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年期保护有法可依了

2016-04-15 07:57王井怀
妇女之友 2015年10期
关键词:产期劳动保护女职工

王井怀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在国家规定的 “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年期”保护,在全国首次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五期”立法。

山西在制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被保护欲望强烈。因而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条例还规定,“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等。

(本版由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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