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合并过程中权力的微观运作
——晋西南某镇的个案研究

2016-04-13 22:27刘睿基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关系农民国家

刘睿基,王 雪

(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24;2.交通运输部 水运局,北京 100736)



村庄合并过程中权力的微观运作
——晋西南某镇的个案研究

刘睿基1,王雪2

(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100024;2.交通运输部 水运局,北京 100736)

[摘要]在已有农民维权行动的社会学研究中,“国家—农民”关系的讨论多以对抗为主,形成了“强国家、弱农民”的主流范式;而现实的权力运作过程中强弱关系是辩证的,具体场域中作为国家象征的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处于弱势,而基层民众则处于强势地位。文章通过对乡土社会中村庄合并这一具体事件的深入考察,对既有“国家—农民”关系理论进行批判性的补充,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文章认为:一是在特定场域中的国家—农民关系的强弱是辩证的;二是国家与农民关系存在合作的可能性。

[关键词]“国家—农民”关系;微观权力;农村社会治理

[DOI] 10.16396/j.cnki.sxgxskxb.2016.06.004

“国家—农民”关系是农村社会学无法绕开的话题,而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必定是体现在政府的基层治理实践过程当中。本文选取的“移民工程”使我们得以近距离观察国家政策在农村实现的具体过程。对国家与农民互动过程的具体研究,为我们更好地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国家—农民”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

学术界对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模式的研究,大概可分两类:自治说和控制说。20世纪早期研究者,多数强调中国乡村的自主特征。韦伯认定,中国的村庄,是“没有品官的自治区”[1],除非利益攸关,否则政府对乡间事务会放任自流。费孝通认为:历史上的中国“虽然没有政治民主,却有社会民主”[2],皇权是不下县的。20世纪中期以后的学者多数强调控制说,萧功权认为:使用乡民来作为官治的辅助,这些“准官吏”在实际操作中却扮演了国家代理人的角色。理论上讲,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就都处于官府的监控和指导之下。持控制说的学者,大都认为,由于普通乡民的愚昧、被动,中国乡村社会从未出现真正的全体村民共同参与的民主自治体。

虽然自治说和控制说在解释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时强调了不同的侧面,但是这两种主张也有一些共同之处。其一是过分突出了士绅在乡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简化为官府与士绅的关系,通过分析国家与士绅权力关系的此消彼长,来解释更广泛意义上的国家与农民关系。其二是自治说和控制说都是一种单向的解释模式,都预设了“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要么强调自下而上的反抗,要么强调自上而下的控制。针对自治说和控制说可能过于简化的倾向,黄宗智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试图用国家、士绅、乡村的三角结构关系取代过于简单的“国家—士绅”二元结构。杜赞奇则发明了“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将权力的文化网络定义为“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既包括宗教、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又包括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这一创造性概念来解释中国乡村权力行使和资源配置的运行状况,试图突出宗教、文化因素在乡村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概念对于正确理解中国基层农村的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在中国一些相对落后、封闭的地区,国家与农民的对抗关系一般来说主要集中于农业税的征收和计划生育的推行。而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展开以及种粮直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国家从资源的索取者转变为更多的是一种服务和资源的分配者。这就使基层政府和农民直接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消失了。在这种背景下的“国家—农民”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充满张力的合作互动形态,抗争性理论显然由于关注点的不同忽视了“国家—农民”关系的这一层含义,因而不能完全满足解释现实的需要。

本文借鉴了杜赞奇“文化的权力网络”这一概念,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方法,通过对中部农村地区村庄合并这一具体社会事实的考察,具体分析处于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基层政府与农民关系的真实状态。我们把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双向的互动过程,这里所描述的,是中国农村社会和地方行政实践的一幅更加真实、生动的画面。本文拟通过翔实的个案研究,打破将政府看做强势的互动主导方、农民为弱势的接受方这一惯性思维。通过社会合作的视角,研究权力在“国家—农民”互动过程中的微观运作过程,以此来探微当今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和农民关系的变迁过程。

