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身份的调整与建设“一带一路”的基本策略

2016-04-03 22:31
关键词:国际法一带一路

吴 卡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浙江 金华 321004)



中国国际身份的调整与建设“一带一路”的基本策略

吴卡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浙江 金华 321004)

摘要:“一带一路路线图”的出台,表明“一带一路”开始进入务实合作阶段,中国的国际身份随之由主要追求自身发展的地区性大国正式向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转变。基于该身份调整,从国际关系理论的“权力论”与“利益论 ”的物质维度,从“观念论”的智识维度以及从“正义与秩序论”的价值维度,结合相关国际法文件与理论进行跨学科分析后表明,“一带一路路线图”具有深厚的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基础,据此中国在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好作用、举措、观念和目标等各有侧重又相互作用的重大策略。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家定位; 国际身份; 国际关系理论; 国际法

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该文从“时代背景”“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合作机制”“中国各地方开放态势”“中国积极行动”和“共创美好未来”八个方面勾勒了“一带一路”战略的目标、路径与举措,堪称一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完整“路线图”。这一“路线图”的出台,表明“一带一路”已完成战略规划,开始进入务实合作阶段。

“一带一路” 的务实合作必须首先立足于中国目前的国家定位和国际身份。中国的国家定位主要是从一种内在视角即中国自身的视角来看待中国的身份地位的,它主要由中国的内在属性如“意识形态、领土面积、经济规模、人口数量、文化传统和国家战略”等决定并在“与他国互动”中得到体现。[1]根据中国目前的综合实力和国家战略,中国当前乃至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国家定位依然是“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李克强:中国是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09/ c_1112413026.htm,2015年3月29日浏览。中国的国际身份则主要是从一种外在视角即世界的视角来看待中国的身份地位,它与中国自身的国家定位具有相关性,不能决然分离,但又受各种外在因素如国际社会结构、国际环境和中国国家战略的实施成效等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随着“一带一路”从战略构想到付诸实施,以及中国倡导设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截至2015年4月15日,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确定为57个,其中域内国家37个、域外国家20个。涵盖了大多数西方国家 ,以及亚欧区域的大部分国家,成员遍及五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今后仍可以作为普通成员加入亚投行。并有望在今年年底正式投入运营,中国的国际身份正悄然发生变化,由原先“韬光养晦”,主要谋求自身发展,努力向“有所作为”,引领亚非乃至全球发展转变,中国由一个主要谋求自身发展的地区性大国正式向“一个促进人类共同发展、和谐发展、合作发展的崛起中的世界性大国,一个给未来世界特别是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发展机遇与希望的建设性力量”演变。[2]中国的国家定位没有变,仍然是“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但中国的国际身份正在发生调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及其相关配套机制的实施,中国正式向一个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转变。

本文试图从中国国际身份调整的角度研究“一带一路路线图”。由于“路线图”不仅蕴含着大量国际法问题,而且也涉及众多国际关系问题,所以本文采用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交叉研究的方法。这种跨学科研究方法,是当今西方特别是美国学界研究重大国际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近期西方学界在这方面的代表作有:David Armstrong, Theo Farrell and Helene Lambert, eds.,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d Revised edition, 2012; Jeffrey L. Dunoff and Mark A. Pollack, eds.,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 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State of the Ar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Adriana Sincla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Law: A Critical Approa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Basak Cali, International Law fo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etc.而且,由于“一带一路路线图”涉及的问题纷繁复杂,而“为了反映非常复杂的历史和当代现实的各个侧面,不同的观点都是必不可少的”,[3]47所以本文将综合运用现行国际关系理论各主流学派( 包括新现实主义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国际社会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等) 的相关原理,并分别将其凝练为“权力论”“利益论”“观念论”和“正义与秩序论”,然后结合相关国际法文件与原理,对中国在实施“一带一路路线图”时应发挥的作用、采取的举措、持有的观念和确立的目标等各个“侧面”进行跨学科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中国的国际身份

“冷战结束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世界经济中的突出现象是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等新兴大国在经济上的迅速崛起。”[4]其中,中国的崛起尤为引人注目,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且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最有可能成为第一大经济体。这同时意味着,中国还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世界大国”。[5]新兴世界大国的身份将中国与发达国家和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区别开来,使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处于某种‘中间’位置”,[6]92而且与印度、巴西、俄罗斯等其它新兴大国相比,中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在这一“中间位置”中最为突出。

