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跨省引进仔猪、雏鸡监管浅析

2016-04-05 11:49
兽医导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海南州调运跨省

多 杰

(海南州畜牧兽医工作站,青海共和 813000)

海南州跨省引进仔猪、雏鸡监管浅析

多 杰

(海南州畜牧兽医工作站,青海共和 813000)

每年3~6月份是海南州跨省引进仔猪的关键时期。加强跨省引进仔猪、雏鸡监管,对于防止疫情输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自2007年以来,我州连续10年在跨省引进仔猪、雏鸡的关键时期,由州农牧局牵头,州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了跨省引进仔猪、雏鸡专项整治行动,并健全完善了各项制度,逐步建立了跨省引进仔猪、雏鸡全程监管长效机制,使之成为年度例行性工作,有效降低了外源性疫情的发生。

动物防疫;仔猪;雏鸡;监管;引进;专项整治;动物检疫;长效机制

每年3~6月份是海南州跨省引进仔猪的关键时期。加强跨省引进仔猪、雏鸡监管,对于防止疫情输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自2007年以来,我州连续10年在跨省引进仔猪、雏鸡的关键时期,由州农牧局牵头,州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了跨省引进仔猪、雏鸡专项整治行动,并健全完善了各项制度,逐步建立了跨省引进仔猪、雏鸡全程监管长效机制,使之成为年度例行性工作,有效降低了外源性疫情的发生。海南州的主要做法是:

1 强化资格管理

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贩运仔猪的单位、个人及养殖重点户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并认真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特别是查看其是否具备符合经营规模和防疫条件的饲养隔离场所。同时,将贩运者的经营素质和防疫法律知识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贩运户予以保留,建立档案,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限定仔猪、雏鸡销售地域范围,并签订动物防疫协议、经纪人防疫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达不到条件或有不良记录的,一律取缔。对取得资格的贩运户名单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后将名单在“青海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供各地监督检查之用。

2 实施全程监管

按照《动物防疫法》、《青海省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的产地检疫规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全州建立建全了引进仔猪、雏鸡从申报到落地监管等一整套规章制度,并将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到引进仔猪动物的审批、检疫、监测、隔离、强化免疫等环节。

2.1 严格执行调运前审批备案制度

对跨省引进屠宰、饲养的动物,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引进仔猪、雏鸡申报备案制度,把审批备案和检疫监督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凡达到审批备案条件的必须按程序审批备案,不得出现该备案而不备案的现象。审批备案管理根据各地市场需求量,逐车审批,控制每批调运数量,规定运输有效期不得超过5d。指定销售区域,不得跨区域销售或二次、三次批发。

2.2 严格执行落地申报制度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申报点检疫对象、检疫范围、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等。引进仔猪、雏鸡到达目的地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落地申报。各申报点接到货主或承运人落地检疫申报后,指定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仔猪、雏鸡,方可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及时予以换证。

2.3 严格执行举报核查制度

全州各县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大力支持群众举报工作,对群众举报的信息,及时核查。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利用手机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配合各地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

3 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充分利用制作的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手机信息、条幅展板、专题讲座、张贴标语、发布通告、各种会议、群众集会、春秋防入户检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防疫基本常识、检疫监督相关规定、引进畜禽安全知识等,有效提高养殖场、个体贩运户、屠宰加工企业及广大农牧民尤其是经纪人的检疫和防疫意识,使申报检疫和向经营者索要检疫合格证明等成为经营者、农牧民的自觉行为。同时充分发挥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与农牧民关系密切、熟知引进动物经营者状况的有利条件,开展分片包干,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做到早宣传、早动员、早发现、早处理,不留隐患。

4 严厉打击违法贩运仔猪行为

3月至6月集中开展打击违法贩运仔猪、雏鸡专项行动,增加执法频率,加大对畜禽交易市场、仔猪交易集散地、屠宰场所的检查力度和执法力度。重点打击调运前没有办理审批备案的或没有按审批要求调运、入境没有到公路检查站报检或逃逸、落地后没有报告且未经隔离擅自销售、没有取得调运仔猪资格、证物不符(包括一车多证,或货主姓名、调运时间、运输地点、调运数量不同,或证明有涂改,或经耳标识读与产地有出入)和走村串户贩运无证、无标识仔猪等行为。

5 开展联合执法

专项整治期间,全州兽医行政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上下级之间,各县之间,上下联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立体监管网络。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大与公安、工商、交通、经贸等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力度,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成效。

6 强化督促检查

州上成立督查组,在整治期间采取明查和暗防的方式,加大对各地整治行动的监督和指导,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有案不查、违规操作的现象进行全州通报批评,对引发重大动物疫病的依法给予处理。对在整治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及时表彰和奖励。同时各县也成立相应的督查指导组,对所辖县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解决。县级监督所成立相应的联合检查小组,全面掌握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农户的动物调运情况,发现违规调运动物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加强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联系沟通,随时了解各村的动物调运情况,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1] 潘英卿.青海省跨省引进仔猪监管浅析[J].青海畜牧业,2013,(3):36-37.

[2] 胡琳华,柴省会,尹建军.一起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的查处与案件分析[J].山东畜牧兽医,2011,32(5):74.

[3] 王斌.我省进省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09,26(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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