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文献法。通过收集与个案有关的政府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第一手材料,对材料内容的分析,真实、准确地呈现个案来进行研究。

第二,访谈法。采用深度访谈和座谈会相结合的方法,获得一般个体的个人生活史以及个人行为、动机、态度等无法直接观察的问题,深入了解研究对象对生活于其中的环境的生动感受。

第三,“过程—事件”分析法。“将社会事实看做动态的、流动的,而不是静态的”[3],不是将研究对象看作静态结构的产物,而是当作一个事件性的实践过程来进行描述和解释。这就是通过对实践参与者能动地发挥作用的过程、机制、技术和逻辑的研究,“发现那些真正起作用的隐秘的机制”。其中,“过程”是“进入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入手点,是接近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一种途径”,“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逻辑,往往是在事件性的过程中才能更充分地展示出来”;“机制”则“是逻辑发挥作用的方式”;“技术”是指“实践状态中那些行动者在行动中所使用的技术和策略”[4]。

第四,个案研究法。个案研究方法强调通过对整体的理解,“在整体的情境中去理解研究对象的部分”[5]197。这一特点很好地适应了本文的研究需要。对于本文的外部效度来说,个案研究作为一种定性研究方法,并不追求以统计概率为基础的统计推论。而是追求一种理论推论,希望能够通过“深入分析一个个案中的许多变量来获得解释”[5]210。个案研究的科学性不是体现在样本的获得过程中,而是体现在对个案的深刻分析过程之中。在个案的基础上,通过归纳分析,对理论进行验证、发展。

本文研究的移民项目全名为《××镇五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下文简称“工程”)。“工程”共涉及5个自然村、98户、447人。其中17周岁以下人口84人,18至45周岁166人,46至59周岁136人,60周岁以上61人。这些人口中,常住本村的152人,常年外出打工的144人,因子女求学而常住外地的151人。

政府“工程”档案显示,移民工程自2009年申请,2010年5月动工,计划于2011年2月实现移民全部搬入新居,实际情况则是“工程”至2013年6月才最终完成。本文从微观权力的概念入手,分别对农民、基层政府在互动过程中的策略进行分析,探寻基层农村治理场域中权力的真实形态。

本文个案中涉及的基层政府与农民对立或者冲突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 基于“保护祖业”的博弈。村民孟贵因为“老辈里是财主,是村里的大户,院子修得比较好,而且风水也好”,而且当地有“不卖老人手里的地”的传统,坚决不配合征地。村干部把孟贵在外地工作的叔叔请回来,通过他去做工作,孟贵态度上才有转变,但仍不情愿。最后,在村支书和孟贵的舅舅一起劝说下,最后才同意拆迁。从案例中我们能够看到,权力的运作过程拖着“历史的尾巴”,很好地说明了权力的嵌入性。孟贵的行动,并非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行为。他之所以拒绝拆迁,一方面是受所谓迷信风水观念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不愿意被人们看成是卖掉祖业的败家子”,维护其在村庄中的形象是其行动的主要动因。而这背后是根深蒂固的以祖先崇拜为基础的家族观念,甚至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依靠家族长辈的影响力来完成的。案例给我们展示了农民自身的传统、风俗习惯对他们行为所起的约束作用,表明政府权力在面对农民传统时能达到的边界。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是有自身逻辑的,虽然最终政府实现了自身意志,但权力的这一实现过程充满了各种非正式的权力技术的运用。可以说,这一博弈过程是政府与存在于农民意识中的传统之间的博弈,是历史与当下的对话。