正是这种突出的“中间位置”,让中国有动力和能力成为全球共同发展的引领者。其一,囿于经济实力,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乃至其他新兴大国虽有动力但还无能力成为这样的引领者;其二,发达国家在这方面虽有能力但却无动力。“西方发达国家是现有国际秩序的主要塑造者和获益者,因而也是主要护持者。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其有限的改革意愿也主要是出于维护既得利益和巩固主导地位的目的”,因此,全球共同发展不能寄希望于发达国家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矫正能力”;[6]91其三,反观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与其它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大国有相同的发展民族经济、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这让中国与后者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联系,中国的发展与后者的发展互为依赖、休戚与共,因此中国有动力带动后者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中国经过30余年的快速发展,已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中国已有能力引领后者共同发展。因此,在目前的国际政治与经济格局中,唯有中国才有动力和能力引领全球共同发展。

“一带一路”从战略构想到付诸实施,是中国正式成为全球共同发展引领者的标志性事件。首先,从“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来看,“一带一路”“是中国顺应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而提出的重大倡议……旨在推动更多国家和地区共同应对全球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开展全方位合作,建设利益共享的全球价值链,实现人类和平发展和共同繁荣”。[7]其次,从“一带一路”的提出时机来看,“一带一路”的提出正值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增长乏力,迫切寻求经济新增长点之时。“一带一路”的提出可谓恰逢其时,不仅顺应中国自身而且也顺应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发展需要,同时也为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对于全球走出金融危机阴影、提升世界经济增长有极大促进作用。最后,从“一带一路”的前景来看,“一带一路路线图”为世界描绘了一幅在中国带动下“共创美好未来”的图景。“一带一路”是对“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它既不同于以往发达国家提出的诸如“马歇尔计划”等战略计划,[8]更不是中国的对外扩张战略,它追求的不是中国一国的发展,而是推动沿线国家和地区搭上中国经济发展的快车,实现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没有中国的倡议,“一带一路”战略不可能提出;没有中国的投入,“一带一路”战略也不可能诉诸实施,因此,通过“一带一路”,中国作为新兴世界大国在推动全球共同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从“权力论”看推进 “一带一路”的基本策略:中国的作用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理论强调“权力论”,认为权力的目标、手段与运用是国际关系的中心,国际政治就是一种“权力政治”。“现实主义者持有这样一个核心假设,即世界政治存在并运行于一种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也就是说,世界政治是一个没有更高的总领一切之权威、没有世界政府的体系。”[3]51对于这样一个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现实主义强调大国的作用,认为“大国应当管理这个体系;如果大国管理不当,即当它们不能维持国际秩序时,它们就会受到指责。大国必须是肩负伟大责任的国家……大国……‘在其所处之体系中有重大的利害关系’”[3]66。有现实主义者进一步明确,维持国际秩序的大国非那些居于支配地位的霸权国莫属,这就是所谓的“霸权稳定论”。许多新自由主义者也不否认权力配置情况对国际制度的意义,特别是霸权国在创设国际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以“权力论”为核心的新现实主义认为,在目前的“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权力仍然是各国争夺的目标,而大国尤其是霸权国在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可以发挥一般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作用。虽然“权力论”过于强调权力,其关注面过于狭窄,但其仍然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就中国而言,虽然中国并非而且将来也无意成为霸权国,但中国作为一个正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在其所处之体系中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中国可以运用其拥有的权力和资源,积极倡导、组织和参与周边和国际社会中各项事务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从而切实发挥一个新兴世界大国的应有作用,促进周边国际环境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与繁荣。“一带一路”贯穿欧亚大陆,东接亚太经济圈,西连欧洲经济圈。中国将“一带一路”从战略构想到付诸实施,就体现了作为一个正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对国际重大事务的引领、协调和组织作用,表明中国在促进区域和全球经济增长以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所作出的卓越努力。

