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探讨

2016-04-06 10:02吴晓云邢海燕
山西林业 2016年4期
关键词:林权证林权林场

吴晓云 邢海燕

(1.山西省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 繁峙 034302)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探讨

吴晓云1邢海燕1

(1.山西省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 繁峙 034302)

林权争议使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也阻碍着国有林场改革的顺利进行。介绍了林权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与林权争议,分析了林权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了解决林权争议的建议。

林权争议;原因;方法

doi∶10.3969/j.issn.1005-4707.2016.08.004

林权争议严重威胁着森林资源的安全,使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也阻碍着国有林场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林权管理,解决林权纠纷,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责任,是林权所有者的期盼,更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笔者2015年对山西省10个县以及部分国有林场的林权纠纷进行了调查、分析,在此探索解决林权争议方法。

1 林权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与林权争议

山西涉及的林权所有者有省属国有林场、市属(县)国有林场以及村集体、村民个人等,林权所有者隶属于省直国有林管理局、市(县)政府、村委会等,各所有者业务上互相联系,管理上又不是归属同级、同部门。林权之间存在重叠,林地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经营权不清,不是同一权利人,涉及利益时各自争取。省属国有林场与村集体、村民之间的林权争议较多,国有林场之间发生的争议较少;县属国有林场与村集体、村民发生的争议相对省属国有林场与村集体、村民发生的争议较少;国有林场与畜牧、旅游、矿业等企业最近几年发生的争议较改革放开初期增多。随着林地资源的开发、林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林权争议也在增加,类型也较复杂,但在解决争议时要分清原因,理清关系,深入细致地解决问题。

2 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

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较多,存在于技术、手续不全、部门之间不沟通协调、政策执行不严格等方面。2.1技术上的原因

林地保护规划和2005年确权时,将权属划错,将省属国有林场的划到县属林场或村集体所有;小班界限没有厘清,没有细致勘界,小班间互相重叠,互相划大或划小,林地保护规划登记表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林权证上四至不具体,没有写明四至的具体地形标志,如“东至梁、西至沟”,不知道具体指哪道梁、哪条沟,早期没有GPS点,使得小班界限、面积发生错误,大四至小面积、小面积大四至。林地经营历史形成小班中互相穿插,小班中原包含的耕地后来造林,形成了一个小班中有两个林地权利人,没有及时变更和办理相关手续。

2.2手续不全、宣传不够的原因

国有林场通过合作、租赁、购买土地使用权方式造林时,合同上面积、地点不细致,甲村将乙村的地与林场签订了合同,或甲村的地盖了乙村的章。有的没有进行公示,有的没有经过2/3的村民签字,还有的村一地多卖。村民只是认为原来较大年龄的林分是林场的,不承认新造林为林场所有。林业部门宣传不够,使村民分不清使用权与所有权,地是自己村的,误认为林场在宜林地上栽植的林木也是自己的。

2.3部门之间不沟通、协调的原因

山地存在多部门管理登记现象,一地多证,土地证、畜牧证、林权证等互相存在,同一林地持有县林业局的林权证又有省林业厅的林权证,出租土地使用时不沟通形成争议。集体林权改革时没有与林场沟通,将林场的林地作为了集体的。经了解,集体林权改革时县林业部门与国有林场沟通协调好的地方,纠纷少;集体林权改革时先确定国有林场的林地的县,纠纷也少。林地保护规划图等资料在县里,林场没有,有的林地林场不清楚权属被重新规划走。地方政府将林场林地划给了旅游、矿山等企业使用。2.4政策执行方面的原因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属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有县或者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要求,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有的地方“四荒”拍卖中将国有的荒山荒沟作为“四荒”拍卖。

2.5利益驱使的原因

有些林地具有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价值,受利益驱使个别以前没有争议的林地也有了争议。

3 林权争议解决方法建议

3.1互谅互让,顾全大局,实事求是解决争议

要本着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便于林权权利人的生产经营原则,解决争议。因此,解决林权争议要强化协调,逐级解决。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取得当地人民群众及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集体与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与省直林区或国有林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换发林权证之际,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或者不得擅自进行调整,不能引起新的争议。

3.2遵守法律法规,依据规定条款解决争议

掌握林业知识,明白小班区划的方法、统一区划“标尺”、确定四至范围的地形标志,知道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林业部门要深入宣传,在山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举办林业知识培训,使人们懂得法律法规、林业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认知水平。

3.3因技术操作形成权属划错的,依据林权证重新划归

小班界限不清、面积有出入、四至地标物不具体的,要重新现地核实认定,可以借助省林地保护变更安排认定,GPS定点,现地画图、记录,各方签字。边界地标物不具体的,要设置水泥桩或隔离带。对于大四至中-有12各-方插花的林地,经过评估后,可以置换使林地连片。林权证面积与林地面积不一致的,以林地面积为准,重新申请林权证。对于国有林地内的集体或个人的林地,国有林区可以适当回购。

3.4合作造林,执行原协议

国有林场以合作、租赁等方式在集体地上造林的,手续全并且办理了林权证的,要维持林权证的合法性,林木所有权归国有林场。签订了协议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按协议执行;没有签订协议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原则上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林地所有权仍归原林地所有者,但至少应保证造林者享有一个轮伐期的使用期限。

3.5有理有据,协商解决

将国有林地当作“四荒”拍卖的,要根据政策予以纠正;如果宜林荒山已经造林,林木归造林者所有,林地所有权归国有林场,国有林场与造林者协商回购林木,或一个轮伐期后再协商解决,但要签订协议;如果宜林荒山未造林,要物归原主。

3.6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林权证是林地、林木的惟一法律凭证。同一林地、不同单位或个人具有土地证和林权证的,要以林权证为主;同一林地由不同级发证机关发的林权证,以颁发最早的林权证为凭。

3.7国有林场要加强林地管护

对林地要进行清查、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被侵占现象,及时制止或及时报告解决问题。要全范围深入现地,准确划分林地界限,地标物要准确易确认,没有明显地标物的要设置水泥桩或隔离带。申请办理林权证时,要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避免新的纠纷出现。

国有林场林权管理是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法律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只有林地、林木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定后,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才能正真起到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国有林场的林权争议调处,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林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F316.2

C

1005-4707(2016)04-011-02

吴晓云(1982-),女,2002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现任山西省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助理工程师;邢海燕(1979-),女,2013年东北林业大学毕业,现任山西省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助理工程师。

2016-05-20;

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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