识到性别平等是一个长期的实现过程,应用动态的眼光看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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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endy W.Williams.平等的危機:关于文化、法庭及女性主义的反思[J].女性权利法律报告,2005 (13):8-15.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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