但大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也不是万能的,其作用不能被无限高估。一方面,国家主权平等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的基础。据此原则,“每个国家不论其情况如何,都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所授予的权利,同时,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应平等地和公正不偏地适用于一切国家。”[9]对于国际制度的建立,大国虽然可以起主导作用,但离开了其他国家的支持与合作,国际制度只能是大国的独角戏,不能有效建立和实施。因此,大国在创建国际制度过程中,应尊重其他国家的意愿,与其协商与合作,而不能动辄对其强加自己的意志。另一方面,现实主义理论中的“修正结构现实主义”提出,虽然在构建国际机制过程中大国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机制一经建立,就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大国,而且大国出于国际声誉和对国际机制的依赖等因素的考虑,也不会轻易抛弃该国际机制。这两个方面对中国建设“一带一路”也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对于“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与实施,中国在这方面发挥了一个新兴世界大国的应有作用。但是,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因此中国应尊重沿线国的意志与利益,与其进行协商与合作,这一点在“一带一路路线图”中的“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和“合作机制”等部分都体现得很明显,在这些内容中中国都表达了强烈的协商合作的意愿。同时,中国也要对“一带一路”相关机制的独立性有所认识并做好准备。就“一带一路”相关机制而言,中国目前的选择有二:一是利用现有机制,二是创设新机制。对此,中国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在“一带一路路线图”中,中国表达了“强化(现有)多边合作机制作用”的意愿,如“上海合作组织(SCO)、中国—东盟(10+1)、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参见《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的“合作机制”部分。并为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这表明,中国十分清楚自己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与其大张旗鼓建立新机制,不如重视和主要依靠现有的各项机制,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新需要和新形势,赋予其必要的新职能。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相关机制建设上,中国作为正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也并非毫无作为。例如,中国发起建立亚投行和设立丝路基金,为“一带一路”有关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合作,这表明中国试图在目前其他全球和区域多边开发银行体系下,通过亚投行和丝路基金对这些体系形成有力的补充。

就“一带一路”新机制而言,中国接下来应构建国际、国内法律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首先,通过建立长期的国际条约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通过签订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协定,中国可以密切与有关国家在“一带一路”上的互利合作,吸引沿线国家和地区以不同形式参与“一带一路”的建设。*2015年6月6日,中国和匈牙利签署了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匈牙利成为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第一个欧洲国家。其次,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国际争端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之间的争端,如领土争端;二是国际民商事争端,如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合同争议;三是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争端,如投资争端。对于第一种争端,应主要通过建立稳定畅通的协商对话机制来解决;对于第二种争端,则涉及各国国际私法中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对于第三种争端,则可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以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再次,通过建立配套的国内法律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一带一路”作为中国的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已经产生世界性影响,为此中国应通过专门立法来落实和保障,将“一带一路”上升到法律层面,走上法治化轨道,而不是只停留在国家政策层面。另外,在对外投资与援助等方面,中国也应制定或完善相关立法,使其在“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通过建立国际化的司法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众多,若无行之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不仅无法妥善解决各种争端,而且也不可能为“一带一路”营造一种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为此,中国应重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合作,并藉此提升自身司法的国际化水平。

按照“霸权稳定论”的观点,在国际关系中保持大国地位既离不开大国的“实力”,也有赖于大国的“声誉”。由此,“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一经建立,即使其中的一些规则对自己不利,霸权国也应从自身的整体利益或长远利益出发而选择遵守这些法律规则;如若霸权国不能在守法上以身作则,其声誉将会严重受损。”[10]5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还表明,建立良好的国际声誉是大国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大国崛起的重要环节。在评估国家的国际声誉时,对该国履约程度的考察是一个重要内容,也就是说,一国对自己所作国际承诺包括国际法律义务的履行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际社会对该国的好恶认知,从而与该国的国际形象与声誉直接挂钩。国际承诺的履行可能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例如作为常设性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或永久性国际条约的当事国,需要这些国家持之以恒地付出辛苦努力和一定代价,才能让该国际组织得以良好运作,该国际条约得以持续履行。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对自己拥有的良好声誉一直都非常珍视,这也是中国能够得以和平发展和持续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一带一路”的建设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随之进行的国际身份的调整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然要遭遇很多的艰难险阻,也必然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在短期内可能不会有丰厚的回报,但既然中国在“一带一路路线图”中对国际社会作出了 “共创美好未来”的庄严承诺,就必须履行这些承诺,这是中国维护和提升自身国际形象和声誉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一带一路”顺利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从“利益论”看推进“一带一路”的基本策略:中国的举措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自由主义主张“利益论”。这种理论认为,和政治利益一样,经济利益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构成,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而且在当下相互依赖的国际环境中,经济合作已经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因此,国家利益应从新现实主义所主张的“权力利益”向“合作利益”转变,即从以权力斗争谋求自身利益转变为以经济合作追求互利共赢。 而“一旦经济利益成为国家利益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对经济相互依赖所要求的国际经济立法的态度变得明确,即制定符合世界市场统一趋势的国际经济规则成为各国欲求之目标。”[11]

