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时期的工分制研究综述

2016-04-13 08:32瞿商赵俊红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人民公社

瞿商 赵俊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史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人民公社时期的工分制研究综述

瞿商赵俊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史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工分制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前。新中国成立以后,工分制在农业生产组织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互助组时期到初级社时期,再到高级社时期,工分主要是用于按劳分配和奖励惩处。人民公社时期,社员集体劳动,集中分配,工分制作用发生改变,除计量劳动和记录收入之外,还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学术界对于人民公社和工分制背景下的个体研究范围广、内容丰富,关于这些研究的述评,对于系统地研究工分制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工分制;人民公社;按劳分配;奖励惩处

对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工分制度研究,学术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且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一些经济学家从人民公社生产效率、工分制激励机制上对这一时期的生产劳动进行了论述;还有一些史学家从人民公社的背景、历史意义方面作出理论分析;另外,有不少经济史学家对于人民公社时期工分制下的经济行为、社会现象、性别地位等进行了论述。本文将系统地对已有的人民公社工分制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关于为什么实行工分制的研究述评

工分制可以说是一个“舶来品”,也可以说是“本土产物”,准确而言应该是一个“嫁接产物”。B.T.琼图洛夫在《苏联经济史》一书中对苏联的农业经济进行了分析,认为苏联通过建立集体农庄,实行农产品义务交售制、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给拖拉机站实物报酬等形式,最大限度地剥夺农民的劳动剩余,为国家的工业化服务[1]117、132、138、168、181、207。这一苏联模式成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集体经济的范本。

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劳动互助组织纲要》[2]269。这个文件中首次提到互助社内社员之间进行“换工”的计算办法(此提法以“工资”计算)。由于互助社内换工频繁,为了方便起见,将换工情况记录下来,待某一农活结束后统一结算,再换以工资。

新中国成立后,工分制的发展伴随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不断深化。关于实行工分制的原因,学术界有很多讨论。吴敬琏认为,土地改革完成后,党内就中国农业面临发展个体农业还是实现农业集体化产生了对立:得到刘少奇支持的邓子恢等人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基础上;而毛泽东等人则认为,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已经结束了民主革命,应大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3]84-90。

熊培云在《一个村庄里的中国》一书中写道:“一个挣工分的日子从此开始了——准确地说,由于没有议价权,是一个几亿人为国家打工的时代开始了。”中国大规模的工业化,迫切需要从农业中吸收最大限度的物资、粮食作为支撑。为了迅速实现共产主义,国家实行统购统销,统一户籍、教育、就业制度,将农民与土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当时工业化的顺利进行基本上是以牺牲农业和农民为基础的[4]。

由此可见,工分制的产生并非是个人的决断和偶然的发明。工分制是在国外模式的影响下,贫苦农民为了解决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不足,相互换工,以达到资源共享、促进生产的目的,并得以推广。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视农业生产,无论是解决粮食问题,还是补给工业,工分制都是不可替代的分配和管理制度。

二、关于人民公社的研究述评

人民公社始于1958年,终于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极为重要的一个时期,它既展现了中国人民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勇气和信心,也遭遇了国家在前进路上经历的坎坷与失败。学术界一直以来都将人民公社作为一个讨论的重点,包括人民公社的起因、历史分期、特征、失败原因、历史评价等,都有较为成熟的研究。

专著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人民公社的研究打下了基础。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实践的回顾》[5]记载了许多人民公社时期的重要史料。林蕴晖《人民公社狂想曲》[6]、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7]、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8]、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9]、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10]等,这些著作从人民公社的史料出发,都有深刻见解。论文方面,尤其是《毛泽东与人民公社》[11]《人民公社兴起的历史反思》[12]《人民公社兴办原因再探》[13]《试探人民公社实践的教训》[14]《苏联集体农庄与中国人民公社之比较》[15]《人民公社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比较研究》[16]《关于人民公社的分期》[17]等,对于人民公社兴起的原因、分期、教训都给予了深入的研究,并已有突破性进展。本文重点挑选了以下有关收入分配、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文章作为讨论对象。

