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创新 探索农村合作金融新机制

2016-04-02 11:34张克新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1期
关键词:试点工作信用试点

■ 文 / 张克新

山东:规范创新 探索农村合作金融新机制

■ 文 / 张克新

为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路子,2015年以来,山东省启动了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成效初现。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全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县(市、区)达73个,试点合作社达160家,参与成员1.3万多户,全省有62家试点合作社开展了信用互助业务,累计互助金额3308.8万元。试点在满足参与成员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同时,也培养和提升了广大成员的信用意识、规则意识和风险意识,效果逐步显现。

一、组织周密,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1. 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2015年1月,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试点的制度设计。同年2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各级根据省里要求,积极加强组织协调,广泛宣传发动,精心设计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为试点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证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

2. 注重合作社培育,夯实试点基础。合作社培育是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试点中,各地从试点社的选择开始,就严格把关,好中选优,优先把那些实体经济较强、生产经营稳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合作社纳入试点,保证了试点合作社的质量。切实加强合作社规范化指导,帮助合作社建章立制,完善组织机构,重点把好成员身份、资金使用、风险防控等关口,确保试点按照“成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原则开展。

3. 加强培训指导,提高运营水平。针对农民金融知识、信用意识和规则意识相对薄弱的问题,相关业务部门统一编写了培训教材,组织合作社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了成员的业务水平。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风险管理及业务运营手段,建立了适用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及量化打分办法,实行了设施大棚、土地承包经营权、产品销售款项抵质押以及多户成员联保、建立风险准备金等多种风险分担方式,提高了合作社运行效率,降低了运营风险。

4. 建立托管行制度,防范金融风险。为加强试点合作社资金监管,探索引入了合作银行托管制度,由托管银行为合作社开立账户,合作社不建立资金池,平时资金按成员单户存放,需要发放时,按一定方法归集,由银行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托管银行优先为试点社安装存取款一体机等电子支付设备,简化工作流程,减免相关费用,为试点工作健康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5. 强化政策支持,推动试点工作。为引导和支持试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扶持力度,省财政拿出500多万元专门用于试点县的奖励,各地也都尽可能拿出资金对试点社予以经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的支持,临沂市按比例对省补助资金进行配套,形成专项担保资金,合作托管银行据此按一定比例放大信贷规模,给予合作社统一授信。

二、总结经验,健全试点工作机制

山东省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作为一项开创性的事业,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坚持加强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管引导。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合作社信用合作监管缺失、运行无序、风险加大等问题,山东省试点方案设置了一定的试点准入条件,建立了试点审批制度,规定了信用互助业务运行规则,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相关的监管引导措施对规范信用互助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成员利益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必须坚持依托和服务于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方向。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出发点是利用成员的闲散资金,在合作社内部调剂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化解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因此,试点必须紧紧围绕合作社生产经营业务,立足于服务成员农资供应、产品销售、设施改善、农技推广及品牌建设等资金需求,否则,脱离合作社实体生产经营这一基础,以营利为目的,以存贷息差为运营手段,信用互助业务就会偏离正道,走上歧路,甚至走上非法集资、坑害群众的邪路。

3. 必须坚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首创精神。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来源于基层,服务于农民,工作中,在坚持“成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服务成员,有利于“三农”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就要鼓励大胆地探索、积极地实验,而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机械的模式,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首创精神,注重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允许群众根据本合作社实际,探索多种资金运营、风险防控等方法和模式,这是保持试点生命力、推动信用互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4. 必须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试点工作的基础。信用互助是一项具有金融属性的经济活动,专业性强,风险控制要求高,而其从业人员又以农民为主体,普遍缺乏金融知识,风险意识也相对薄弱。因此,要开展好试点工作,必须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和信用互助业务人员的培训,普及金融、法律及财会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其业务运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5. 必须坚持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政策扶持。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根本出发点是通过农民互助的形式缓解成员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进而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其业务活动仅限于合作社内部,起主要作用的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信用互助机制,而不是纯粹的市场竞争机制,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充分体现了其普惠金融的性质。因此,需要政府研究相关的鼓励引导与支持政策,增强合作社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民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加快试点工作推广普及进度。

三、积极探索,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山东省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一是认识有待提高。从调研情况看,有的对试点工作认识还不够全面,有一定顾虑,担心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不好控制,容易出事,对推动这项工作持谨慎态度。

二是双轨制困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是在合作社信用合作基础上开展起来的,而合作社信用合作多属自发开展,既无工商登记,也未经过审批,管理相对宽松,试点期间,一些合作社认为参加试点规矩太多,管理太严,用钱也不如以前方便。因此,对试点持观望态度,影响了试点工作进度。

三是季节性波动大。同一农民合作社成员经营范围及业务基本相同,由于农业生产存在季节性,导致农忙时节,大家都需要钱,资金供不应求,而农闲时节,资金需求剧减,资金又大量闲置,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要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必须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探索实践。

一是探索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合作组织。目前试点的信用互助组织是建立在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种制度设计,其好处是有利于确保信用互助为成员生产经营服务,有利于合作社协调管理,但也存在资产及业务不清,参与信用互助成员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因此,可以考虑在不同地区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用互助组织,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二是完善支持服务政策。进一步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完善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对试点合作社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对监管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充分掌握相关政策、制度、业务等方面知识。

三是加强信用互助联合。为有效克服信用互助资金的季节性闲置,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可以考虑随着试点社的增加,在合作社联合社基础上,建立信用互助联合组织,调剂不同信用互助组织之间的资金余缺。

(作者单位:山东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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