具体而言,“截至2013年底,全球国际投资协定的数量比2012年新增44个达到3236个,其中双边投资条约2902个,其他国际投资协定334个。”*参见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第114页。与此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在蓬勃发展,除了现有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和东盟等,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TTI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TP)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CP)这三个超大型区域一体化举措目前正在谈判之中。这种超大型区域协定是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范围很广、以投资为主要内容的的经济协定,这些国家的经济力量加起来举足轻重,一旦成功地缔结协定,极可能对目前多层次的国际投资体系和全球投资格局产生重要影响。”*同上注,第xxiv页。此外,至2014年6月,作为全球最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WTO的成员已经达到160个,涵盖了世界上各主要经济体。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与其他国家开展务实合作、参加国际经济组织和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等方面表现积极,在“一带一路路线图”的“合作机制”部分也充分表达了这些意愿。“目前已累计建立了160多个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签订了15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与美、欧、日、英、俄等均建立了经济高层对话。与五大洲的28个国家和地区建设了15个自贸区,已签署10个自贸协定。在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与APEC、10+1、10+3、中非合作论坛等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合作日益深化。我国还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方针,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了多种形式的边境经济贸易合作。”*参见国家统计局2012年8月21日报告:《对外开放实现跨越式发展——从十六大到十八大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四》。2014年11月,中韩自贸区和中澳自贸区相继结束实质性谈判,其中,中韩自贸区协定已于6月1日签署,中澳自贸区协定也有望在今年签订。中国的这些举措,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国际法和国际合作基础。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研究表明,相较于安全领域,各国在经济领域更可能开展合作,因为在经济合作中各国主要关心的是本国可得收益的总量即绝对收益,对此各国的合作意愿更大;而在安全领域,各国对本国的相对收益算计更多,即相对于他国,本国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安全领域进行合作往往更难。博弈论的研究还表明,如果各国因合作产生的绝对收益越大,那么它们就会减少对相对收益的关注,由此开展合作的机会就会增大。根据博弈论的这些原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目前的国际经济格局已经形成了一定冲击,并且已经引起了一些国家的担忧。但是,如果中国能够采取一些举措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将一部分利益让与其他国家,在发展自己的同时实现与其他国家的互利共赢,那么就会缓解甚至消除这些担忧,从而营造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经贸环境,而这反过来又会给中国和其他国家产生持续的、大量的绝对收益。因此,在中国对外国际经济合作中,对长期的绝对收益的注重应当胜过短期的相对收益。就“一带一路”而言,从其“路线图”来看,中国所着眼的都是建设“一带一路”所可能产生的绝对收益,而且中国关注的不仅是自身的收益,而且也是沿线各国的收益,也就是说中国所欲实现的不仅是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是沿线各国的共同发展,这从中国发起建立亚投行和设立丝路基金等具体措施中就可以看出来,这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新兴世界大国的长远眼光和宽广胸襟。

根据新自由主义的观点,在全球化的世界中,一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与他国的互利合作,从在中国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与相关国家能否开展有效合作,能否产生“合作利益”实现互利共赢,直接关系到“一带一路”建设的成败。为此,中国应下好“一带一路”互利合作这盘大棋。首先是“一带一路”互利合作的基础与环境。互利合作的物质基础是推进形成“一带一路”沿线的基础设施、产业和市场,促进广泛的互联互通,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订立有利于共同发展的人员、信息、资金移动和贸易投资的新规则;互利合作的心理基础是做好政策宣传、争取民心工作,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国家与地区,渴望通过“一带一路”战略改善积贫积弱状况的心理需要,积极宣传“一带一路”是一条通往富庶和繁荣之路,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并在人员、文化和教育交流等方面加强投入,培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对华友好力量。通过夯实互利合作的物质和心理基础,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互利合作环境。同时,如上所述,这种互利合作环境也包括了通过行之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营造一种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其次是“一带一路”互利合作的主体、方式和对象。“一带一路”以经贸为核心,以经贸合作为主轴,因此 “一带一路”互利合作的主体是企业,为此中国应积极引导本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参与,将以往以商品输出为主的经贸形式升级为以实体经济存在为中心,同时改善中国企业的经营方法,注重社会责任投资,加强可持续发展投资,这既有利于树立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良好形象,也有助于增强沿线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自身的发展能力,并降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疑虑,增强对“一带一路”的信心和支持。“一带一路路线图”提出以“和谐包容”为建设“一带一路”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一带一路”具有很强的开放包容性,其互利合作的空间范围非常大,互利合作的国家和地区非常多,目前合作的对象以沿线国家和地区为主,但非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也可以参与“一带一路”的建设,这一方面更能体现“一带一路”的开放包容性,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建设“一带一路”。