第二, 基于“安全考虑”的博弈。“主要是经济有困难,害怕拆了旧的盖不起新的”,村民赵福出于对安全的考虑而拒绝拆迁。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未果,由同样是本地人的政府干部出面,提出让老人同时享受征地补偿和危房改造两项政策,才最终同意拆迁。从这段访谈可以看到当时劝说工作的具体过程,政府干部对村民说:“自筹的那部分你先去借,实在借不到了,哪怕我先给你垫上呢,不怕,肯定要让你这个新房子盖起来。”案例很好地展示了权力的关系特性。首先,权力不是冷冰冰的文本,“国家—农民”关系也不是空洞的政策,而是体现在基层治理的实践过程当中的。权力最终通过干部与村民的互动得以实现。其次,这一案例中,农民的诉求主要体现为对经济利益的考量,“希望自己少出钱”。政府则掌握了一定的经济资源,可以满足农民的需求。对政府来说,“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因此,双方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找到了利益的契合点,各取所需,达到了利益博弈中的“均衡”。再次,农村社会中存在的非正式文本对于正式权力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基于“私人恩怨”的博弈。村民刘龙,分组单干时因为土地分配问题与村支书之间产生矛盾而拒绝拆迁,最后由一位跟刘龙有亲戚关系的乡镇干部出面,并承诺多给两千元才同意拆迁。一个二十多年前因为分地产生的矛盾,深刻地影响了如今农村的村民与干部关系,进而影响到农民与国家的关系,这仍然是权力嵌入性的生动注脚。案例中的农民同时具有政治诉求和经济诉求:一方面,农民出于一种“不蒸馒头争口气”心理,通过给政府出难题,从而达到使村干部难堪的目的,是一种为了对抗而对抗的报复行为;另一方面,农民在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中既取得心理优势,同时又将政治诉求转化为经济诉求,得到了额外的经济补偿。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政治实践中“国家—农民”关系巨大的复杂性。在同一事件中,政府要面对不同农民个体千差万别的利益诉求。政府在与农民互动中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对不同情况,因人制宜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但是政府不同的行动策略背后又有一些相同的特征,那就是以“哄”为主,戴高帽,说好话。首先针对不同个体的具体情况,将农民置于道德高地之上。在农民接受了对自己的道德颂扬之后,政府又动之以情,通过干部与村民的共同点,在心理上拉近距离,赢得信任。然后,晓之以理,通过讲政策、讲形势,结合农民实际分析利弊,从而促成农民与政府的合作。

农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其内部个体的利益诉求则是多种多样的。但作为每一个单一个体而言,农民的诉求又是相对单一的。只要能找到政府目标与农民诉求的契合点,二者的合作就能够实现。过去人们过于强调政府掌握资源配置的权力,而农民只能被动的接受。但是辩证地来讲,处于乡土场域中的政府,其掌握的资源只有通过作用于农民才能够实现其价值,如果没有农民作为资源的承载者,政府的资源也就没有意义了。

从上文对政府和农民互动具体案例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了权力的关系性特点。如福柯所言:“如果我们在看待权力的时候,仅仅把它同宪法,或者是国家和国家机器联系起来,那就一定会把权力问题贫困化。权力与法律和国家机器非常不一样,也比后者更复杂、更稠密、更具渗透性。”[6]权力在具体场域中发挥作用,不是某种固定不变的支配与被支配,而是在行动者策略性的运用中,不断流动、变化的。对于特定的权力实践过程来说,权力是如何运作的比谁在行使权力更重要。

案例还展示了权力关系中“强”与“弱”的辩证关系。通常被认为是权力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在具体的情境中转化为“强势”的一方。通过主导二者的互动,支配了通常被认为是权力关系中“强势”的一方。这说明在国家与农民的互动过程中,权力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互动的。互动中的权力是流动的,渗入在农村的日常生活当中的。在具体的博弈过程中,作为局中人的农民和政府,通过运用不同的策略,使双方的博弈达到一种得失的均衡。进而人们看到,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增长、意愿表达机会的增多,都使得基层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

