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因信访问题的成因及思考

2016-04-07 10:07黄冰峰宋春伟
海峡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三明市法医学

黄冰峰 宋春伟



浅析死因信访问题的成因及思考

黄冰峰 宋春伟

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该文针对近年来三明市公安机关在侦办命案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死亡原因的信访件案例,着重分析了信访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社会影响,提出了实施刑事技术标准化规则的建议。

信访 司法鉴定标准化 监督机制

近年来,公安信访内容发生了一个显著变化,大量信访中反映的科学技术问题不断增多,诸如涉及法医学的死亡原因、死亡性质等方面。新形势下,公安信访内容的变化,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如处理不当,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本文收集了涉及法医学死亡原因的信访案件,并进行原因分析和对策探讨。

1 死因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

1.1 法医学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尸检工作失误,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法医人员在尸体检验时不认真,不仔细,将微小操作遗漏或未被发现,死因就可能被疏忽,结论就可能发生错误。同时,也可因技术水平、经验不足等原因,发生错误。如三明市某镇一位62岁老人突然死于家中,其夫说是突然病死,并请了卫生院医生检查过,死者娘家亲属对突然死亡有疑问,即报告公安机关,要求检验。初检法医见尸体已入棺,即先入为主,仅简单地检查了头面部,即作出病死的检验结论。后其娘家亲属不服,上访至三明市公安局,要求重新鉴定。复检时,法医通过完整的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全身多处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头部有钝器打击伤致颅内出血死亡,系一起典型的命案。这起信访件恰是由于初检不认真,没有按照尸体检验及解剖规则对尸体进行详细的检验,产生错误鉴定结论所致。

1.1.2法医掌握基础理论不扎实,科学依据不充分

鉴别损伤与病变、正常与异常是法医人员的基本功。实践要有理论指导,理论上的模糊可能导致实践的错误。在一例案件中,75岁老人与媳妇争吵时,媳妇用一小木棍打了老人一下,老人当即倒地昏迷,而后死亡。家属及群众议论纷纷,指控其媳妇杀人,并将其捆绑扭送至派出所。初检法医分析老人面部受伤,可引起颅内出血,解剖时做了开颅检查,未发现颅骨破裂及颅内出血。其它部位均正常。经复检,发现老死者患有严重心脏病,系因心脏病发作猝死。排除暴力性损伤致死。公安机关释放了嫌疑人,家属不服,连续上访有关部门,法医做了大量解释工作,把科学原理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家属才心服口服,不再上访。

1.2 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综观国内绝大多数信访件,信访人主要以获得非法巨额索赔为主要目的,信访人多数表现为典型的索赔心理,以扩大事件影响为初衷,不择手段进行上访信访。例如,三明市某村妇女在家被人殴打后,在医院治疗期间突然死亡。家属认为是被对方打死的,经法医学鉴定,死者是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身体的损伤为轻微损伤,不构成致死。分析认定死者生前有被殴打,便存在情绪激动、体力活动量增加的情况,势必加剧了冠状动脉血液灌流不足及心肌缺血,加速了死亡的发生。亲属认为死者是被对方打死的,法医鉴定有误,要求重新鉴定,并持续上访。经福建医科大学病理学复核检验,认定系心源性猝死,与被打无直接因果关系。经多次作解释工作及双方调解,亲属得到大笔赔偿后,才保证不再上访。事后经其亲属表示,信访家属明知死者患有心脏病,也认同法医的鉴定结论,上访是为了造舆论,扩大影响,给公安机关增加压力,给对方施加压力,以便得到更多的经济补偿。此外,有的上访者是想通过上(信)访,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给法医施加压力,想让法医改变原鉴定结论,出具对他有利的鉴定结论,以便严惩对方。

2 正确处理死因信访问题的思考

2.1 加强刑事技术标准化管理,实行技术鉴定鉴督制度

刑事技术鉴定的质量不仅是衡量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也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办案质量、执法水平和整体形象。加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规则的执行和监督是提高技术水平,适应当前司法改革新形势,适应同刑事犯罪作斗争需要的必由之路和迫切要求,由此可见,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医技术标准化”是与我国法医工作的状况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的,否则法医工作难以提高,也会使这门学科的学术发展徘徊不前。

2.2 树立职业道德规范,忠诚履行职责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逐渐形成、有利于履行本职工作的思想、感情、态度和作风、行为。法医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以下方面: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把自己的全部精力和聪明才智都献给法医事业;⑵严谨求实,有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忠于事实真相,全面观察,多维思考,切不可粗心大意和主观臆断;⑶尽职尽责,严以律己、忠于职守、文明办案,要同情体贴受害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⑷开拓创新、勇于控索,勤于学习和实践,在实践中触发灵感,创造新的方法和理论;⑸执法如山,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做到知法、护法,决不可徇私情,畏权势,要铁面无私。

2.3 法医工作者应是博学多识的“杂家”

经过普法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大大提高,诉诸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已被越来越多的人采用和接受。有关法医学鉴定问题的质询、上访也将不断增多,在新的形势下,法医工作者的社会需要性、工作范围和对象逐渐扩大,要处理好法医学鉴定问题,法医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并且要有“多位一体”的形象,担任多种角色的本领。如需要科学家的果断,又要演说家的口才。笔者认为,对解释工作必须因对象而异,质询、上访者如是文化素质较高的知识分子,自己必须是一个拥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具备较广泛的现代科学知识的角色;如果是文化素质较低的普通群众,自己又必须是一个能够把科学理论阐述深入浅出,具有耐心,掌握丰富的群众语言,知晓民间礼仪和民俗习惯的角色。要达到这一要求,法医工作者必须加强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与法医学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如法学、逻辑学、心理学、民族学等,使自己成为博学多知的“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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