再次是“一带一路”互利合作的重大示范项目。一方面,做大做强“一带一路”的重大示范项目。这些项目通常位于“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或位置上,属于示范型项目。目前,中方提出的“一带一路”重大示范项目主要有中巴经济走廊和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后续将会诞生更多这类项目。做好这些项目将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够以点带面,催动沿线其他项目的建设。另一方面,这些重大示范项目往往能够与沿线国自己的国家战略和政策相对接,如中巴经济走廊和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就都与巴基斯坦和白俄罗斯的国家发展战略相结合。这就表明,“一带一路”重大示范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并不是中国单方面的部署与安排,而是考虑了对方国家的战略安排和发展需要,中国在这方面也强调和追求互利共赢。

最后是“一带一路”互利合作的阶段和步骤。建设“一带一路”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一带一路”互利合作要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目前的建设重点和目标是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提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程度。在中期,在“一带一路”的两个中心地带,即中亚地区和东南亚地区,要建立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自贸区,打造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的升级版,如果条件成熟,这个时期还可以建立中国与东非国家间的自贸区。在远期,则是要将“一带一路”沿线所有的国家和地区,甚至“一带一路”所辐射到的国家和地区都纳入进来,形成一个覆盖中亚、东南亚、东北亚、西亚、欧洲、非洲甚至南美的自贸区群,达成一个涵盖这些地区的超大型的以投资为主要内容的“一带一路”经济协定。

“一带一路路线图”提倡互利合作,既是根据新自由主义观点得出的一个必然结论,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路线图”强调要“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互利共赢”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作为联合国的一些基本宗旨,并在第九章专章规定了“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以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进一步将“国际合作”规定为国家的一项义务和责任,并特别强调了国际合作的基本范围,即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从多边关系和联合国的角度出发不同,中国积极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要从双边关系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国际友好关系和互利合作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的基础。*参见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 (2014年6月28 日) 》,《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因此,中国推动建设“一带一路”必须坚持互利合作,这是《联合国宪章》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同时也是中国自己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要求,而且鉴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与地区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中国与它们携手共建“一带一路”,必然将推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实现《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所强调的“促进整个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四、从“观念论”看推进“一带一路”的基本策略:中国的观念

以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者强调“观念论”。他们反对“利益建构权力”,“权力的作用主要是由单纯的物质力量构成的”,而是主张“权力主要是由观念和文化情景建构的”“观念建构利益”,[12]因此,权力和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则是由“观念”或“认同(身份)”构建的,而不是主要由物质条件决定的。 “建构主义也承认权力和物质利益的重要性,但它将注意力集中在文化、观念、习俗、论说和社会规范等在形成身份和影响行为方面的作用。”[13]依此观点,国家观念等非物质因素在确定国家身份、影响国家行为和实现国家利益等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显然,建构主义过于抬高国家观念的地位和作用,但不可否认它也有合理的地方。徐崇利教授就建构主义对中国应对WTO的启示意义曾经指出:“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中国要有效地发挥一个大国的作用和无偏差地判断本国的国家利益,必须将确当的国家定位转化为自身的观念。”[10]9不仅如此,建构主义思想对于目前国际身份处于重大调整时期的中国参与国际经济事务也有重大的启示意义。鲁吉曾经指出:“建构主义思想在解释角色、机构和社会结构的构成及其在重要时期的变化方面特别有说服力。”[14]中国目前的基本定位仍然是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但由于中国的国际身份正向一个引领全球发展的的新兴世界大国转变,所以中国不仅应将发展中国家的定位而且也应将全球性大国的身份转化为自己的观念,以此来规划国家战略,指导国家行动,确定和实现国家利益。

