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

2016-04-01 18:01
老友 2016年6期
关键词:设区跨省经办

关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

全国医保联网和医药费异地结算事关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李克强总理指出:政府下决心要推进全国医保联网。要在今年基本解决省内就医异地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争取用两年时间,使老年人跨省异地住院费用能够直接结算,使合情合理的异地结算问题不再成为群众的痛点。

为回应广大老同志的关切,现将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摘录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政策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由居住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其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居住地实行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居住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不按照转外就医支付比例执行。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二)做好异地就医人员管理服务

对经登记备案的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经办机构应一视同仁地将其纳入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跨省直接结算。

二、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跨省异地安置人员,由本统筹地区根据异地安置人员的数量、分布和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意愿等具体情况,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建立异地就医和异地报销医药费用的制度和办法。对异地安置人员数量较少的安置地和回沪定居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工作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除南昌市外的其他10个设区市的异地安置人员,及南昌市到其他10个设区市的异地安置人员,可由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本设区市内所有统筹地区的异地安置人员集中委托各相关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由各相关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安排到相应的统筹地区实行异地安置管理,并签定管理协议。各统筹地区按照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将异地安置人员纳入本统筹地区同类人员管理,并按照本统筹地区的规定核定异地安置个人账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统筹地区垫资。受委托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本设区市各统筹地区垫资情况按季(半年或年)汇总后,形成财务报表交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由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实际发生额(含个人账户划入额)在1个月内汇款至受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异地医药费用报销。省内10个设区市到南昌市异地安置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定点管理的方式,在南昌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并采用网络结算的方式,实现异地医药费用报销。

(三)对常驻外地或异地定居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非常驻地或非定居地发生的医药费,按统筹地区有关异地就医的规定处理。转诊转院、出差探亲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管理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更多政策信息请关注老友网:www.laoyou1992.com。

更正

第5期第25页右栏顺数第10-11行“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应为“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特此更正。

责编/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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