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鉴定新政策变化和要求浅谈

2016-04-05 17:56管延华
山东农机化 2016年3期
关键词:鉴定证书部级实施办法

管延华



推广鉴定新政策变化和要求浅谈

管延华

日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15年第233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TZ1- 201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农业部公告第2367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已由农业部正式公布,并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2016年1日1日和2016年3月4日起施行。《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也于2016年1月28日由省农机局公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顺利推进推广鉴定改革,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农业部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就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修订期间的衔接工作作出规定;对于排放标准升级后证书信息变更的原则予以明确;对于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推广鉴定证书的管理作出规定;并要求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鉴定机构积极受理企业申请,主动承担鉴定工作任务。

适应政策变化,山东省农机试验鉴定站积极行动,先后制定了《山东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2016)》,由省农机局进行了公告,明确了2016年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和范围;在山农机化信息网上发布了《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对申请条件、受理时间和地点、申请材料以及注意事项进行了通知;在济南举办了全省有关农机企业参加的推广鉴定工作培训班,特邀请农业部鉴定总站专家就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相关的新法规、新政策进行了解读,对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相关政策和受理等事宜进行了说明。

上述推广鉴定相关新政策的公布实施和宣贯落实,标志着推广鉴定制度的改革进入依法鉴定的新阶段。推广鉴定实施主体是农机鉴定机构,而推广鉴定的产品质量主体则是生产企业,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好这些新的政策要求,并在推广鉴定具体实施过程中既能做到合法合规,避免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又能及时满足企业需求和社会关切,做到改革政策落地,应当说对于鉴定机构和申请企业来说都是严峻考验。作为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进一步学习和理解相关新政策、新要求,把握推广鉴定申请、须知,及时规范诚信申报,以全面做好我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

一、推广鉴定政策变化的新内容

(一)新版《办法》变化的主要内容

1、将第十八条由“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并在企业无异议后将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授权鉴定的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2、将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机鉴定机构报送的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全面准确;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删除。

3、将第二十一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审查通过的鉴定产品进行公告。同时,由农机鉴定机构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4、将第二十二条由“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修改为“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5、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修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6、将第二十六条由“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修改为“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7、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修改为“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由以上主要变化内容,可以看出《办法》修订的根本在于:一是推广鉴定发证主体发生了变化,即由“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变化为“农机鉴定机构”;二是“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变化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这也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权责统一的要求,并便于与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衔接。

(二)新版《实施办法》变化的主要内容

1、将第二条由“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突出体现了推广鉴定的特色,由“检测”修订为“调查”,由“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修改为“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充分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的要求和职能定位。

2、将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修改为“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强调了推广鉴定的依据是农机推广鉴定大纲,须由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同时明确了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应优先执行的原则。

3、将第七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修改为“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将申请产品生产量和销售量的规定体现在大纲规定要求当中,也便于与部省鉴定企业规模相适应。

4、将第八条由“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1)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4)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5)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6)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7)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

修改为:“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4)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5)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6)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7)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4)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5)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由此可见,推广鉴定申请者应当提供的材料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申请企业应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变化为《企业承诺书》和产品的相关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二是要求企业提供“执行标准文本”变化为“产品企业标准”,即本企业制定发布的产品标准。如企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需提供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产品标准执行的证明文件。产品技术规格一般应写入产品企业标准里,也可制定经企业审批的独立的产品技术规格文件中。

5、将第十五条由“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1)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2)安全检查;(3)可靠性试验;(4)适用性评价;(5)使用说明书审查;(6)三包凭证审查;(7)生产条件审查;(8)用户调查”。

修改为:农机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性评价。内容简化,并回归《促进法》规定要求。

6、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和相关要求归并在了《实施办法》中。三法合一,便捷适应。

二、农机生产企业应侧重理解和把握的新政策要求

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

这就要求申请企业应时刻关注山东农机化信息网,查看是否公布了《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另外还要查看你申请鉴定的产品是否在《指南》范围之内,因为《指南》范围之外的产品也不会受理。

2、《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第六条规定: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申请推广鉴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这是对企业的基本条件要求;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定型并且具有一定的生产量和销售量,这是对产品的基本条件要求。另外,取消了对定型产品的时间要求。

3、《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一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二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四是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五是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企业承诺书》可以到山东省农机鉴定站公共邮箱下载。另外,还要关注自己想要申报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如果是,那么就应当首先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就要看看自己想要申报的产品是否取得了新产品鉴定、技术鉴定或者小批量投产鉴定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还有推广鉴定证书。如果以上几项都不具备,那就要申请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并通过检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分级别,但必须具备资质;出具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标准应正确且现行有效;检验项目齐全;并与申请产品相一致。

4、《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该规定要求申请企业一定要在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否则,就要重新进行推广鉴定。

5、《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受理,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受理。

该规定明确要求,部省两级推广鉴定分别由农业部鉴定总站和省鉴定站进行受理。根据事权原则,既不存在代理受理,也不存在越级受理的问题。

6、《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双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是否受理,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7、《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企业获证产品可以自行制作专用标志,但必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只能粘贴在获证产品上,不能冒用和乱用。

8、《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续展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对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该规定明确了证书有效期满续展的内容,即仅对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简单实用,更加贴近实际,方便了企业。

9、《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30日内向原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证书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证书。产品规格发生变化且超出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允许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该规定要求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产品信息可以发生改变,但必须在大纲规定允许变化的限制范围之内,超出允许变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10、《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一是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二是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该规定明确了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是要定期组织进行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二是监督抽查应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且不允许收费。这也是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和生产企业两个层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三、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企业须知

1、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实行规定时限内集中受理方式。业务受理时间自省农机局《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布之日开始,每月初的第一至第三个工作日受理,非工作日不受理。季节性产品过季当年不再受理。

2、受理范围按照《山东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2016)》执行。

3、申请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及时规范诚信申报。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之日止,受理的鉴定项目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要求执行。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后,受理的鉴定项目依据新大纲进行鉴定。

4、定型产品信息确认依据或参照《关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和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的通知》(农机鉴〔2015〕63号)执行。待新的大纲公布实施后执行新的大纲规定要求。

5、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采取双级审核的方式(简称“双审”)进行。一级审核主要负责对申请产品的名称、型号和结构,定型鉴定报告依据的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和项目是否齐全,产品技术特征是否与定型文件中描述相一致,销售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

由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中明确规定:新大纲颁布实施前,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因此,应对初次申请鉴定的产品进行产品销售量的核查。所以要求,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正规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有效期满续展产品不用提交)。

二级审核主要审核对产品是否在受理范围,以及申报材料的齐全性、企业资质、产品资质、出具定型证明文件中检验报告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双级审核实行现场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告知不受理结果,发放不受理通知书。审核通过的,进行立项,向企业寄送受理通知书,企业应妥善保存,作为鉴定工作结束后领取鉴定报告的凭证。

6、自主联系到外省进行推广鉴定。企业自主联系到有相应资质的外省农机鉴定机构鉴定的,在NY/T1640范围内的产品,可根据需要到省农机鉴定站申请出具《企业自主联系到外省进行推广鉴定的委托函》。

7、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申请续展的产品应在《指南》范围内。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不受《指南》范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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