具体而言,负责任发展中大国的基本定位和向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身份的转变要求中国秉持正确的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近代以降,西方国家倡导的从国家利益出发探讨国际关系,已经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主流,“国家利益至上”被视为国际关系的恒久法则,大国博弈、国强必霸似乎已成为国际关系史的基本规律。然而,中国的国家定位和国际身份调整决定了中国不能以“利益至上”作为国家理念,而是应坚持先义后利、重义轻利、共同发展的正确义利观。一方面,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与其它发展中国家既有作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相同历史遭遇,又有发展本国经济实现民族振兴的相同历史使命,因此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同呼吸、共命运”,正确的义利观“强调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身份定位”。[15]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新兴世界大国,要引领全球共同发展,如果坚持“利益至上”,则必然“失道寡助”,无法发挥引领作用。为此,也必须坚持正确的义利观。也就是说,中国在引领全球共同发展进程中也应重义轻利、先义后利,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特别是要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仅如此,正确的义利观还要求中国涵养正当的大国义务观。在国际社会中,为了促使大国利用其强大的行动力和影响力解决国际社会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同时为了让大国保护其较之他国所拥有的更多利益,国际法赋予了大国才享有的一些特权,如大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固定席位等。但是,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法理,大国在享受特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特殊的义务。大国承担特殊的义务,既来源于“大国对自己国家身份的道德认知,即作为大国本身就应该对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负有特殊义务”,又有“坚实、持久的利益依据”,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大国的繁荣与安全与其他国家,甚至一个弹丸小国都可能是紧密联系的”。[16]中国向一个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的国际身份转型中,既要主张和维护作为大国应有的特权和利益,又应承担和履行适当的责任与义务,不能忽视或否定他国的的权利与利益以及国际公共利益。

除了正确的义利观,中国还应秉持共同体理念。2011年《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提出,要以“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此后,中国在各种双边与多边关系层面上多次提出要坚持共同体意识。例如,中国提出要打造和坚持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中国-中亚利益共同体、中国同周边国家命运共同体、中非(洲)命运共同体、中阿(拉伯)命运共同体、亚太命运共同体、亚洲和世界命运共同体等意识。*参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10月版,第295、289、299、305、316、350、330页。中国主张的共同体意识是对正确义利观的的升华,它超越了国家之间的眼前利益和具体利益,着眼于世界各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强调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集体身份,其利益是相互交融的,其命运是休戚与共的,因此世界各国应同舟共济、合作共赢,为此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应当认可各自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经济发达的国家有责任帮助和带动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发展,从而实现共同发展。中国从原先强调“和平发展”理念发展为打造共同体意识,在发展理念上提升了精神层次,而且也和当前中国国际身份的调整相契合,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本就与世界各国命运与共,因此在向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的身份转变过程中,中国更需要秉持共同体意识。

在“一带一路路线图”的“框架思路”中,中国提出“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这表明,中国作为正在进行国际身份调整的负责任大国,在建设“一带一路”时仍然牢牢树立了正确的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准确判断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并正确处理了中国国家权利与利益和他国权利与利益、全球共同利益的关系,依此指导中国在建设“一带一路”中的具体行动,包括处理与他国的关系、与现有相关国际机制的关系,以及主导新国际机制的建设与发展。

首先,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同“一带一路”沿线众多的国家和地区有共同的发展任务,中国提出“一带一路”,是中国和沿线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共同的发展机遇和发展战略,因此不仅中国而且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应树立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意识,牢牢把握这次发展机遇,将本国和本地区的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相对接。

其次,中国是一个正积极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因而中国秉持的义利观要求中国在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要义字当头,先义后利,多给它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则要义利兼顾,即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兼顾它们的合理关切,实现利与义的平衡。同时,中国的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要求中国在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在发生中国的权利与利益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权利与利益或世界各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相抵触时,应当果断地放弃自己的一部分非核心权利与利益。

第三,在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中国作为建设者的集体身份和秉持的共同体意识,要求中国正确处理与现有国际机制的关系,并积极主导新机制的建设。如上所述,中国目前希望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机制,对此中国应对这些国际机制及其成员国不断强化共同体意识,积极引导这些机制在职能和发展战略与行动等方面与“一带一路”进行对接,为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同时,中国还要积极主导新国际机制的建设和发展。中国发起建立和设立的亚投行和丝路基金,应向“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上的倾斜,将来中国在建立新国际机制时,一方面要与已有机制相协调,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相关国家的利益,兼顾其他国家的关切。