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主编的《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18]的第三编,对人民公社的建立、本质特征、整顿和政治清理等进行了严谨的梳理,并在此书中专门论述了人民公社的缘起、制度变迁及演变,对“农业学大寨”运动作了详尽的研讨。但这一论著仅仅分析了大公社的制度特征和演变状况,缺乏对1962年之后存在时间更长的小公社的基本制度的评述,且以大寨作为研究分析的个案,有以偏概全之嫌。

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6]一书,基本上是对当时历史的一个重现。这部著作虽然对于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但是其挖苦讽刺之言论,偏向于放大个别地区的制度性缺陷,评论也有失偏颇。

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9]选取了浙北某乡村作为调查研究对象。书中对于小公社的分析客观精准,认为公社制度与村落传统之间的融合,成为公社长期稳定的基础;而二者间的冲突,则为持续的阶级斗争提供了理由。因此,“人民公社制度内部的融合与冲突是公社制度存在的方式”。

辛逸的《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19]是对公社分配制度包括公共食堂、工分制、家庭副业等研究较为全面的论著。他认为,人民公社是领袖们美好愿望的体现,但却是一种不尽合理的制度设计。当时工业化的实现是以三农现代化为基础的,因而是不切实际的经济建设愿望。

刘庆乐《结构与变迁:人民公社制度研究》[20]是从新制度主义经验角度进行的研究。该著对人民公社制度创立、初期严重危机、制度重建以及政治权利结构、经济权利结构等运作机制进行了考察,对新制度主义中的相关制度变迁模式理论进行了假设诠释。

国外的一些研究偏向实证性,影响较大的是美籍华人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21]《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22],在大量的实地考察和翔实资料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在人民公社时期农业发展“过密化”的观点。这一观点较好地解释了人民公社时期农业产量增加,但是农民生活不得改善的困局。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合著的《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23]和韩敏的《回应革命与改革:皖北李村的社会变迁与延续》[24]等,分析了人民公社体制下乡村经济运行机制以及政治、社会的生活状态。从微观层面上描述了农村人民公社时期经济社会变迁的形态,对未来的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关于人民公社时期工分制的研究述评

学术界对于工分制,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工分制的研究也比较多。20世纪60年代初,刘政认为,“许多事实证明,在定额管理基础上的评工记分制度,是现阶段农业劳动中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具体的、良好的形式”,“凡是认真实行了定额管理、评工记分的单位,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就能得到贯彻,从而有利于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生产的发展”[25]。刘政所支持的“定额管理、评工记分”是从工业的标准化生产借鉴而来,若能将劳动定额、生产专门化,并能够通过劳动者定额完成的效果进行客观评分,的确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但是,此类观点忽视了一个问题,即当时整个农业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农业生产无法进行工业式的标准化定额。由于农活的定额细致入微,不同季节、不同作物、不同农活所设定的工分都不同,而相同工分在不同情况下的价值也不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管理成本。

20世纪60年代中期,胡廷谟认为,收益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方面,既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也有助于贯彻社会主义原则,而收益分配主要靠贫下中农,才能推动农业生产发展[26]27-29。胡廷谟的观点中,一是看重收益分配,二是注重贫下中农。按照这一时期的形势,做好收益分配首先就是要完善工分制度,在“合理劳动定额”之后,充分发挥贫下中农的作用。

可见,在人民公社时期,无论是中央的政策,还是理论的分析,都充分肯定了工分制的地位,也都考虑到“合理”定额。这一时期对于工分制的研究,都是较为积极的评价。人民公社结束后,学术界掀起了对新中国前30年研究的热潮,对工分制的讨论有了更多新的角度。

林毅夫认为,1959年之后,集体经济的效率低下,原因是入社“退出权”的取消,这就使得集体劳动的重复性博弈变为一次性博弈,劳动者之间以退出作为相互监督的机制丧失,“偷懒”与“搭便车”的行为难以得到遏制,从而导致生产效率低下。林毅夫针对人民公社内部劳动者普遍缺乏劳动积极性和部分“偷懒”行为的分析,是现在大部分人对于当时工分制导致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原因的经济学分析,但这一理论并不宜普遍用于全部的人民公社生产劳动的分析当中。

