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跨省经营食盐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

2016-03-31 02:01
中国食品工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直辖市跨省盐业

工信部:跨省经营食盐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

近日,国家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两部门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工信部、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

2016年10月31日前,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完成向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工作,并将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信息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通知要求,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在高水碘地区应供应无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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