最后,在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中国作为积极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不仅应严格遵守国际法,而且在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中国仍应以《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主张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通过平等合作实现国家间的互利共赢、和平共处。在建设“一带一路”时,中国当然也应严格遵守上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尊重沿线国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藉此进一步提升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正面形象和良好声誉,这也有助于“一带一路”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同时,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设计者和主要建设者,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制与实施,而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将加速“一带一路”的建设和中国国际身份的转型。

五、从“秩序与正义论”看推进“一带一路”的基本策略:中国的目标

秩序与正义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都是两个核心价值,它们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秩序优先于正义,没有基本的秩序,正义就无从谈起;然而正义也很重要,没有正义,秩序就不能保持恒久稳定,而且在一些特别情况下正义也可以优先于秩序。鉴于其重要性,秩序和正义受到了国际关系各理论派别的高度关注。

正义有多种形式,包括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等。其中,交换正义强调过程与互惠,主张所有国家都适用同样的国际规则;而分配正义则强调结果与差别,主张同等的利益应进行平等地分配,穷国和弱国应得到特殊对待。当代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强调“分配正义”,主张一种更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其代表人物查尔斯·贝兹(Charles Beitz) 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全球资源再分配原则。他主张,鉴于自然资源全球分配极不均衡的事实,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对自然资源重新进行分配。[17]与理想主义者拥护分配正义不同,新旧现实主义者对分配正义持怀疑或否定态度,他们强调在一个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国家只能依靠自助原则,权力是国家利益的基本保证,因此必须以“权力”代替“正义”,建立一种基于实力基础上的国际秩序。而新自由主义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它虽然也强调正义的重要性,但是它更强调“交换正义”,它对国际正义和秩序的要求比分配正义要低。国际社会学派则把注意力首先集中于促进与维持国际秩序,认为维持国家间秩序的责任属于大国,但它也关注正义问题,主张“交换正义是国际正义的主要形式,但分配正义的问题在国际议程上的重要性也在日益上升”。[3]137-138

国际分配正义事关南北利益格局,“显然,在发达国家和跨国资本利益占主导地位的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背景下,要建立超国家的权威或相应的国际机制来促进国际分配正义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新兴大国应承担起历史责任,“为国际社会带来新的价值理念,为促进分配正义、推动秩序改良做出积极贡献。”[6]89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及其“路线图”就体现了中国作为新兴世界大国的这种历史责任与抱负。一方面,“一带一路路线图”主张“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性世界经济”等现有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一带一路路线图”又强调其本身是对“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要“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并要“促进贸易平衡”“消除投资壁垒”“优化产业链分工布局”,而且还要“加强双边合作”“强化多边合作机制作用”等,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创美好未来”的目标。*参见《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的“时代背景”“框架思路”“合作机制”等部分。这些举措、目标与愿景,无疑表明了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对改变目前尚不公平合理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分配正义的强烈愿意。

“一带一路路线图”也响应了国际法对建设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强烈呼吁与关注。1974年,联合国大会相继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三个国际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是国际社会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所作的有益尝试,表明国际社会对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强烈愿望。此外,《WTO协定》序言规定:“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享有一个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分额。”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组织,WTO也意识到国际经济秩序中也存在不合理的方面,因此也有必要进行改良。“一带一路路线图”所提出的各项举措、目标与愿景,积极响应了国际法的这些呼吁与关注。

根据“修正结构现实主义”理论,有些发展中国家倾向于采用“变位权力行为”,积极努力改变目前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而有些发展中国家则更愿意采用“联系权力行为”,即不寻求改变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发展中国家对现有国际经济秩序存在不同追求。而发达国家则是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积极捍卫者。这些情况表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对中国发展壮大进而改变国际经济秩序中不合理地方的努力都保持着一定的警惕、担忧甚至反对。为了缓解国际社会的这些疑虑,中国提出了“和平发展”的应对战略。同样,在建设“一带一路”时,由于现有的一些成熟可靠的国际机制可资利用,所以中国没有必要从一开始就大张旗鼓另立山头建立很多新机制,而是应长期、逐步运用“变位权力行为”,循序渐进地改变国际经济秩序中不合理的地方。