张江华指出,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集体经济时期经济效率低下是由于劳动者个体劳动投入不足所致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工分制在集体经济时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是特殊时期的理性选择,促进了劳动激励与竞争相结合,而一些“搭便车”等“偷懒”行为只是劳动者中的一部分,不能作为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全部解释。真正影响那一时期经济效益的是存在大量“无效”的劳动,不但造成了生产资料的浪费,而且农民的付出与收益严重错位,导致经济停滞与收益递减。

张江华的研究表明,集体经济存在行动的困境,而工分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其设计。根据共产主义理论,工分制是针对生产力不够发达和劳动者共产主义品质不够高时采取的过渡措施,是指个体在一个集体中通过其劳动量所占份额来获取报酬的一种分配制度,且这一制度在中国组织管理中具有普遍性[27]。

辛逸认为,由于社员的生存基本依赖于工分,因此工分的设立和工分值的确定直接影响社员生产活动。农民只有在生产劳动和产量直接挂钩的时候才能自觉保持产量,否则就只能追求定额的完成,而且在工分制中曾经出现过“负工分”,破坏了集体经济。他指出,国家以牺牲农业发展推动工业发展,剥夺农民生产剩余的方式是错误、不可行的[17]156-161。这研究进一步证明了工分制对集体激励机制的挫伤,从而导致农业生产受到破坏。

李静萍认为,大寨的分配方式在当地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推广到全国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各地称之为“大概工”“混混工”,意思是这种记工办法不分劳动好坏,干多干少一个样。她指出,大寨劳动分配方法是在“六三抗洪”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当时社员在积极自救、重建家园的过程中,争活抢干,不计工分,但这一分配方式不具备全社会的普适价值,只能推动集体劳动,却不利于调动个人的积极性[28]。

李金铮等认为,男女同工同酬这一政策发源于太行山,并曾推向全国。这一政策推动了工分制度和思想观念的进步,对于提高(当地的)经济效益和改善妇女的社会地位都有积极的作用[29]。当前的学术领域,有很多对于工分制度下女性地位和作用的研究,这充分表明,实行工分制最初要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设想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黄英伟认为,工分制的实行是优缺点并存的。工分制是国家为了自身积累,用农村剩余供给工业发展,从而将农户组织起来的一种有效形式[30]69-70。这是对于工分制的一个客观辩证的评价。

黄英伟对集体效率低下作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他认为,家庭劳动投入符合劳动—消费均衡论,工分制对“坏成分”女性劳动力和劳动力充裕家庭有负面影响;除家庭结构外,家庭本身特色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因土地制度和分配制度所造成的激励差异,农户在自留地上的劳动质量高于集体土地。也就是说,在工分制这一有待商榷的制度下,农户是综合考虑自身能力和家庭需求之后,作出了劳动选择,因而影响了集体的效率。工分制度的实施存在种种问题,不利于集体经济效率的提高,最终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31]。

吴淼在《工分制下农民与干部的行为选择》一文中,肯定了工分制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生产的集体化与消费的家庭化之间的矛盾。也正是因为工分制的不断完善,使得集体生产得以实现,促进了农业发展,从而建立起农村中以工分为主轴的经济社会秩序。然而,由于中国农业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以及低水平的发展,工分制的出现、演化并没有成为劳动生产的持续动力,反而产生了许多矛盾。在农村各能动主体的策略性行为和持续的博弈中,工分制的“完善”不得不以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来实现。其根源并非工分制本身,而是更深层次的体制因素[32]。