在特定的乡土场域之中,虽然政府拥有制定资源分配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分配资源的权力。但是农民的行动并不是无足轻重的,农民的反应可以限制或改变国家政策选择的范围,因而政府不能无视村民的利益诉求而强行贯彻自身意志。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政府,明白与村民的对抗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村民正是认识到政府离开自己的支持无法达成目标这一关键要素,所以在行动中通过运用不同行动策略,软化政府权力,型塑权力的真实状态,从而使自己在与政府的互动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农民并不是被动的制度参与者,而是游戏规则的共同制定者。在基层治理的实现过程中,正是政府与农民在复杂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一种微妙的平衡,最终呈现出个案中看到的形态。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7]在个案中,政府在面对农民需求的时候,尽量为农民争取政策支持,满足农民需要。在遭到农民反对的时候,利用各种座谈、私人关系进行协商。同时调整自身政策,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得农民基本满意。可见,构建和加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合作是可行的。要实现普遍意义的国家与农民的合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工作着手。

第一,制定与农民利益有关的政策,一定要满足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要特别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业的发展,提高保障水平,使农民的生活处在有保障的底线上,这是国家与农民进行合作的最基本前提。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循公平正义原则,让农民享受到应享有的权利。这样才能够重建政府的公信力,不断提高农民对政府的信任。

第二,基层政府在与农民的互动过程中应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政府作为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要求去人格化,强调服从和讲究效率。这就要求作为官僚组织一部分的基层政府,在行动中坚持文本所确立的原则。而农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其内部是离散的,组织程度低甚至是无组织的,相对作为组织的政府来说,其行为具有随意性、分散性等特点。基层政府的治理实践过程,就是这两种不同特点的行动主体在实践中的互动,就是基层政府坚持国家政策的原则性和当地实际的灵活性相统一的过程。

第三,在实践中发现国家与农民利益的契合点。

国家对农民需要的满足、农民对国家信任的提升,都需要在具体的基层行政实践中体现出来。基层行政实践为国家与农民互动提供了一个平台,政策文本只有转化为政府和农民具体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只有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在实践中找到双方的利益契合点,既满足农民需求,又实现政府目标,这样才能形成一种向上的“合力”。一方面,政府只有在满足农民需要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身目标;另一方面,农民在政府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才能满足自身需求。只要找到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契合点,二者在具体的基层治理实践中就会走向合作,并通过实践不断强化和再生产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1]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王容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45.

[2]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5.

[3] 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农村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M]∥谢立中.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42.

[4] 谢立中.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52.

[5] 戴维·徳沃斯.社会研究中的研究设计[M].郝大海,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 米歇尔·福柯.权力的眼睛[M].严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61.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

[8] 杜赞齐.文化、权力与国家[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收稿日期]2016-04-06

[作者简介]刘睿基(1988-),男,山西临汾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政治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16)06-0017-04

Micro Operation of Power in the Merger of Village Community——AcasestudyofatowninsouthwestofShanxiprovince

LIU Ruiji1,WANG Xue2

(1.Beijing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Beijing100024,China;2.WaterTransportBureau,MinistryofTransportofPeople′sRepublicofChina,Beijing100736,China)

[Abstract]In the existing sociological research on farmers′ activism, the discussion about "state-farmer" relationship focuses mainly on conflicts, which forms the paradigm of " state being strong, while the farmers staying weak ". In this essay,it is believed that the strong or weak relations in the operation of practical power is dialectical. In a specific field,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its administrators, as a symbol of the state, may be weak, while the grassroots are in a strong position. This essay, with a tho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 merger of the local village community, critically supplements the theory of "state-farmer relationship" and proposes a new interpretation. It is therefore concluded as follows:firstly, the strong or weak relations of state and farmer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al power operation is dialectical; secondly, there are chances of cooperation between nation and farmers.

[Key words]"state-farmer" relationship;micro-power;administration of rural society

王雪(1983-),女,河北承德人,交通运输部主任科员。研究方向: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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