在促进国际分配正义、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改良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改革动力不足,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不够,在与分配正义有关的许多具体领域,新兴大国必须发挥积极作用。”[6]93就建设“一带一路”而言,首先,中国不仅应加大对沿线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援助,而且应提高援助的效率和公正性,在积极做好“一带一路路线图”中的“促进贸易平衡”“消除投资壁垒”“拓展相互投资领域”“推动新兴产业合作”“优化产业链分工布局”,做好资源与财富转移的同时,更应促进沿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能力建设,从而推动其解决国内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为推进“一带一路”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其次,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责任分担等方面,包括“绿色丝绸之路”的建设,中国应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对发展中国家予以适当倾斜与照顾,以提高其发展起点,提高其竞争能力;其三,在包括亚投行在内的“一带一路”相关机制与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上,应扩大沿线发展中国家的的决策参与权,以充分反映它们的利益诉求;最后,对“一带一路”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不同利益需求的问题,中国作为新兴世界大国应适当发挥一种平衡稳定的作用,在确保沿线各国都有绝对收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其相对收益分配的均衡,从而实现国际分配正义。

六、结语

“一带一路”从战略构想到付诸实施,既表明中国坚持走可持续和平崛起之路的坚强决心,又表明中国带动区域和世界共同发展的强烈愿望,这也就是习近平主席提倡的“独行快、众行远”理念。通过对“一带一路路线图”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解读,可以发现其既与一些传统或新兴的国际关系理论相契合,也与《联合国宪章》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的精神或规定相一致,因此具有深厚的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理基础。

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是中国目前乃至将来一段相当长时间内对自己国家身份的一个准确定位,但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的国际身份出现了调整,开始向一个积极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转变。在立足于这一身份调整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权力论”“利益论”“观念论”和“正义与秩序论”,并结合相关国际法文件与理论,可以发现,中国在实施“一带一路路线图”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好作用、举措、观念和目标等重大问题。当然,本文中提及的新现实主义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国际社会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等现行国际关系理论各主流学派,其研究领域都非常广泛,其有些观点相互交叉,本文只是撷取了其中的部分核心观点,将其分别凝练为“权力论”“利益论”“观念论”和“正义与秩序论”,作为本文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并辅之以相关国际法理论与文件,以分别对中国在实施“一带一路”中的作用、举措、观念和目标等各个“侧面”进行跨学科分析。在这四种理论中,“权力论”和“利益论”是从物质维度,“观念论”是从智识维度,“正义与秩序论”则是从价值维度,对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策略进行多维度、全方位把握。相应的,中国的作用和举措是物质因素,其中作用更是前提,举措则既是中国发挥恰当作用的途径,也是推进“一带一路”的关键;中国的观念则是智识因素,正确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是推进“一带一路”必不可少的理念,也是提升中国软实力和同化力的重要手段;中国的目标则是作用、举措、观念所欲实现的重要价值因素,同时也是它们的重要保障。这四个方面既各有侧重,又相互作用。

建设“一带一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间将遭遇许多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问题。但是,只要中国作用得当、举措有力、观念正确、目标坚定,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一带一路”必将得到沿线国家的积极响应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也必将为世界开辟一条通往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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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兴佩)

Adjustmen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Identity and It’s Basic Strategy in Constructing the “One Belt One Road”

WU Ka

(CollegeofLawandPoliticalScience,ZhejiangNormalUniversity,Jinhua321004,China)

Abstract:With the newly issued “One Belt One Road” road-map, which indicated that the initiative began to enter the practical cooperation stage, China’s international identity has formally shifted from a regional power in pursuit of its own development to an emerging world power leading the global joint development. Based on this shift and combined with relevant international legal theories and documents, analyzing through som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ies such as “power theory” , “interest theory”, “conception theory”, and “justice and order theory”,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road-map is deeply rooted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view of this, China should seize the significant strategy concerning its role, measures, conception and goal in pushing forward the “One Belt One Road”.

Key words:the “One Belt One Road”; identity position; international identit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收稿日期:2015-12-27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15NDJC220YB);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专项课题“中非经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研究”(14FZZX12YB)

作者简介:吴卡(1974—),男,浙江金华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6)01-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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