钟霞认为,虽然定额记工的办法有助于某些农活的按时完成,但是并不能带来产量的提高,对于农业生产的收效并不明显[33]169-172。

梅德平认为,工分制不能合理计量社员劳动量,因此也就无法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收入难以增加,缺乏积极性。“从60年代的体制调整到80年代初大包干之前,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劳动效率是非常低下的,而造成这一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公社在个人收入分配中所实行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34]而以大包干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好地结合了农户的责、权、利,农户除上交一定产品外,对于剩余产品有了支配权。在这一过程中,农户摆脱了集体化时期平均主义带来的“共同贫穷”,有了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所以更为科学[34]。刘文斌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够取代人民公社制度,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根本制度,是因为它能够“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要求,维护和发展农民利益”[35]。而这也是制定与实施农业及农村政策,解决农业家庭经营、农民生产生活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的原则[35]。

由此可见,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关于工分制的研究都表明,在公社劳动收入分配中,工分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当历史证明人民公社失败后,学术界对于工分制的研究基本都倾向于批判和否定。从产权理论、激励机制、性别差异、干部与群众关系、行为导向等方面都有分析,可谓百花齐放。然而,工分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工分制理论能否系统化,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工分制有没有除了衡量劳动、分配收入之外的作用,工分制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哪里,为什么这样低的劳动生产率并没有减轻农民的劳动负担,等等,暂付阙如。

四、国外学者对工分制的评价及现代工分制的应用

张五常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工分制是“中锅饭”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农民的贡献可以平均分享给所有农民,无论勤劳散漫,并且不易监察。也可以将工分制认为是一个没有地主的“佃农制”,因而生产下降成为必然[36]。张的观点中所表述的“佃农制”是不恰当的,因为佃农包含着有压榨和剥削的色彩,且并不关注生产成果的好坏。而工分制只能说是一种不尽合理的分配管理制度,是偏向于工厂形式的农业管理范式,存在生产劳动低效性和低质性。

邹至庄认为,工分制影响农业生产率下降的原因,一是这一分配制度本身对于社员的劳动缺乏刺激作用;二是不同的公社有不同数量的土地,但是不允许劳动力在公社间流动[37]137-141。如果有相同数量的人在同一较好的土地上工作,将会生产出较多的产品,边际产值较高,因而由此所得报酬就较高。工分制对劳动力流动性的限制,正是这一论断的反证。

黄宗智认为,当时的这种数量上得到的增加与人均产出的下降应当命名为“没有发展的增长”[38]。从经济学角度说明了为什么农民忙碌的劳动生产最终无法带来经济的增长。

可见,国内外对于工分制的研究角度较多,观点也各有千秋。在农村集体经济走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工分制逐步淡出了农村生产经验的舞台。但是“工分制”在当前一些领域有了新的应用。

李丽在《朗德运用“工分制”经营乡村旅游和对和谐乡村建设的启示》中讨论到,贵州朗德地区现代乡村旅游业的管理和分配制度,采取了“工分制”,在形式上与集体经济时期的工分制相同,但非照搬。它更强调公平与团结,准确而言是一种道义上的工分制。集体经济时期的工分制是强制性的,体现了国家意志;而朗德的现代工分制是自愿的,体现了村民意志[39]。

李天翼在《民族旅游社区参与的“工分制”》也提到了现代“工分制”的实施现状,认为虽然在经济方面缺乏强劲的动力,但是稳定地维持了当地的平衡发展。尽管文中对于这一制度的自主选择方面的观点有些偏激,但也证明了这一制度具有正当性[40]。

此外,关于广东省中山市崖口村的工分制,河北省定县翟城村社区货币等的调查研究,也显示了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分制”在一些地区自主选择的发展方式。

综上所述,工分制是集体经济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农业剩余分配制度。人民公社时期的工分制,是国家为了迅速实现工业化而采取的一种难以替代的分配方式。这虽然改变了最初工分制实行时的一些作用,但通过农业剩余供养工业生产的方法,还是维持了当时社会的基本稳定。工分制的形式多样,各形式之间不断演变,这其中存在着复杂的制度原因。人民公社时期的工分制较之其他分配制度,存在更为复杂的历史、地理、民俗、传统等影响因素,因而具有其特殊性与差异性,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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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琦辉】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16)05-0034-05

作者简介:瞿商(1965—),男,湖北浠水人,教授、博导,主要从事经济史研究;赵俊红(1988—),女,山西神池人,博士生,主要从事经济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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