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小区部分房屋漏水而拒绝收房引发的纠纷

2016-04-12 12:00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3期
关键词:交房吕某商品房

基本案情

2011年,吕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承诺于2012年9月1日交房。2012年8月下旬,开发商通知吕某收房。但吕某听到部分业主说,该小区其他房屋存在局部漏水问题(吕某所购房屋是否漏水并未核准)。因担心房屋质量,吕某便告诉开发商等房屋维修好了才会收房。于是吕某没有按期收房。这以后,他再也没有接到开发商催交房的通知。2014年9月份,吕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自2012年9月起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小区部分房屋确实存在局部漏水情况,但都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对房屋的使用也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法院认为,该房屋取得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已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也按期通知了原告收房,已履行了其应尽的交房义务。根据双方合同,除了因开发商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就该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吕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无权拒收房屋并据此要求开发商无限期地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房屋已经通过竣工使用备案,具备房屋使用条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房屋存在漏水,并非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吕某应当按约收房。

业主与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以及对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缺陷解除或如何救济的情形,可以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进行细化约定,以保障业主在收房过程中的权利和可操作性。

(供稿 沈晓庆)

猜你喜欢
交房吕某商品房
浅议住宅工程精装修交房装饰分部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言语刺激致他人跳河自杀身亡应如何定性
言语刺激致他人跳河自杀身亡应如何定性
逾期交房持续性违约金诉讼时效争议问题研究
延期交房,是否侵权?
我妈不想看到我这么累
海口出台积分落户新政打通保障房商品房转换通道
男子约母亲和准继父打死“情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